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测机构专项督查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黑建质[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08]4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及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检查范围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取得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检测资质的各市区内检测机构,市所属的县级检测机构由各地市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三、检查程序(一)听取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检测机构管理情况的汇报(要有文字材料),内容必须含有以下几部分:1、本地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2、对本地检测机构的管理情况;3、存在的问题;4、下一步的工作管理思路;5、在管理上有哪些问题需要上级部门给与支持和解决。
(二)按照各地安排顺序到检测机构工作现场检查。
受检机构向检查组提供本文件的附表一,检查组听取受检机构技术负责人介绍检测工作情况,按照检查内容所用的表格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检查结束检查组向受检的单位进行反馈,并填写附表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苏住建质〔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22〕264号),7月20日至22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检测机构12家,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地基基础类)》进行检查评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104条。
开展了桩基静载、低应变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人员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够重视,存在无年度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不到位的情况,个别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中应知应会的内容不清楚。
(二)仪器设备和环境场所管理不严格。
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与技术要求的符合性不够重视,对静载试验用主梁的承载能力缺少必要的验算。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未按一机一档要求归档资料。
三是有的检测机构未对计量溯源的结果进行有效确认,如低应变检测用基桩动测仪校准证书中扫频范围未覆盖标准要求。
四是有些检测机构设备使用记录日期未精确至时分。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
一是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中缺少原始记录编号。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用于现场填写的原始记录未连号印刷,不具有唯一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采取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现场查看设备、环境、检测样品、自动化采集系统,核查检测资质、检测人员上岗证,抽查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仪器设备档案等方式进行。
共抽查14个地市39家检测机构,占全省225家检测机构的17.3%。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测机构进行认真整改,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水平。
二、好的方面检查发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能够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积极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督促检测机构认真整改落实。
对西安、汉中、榆林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彰。
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有色西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汉中市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康市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延安兴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府谷县建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检测机构一是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辽住建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辽住建科〔2022〕1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下半年,省厅组织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核查具有专项类检测资质149家266项资质。
从核查情况来看,各市住建局高度重视,通过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并报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
铁岭市、葫芦岛市相关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核查全部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核查,共发现10家机构14项资质的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注册人员离职后未及时补充变更(详见附件1)。
2.存在“僵尸”机构现象。
共有14家15项资质不满足资质条件,逾期未申请延期且未办理注销手续(详见附件2)。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质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主要内容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0〕133号)和《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0]232号),对全省74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
其中,抽查气瓶检验机构21家,安全阀校验机构18家,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两工地”检验机构)21家,综合检验机构14家。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资源条件方面,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具备与其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场地和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专项条件有关要求等。
二是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保持和实施,是否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是否具备检验检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是否有完善的组织职责分工等。
三是检验检测质量方面,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等。
二、抽查发现问题情况本次抽查共发现问题548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问题147项,安全阀校验机构问题100项,“两工地”检验机构问题166项,综合检验机构问题135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不断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诚信行为和质保体系建设,2020年12月9日至11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二次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以下简称《规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机构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环境、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档案管理、静载检测现场等进行检查,对静载、低应变检测项进行理论考试,严格按照检查前公布的《苏州市地基基础检测监督检查表》进行评分。
本次共检查地基基础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2家,现场开具《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58条。
监督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2分,其中最高分92分,最低分63.75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内部管理、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机构人员管理不符合规定。
个别检测机构缺注册岩土工程师,原注册岩土工程师已离职,如苏州市科岩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个别检测机构高应变检测工程师数量不符合要求,如苏州远通检测有限公司;个别检测机构注册人员超65周岁,未及时变更,如苏州市地质工程物探研究中心;部分检测机构报告审核人员不重视检测方案的审校,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黑建质[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黑建质[2008]50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08]4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领导组,组成三个检查小组于2008年9月15日至28日及10月10日至13日分别对全省地市级城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取得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厂实验室资质的101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检查组的工作,使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总体情况这是我省第一次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共检查地市级城区范围内检测机构101家,其中综合类15家、见证类50家、地基基础检测12家及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实验室24家。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普遍重视,基本履行了监管职责;大多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以建设部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为依据,不断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
多数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其质量行为比较规范,符合有关要求。
各地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总体工作能力,基本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需要,但在检测质量行为和检测工作质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吉建安〔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吉建安〔2021〕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坚决整治检测市场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0至12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核查共分4组,对全省范围内取得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资质的167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核查。
从核查情况看,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要求,积极开展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考核,检测机构管理秩序较为规范,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显著提升,虚假检测报告得到有效遏制,检测市场乱象明显减少,健康的市场秩序正逐步形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核查中,我们发现检测机构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考核、发证不规范,把关不严,取得岗位证书人员未及时上传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与资质要求不符,设备使用记录、设备检定、校准记录不符合要求。
(三)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规范,存在少数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由施工单位支付检测费用情况。
(四)存在擅自修改力学检测数据、未即时登记修改原因、未按要求审核情况;一些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桩基检测数据和力学检测数据存在不及时上传问题。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通报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检查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通报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检查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龙建建函〔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通报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检查结果的通知龙建建函〔2022〕27号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市质安站、市检测中心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2022年4-6月,市住建局采取省市联动方式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查。
现将检查结果及相关要求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按“双随机”检查机制,随机抽取11家检测机构(其中跨县市成立分支机构的检测机构5家、注册在我市的检测机构5家、注册在外市的检测机构1家),共发现问题55条,发出整改单(检查单)13份。
二、存在主要问题通过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存在一定问题,个别存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象,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体现如下:1.委托检测合同签订方面。
多数检测机构未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检测场所消防安全方面。
部分检测机构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专人负责管理。
如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宏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等检测机构无专人负责管理。
3.试验室环境条件方面。
部分试验室的温度、湿度不能满足要求。
如福建永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标养室、配合比室、试块抗压室,龙岩市守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砼力学室,福建博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砼力学室、配合比室,福建九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砼力学室、配合比室环境湿度无法满足检测检验环境要求。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加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推动检测行业健康发展,7月7日至9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以下简称《规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机构人员、检测设备、环境场所、检测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文件管理进行了检查,对报告审核人员及检测人员进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筋混凝土用钢材检测理论考试,现场抽取留样的钢筋原材料进行复测并与原检测报告进行比对,并按照检查前公布的《苏州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材料类)》进行评分排名。
本次共抽查18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含地基基础专项类),其中本市检测机构总部12家、分场所3家,市外进苏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场所3家。
现场共开具《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16份,发现存在问题116条。
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1分,其中最高分95分(苏州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场所)),最低分40分(常熟永昕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90分及以上5家(31.3%),90~80分6家(37.5%),80~70分4家(25.0%),70分以下1家(6.3%)。
另有两家市外进苏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场所未通过计量认证,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未进行评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陕建质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8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规范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决定开展201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在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1.检测机构有无超期或超资质经营,有无不按规定设立异地实验室情况;2.检测机构人员配备及技术能力情况,仪器设备配备、运行情况;3.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及检测工作质量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1.2017年5月,检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进行自查整改;2.2017年6月-7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测机构自查整改基础上进行全面排查检查;3.2017年8月-10月,省厅在各市检查基础上进行督查,检查数量不少于当地检测机构总数的10%。
四、检查结果反馈及处理1.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吊销其检测资质证书;2.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罚结果予以全省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记录不良行为;3.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于8月4日前,将排查检查结果书面报厅质安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吉建消〔2020〕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吉建消〔2020〕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强化检测机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坚决整治检测市场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11-12月份组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整治情况通报如下:一、发现的问题此次共检查98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检查情况看,受检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了自查自纠,完善了一些管理制度和内业资料,但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一)多数受检的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时上传;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对不合格报告无严格处置程序和记录;修改检测数据行为不规范,没有即时登记修改原因、审核情况,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部分检测机构存在修改力学检测数据行为,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符合国家和省法规、规范及文件要求;部分单位无手写原始记录。
(三)部分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不符合要求,检测工作量与自身能力不匹配;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有的合同内容不全,不规范;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与委托书委托项目不一致。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监管有待加强。
二、处理结果(一)对吉林国立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亚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华城建筑材料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众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吉林省春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材料试验室、吉林北方基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达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恒信工程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地球物理勘察公司、吉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检测中心、吉林省岩海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长春建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市信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吉林市诚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鑫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松原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19户检测机构资质予以注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甘建工〔2018〕414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建工〔2018〕414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测工作质量,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甘建函〔2018〕477号)工作安排,决定自9月初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是否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挂靠资质从事检测业务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已取得检测资质对应检测业务开展工作的要求,检测设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是否到位;(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覆盖委托、收样、试验、审核和批准等检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五)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配备的专业技术及检测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检测人员未取得检测岗位证书而从事检测工作和签署检测报告的现象;(六)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七)是否严格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上传检测报告;(八)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要求。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冀市监发〔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获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2〕74号)安排,6月至8月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对50家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较集中的地区随机选择5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除1家机构(河北清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无设备、无工作人员,联系人员不能提供该机构任何资料,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外,实际检查机构49家。
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沧州市(10家)、唐山市(8家)、秦皇岛市(2家)、廊坊市(5家)、保定市(5家)、石家庄市(10家)、邢台市(5家)、邯郸市(5家)。
二、主要问题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移交属地市局立案查处12家,其中移交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1家,唐山市市场监管局2家,沧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各3家,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各1家,邯郸市市场监管局1家。
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较多的依次是检测记录和报告、样品管理、设备、场所环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甬建发[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3〕26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决定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一)检查范围:凡在本市(含外市在甬)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2014年3月10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市外进甬的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通报专项督查的通知范文
通报专项督查的通知范文各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行政管理,推动工作落实,特别针对近期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督查目的本次专项督查旨在全面了解各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找出短板,推动问题解决,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督查范围督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和法规制定;2. 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 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规范;4. 人事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存在违规操作;5. 信访工作是否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是否存在滞留不办的情况;6.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是否规范,信息是否真实可信。
三、督查要求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全面配合,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 各部门要加强内部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问题的排查、反馈和总结,并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报告;3. 各级领导要密切跟踪督查进展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4. 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健全问题举报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四、督查期限本次专项督查从即日生效,至指定期限结束。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报告报送上级。
五、督查结果督查结果将按照相关程序公布,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取得优异成绩和工作突出的部门,将予以嘉奖。
请各部门认真对待此次通知,切实落实督查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本单位报告,以便我们做出相应安排。
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XXX行政机关以上是一份关于通报专项督查的通知模板范文。
具体通知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该通知模板对于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
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专项检查情况通报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范文一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各监理公司、有关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我委从四月中旬至六月中旬对西安市辖区内的建设监理企业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二、予以通报表扬的单位三、予以通报批评的单位四、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过此次检查,发现我市建设监理行业仍然存在一些问普遍性题,主要是:(一)企业资质方面由于人员流动很大,有的企业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而其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
(二)监理人员方面:1、在项目的检查中,有部分总监与备案时的姓名不符,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与注册单位不符,甚至有无证上岗现象。
2、现场人员配备情况:数量、专业组成不能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2、监理日志:多为各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填写不规范,日志记录内容简单,所检查的日志一般常用的文字是“一切正常”,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查、材料进场、图纸问题情况反映较少,“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巡视纪要”栏无任何内容或内容很少,个别的只填个日期,内容全无,根本就起不到纪录的意义。
还有总监签字不全现象。
3、监理月报:多为企业自制模式,部分监理月报流于形式,内容简单,报送时间不及时,个别月报每月内容几乎一致,只是换上几个数字,不能如实反应现场实际情况。
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多数监理工程师通知对存在问题叙述清楚,但对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整改后应予回复的通知未回复或回复不全,本应总监签字的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代签,有的根本没有签字。
5、旁站记录:现场需旁站的部位,大部分企业的监理组按要求内容进行了记录,但检查的旁站记录存在记录时间段不对、旁站检查的内容不全等问题,如砼浇注旁站记录,应记录正常砼的浇注情况,同时现场搅拌应记录砂石料的质量及计量情况,并记录养护情况,如为商砼应记录每车到场塌落度情况,旁站记录完成后需施工单位质量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等落实不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08•【字号】苏住建质〔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4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1月11日至13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共抽查了12家检测机构,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材料类)》进行检查评分,检查考核平均得分82.7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95条。
开展了“混凝土、砂浆性能”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共抽考人员36人,其中28人合格,合格率为77.8%。
吴中区、常熟市住建部门狠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扎实开展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比较明显。
二、督查结果(一)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机构张家港市恒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常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被约谈的机构市住建局将对以下检测机构进行约谈:1.江苏德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编号:E06430712200077)中采样点位置图与实际不符,不符合《规程》第5.4.1条规定;现场未发现处于留样期的水泥留置样品(编号:2022020063),不符合《规程》第5.5.4条规定。
2.苏州市吴江东南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2023年1月9日检测样品(编号:lr23-00012)的沥青混凝土芯样厚度和压实度,未找到留置试样,不符合《规程》5.5.4条规定;无电子数据的保存制度或程序,不符合《规程》5.6.1条规定。
2023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范文
2023年度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范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局对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要求,X局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行动,各地按照X局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工作,督促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厉打击了一批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了专项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本次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为期四个月,共分为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重点检查、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一)周密组织,层层抓好部署落实。
X局高度重视专项技术服务领域监管工作,已连续三年开展全省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年初X局制定印发了《2023年全省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责任倒查、督导检查四种检查形式全面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地接到专项检查通知后,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足本地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下发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检查内容和实施步骤,深挖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查处、整改一批突出问题。
(二)加强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工作。
X局成立以X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小组。
(三)优化监管,多举措整治违规行为。
今年,我省新出台了两个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专项服务机构执业标准和评估要求。
同时,X局组织研发了市专项技术服务平台,实现执业活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全流程”闭环管理。
各地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打通信息共享途径,第一时间将经营范围包含专项设施维护保养、检查、专项安全评估等信息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各地在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意识淡薄,违规现象突出。
从支队上报检查情况和X局实地核查情况来看,主要有5项突出问题。
一是办公场地、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不达标。
实地核查发现部分机构未能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等场所权属证明文件,且所在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能满足办公的基本要求,未区分功能库房,未单独设立器材室和档案保管室;部分机构未按照要求配备专项设施检测、专项安全评估必备的仪器设备,未对仪器设备定期开展检定、校准。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津建质安[2014]483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津建质安〔2014〕483号)各有关检测机构:日前,市建委对部分检测机构进行了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随机抽查了20家检测机构。
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能力、检测管理和检测工作质量。
检查结果表明,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的检测机构在检测能力、管理水平和检测质量等方面均有明显提高,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均能满足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的需要。
本次检查未发现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任务、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存在问题检查中也发现少数检测机构在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未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检测方案;2、收样委托单信息不全,个别委托单未明确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3、原始记录内容不完善,未注明检测点位,以及更改不规范;4、回弹自动采集没有编号位置对照表,构件位置无法溯源;5、个别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手续不符合规定。
三、处理结果1、对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手续不符合规定问题的检测机构,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技〔2012〕800号)给予相关负责人IC卡记分,并责令改正。
2、对存在管理问题较多的天津市盛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给予相关负责人IC卡记分,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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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管理力度,规范检测市场主体行为,了解掌握母体试验室及工地试验室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科学评价试验检测机构诚信行为,推动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市局质监站对我市4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6家备案登记的工地试验室进行了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试行)》;
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5、《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7、《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总体情况
此次专项督查对象为:
本次督查工作是在各检测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提问答疑,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检测单位的人员、设备、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转情况和工地试验室的设立与管理情况进行,并结合检测台账,随机抽取了部分试验检测报告。
从督查结果来看,各试验检测单位均能够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资质换证复核标准,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管理体系基本正常运行,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环境等基本符合有关检测管理规定要求。
各检测单位高度重视内部管理和人员培养,加大了硬件设备的投入,积极推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检测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有效巩固了试验检测工作服务生产、指导施工的重要地位,为试验检测机构的诚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问题
(一)检测机构
1、********试验检测中心
管理要素不齐全,体系运行未达到全覆盖;盲样管理无记录,不规范;未开展重要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工地试验室无授权台账。
2、********测试中心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换版内容存在漏洞;非强制性设备管理不规范;缺少盲样管理台账;对工地试验室的验收、监
督缺少记录和整改资料。
3、*******中心试验室
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管理要素存在较大差异,未按照管理体系运行,检测人员对体系管理内容不了解,内审、管理评审落实差;仪器使用记录缺失较多,1/3的仪器停用,无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报告只有沥青、沥青混合料和比对试验内容,其他内容未查阅到;无样品管理资料;母体试验室承接业务无记录;没开展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工作。
4、*********试验室
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不完整,内审和管理评审落实不到位;非强制性设备管理存在漏洞;检测报告不规范,编号不一致,信息填写不全,单位制修约存在错误;盲样管理不规范;无工地试验室监管记录。
(二)工地试验室
本次督查的6家在建的工地试验室存在的共性问题: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缺少有效监管;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另外,各项试验检测记录、样品标识、签字盖章应进一步加强管理。
四、建议和要求
1、今年各检测机构面临资质换证复核评审,目前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滞后于评审要求,各检测机构应把检测资质换证复核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资质换证复核的评审。
2、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必须狠抓工地试验室日常管理,督促严格按规范操作,及时完成试验检测报告、试验台帐填写和记录,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规范、准确、真实,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3、各试验检测机构要以本次督查为契机,总结本机构内部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试验检测管理体系,使之能够有效运行;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进一步促进试验检测管理水平提升。
4、专项督查结束至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对机构内存在问题不进行彻底整改,轻视资质换证复核的评审工作,质监站多次回访、复查整改情况均无结果。
在此,对该检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按照试验检测机构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录入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