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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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不含城市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内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凡申请宅基地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五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成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事务。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乡镇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主体,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集镇和乡村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经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后,由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审批。

县规划部门具体指导各乡镇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各村要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照建设美好乡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村庄规划用地原则不得超过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确定保留的中心村及居民点范围,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在实施旧村改造以及使用原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

住宅。

对于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在旧村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

证;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依法进行转让的,须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确需分户新建住宅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确需扩建的;

(三)因实施新村规划、集镇规划需要迁建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外来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六)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没有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未经审批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有住宅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使用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六)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新建住宅占用农用地,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的;

(八)在征地拆迁中已实行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县国土资源管理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出售或以兴建农民新村为由,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在已规划审批的新村或旧村内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民建房规划建设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每月将本辖区内农民建房审批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要组织人员认真做好批前、批后、竣工验收三

到场勘验记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六)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批准书或者未按审批条件进行建设的,由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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