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洪河道管理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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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洪河道管理的通告》解读
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2020年我区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其他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一、发布《通告》的必要性
漂河、大荒沟、西截流沟、西南沟、公家沟、平安沟、莲花沟、申家沟、孟家涝区一排干、孟家涝区四排干、孟家涝区五排干、孟家涝区六排干12条河流是我区实施河长制河流,也是我区重要环境资源,加强对这12条河流的管理与保护,明确河流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是当前解决河流管理与保护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我区河流岸线界线不清、管理不明,乱占、乱堆和乱建问题较为普遍。
因此,有必要依法划定河湖岸线的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区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行洪河道进行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三)明确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污染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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