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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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探究

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探究

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探究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国家自2012年以来,逐步取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方式的改革。

营改增的推行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和变化。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并分析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核算方式与营业税的差异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而现在改为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增值税的税率一般有17%、13%和6%三档。

而营业税是按照企业销售额计征的,税率较高,一般为3-5%不等。

营改增后,企业对商品和服务收入的核算方式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进行税收核算。

企业需要掌握增值税的核算规则,如进项税、销项税、抵扣等内容,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

二、进项税的认定和管理在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认真管理和控制进项税,以减少税负。

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而言,进项税可以抵扣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需缴纳的增值税,从而减少税负。

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好进项税,确保可以顺利抵扣。

由于增值税抵扣的复杂性,企业需要加强对进项税的核算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提交。

否则,将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尽可能合法合规地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金额。

税务筹划包括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构、优化产品结构、降低成本等手段,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金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税款。

企业还需要严格遵守增值税法规,合规管理税务事务。

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税务事务的正常运作和合规缴纳。

四、财务报表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的计提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对税收的计提和缴纳进行及时核算和处理。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着一些特殊业务,这些特殊业务可能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委托代征服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委托代征服务,即将部分或全部的增值税申报、缴纳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1. 委托代征服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委托代征服务后,需要支付一定的代征服务费用。

在会计处理时,应按照出纳原则,将代征服务费用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或业务成本中,并按月或按季度予以核算和计提。

2. 委托代征服务票据的处理:企业应要求代征服务机构提供正规发票或其他合规票据,作为企业的进项发票。

在收到相关票据后,企业须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二、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租赁业务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满足税务申报和会计核算的要求。

1. 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租赁产权或租赁服务中获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增值税的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租金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并核算相应的增值税。

2. 租赁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支付的租赁支出应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租赁支出列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并按照增值税的政策核算相应的税费。

三、不动产开发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对不动产开发业务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时需要注意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

1. 转让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应根据购房合同和税务局的要求,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房地产的销售价款列为主营业务收入,并按照增值税的政策核算相应的税费。

2. 持有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企业持有的房地产应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房地产列为资产科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08月13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 ,


主营 业 务成 本


等相 关科 目应 按 经营 业务 的
按 照 国家有 关营 业税 政 策
种 类进 行 明细核 算
允许 其 以取 得的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对于 期 末一次 性进 行 账 务处理 的企业 期 允许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少 的销项 税 额 应 交 增值税 ( 营 改 增 营 业务 成本

— 有 关规 定 允许 从 销 售 额 中
,
计人

应 交税 费

处理规 定 ) 的通 知) (财 会 12 0 对试 点地 区

号 以下简称
,

13
号文 )


,
扣 除其 支付 给非 试 点纳税 人价 款 的 少 的应缴 增值税 的
,
按 规定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营改增


涉及 的 会计 处理 作 出了 明确规 定
” , ,
借记

主营业


务 成本 等科 目 按 实际支付 或应 付的金 额 贷记 银 行存款

试 点 纳税 人提 供
,
应付 账款

等科 目

按 照 国家 有关营 业税 政策规 定差 额征 收营业 税的
,
对于 期末 一次 性进 行 账务 处理 的企 业
,
,
期 末时 按规 定 当

允 许其 以 取得 的全 部价 款和 价 外费 用

一 般 纳税 人会计 处 理 的操 作步 骤
,
首 先按 提 供应 税服 应交 税 费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会计准则更新—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准则更新—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准则更新—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作者]CCH[发布日期]2013.08.02背景: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改革旨在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此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将对我国经济活动带来重大的影响。

自2012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 110号)等相关规定,财政部于2012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试点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记金额为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借记金额为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金额为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7-5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03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时间
增值税的确认时间通常为提供服 务或销售商品时,具体时间点需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进行判断。
计量方法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增值税的 计量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 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根据业务类
型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应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退还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 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 值税。
退还程序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关 资料,由税务机关审核后 办理退税手续。
05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 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02
03
申报时间
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 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申报方式
企业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 手工申报的方式进行营业 税的申报。
缴纳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 支票等支付方式缴纳营业 税。
营业税的抵扣与退还
抵扣原则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 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申报表
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准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包 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一般为次月1日至15日之间,具体申报时间需根 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营改增账务处理办法(终稿)

营改增账务处理办法(终稿)

“营改增”后账务处理办法根据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营改增后核算办法规范如下:一、需增设的科目⑴“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

⑵“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三级科目“减免税款”。

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下增设四级科目“报刊”、“广告”、“信息服务费”。

因年度中间,已使用科目无法增设下级,2013年暂用三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销项税额”,下设四级科目“报刊”、“广告”、“信息服务费”核算。

二、账务处理1、广告收入(刊登收入、非刊登收入)①刊登收入媒体——以刊登额扣减广告代理费的余额,确认收入,同时给广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每月底一次编制,也可每周或每旬编制。

借:应收账款-广告(广告公司)(月刊登额-代理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告(月刊登额-代理费)/1.06*6% 主营业务收入-广告-刊登(月刊登额-代理费)/1.06 收到广告公司上交款项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额)贷:应收账款-广告(广告公司)(实际收款额)广告公司——A、每日刊后审核无误后,锁定统计系统数据,以统计系统中“刊登日报表”编制凭证:借:应收账款-广告(客户)当日刊登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告当日刊登额/1.06*6%主营业务收入-刊登当日刊登额/1.06月末计算应上交的媒体版面费,以媒体发票记账联为附件,编制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广告-刊登(月刊登额-代理费-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上标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广告-媒体(月刊登额-代理费)B、每日收款日报表审核无误后,锁定统计系统数据,以统计系统中“收款日报表”以及顺序排列核对一致的的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编制收款凭证: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额贷:应收账款-广告(客户)实际收款额月末或月中,上交媒体版面费时:借:应付账款-广告-媒体实际上交额贷:银行存款C、统计系统中转账的,以“转账日报表”及核对无误的付款单位财务证明做附件,编制转账凭证:借:应收账款-广告(转出单位)贷:应收账款-广告(转入单位)D、广告公司为客户开具发票时,统计系统同步记录发票日期与金额,每日“发票日报表”记录与发票机开具完全一致,财务不做处理。

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

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

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财政部规范"营改增"会计处理核心提示: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__]13号)。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__]13号)。

文件分别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等作出规定。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营业税金 及附加将不再包括营业税 ,而改为增值税及其附加 税费。
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 等长期资产的支出将导致经营
活动的现金流出增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营改增”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投资 活动,如购买固定资产等,从而增 加现金流入。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营改增”对企业的筹资活动也会 产生影响,如企业可能会通过发行 股票或债券来筹集资金以适应新的 税制。
总结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企业适用“营改增”后会计处 理方法
详细描述
某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 ,适用营业税政策,税率5%。在“营改增”之后,适 用增值税政策,税率6%。该企业需要针对进项税额和 销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需要注意金融行业的特 殊情况,如贷款利息收入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相关会 计处理
2023-11-12
contents
目录
• “营改增”概述 • “营改增”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 增值税会计处理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 “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
措施 •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01
“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 值税的税收改革制度。
加强进项税额管理
企业需要加强进项税额的管理,包括取得合规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进项税额、建立进项 税额台账等。同时,还需要避免取得虚开发票和 假发票等不合规发票。
加强培训和沟通
企业需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 和沟通,让他们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提高税务处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最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五)-精品

最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五)-精品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五)导读:2016 年12 月3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6〕22 号文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 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 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并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应按《规定》执行。

2016 年5 月1日至《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核算制度变更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规定》调整。

因此,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规定》是所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最重要的依据,为使财务人员更好理解和把握《规定》,本刊特作系列解读。

八、期末结转和申报缴纳从业务类型看,所有纳税人发生转让金融商品和代扣代缴增值税业务(含计提、抵减和缴纳)均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贷方反映计提,借方反映扣减或缴纳,因此这两类业务不存在期末结转的问题。

本部分主要讨论其他业务的期末结转和缴纳。

(一)应交增值税的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所属10 个专栏中:“已交税金”专栏是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七条特指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 日、3 日、5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15 日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是国税发〔2010〕40 号文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 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财会(2012)13号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营改增”中的特殊会计处理

“营改增”中的特殊会计处理

浅谈“营改增”中的特殊会计处理摘要:2012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将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江苏等8省(直辖市),为使试点地区相关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在实务操作中能准确理解和执行财政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本文就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有关特殊会计处理作粗浅介绍,以期能够对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营改增”特殊业务处理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特殊会计处理根据国务院212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上述8省市将陆续实施“营改增”试点。

由于此项改革对企业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税负的减轻上,还体现在对企业业务和商业模式的促进上,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特殊事项。

可对这些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一些即将实施“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可能对相关财会人员还培训不够,不少财会人员还知之甚少。

为此,本文试就“营改增”中的特殊会计处理,作一粗浅介绍。

按照今年7月5日财政部印发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规定,试点地区“营改增”企业的特殊会计处理,主要指以下四个方面: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所谓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就是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为生产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过程中,因某些原因,将自已承接的应税服务业务中的部分业务,分给非试点地区同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此时,就不能按承接的全部应税服务业务销售额征税,而是按全部应税服务业务销售额减去分给非试点地区同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价款后的差额征税。

其会计处理又因试点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异:试点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影响

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影响

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影响
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营改增之前,中国的企业一般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改革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处理需要将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因此在会计核算上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企业需要将原来的营业税贷记账户转为增值税借记账户,并相应调整贷记账户,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

由于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在会计期间需要计提增值税。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计算出应交税款,并在会计记录中计提相应的增值税费用。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率也发生了变化,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也有所不同。

不同税率的差异会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税率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及时调整会计制度。

第四,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还包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认证。

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会计处理中认证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

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报表中需要增加相关的增值税信息。

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增加增值税相关的科目和信息,确保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些变化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还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

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影响

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影响

关于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影响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适用于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税和服务费改为适用于增值税的一种改革政策。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影响。

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货物销售税和服务费改为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和申报增值税时需要采用新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进行核算和报表填报,需要注意税率的变化以及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涉及到的增值税的计入和确认也会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将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计入成本或费用,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计提应纳增值税。

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还需要按照税法要求保存和汇总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调整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以适应新的税法规定和税率变化。

企业需要对于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对于增值税的计提和确认方式进行规定,并制定相应的会计期间、报表、账户等处理办法。

企业还需要及时了解并应用各项税收政策和税务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和影响还涉及到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调整。

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原来应纳货物销售税和服务费的交易由增值税代替征收,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组织、规划和决策产生了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在经营决策时考虑到新的税负和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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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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