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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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北京市房山区作为首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棚户区改造也成为了重要的工作之一。

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北京市房山区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北京市房山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二是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则主要是针对居民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进行补偿,以减轻居民的经济压力。

其次,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调整也考虑到了不同居民的实际情况。

在实施补偿标准时,政府将根据居民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对于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等重点保障对象给予额外的补偿和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和重新安置。

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的温暖和关怀,也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再次,北京市房山区在制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补偿资金的公正合理分配,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浪费现象,保障每一位居民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补偿政策带来的利益。

最后,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完善和调整,将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让更多的居民从中受益。

同时,政府也呼吁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总之,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体现了政府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城市建设的高度重视。

相信在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8年房山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房山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房山区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房山区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北京房山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北京房山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相关知识手册城关街道前后朱各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城关街道办事处将对前、后朱各庄两村实施整体搬迁。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搬迁期限及时点1、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2、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

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1、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新、老宅基地认定。

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

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一)正式房屋的标准:1、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二)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房山区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房山区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房山区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现状分析当前,房山区正处于城市建设高峰期,奥运工程建设和区域建设进入攻坚阶段,房屋拆迁规模大。

由于拆迁现场情况复杂,拆迁补偿直接涉及拆迁各方的切身利益,在实施拆迁中较易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

因此,做好拆迁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对维护拆迁各方利益,保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构建首都和谐首善之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2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作战、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属地优势和区建委综合协调优势,快速、妥善处置拆迁突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6〕10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正在实施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现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执行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5事件分级根据可能产生的人员、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分为一般(IV 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IV级):(l)出现50人以下聚集、围堵的;(2)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III级):(1)出现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聚集、围堵的;(2)造成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3)出现人员受伤情况的;(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概要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概要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

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1.蔬菜类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中期初期末期大棚栽培、反季节菜在此标准上提高20%茄果类元/亩1000 810 720根茎类元/亩850 760 720架菜类元/亩950 760 720冷食瓜类元/亩1000 860 760水生菜类元/亩1000 900 760叶菜类元/亩10002.棉、粮、油类: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中期初期末期棉元/亩860570480粮元/亩780530油元/亩570520绿肥元/亩430240400药材元/亩由行业部门认定3.茶、桑、竹类品种单位新建园3—6年7年以上说明茶元/亩3000 4500 6000桑元/株10 15 30毛竹元/支20cm以下20—30cm 30cm以上以地上高度1.2M处的围长为准10—20 20—30 35其它竹元/亩590 1500 按用途定价,如征用竹价格上浮20%,架竹按表中价格补偿。

房山区青龙湖镇窦庄一队和区队评估方案补偿方案

房山区青龙湖镇窦庄一队和区队评估方案补偿方案

房山区青龙湖镇窦庄一队和区队评估方案补偿方案拆迁是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听证和公告后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来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一、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

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

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的通知2009-04-13房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

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房山区部分)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房政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目前,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正在进行。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单位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保障“三化两区”建设的重要性,切实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按照法制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要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清理后,对于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在本单位网站上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刘进祥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进祥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进祥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进祥;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刘进祥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进祥【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鹤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鹤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鹤董芙蓉【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进祥【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房山区住建委作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拆迁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因刘进祥居住的宅院位于涉案项目拆迁范围内,北京中诚亿评估公司受委托对其宅院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拆迁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中载明了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即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本证质证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新城置业公司提供用于执行的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房源地址为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周转房内,房号为:4号楼X单元XXX室。

王海峰等与刘国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峰等与刘国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峰等与刘国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9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翠玲刘琨宋猛【审理法官】霍翠玲刘琨宋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峰;刘国生;杨立奎【当事人】王海峰刘国生杨立奎【当事人-个人】王海峰刘国生杨立奎【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胡吉弟北京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胡吉弟北京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泉胡吉弟【代理律所】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北京美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峰【被告】刘国生;杨立奎【本院观点】本案涉及生效判决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事宜。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生效判决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事宜。

基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原则,出卖人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承担次要责任。

王海峰在出卖涉案房屋后又以违法出卖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主要责任,赔偿买房人的损失,该损失不仅限于实际损失,亦包括信赖利益损失。

王海峰不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同意赔偿刘国生200000元。

生效判决已确定刘国生将房屋腾退给王海峰,因此,一审法院参照评估结果,确定王海峰给付刘国生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设备附属物成新价共计387565元,本院不持异议。

虽涉案房屋未列入拆迁范围,但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方式,区位补偿价又是拆迁安置补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汇总

北京市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汇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政发[] 号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尽快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普通住宅指导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一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亩(折合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亩(折合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一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平方米。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平方米。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首先,根据《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二是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房山区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金额会根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适当的增减,以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老旧房屋、独立住宅等,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政策进行保障。

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房山区会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金。

这些补助金主要用于帮助居民解决搬迁后的生活问题,包括搬迁费用、临时租赁费用、装修费用等。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等,还会有额外的帮扶政策,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过程。

除此之外,房山区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个别补偿,以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比如,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残疾人、失地农民等,会有额外的帮扶政策进行保障。

总的来说,房山区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比较完善的,能够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然,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也会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房山区政府也会积极引导和帮助居民进行自我改造,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也会加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以确保居民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总的来说,房山区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比较完善的,能够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能够顺利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更多的居民能够享受到城市建设带来的红利。

北京实行拆迁安置补助新标准(优秀范文五篇)

北京实行拆迁安置补助新标准(优秀范文五篇)

北京实行拆迁安置补助新标准(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北京实行拆迁安置补助新标准北京实行拆迁安置补助新标准“假离婚”无补偿以“假离婚”钻政策空子获取拆迁安置困难补助的人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费。

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新修改,“假离婚”方式等混淆拆迁困难补助的政策界限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困难补助。

按去年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但新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第一,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办理房屋租赁分户;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第二,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第二篇:奉节出台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安置补助每人增加万元奉节出台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安置补助每人增加万元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日前,奉节出台《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据悉,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按照“只调标准,不调政策,确保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三上三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成立专题调研组进行深入调研,并将方案报重庆市渝东北片区会议审查,最终形成了调标文件《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奉节府发〔2013〕135号)。

于淑荣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淑荣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淑荣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淑荣;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于淑荣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于淑荣【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董旭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董旭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贵富董旭姣【代理律所】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于淑荣【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房山住建委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房山住建委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依照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房山区政府具有受理于淑荣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刘杰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杰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杰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李汉一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李汉一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杰;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刘杰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杰【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杰【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申请依法履行了职责,应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提出申请,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关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中,刘杰向房山住建委提出履责申请,要求房山住建委将刘杰列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并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房山住建委无权对刘杰是否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因刘杰要求房山住建委履责内容,不属于房山住建委的法定职责范围,故房山住建委是否答复均不会对刘杰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故刘杰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杰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刘杰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房山安置补偿协议书

房山安置补偿协议书

房山安置补偿协议书甲方(安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安置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需要,需对乙方进行安置补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补偿范围及标准1.1 甲方同意对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1.2 补偿标准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1.3 补偿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二条补偿方式2.1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补偿:a. 货币补偿;b. 产权调换;c. 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2.2 若选择产权调换,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房屋,并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条补偿程序3.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材料后______日内,完成补偿金额的核算,并与乙方确认。

3.3 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______日内支付补偿款项或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第四条搬迁与过渡4.1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补偿款项或办理产权调换手续后______日内完成搬迁。

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搬迁协助,并承担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项或办理产权调换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的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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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

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一)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营业面积的确认。

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工商部门注册没有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三)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

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
(一)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房政发〔2005〕11号附件:
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备注:
1.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各乡镇政府所提供,应参照普通商品住宅均价、
城市规划等情况适时调整,区政府平衡全区情况后确定。

2.其他暂时无法确定普通住宅指导价的乡镇,可参照相关乡镇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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