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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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内矿山的提升系统,包括提升井、升降机、斜井提升设备等。
第三条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矿井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能,确保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五条矿井提升系统的设备应具备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性能要求,经过定期的检验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井提升系统的设备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相关操作证件。
第七条矿井提升系统的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矿井提升系统设备的改造和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同时要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安全风险的评估。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九条矿井提升系统应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包括视频监控、声音报警、火灾报警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
第十条矿井提升系统的安全监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选型和安装,同时要做好设备的维护和定期的检测。
第十一条监控中心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24小时对矿井提升系统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做出响应。
第十二条矿井提升系统的监控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紧急救援
第十三条矿井提升系统应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包括救生绳、救生器材、紧急呼救装置等,确保在事故情况下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提升系统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救援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十五条矿井提升系统的救援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持有相关救援证件。
第十六条紧急救援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矿井提升系统应设立安全防护区域,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矿井提升系统应做好相关的防火、防爆工作,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爆器材。
第十九条矿井提升系统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对风险区域和安全通道进行明示。
第二十条矿井提升系统应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矿山主管部门应对矿井提升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矿山主管部门应设立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对矿井提升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提升系统的安全档案,将设备的维护、检修、故障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矿井提升系统安全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矿山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十七条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应经过矿山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井提升系统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矿井提升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