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论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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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简述国际法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法律原则。
(1)不推回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
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禁止保留的情况。
(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
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禁止保留的情况有: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简述国际法上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
(1)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限制;
(2)他国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管辖的限制;
(3)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内部事务以及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4)外国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
(1)政府间国际组织;
(2)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组织;
(3)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4)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简述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及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国家的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四种情形。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例如,1990年5月,阿拉伯
也门共和国(北也门)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合并为也门共和
国。
(2)分离,指一国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领土脱离该国,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独立国
家,而被缩小了的原国家仍然存在的一种情况。
(3)分立,即“解体”,是指一个国家分裂为几个新国家,原国家(母国)不复存在的
情况。
(4)独立,它意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的自主地位,独立的主体一般
是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即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宣布独立的多数实体都
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领土。上述四种情况下产生的新国家,一般都发
生承认的问题,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
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因为建交是国家之间的双方行为,
而承认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而且,建交不单单取决于双方的相互承认,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建交谈判,并达成建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