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
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
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 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 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 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7、入伙与退火; ▪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9、违约责任。
此外合伙协议也可 以载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期限和合伙人 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任意记载事项。
3)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
2、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自然人;
——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 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 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 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 稳定。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 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 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 “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
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 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归合伙人共同所 有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 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 分配、分担。
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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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ppt课件
案例1: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某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运提单的“通知人”,提单指明 的船舶抵达目的港锚地后,及时将该轮的动态通知了 收货人。但由于收货人申请火车车皮困难,致使该轮 无法及时靠泊卸货,产生大量滞期费。于是船东既告 收货人,又起诉国际货运代理要求他们承担滞期损失。
案例2:钻石被盗
某空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为客户代办货物运输托运的 过程中,将客户所申报的货物“人造钻石”错误地填 写为“钻石”。运输途中货物被盗,据事后抓获的罪 犯称,他们正是看到货物的品名为“钻石”,才萌生 盗取这批货物的念头。客户以某空运国际货运代理公 司疏忽为由,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甲公司败诉,甲公司 于是提起上诉,理由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的判决 无效。
[问题] (1)原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正确? (4)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仲裁协议应当如何
A.甲 B.乙 C.丁 D.车队
甲、乙企业于2005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 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4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 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4月20日才领取 该批货物,但4月15日因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 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 自( )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 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 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 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 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 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 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 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 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 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国际商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1 国际商法的定义与范围1.2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3 国际商法的主体与客体1.4 国际商法的基本制度与规则第二章:国际合同法2.1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2 国际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3 国际合同的履行与解除2.4 国际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与惯例3.1 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与作用3.2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运用3.3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与影响3.4 国际贸易术语与惯例在我国的应用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4.1 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定义与范围4.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4.3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4.4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第五章:国际结算法5.1 国际结算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5.2 国际结算工具与方式5.3 国际信用证法律制度5.4 国际支付与结算的风险与防范第六章:国际投资法6.1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与范围6.2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6.3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与投资者-东道国关系6.4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第七章:国际知识产权法7.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与范围7.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7.3 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别与保护期限7.4 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8.1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与特点8.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成立与效力8.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裁决执行8.4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员选任第九章:国际金融法9.1 国际金融法的定义与范围9.2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9.3 国际银行法律制度与结算9.4 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第十章: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10.1 国际贸易政策的类型与目标10.2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贸易规则10.3 非关税壁垒与贸易救济措施10.4 国际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与我国的应对策略重点解析一、国际商法概述:重点在于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主体与客体。
《商法案例分析-短》PPT课件
•Leabharlann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 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 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 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 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 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 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 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 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 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本题中,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 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 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故C选项错误。虽然乙公司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故A选项 正确。因为乙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 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 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 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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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 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 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 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 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 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 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 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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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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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 条 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 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 月份装运。 箱 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月份装运 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 顺利装运完毕后, 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 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 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 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 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三)信用证流程图
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 (买方)
买 卖
通知付款赎单 付款赎单
开证行 (付款行)
偿 付 索 偿 委 托
垫付
受益人 (卖方)
交单议付 通知、转交
通知行/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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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了向中国出 2000年 500台计算机的合同 每台CIF天津1200美元, 台计算机的合同, CIF天津1200美元 口5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天津1200美元,以不可 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0年 月纽约港装船。2000年 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0年9月纽约港装船。2000年8月 8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根据乙公司指示向甲公司开立 了金额为6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6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了金额为6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一家美国 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0年10月,卖方凭提单、 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0年10月 卖方凭提单、 保险单等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到美国议付行议付。 保险单等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到美国议付行议付。美 国银行审查单证相符,遂支付60万给甲公司。但是, 60万给甲公司 国银行审查单证相符,遂支付60万给甲公司。但是,载 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台风, 10天后 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台风,货 物全部毁损,此时, 物全部毁损,此时,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 据。买方得知货物灭失的消息后,立即要求中国银行天 买方得知货物灭失的消息后, 津分行拒绝偿付议付行货款。 津分行拒绝偿付议付行货款。 • 请问: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是否可以拒绝偿付议付行? 请问: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是否可以拒绝偿付议付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案例一】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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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案例一】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
因此,赔偿工厂火灾损失的责任自应由甲自己负责。
【案例三】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
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
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
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
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
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一、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
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
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
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
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
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应如何处理?【解析】: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某校校庆筹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没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它也不能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不是法人,不能对其所欠的租金负责。
校庆筹委会只是该校为筹备校庆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机构,是学校的下设机构和组成部分,它在职权内的民事活动只对学校发生法律后果,它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到法院应诉。
原告应以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剧院以校庆筹委会作被告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更换被告,以学校作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一】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
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
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
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
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
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儿子私下签订合同,父亲不知情;儿子签合同时出示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
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解析】(1)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3)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三】1998年4月肖某受张某委托去某房产公司看房,看中一套商品房,即以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销商品房认购书》,并代缴定金10000元。
肖某在《认购书》代理人一栏中签了名,但张某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没有盖章。
张某实地看房后对该房屋结构不满意,便和肖某一起向房产公司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定金。
但遭到房产公司拒绝。
经多次交涉,均无结果,张某、肖某便诉至法院。
《认购书》有没有效力?肖某是否越权?张某有没有追认?交了定金是不是意味合同已经执行,便无法撤销了?【解析】肖某:超越代理权限而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张某既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未盖章,并且事后提出退房,无追认,显然张某拒绝承认该《认购书》的效力;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从属合同,当主合同(《房屋认购书》)无效时,定金合同(或者条款)也随之无效。
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一】威廉先生有一座房屋,坐落在英王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游行的必经之路上。
史密斯先生向威廉租用该房屋一天,以便观看登基典礼,但这个目的并未载于合同之中。
后来,登基典礼宣布取消,于是史密斯拒绝支付房租。
威廉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威廉败诉。
请阐述判决原因。
【解析】因为合同中虽然没有记明史密斯租用威廉房屋的目的是观看英王登基典礼,但从有关背景中可以确定这是合同的基础。
登基典礼既然宣布取消,那么该合同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该合同的目的已告落空,这样史密斯就没有支付房租的义务了。
【案例二】双方在1956年10月4日订立了买卖合同,卖方出售300公吨苏丹花生,价格条件为CIF汉堡。
卖方应于1956年11月至12月装船。
但是,1956年11月2日,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被封闭,不能通航卖方是可以取道好望角把货物运到汉堡的但是,因为绕道好望角航程要比经由苏伊士运河远得多,运费也增加了。
因此卖方拒绝装船,宣告合同终止。
于是买方提起诉讼。
如果你是判案法官,如何判决?【解析】法院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卖方承担了这样一项义务,当通常的航线即经由苏伊士运河的航线不能使用时,应当采取合理与切实可行的航线运送货物,而好望角正是这样一条航线。
因此,合同落空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案例三】2003年,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2004年2月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
200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
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
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解析】:一、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二、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
三、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
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