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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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因为其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特色而闻名遐迩。具体而言,德国社会保险机构通常是根据公法建立、由雇员与雇主代表组成、在管理和财务上独立于国家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管理的社会组织。这些自治管理机构一般由经过选择产生的人数相等的雇员和雇主代表等组成,内设全体代表大会和执行董事会两个主要机构,其角色划分类似于公司中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以及国家中的议会与政府,有权制定机构章程与年度收支预算。
对德国社会保险机构作一个粗略的概括就是: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是由医疗保险公司和护理保险公司提供,而工伤保险由职业合作社提供,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局负责。在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就只有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比较特殊,是由政府所属的公共机构负责运营。这是因为现代失业保险制度日趋强调其就业促进的功能,因而需要与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紧密结合。
在德国中央政府,社会保险制度主管部门的分工格局是: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监督和规划养老、工伤以及失业保险的运行和长期发展;联邦卫生部,负责监督和规划医疗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与长期发展。这些联邦行政当局一般只负责从法律方面对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并不干涉其内部具体运营和管理。
德国的社会优抚制度
社会补偿,又称社会照顾,在发展初期是为了抚平历史事件所产生的缺憾,而由国家所推动的一种社会衡平措施,旨在为公共服务提供者(例如公务员、军人等)因服务社会公益而遭受收入损失、导致残疾或死亡时提供补偿性福利,或是为在恐怖袭击、暴力犯罪事件中的受害者以及所谓受原东德统一工人党迫害者或者家属提供诸如健康护理、养老金、抚育孤儿、住房及教育补贴以及其他福利。它是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社会优抚、国家赔偿等内容,带有抚恤的性质。
社会补偿待遇的支付和管理方式为:社会补偿机构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康复待遇和医疗康复补充待遇;战争损害救济机构向受害者提供职业康复待遇和职业康复补充待遇;社会补偿机构对于受害者的亲属、遗属(寡妇、孤儿、父母)和护理人给予他们与受害者相同的待遇。此外,社会补偿机构向战争受损者及其家属所在生活领域提供供养,但要以家庭成员抚养受害者并且《联邦供供养法》提供的其他待遇不能满足需要,也无法自力谋生为条件。
社会补偿机构(供养机构)在进行相关待遇补偿时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由社会法院、行
政法院进行司法控制。具体的制度运营事务则是由联邦抚恤局来进行的。社会补偿资金由联邦财政支付。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 1条第 1款“人性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国家权力均有尊重与保护之义务。”)的落实。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缴费,但需要接受业务办理机构的家计调查。
德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社会救济、住房补贴和青年补贴等项目。其中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主要是面向那些生活贫困的底层人民发放的,目的在于让那些处于特殊困难的人们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政府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救助帮助贫困人群重新获得自立的能力。社会救济的发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其内容可分为两类:生活救助,即向贫困线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补助;特别救助,即对公民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困难提供救济,包括教育救助、卫生预防救助、医疗救助、生育救助、高龄救助等。住房补贴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来减轻他们法人房租负担或者是贷款的还本付息的负担。除此之外,德国许多城市出资建造了社会救助房,廉价租给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青年补贴针对没有能力承担教育培训费用的中学生和大学生,他们可以申请补助,获得平等的学校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机会。
由于实施社会救济的责任集中在地方政府身上,具体事务由市镇或社区社会救济机构以及地方社会局(地方以上社会救济机构)来负责,使得其资金虽然完全由政府财政提供,但是其中75%是来自市、县政府,州政府只负担25%。住房补贴制度主要通过联邦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FederalMinistryofTransport,BuildingandUrbanAffairs)下设的市级办公室负责来管理。
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对社会救济事务实施监督;社会法院对市镇或社区以上的社会救济事务行使司法控制权。联邦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对住房补贴实施进行监督。
德国的社会促进制度
德国的社会促进制度是德国近年来才开始实行的,是指关注于国民个别需求,尤其是对于社会保险所无法达到的机会平等思想,给予国民在教育、就业、女子抚育、居住上的若干辅助以及免税待遇。社会促进制度所需费用也是国家税收来支付的。
子女津贴是德国最为重要家庭津贴,旨在为减轻家庭抚养子女的负担,向每一个有年龄在 18周岁以下(接受教育者为27周
岁以下,未就业者为21周岁以下,伤残者没有年龄限制)的子女的家庭发放的社会补助金。
教育津贴是鼓励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一段时间里亲自教育孩子而发放的津贴,但是津贴多少与家庭收入高低挂钩。
德国对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都实行优惠的免税政策,如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
社会促进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务局通过联邦就业署下设的地区和地方就业局来负责管理。公共部门雇员的子女津贴经由薪金支付局来进行管理。联邦家庭、长者、妇女和青少年服务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则对社会促进制度实施一般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