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生猪屠宰厂现场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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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杳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

检查项目表见附录IQ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智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湖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咨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JY-”J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
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枪查结果标为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
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杳结论为“不符合《生猪暑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范我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步伐,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验收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一)土地使用符合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要求备案,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养殖场备案表》,养殖档案完整。

(三)未发生违法规定使用农业部“禁止使用药物品种目录”中的禁用药物和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

(四)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纪录。

(五)能繁母猪年均(往前推1年)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数18头以上(含18头)。

二、选址与布局(一)选址1、水源、通风良好,供电稳定。

2、防疫条件良好,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以上。

3、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能繁母猪占是40㎡以上。

(二)布局:猪场总体布局参照GB/T17824。

1-2008《规模猪场建设》,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内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相对独立,净道、污道分开,高有污水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

三、设施与设备(一)栏舍:按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8㎡(销售猪苗)、12㎡(销售活大猪)的栏舍面积进行核算,其中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5.5㎡栏舍。

并建有后备猪隔离舍。

(二)生产设备:配备足够、高效的生产设备。

300头母猪至少配备70个产床。

分娩舍、保育舍应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

种猪舍与保育舍应配备必要的通风换气、温度调节等设备。

(三)防疫条件:养殖场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场区入口应配备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对外销售的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

四、管理及防疫(一)制度建设:根据NY/T1596-2007《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doc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doc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篇一: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广东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标准

广东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标准

附件: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项目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意见问题与建议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一、资质及人员★1.1 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定点屠宰证牌不得租借转让。

1.2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生猪屠宰业务。

1.3 厂区整洁,门口悬挂企业名牌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1.4 屠宰厂应建立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1.5设有独立的屠宰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履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职责,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相互兼任。

★1.6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一年以上从事屠宰生产管理或者相关岗位的实践经验;3.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屠宰生产管理或者相关岗位的实践经验。

★1.7屠宰线上工作人员上岗时统一着装,且具备以下条件:1.屠宰技术工人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上岗培训;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考核合格,且每条生产线上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

项目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意见问题与建议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1.8 屠宰厂应制订员工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按要求对屠宰生产、质量管理等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1.9 屠宰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有效,统一上墙。

1.10 公布企业质量承诺,设立公示牌,标明承诺内容,声明承担义务。

二.建设布局和环境卫生2.1选址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远离居民生活区、学校、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

2.2 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垃圾场等产生污染的场所,交通运输方便。

★2.3厂(场)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应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应分别设置,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2.4生产区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开,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应有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必须有病害动物暂储间)。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为增强生猪屠宰治理,标准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标准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形。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形。

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不是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不是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不是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不是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不是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行。

2.2.2.2查验检疫设施设备可否正常利用。

2.2.2.3无害化处置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转。

2.2.2.4是不是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不是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利用。

2.2.2.5是不是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不是有充沛的冷、热水源。

2.2.2.7是不是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进场2.3.1 是不是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不是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带情形检查。

待宰2.4.1是不是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不是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不是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不是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样生猪进行隔离观看或按查验规程急宰。

2.4.5 是不是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不是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形、隔离观看情形、停食静养情形,和货主等信息。

生猪屠宰2.5.1 屠宰生产2.5.1.1 是不是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低分为0分;除有特殊说明外,各项考核指标以养殖场上年统计数据为准
验收专家签字: 奶牛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验收专家签字:
蛋鸡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
验收专家签字:
肉鸡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饲养密度可以适当提高,反则应适度降低。

饲养周期较长的鸡,亦应适度降低饲养密度。

白鸡:
25-30kg/m2;快大黄鸡:20-25kg/m2;是指每平方米有效饲养面积所承载的最终出栏体重。

3、饲料转化率(料肉比)指标中的出栏大数是指所饲养品种规定的正常出栏大数。

4、生产性能水平的考核应以
最近(1年内)连续3批出栏鸡的平均数为准,如果生产记录不全或饲养批数不足,此项不得分。

验收专家签字:
肉牛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验收专家签字:
肉手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
验收专家签字:。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一、前言在当前我国养猪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生猪屠宰行业也成为了全国重要的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和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和标准,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应运而生。

这一标准的建立对于保障生猪屠宰行业的食品安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于农民的养殖行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的制定1.行业背景分析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猪生产国和消费国,养猪业一直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和地位也在不断上升。

然而,由于生猪屠宰行业一直以来一直存在着规模小、分散化、生产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和提升。

2.标准化创建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们对食品的健康要求,同时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应运而生。

这一标准的制定将会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三、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的具体内容1.设施设备要求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屠宰场的设施设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场地选址、建筑设计、设备选型等。

符合标准的屠宰场必须保证猪只在宰杀过程中的舒适度和安全性,从而确保屠宰过程的顺利进行。

2.生产操作要求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还对屠宰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屠宰前的猪只检验、宰杀操作、产品冷却、分割和包装等。

这些要求的制定将有力地保障猪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3.质量控制要求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猪肉产品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对于提升猪肉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和产品质量是必要的。

这对于提高我国生猪肉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心和安全感有着积极的影响。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主要条文解析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主要条文解析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主要条文解析张俊1赵敏1李智强21.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陕西西安7100162•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西安710003摘要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关于“推进屠宰标准化创建”要求,为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提升我国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经验,通过对《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15项关键指标的细化和注解,尽量统一认识,规范评审尺度,缩小人为理解差异,最大限度避免对评审结果的判定偏差或不均衡。

关键词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条文解析Analysis of the main provisions of“the acceptance standard for thecre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of the national pig slaughter”ZHANG Jun f ZHAO Min f LI Zhiqiang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National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Plan"on"promoting the creation of slaughter standardization”,in order to accelerate 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efficiency,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pig slaughtering industry,and improve the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livestock slaughtering in Chinaeffectively,and improve the meat quality and safety guarantee capacity,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had promo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ig slaughter standardization demonstration factory nationwide・The relevant national policies,standards,norms,regu­lations and other requirementswere referred,and the work experience of our province was combined,and the15key indicators of"the acceptance standard for the cre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of the national pig slaughter**were refined and annotated,and understanding was unified,andthe evaluation scale was standardized,and understanding difierence because of human was reduced,and judging deviation and imbalance of evaluation results were avoided as much as possible.Key words slaughtering enterprises;creation of standardization;analysis of provisions1质量管理制度化1.1【标准条文】★】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经纪人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 检验
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人员
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 第(四)项 《实施办法》第 七条第(四)项
现场查看培训 合格证书原件
《条例》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 《实施办法》第十 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 一条 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公章) (签字)
序 审核项 号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条例》第六条、
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现场查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 《实施办法》第七原件
厂 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第九条
(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资质 府备案。
《条例》第六条
基本要 1求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 《条例》第七条
现场查验 相关资料
现场查验
让。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
《动物检疫管理办
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
现场查验
法》第四章
检疫要 员,实施屠宰检疫。
求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 GB 12694《肉类
区。
加工厂卫生规范》
4.1.2
现场查验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条例》第八条 查验半年内《生
水源条 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 第(一)项
产用水检验报
件 GB5749—2006《生活饮用 《实施办法》第七
告》
水卫生标准》规定。
条(一)项

生猪屠宰厂(场)等级评定技术指标

生猪屠宰厂(场)等级评定技术指标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评定技术指标等级评定打分计分见表 A.1。

表A.1 等级评定打分表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1 厂址选择 31.1 位于城市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11.2 厂区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无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工业企业 11.3 交通便利、具备必要的水源和电源 12 厂区布局 182.1 总体布局 42.1.1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划分明显 22.1.1.1 明显的物理隔离或距离>200 m 2 2.1.1.2 绿化隔离带 1.5 2.1.1.3 未隔离,距离在50 m~200 m 1 2.1.1.4 未隔离,距离<50 m 0 2.1.2 净道、污道分离 12.1.2.1 活猪和产品各用一个通道,厂区内各通道互不交叉,通道明显 1 2.1.2.2 活猪和产品各用一个通道,厂区内各通道虽不交叉,但存在相互影响 0.5 2.1.2.3 共用一个通道 0 2.1.3 各车间之间关系 12.1.3.1 各车间设置完全满足 GB 50317 1 2.1.3.2 设置基本符合 GB 50317,存在个别迂回 0.5 2.1.3.3 设置不合理,布局混乱 0 2.2 屠宰间 72.2.1 建筑面积符合GB 50317的面积要求 22.2.2 屠宰工艺流程设置 32.2.2.1 工艺流程按照GB/T 17236设置 3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2.2.2.2 工艺流程基本按GB/T 17236设置,2~3项内容不符,不影响生产的 2 2.2.2.3 工艺流程影响生产的 0 2.2.3 屠宰间附属设施 22.2.3.1 设有符合GB 50317的更衣室、工人淋浴室和厕所 0.4 2.2.3.2 车间内的地面、墙面、窗台结构等符合 GB 50317 0.42.2.3.3 副产品加工间隔离设置,分肠胃整理间、心肝肺整理间、头蹄整理间。

设有水冲式清洗装置0.42.2.3.4 所有台、池均采用不渗水、无毒、耐清洗、易消毒材料制作 0.4 2.2.3.5 刀具暂存间 设置单独的轮滑、叉档、钩子的清洗和磨刀及存放间 0.4 2.3 待宰间4.52.3.1 容量 12.3.1.1 ≥设计班屠宰量的1.5倍 1 2.3.1.2 设计班屠宰量1倍~1.5倍 0.5 2.3.1.3 <设计班屠宰量 0 2.3.2 屋顶、围墙及保温 12.3.2.1 整体结构,全封闭(带窗户和排风) 0.6 2.3.2.2 半封闭,屋顶向阳,且有防雨屋顶 0.3 2.3.2.3 屋顶高度≥2.3 m 0.2 2.3.2.4 冬季温度≥4 ℃ 0.2 2.3.3 室内结构 12.3.3.1 圈内隔离墙高度≥1 m 0.5 2.3.3.2 地面采用混泥土地面,不积水 0.5 2.3.4 卸猪台 0.52.3.4.1 设有可调节的卸猪台 0.5 2.3.4.2 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卸猪台 0.4 2.3.4.3 单设一个卸猪台 0.2 2.3.4.4 没有卸猪台 0 2.3.5 赶猪道宽度>1.5 m,两侧隔墙高度>1 m 0.52.3.6 淋浴间 0.52.3.6.1 位于屠宰车间入口处 0.2 2.3.6.2 能够容纳 0.5 h~1 h屠宰量 0.2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2.3.6.3 淋浴用水水温可以调节 0.1 2.4 隔离间 0.52.4.1 位于卸猪台附近,靠近待宰间 0.12.4.2 全封闭 0.22.4.3 班宰量的0.5%~1.0%,每头猪占地≥1.5 ㎡,总面积≥3.00 ㎡ 0.22.5 急宰间 0.52.5.1 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0.12.5.2 地面易清洗消毒,不积水 0.22.5.3 门口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 0.22.6 无害化处理间 0.52.6.1 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0.12.6.2 地面易清洗消毒,不积水 0.22.6.3 门口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 0.22.7 污水处理间 0.52.7.1 位于厂区整体风向的下风侧,或地下 0.22.7.2 不影响生产区的生产,能及时处理 0.32.8 锅炉房、煤场 0.52.8.1 位于厂区整体风向的下风侧 0.22.8.2 不能影响厂区的生产 0.33 卫生 103.1 环境卫生 33.1.1 厂区主要道路硬化,无积水 13.1.2 空地绿化,春夏秋季节无裸露土地 13.1.3 厂区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无杂物乱堆乱放情况 13.2 生产卫生 33.2.1 入厂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实施有效消毒 0.53.2.2 活猪卸车后每车进行清洗消毒;肉品专用运输车每天运送肉回来后,进行清洗消毒 0.53.2.3 实施每班下班后对屠宰车间进行清洗消毒;定期举报大清洗大消毒 0.53.2.4 冬季车间排雾情况 0.53.2.4.1 车间内无雾气影响 0.5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3.2.4.2 车间内雾气影响较小 0.3 3.2.4.3 车间内雾气大,影响生产 0 3.2.5 待宰间清洗消毒 13.2.5.1 每周清洗消毒>1次 0.8 3.2.5.2 每月清洗消毒1次~4次 0.5 3.2.5.3 每月消毒<1次 0 3.2.5.4 消毒药品、设备有专人、专区、专柜保管 0.2 3.3 人员卫生 23.3.1 检验员、屠宰技术人员实施挂牌上岗 0.53.3.2 所有车间工作人员均有有效的健康证 0.53.3.3 检验员、屠宰人员统一着装,且能明显分辨;同时无外露头发 0.53.3.4 进入屠宰车间,按规定洗手和消毒 0.53.3.5 屠宰车间及其他车间发现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且妨碍工作的行为,发现一次扣1分 -33.4 废弃物管理 23.4.1 实施随产随清或班产班清,不堆积 0.53.4.2 采用密闭不渗水的专用运输小车 0.53.4.3 有固定的暂存场所进行暂存,暂存处不存在外渗等情况 0.53.4.4 对暂存场所的废弃物实施定期无害化处理 0.54 流程操作 274.1 总工艺流程按照入厂查验、待宰巡查、送宰检验、淋浴、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剥皮)、预干燥、燎毛、清洗抛光、割头、头部检验、开膛、净膛、内脏检验(并行胴体检验)、去(头蹄尾)、劈半、修整的工艺设置24.1.1 完全按工艺流程设置 24.1.2 缺3项以内未设置的 14.1.3 缺6项以内未设置的 04.2 屠宰工艺 64.2.1 宰前停食静养12 h~24 h,宰前3 h停止喂水 14.2.2 淋浴 0.54.2.2.1 水温以不刺激生猪为宜 0.2 4.2.2.2 达到体表不应有灰尘、污泥、粪便 0.3 4.2.3 致昏 0.54.2.3.1 达到昏而不死 0.3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4.2.3.2 致昏至放血时间不超过30 s 0.2 4.2.4 放血 0.54.2.4.1 真空刀放血 0.5 4.2.4.2 传统放血方式。

生猪屠宰厂项目验收

生猪屠宰厂项目验收

生猪屠宰厂项目验收生猪屠宰厂项目的验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确保了屠宰厂的建设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以下是生猪屠宰厂项目验收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1.前期准备:1.组建验收团队: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等。

2.收集相关法规和标准: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

3.准备验收工具和设备:如测量工具、检测设备等。

2.现场检查:1.屠宰设施和设备:检查屠宰车间、生产线、设备布局等是否符合要求。

2.卫生和消毒:检查卫生设施、消毒程序是否到位。

3.废水处理:检查废水处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记录和文档。

3.抽样检测:1.对屠宰的生猪进行抽样,检测其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对屠宰后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其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等。

4.文档审查:1.审查屠宰厂的项目文件、验收报告、运行记录等。

2.确保所有文档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5.问题整改:1.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2.整改完成后,需要重新进行验收。

6.验收结论:1.根据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和文档审查的结果,给出验收结论。

2.如果验收合格,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许可证。

7.后续监管:1.即使验收合格,也需要定期对屠宰厂进行监管和抽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在验收过程中,应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期望,同时,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确保验收流程的顺利进行。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范我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步伐,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验收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一)土地使用符合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要求备案,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养殖场备案表》,养殖档案完整。

(三)未发生违法规定使用农业部“禁止使用药物品种目录”中的禁用药物和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

(四)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纪录。

(五)能繁母猪年均(往前推1年)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数18头以上(含18头)。

二、选址与布局(一)选址1、水源、通风良好,供电稳定。

2、防疫条件良好,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以上。

3、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能繁母猪占是40㎡以上。

(二)布局:猪场总体布局参照GB/T17824。

1-2008《规模猪场建设》,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内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相对独立,净道、污道分开,高有污水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

三、设施与设备(一)栏舍:按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8㎡(销售猪苗)、12㎡(销售活大猪)的栏舍面积进行核算,其中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5.5㎡栏舍。

并建有后备猪隔离舍。

(二)生产设备:配备足够、高效的生产设备。

300头母猪至少配备70个产床。

分娩舍、保育舍应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

种猪舍与保育舍应配备必要的通风换气、温度调节等设备。

(三)防疫条件:养殖场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场区入口应配备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对外销售的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

四、管理及防疫(一)制度建设:根据NY/T1596-2007《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关键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关键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关键点第一篇: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关键点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一、引用的相关标准;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具体见附图;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2 检查是否灌水;2、病健分离;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7、淋浴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8、致昏麻电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9、刺杀放血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10、头部检疫;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主要目的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11、浸烫;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12、打毛脱毛;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13、燎毛、刮黑;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14、修整;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15、统一编号;15.1 对没有设置同步检验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必须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验;15.2 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15.3 不得漏遍、重遍;15.4 在开膛后,也应当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16、体表检验;16.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16.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16.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17、开膛、净膛;17.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17.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17.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17.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17.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17.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后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的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如果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的,必须进行检验,如无异常,可以不检18.2 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18.3 心肝肺的检查:18.3.1 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18.3.2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18.3.3 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20、整理内脏;20.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20.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20.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20.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20.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21、胴体检验;2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21.2 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21.3 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21.4 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22.5 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22.6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22、去头蹄;22.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22.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23、劈半;23.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23.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23.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23.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24、胴体修整;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25、复检;2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25.2 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25.3 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25.4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25.5 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25.6 检查三腺是否摘除;25.7 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以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25.8 按照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26、出章出证;26.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26.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26.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26.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屠宰检验环节中的几个要点及存在问题;1、入厂检验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1 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1.2 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1.3 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1.4 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标志;2、宰前管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2.1 未停食静养或停食静养达不到12-24小时的;2.2 未在宰前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的;2.3 未善待生猪的,采用暴力驱赶生猪的,甚至采用火烙等方式给生猪做记号的;3、签发准宰证、急宰证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3.1 做好宰前检验工作;3.2 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一般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3.3 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擅自屠宰畜禽的,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3.4 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存1年以上;屠宰车间屠宰的头数应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的头数一致;4、淋浴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4.1 部分企业未做到淋浴;4.2 部分企业采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虽然操作要点三中没有明确要求做到用温水冲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尽量做到温水冲淋;5、麻电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5.1 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5.2 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5.3 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6、放血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6.1 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的现象比较普遍;• 6.2 沥血时间不够长,未达到5min;6.3 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一把刀现象严重;7、同步检验;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7.1 未配备同步检验线的畜禽屠宰厂,未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编号检验;7.2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7.3曾经有上市场检验的;8、内脏检验;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8.1 不检验;由于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的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因此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8.2 存在漏检;主要是漏检膀胱生殖器以及心脏的心内膜;8.3 没有同步检验;没有同步检验线的企业,未实行编号;9、胴体检验;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的现象比较普遍;10. 去头蹄环节;10.1 多数屠宰企业在将头、蹄在出清水池即体表检验前就将头踢割除;而又未实行对照检验,导致后面查出问题的生猪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查找不到头蹄;10.2 头蹄落地现象较为普遍;11、复检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1.1 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11.2 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几个环节进行复查,未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导致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一些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区屠宰厂出厂的肉品中的三腺未摘除;11.3 检验技术不过关;主要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11.4 把关不严;极少数的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的;12、出章出证环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2.1 部分地区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12.2 多数地区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12.3 绝大多数地区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行挂牌销售;12.4 其他畜禽产品包括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以上是我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如不及时按照本操作要点中第三部分的要求进行改正,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五、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1.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1.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销毁;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2.1 放血不全;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2.2 白肌肉PSE肉;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2.3 白肌病;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2.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2.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当销毁;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须进行消毒;3.2 销毁;一般分为两种操作方式;3.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3.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以及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作如下: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的生石灰;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3.3 化制;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3.4 高温;一般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过2公斤,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3.4.2 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4.1规定的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小时;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以上为不合格肉的处理,如未按照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的,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六、相关制度建设;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查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照;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1.1 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1.2 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1.3 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1.4 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1.5 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6 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1.7 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1.8 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1.9 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2.1 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2.2 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3 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2.4 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2.5 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2.6 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2.7 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2.8 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2.9 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按照2.8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3、台帐管理的登记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3.1 宰前检验:包括宰前检验记录表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生猪屠宰厂(场)等级评定技术指标

生猪屠宰厂(场)等级评定技术指标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评定技术指标等级评定打分计分见表 A.1。

表A.1 等级评定打分表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1 厂址选择 31.1 位于城市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11.2 厂区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无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工业企业 11.3 交通便利、具备必要的水源和电源 12 厂区布局 182.1 总体布局 42.1.1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划分明显 22.1.1.1 明显的物理隔离或距离>200 m 2 2.1.1.2 绿化隔离带 1.5 2.1.1.3 未隔离,距离在50 m~200 m 1 2.1.1.4 未隔离,距离<50 m 0 2.1.2 净道、污道分离 12.1.2.1 活猪和产品各用一个通道,厂区内各通道互不交叉,通道明显 1 2.1.2.2 活猪和产品各用一个通道,厂区内各通道虽不交叉,但存在相互影响 0.5 2.1.2.3 共用一个通道 0 2.1.3 各车间之间关系 12.1.3.1 各车间设置完全满足 GB 50317 1 2.1.3.2 设置基本符合 GB 50317,存在个别迂回 0.5 2.1.3.3 设置不合理,布局混乱 0 2.2 屠宰间 72.2.1 建筑面积符合GB 50317的面积要求 22.2.2 屠宰工艺流程设置 32.2.2.1 工艺流程按照GB/T 17236设置 3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2.2.2.2 工艺流程基本按GB/T 17236设置,2~3项内容不符,不影响生产的 2 2.2.2.3 工艺流程影响生产的 0 2.2.3 屠宰间附属设施 22.2.3.1 设有符合GB 50317的更衣室、工人淋浴室和厕所 0.4 2.2.3.2 车间内的地面、墙面、窗台结构等符合 GB 50317 0.42.2.3.3 副产品加工间隔离设置,分肠胃整理间、心肝肺整理间、头蹄整理间。

设有水冲式清洗装置0.42.2.3.4 所有台、池均采用不渗水、无毒、耐清洗、易消毒材料制作 0.4 2.2.3.5 刀具暂存间 设置单独的轮滑、叉档、钩子的清洗和磨刀及存放间 0.4 2.3 待宰间4.52.3.1 容量 12.3.1.1 ≥设计班屠宰量的1.5倍 1 2.3.1.2 设计班屠宰量1倍~1.5倍 0.5 2.3.1.3 <设计班屠宰量 0 2.3.2 屋顶、围墙及保温 12.3.2.1 整体结构,全封闭(带窗户和排风) 0.6 2.3.2.2 半封闭,屋顶向阳,且有防雨屋顶 0.3 2.3.2.3 屋顶高度≥2.3 m 0.2 2.3.2.4 冬季温度≥4 ℃ 0.2 2.3.3 室内结构 12.3.3.1 圈内隔离墙高度≥1 m 0.5 2.3.3.2 地面采用混泥土地面,不积水 0.5 2.3.4 卸猪台 0.52.3.4.1 设有可调节的卸猪台 0.5 2.3.4.2 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卸猪台 0.4 2.3.4.3 单设一个卸猪台 0.2 2.3.4.4 没有卸猪台 0 2.3.5 赶猪道宽度>1.5 m,两侧隔墙高度>1 m 0.52.3.6 淋浴间 0.52.3.6.1 位于屠宰车间入口处 0.2 2.3.6.2 能够容纳 0.5 h~1 h屠宰量 0.2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2.3.6.3 淋浴用水水温可以调节 0.1 2.4 隔离间 0.52.4.1 位于卸猪台附近,靠近待宰间 0.12.4.2 全封闭 0.22.4.3 班宰量的0.5%~1.0%,每头猪占地≥1.5 ㎡,总面积≥3.00 ㎡ 0.22.5 急宰间 0.52.5.1 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0.12.5.2 地面易清洗消毒,不积水 0.22.5.3 门口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 0.22.6 无害化处理间 0.52.6.1 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0.12.6.2 地面易清洗消毒,不积水 0.22.6.3 门口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 0.22.7 污水处理间 0.52.7.1 位于厂区整体风向的下风侧,或地下 0.22.7.2 不影响生产区的生产,能及时处理 0.32.8 锅炉房、煤场 0.52.8.1 位于厂区整体风向的下风侧 0.22.8.2 不能影响厂区的生产 0.33 卫生 103.1 环境卫生 33.1.1 厂区主要道路硬化,无积水 13.1.2 空地绿化,春夏秋季节无裸露土地 13.1.3 厂区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无杂物乱堆乱放情况 13.2 生产卫生 33.2.1 入厂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实施有效消毒 0.53.2.2 活猪卸车后每车进行清洗消毒;肉品专用运输车每天运送肉回来后,进行清洗消毒 0.53.2.3 实施每班下班后对屠宰车间进行清洗消毒;定期举报大清洗大消毒 0.53.2.4 冬季车间排雾情况 0.53.2.4.1 车间内无雾气影响 0.5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3.2.4.2 车间内雾气影响较小 0.3 3.2.4.3 车间内雾气大,影响生产 0 3.2.5 待宰间清洗消毒 13.2.5.1 每周清洗消毒>1次 0.8 3.2.5.2 每月清洗消毒1次~4次 0.5 3.2.5.3 每月消毒<1次 0 3.2.5.4 消毒药品、设备有专人、专区、专柜保管 0.2 3.3 人员卫生 23.3.1 检验员、屠宰技术人员实施挂牌上岗 0.53.3.2 所有车间工作人员均有有效的健康证 0.53.3.3 检验员、屠宰人员统一着装,且能明显分辨;同时无外露头发 0.53.3.4 进入屠宰车间,按规定洗手和消毒 0.53.3.5 屠宰车间及其他车间发现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且妨碍工作的行为,发现一次扣1分 -33.4 废弃物管理 23.4.1 实施随产随清或班产班清,不堆积 0.53.4.2 采用密闭不渗水的专用运输小车 0.53.4.3 有固定的暂存场所进行暂存,暂存处不存在外渗等情况 0.53.4.4 对暂存场所的废弃物实施定期无害化处理 0.54 流程操作 274.1 总工艺流程按照入厂查验、待宰巡查、送宰检验、淋浴、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剥皮)、预干燥、燎毛、清洗抛光、割头、头部检验、开膛、净膛、内脏检验(并行胴体检验)、去(头蹄尾)、劈半、修整的工艺设置24.1.1 完全按工艺流程设置 24.1.2 缺3项以内未设置的 14.1.3 缺6项以内未设置的 04.2 屠宰工艺 64.2.1 宰前停食静养12 h~24 h,宰前3 h停止喂水 14.2.2 淋浴 0.54.2.2.1 水温以不刺激生猪为宜 0.2 4.2.2.2 达到体表不应有灰尘、污泥、粪便 0.3 4.2.3 致昏 0.54.2.3.1 达到昏而不死 0.3表A.1(续)序 号 评定项目 大项分分项分小项分条目分评分4.2.3.2 致昏至放血时间不超过30 s 0.2 4.2.4 放血 0.54.2.4.1 真空刀放血 0.5 4.2.4.2 传统放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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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2.6
建有检疫报检室、肉品检验室、“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室等,配置“瘦肉精”、水分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办公设备和档案资料柜。
(1)
(1)
(2)
(3)
(4)
(5)
(2)
(6)
(7)
(8)
(9)
(10)
标准化生猪屠宰厂现场评审标准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问题与建议
符合
不符合
一、资




★1.1
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定点屠宰证牌不得租借转让;
1.2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生猪定点屠宰业务一致;
1.9
屠宰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有效,统一上墙;
1.10
公布企业质量承诺,设立公示牌,标明承诺内容,声明承担义务;
二.









2.1
选址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厂址应在城乡居住区下风侧和河流下游,远离居民生活区、学校、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
2.2
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物质、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垃圾场等产生污染的场所,交通运输方便 ;
1.3
厂区整洁,门口悬挂企业名牌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1.4
屠宰厂应建立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1.5
设有独立的屠宰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履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职责,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相互兼任;
★1.6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从事屠宰生产管理或者相关岗位的实践经验;
★3.2
运输生猪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3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生猪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3.4
待宰间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250平方米以上。
★3.13
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
★3.14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3.15
应具有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并做好相应的保养记录。
3.16
屠宰厂视频监控设备逐步与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连线并网,接收全程监控。
3.9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3.10
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卫生间内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
三.屠宰
设施设备
★3.11
配备生猪清洗装置、致昏器、悬挂输送机、浸烫池、脱毛机、劈半机等;有内脏存放设备;
★3.12
有病害生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密闭不漏水的专用容器、运输工具。
★2.3
厂(场)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应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应分别设置,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2.4
生产区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开,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应有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必须有病害动物暂储间);
2.10
内墙面、墙裙、顶棚或吊顶等应使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修建,表面应光滑平整,墙角、地脚和顶角等处应设计成弧形;
2.11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应绿化;出入口及与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口有防止昆虫、鼠类和蚊蝇等动物进入或隐匿的设施;
★2.12
应具备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处理设施、设备和其他环保措施,排放应达标;
(备注: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可据实予以调整,但必须满足实际需求并与屠规模相适应。)
3.5
隔离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应少于5平方米。
★3.6
生猪屠宰车间应有生猪入场通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检疫室等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3.7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净高不宜低于5米。
3.8
急宰间设在待宰间、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4.
5.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六年以上从事屠宰生产管理或者相关岗位的实践经验。
★1.7
屠宰线上工作人员上岗时统一着装:
1.屠宰技术工人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上岗培训;
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考核合格,且每条生产线上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
一.资质及人员
1.8
屠宰厂应制订员工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按要求对屠宰生产、质量管理等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2.13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
2.14
厂内各个消毒通道、消毒池常年有消毒药水或者消毒药品,并能按规定更换。
2.15
应有人员更衣间、冲淋间;具备人员消毒设施: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达到有效消毒效果,洗手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
2.16
应当定期对接触生猪产品的工器具、容器、操作台等进行清洗消毒。在屠宰过程使用的宰杀、检验刀具、开胸和开片刀锯、托盘等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当使用82°C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屠宰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集中进行清洗消毒。
三.






3.1
生猪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卸生猪的站台(平台)、生猪入场(圈)的通道等设施。
2.7
检验室应具备微生物检测和药物残留检测等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
二.建设布局
和环境卫生
2.8
在厂区关键位置,如各出入口、无害化处理间、检验室、待宰间、屠宰车间等,必须设有视频监控室。
2.9
厂区应有围墙,地面应使用不渗水、防滑、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无毒材料修建,表面平整无裂痕、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为1%-2%,屠宰车间应在2%以上,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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