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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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政策

目前国家在农村实施的惠农政策总计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23项。

1、农民种粮直接补贴(简称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因为此两项补贴都统一采用小麦播种面积兑付,所以合在一起讲。国家从2004年开始实施粮食直补政策,在我市补贴品种仅限于小麦。从2006年起,在粮食直补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农资综合直补,2006—2009年补贴标准分别为14.2元/亩和69.97元/亩,补贴面积等同于同一年度的粮食直补面积。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全市历年合计直补面积1976.87万亩,补贴资金9亿元。

2、良种推广补贴。我市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从2003年开始试点,今年开始,中央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扶持力度,小麦、玉米、棉花、水稻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以农民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小麦预安排面积为今年核定的小麦直补贴面积342.34万亩。玉米预拨资金面积为去年的统计面积271.42万亩。水稻预拨资金面积为去年的良种补贴核定面积3811.39亩。棉花良种补贴面积为45052.41亩。

在粮食直补工作中重点把好“两关”,即:⑴面积核实关。由种粮农民自报折实面积、村委会核实、公示、乡(镇)政府确定、县(市、区)政府统计上报五个环节组成。⑵资金发放关。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和上级要求的发放时限,由乡镇农村信用社,通过“齐鲁惠农一卡通”发放到农民手中。在良种补贴工作中重点把好“五关”,即公司招标关、品种选择关、种子质量关、技术推广关和检查验收关。

除此之外,目前在全省范围实施的还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家畜良种补贴等20项惠农政策,因时间关系,在这里仅给大家介绍一下题目: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2、粮食最低收购价。3、优质后备母牛补贴。4、家畜良种补贴。5、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6、家电下乡补贴。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9、新型农民创业培训补助。10、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减免、补贴。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1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13、技能扶贫与就业补助。1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6、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7、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18、平安渔业工程及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贴。19、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补助。20、农村建房和危房改造补助。

(二)关于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重要论述,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目标具有重大意义。1、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家庭承包经营与统一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两个层次,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也是整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统一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农户分散经营所遇到各种问题和矛盾,离不开统一经营层次的完善和提高。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在这一体制内,“分”是“统”的基础,“统”是“分”的保障,忽视任何一方都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2、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3、为什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30年来,中央始终强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长期坚持,动摇不得。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一是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二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够容纳不断发展的生产力。四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世界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

(三)关于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问题

目前,全市土地承包落实到户的村3315个,面积446.4万亩,分别占应承包村数、面积的95%和96%;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05万份,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00万本,签订率、发放率分别为90%和85%。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政策。1、深刻认识“长久不变”的重大意

义。一是彻底解除了农民群众的疑虑,给了农民一个长效“定心丸”。二是把人民的意愿转化为全党的意志,为依法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了基础。三是“长久不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条件。

2、完整准确地理解“长久不变”的内涵。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当是指现有土地承包所形成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长久不变,既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也包括承包期限更长,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义务更加明确,地块也不再动。对“长久不变”的具体理解,主要有三点:一是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就是要把现有土地承包所形成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全部落实下来,在全面完成延长土地承包30年工作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承包合同、证书、地块、面积“四到户”,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依法落到实处。二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既不是耕地承包期30年的简单延长,更不是割断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承包,而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在稳定基础上的继续,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所形成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继续保持下去并长久不变,承包地块、面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期限由目前30年的固定期限转变为长久不变。三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国家已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其中,流转权利包括承包期内农户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流转,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3、落实“长久不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延包遗留问题。要把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和解决遗留问题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为“长久不变”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人地矛盾问题。能否解决好因人口变动、承包地被征占而引发的“人地矛盾”,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当前,有的地方仍在搞“小调整”,已成顽疾,这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极为不利,对稳定农民对经营土地的预期极为不利,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解决这个问题,一靠宣传,二靠流转,三靠社会保障。

(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1、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决定》发布后,社会上一些人误认为允许流转承包地是新政策。其实不然,中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也是审慎的,始终坚持两个方面,一方面始终强调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另一方面始终强调要坚持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精神,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和基础。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保障。三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允许的形式。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体系。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是健康平稳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些地方行政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向比较强烈,甚至存在强迫农民流转的现象;二是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仍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机制还没有形成,价格形成机制也不完善;三是流转行为不规范,有的地方借流转之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中央明令禁止的“反租倒包”现象依然存在,流转形式超越法律规定、流转期限超越剩余承包期的问题也时常发生。这些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

2、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核心是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农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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