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
切实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在全省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二、落实责任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一批37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同步改革到位。
(一)人事制度改革1、核定编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鄂政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8日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统筹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我省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1.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发热、肠道门诊(诊室)。
(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
(省卫健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药监局负责)2.提升精准流调能力。
建立疾控中心牵头,公安、交通、通信、市场监管、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参与,社区协助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精准流调,精准防控。
(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局、武汉海关负责)3.增强检测检验能力。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卫生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三)总体目标。
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主要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2015年,在全国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鄂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和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工作任务任务分工时间进度一、重点任务部门分工1.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性文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2.总结推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3.制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选择部分地区或医院开展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2015—2016年持续推进二、重点任务地方政府分工1.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2.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3.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4.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5.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2015年12月底前取消药品成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成6.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启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7.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8.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9.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0.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11.制订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标准,合理确定人员总量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2.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3.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5—2017年持续实施14.确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科室建设需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5.公布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建立制度,每年公布三、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任务1.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启动员总量公开招聘2.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决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策和制约机制3.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成本管理4.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5.改善医疗服务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6.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绩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效考核制度7.制订重点科室建设计划,明确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提升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需求8.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指导9.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10.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县级公立医院负责2015—2017年持续推进的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鄂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确保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府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第五条在保障每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鄂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
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等待遇原则。
在具备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有进有退原则。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依法管理原则。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壮大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不强、机制不活、人才缺乏等问题逐步凸显,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省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一)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根据各地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在实行县域“医共体”的地方,探索“县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
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作用。
(一)坚持四项原则。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四项原则。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别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和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平台)上采购药品,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有序衔接,分类制定采购目录,实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二)采取五项措施。
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五项措施,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以带量采购方式降低药品价格,采取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招标、采购、配送、结算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落实五项分类采购。
落实“带量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等五项分类采购。
(四)做到四个“有利于”。
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到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鄂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化县域综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我省县域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开县域医共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19年6月,第一批医共体建设县运行和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域医共体管理模式。
到2019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推开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域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到2022年,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医共体牵头医院达到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推荐标准,乡镇(街道)所在地医共体成员单位普遍具备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能力,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整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资源。
综合考虑县域内地缘关系、人口分布、群众就医需求、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将区域内医疗资源进行整合。
以县域为单位,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一般为1-3个)网格,每个网格建设1个以1家县级医院为龙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的紧密型医共体。
医共体成员单位人、财、物全面整合,功能职责整体纳入,形成管理、服务、利益、责任共同体。
医共体为网格内居民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连续性医疗服务。
国务院关于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施意见【篇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主要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
但是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鄂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2〕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改革主要任务(一)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2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分两步走:第一步,从2012年9月10日起,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提高诊疗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费提高11元、住院诊疗费提高33元),价格上调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顺应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为打造健康湖北和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
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省大数据战略布局,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突出健康医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利用大数据拓展服务渠道,延伸和丰富服务内容,更好满足群众健康医疗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安全可控。
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保护等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应用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增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坚持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形成各方支持、依法开放、便民利民、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鄂政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2日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目标的关键之年。
2014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医改工作总体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在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上探索湖北路径。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一)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
制定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新增的15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和第一批20个试点县(市)的公立医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继续深化鄂州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确改革路径和 方式 , 又要 加 强与 各领域 管理体制
改革 的 衔接 ,
在 管理体制 和 相 关政策 比 较 明 确 、
支 出责任 分担机制相 对稳定 的 民 生 领域 首先实 现
突 破 。
二 、
主 要 内 容
一
(
)
明 确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 与 市 县共 同 财
五是基 本医疗保障 。 包 括城乡 居 民 基本医疗
保险补 助 、
疗救 医
助 项 2
。
六》 ?^计生 。 包括鉢公共迦服务、
计划生 育扶助保 障 2 项 。
七是基 本生 活救助 。 包括 困难 群 众救助 、 受
灾人M救 助 、 残疾人 服务 3 项 。
先纳入省 与市 县共 同财政事 权范 围 , 目 前暂定 为
大类 项 八
19
。
一是义务教育 。 包括公用 经费保障 、 免费 提
供翁斜 书 、 家庭 经济 困 难学 生 生 活补 助 、 贫 困 地
区 学生 营养膳食补助 4 项 。
二是学生 资助 。 包括 中等职 业教育 国 家助 学
《 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 域省与市县共 同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 》 已经 省人民 政府 同意 ,
现印 发 给你们 ,
雜合实 抓真贯 彻撕 。
湖 北省人民贿办公厅
年 2 01 8Βιβλιοθήκη 1 1 月 1 9 日
湖 北省 基本公 共 服务领域 省 与 市县 共 同 财政 事权和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改 革 方 案
金、 中等 职业教育免学 费补 助 、 普通 髙 中教育 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
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鄂政办发[2016]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0日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总页数】4页(P13-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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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
点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2]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2〕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改革主要任务
(一)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分两步走:第一步,从2012年9月10日起,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提高诊疗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费提高11元、住院诊疗费提高33元),价格上调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因政策调整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步,待国家统一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标准后,合理确定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推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
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发挥医疗保险合理控制费用的作用。
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
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
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充分发挥医保激励医疗机构主动合理控制费用和有效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作用。
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
规范药品采购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
推行阳光采购、配送,调动企业生产供应药品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在完善省级集中采购办法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其他能够有效保障药品及耗材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
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
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
县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
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
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
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床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要妥善处理好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与促进事业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