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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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第一条
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理念,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工作,规范反习惯性违章管系统安全生产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理,保证公司特制定本办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规定,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公司、各所属企业第二条
和由集团公司发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第三条理原则。集团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各级单位都有反违章的工作职责,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如不听劝告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或相关安全监管立即制止并纠正。部门报告。
习惯性违章的界定第二章第四条违章,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的违章行为。根据集团公司现状,可将违章全部归结为- 1 -
集团公司按照对违章责习惯性违章对违章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将习惯性违章分为管理习惯性违章和任人追究范围和程度不同,作业习惯性违章。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各级单位存在不按国家、行管理(一)业、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或没有结合实际在本单位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或违反规定并组织实施的行为,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全状态,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二)作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现行的各项规定、反保证安全的国家、行业、制度、措施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作业人员。二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习惯性违章的分类第三章有下列各项违章行为之一的,为管理习惯性违章。第五条(一)“两票”管理(工作负责人、工作票不以正式文件下文确定“三种人”1.- 2 -
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或“三种人”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以下文形式更新“三种人”。
2.企业“两票”的执行部门没有按规定每月对“两票”进行统计、分析,安监部门没有每月对“两票”进行审查。
3.电力企业年内未对电气工作人员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进行考试的。
4.非工作票“三种人”办理工作票对应业务。
5.错用工作票。如,应办理变电工作票的办理了线路工作票;应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办理了第二种工作票等。
6.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或超出计划停电时间。
7.工作票关键字、词字迹不清、错漏。
关键词为:a) 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保护压板等设备的名称和编号、接地线安装位置;b) 断开、合上、投上、取下、短接、拆除;c) 有关设备编号的阿拉伯数字,甲、乙,一、二,Ⅰ、Ⅱ,A、B等;d)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
8.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或停电线路名称(包括电压等级及名称)、工作地段填写不明确(包括电压等级及设备名称)、错漏。
9.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如站内:(1)漏、错填拉断的开关和隔离开关。
(2)漏、错填投切的直流电源、低压及二次回路。
(3)漏、错填合接地开关、装设接地线或装设地点错误。(4)应设绝缘挡板未设或装设地点不当。
(5)应挂的标示牌漏挂或挂错;应按规定设置遮拦未设或- 3 -
设置不当。
(6)线路对侧应接地而未接地。
(7)应办理《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而未办理。
如线路:
(1)漏、错填拉断的开关和隔离开关,或未注明厂站名及双编号。
(2)漏、错填合接地开关、装设接地线或装设地点错误。(3)挂的标示牌漏挂或挂错;应按规定设置遮拦未设或设置不当。
(4)应停用重合闸而未停用的。
10.应“双签发”的工作票没有“双签发”。
11.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许可工作时段持有两张或以上的工作票。
12.其他及工作票附件(包括《安全技术交底单》、《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附页及危险点控制措施卡)不符合“安规”或《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规定可能会引发事故者。
13.非关键词字迹不清及涂改超过3处。
14.未按规定盖“工作终结”、“工作票终结”章或盖错章。
15.应与工作票一同保存的《安全技术交底单》、《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附页和危险点控制措施卡等,未与工作票一同保存。
(二)安全工器具与劳保用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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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配发“三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LA和质量安全QS 证)”不全的安全帽。
17.班组单位工具存放点存放不合格(含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或已过质保期且未有有效性能鉴定合格标签的安全帽。
18.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9.不按规定配置齐全安全工器具。
20.随意外借安全工器具,或使用、外借的安全工器具不及时回收存放。
(三)隐患排查治理
21.所站单位超过一周不开展一次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22.站所单位或生产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台账。
23.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超过1月未对所管理的站所单位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检查。
24.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每个在建项目每月安全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到2次。
25.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每月开展安全工作督查抽检次数少于2次。
26.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站所单位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或采取的防范措施基本无效。
27.部门对Ⅰ级一般隐患不及时确认,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
28.站所单位对Ⅰ级一般隐患的的认定和Ⅱ级一般隐患的确认超过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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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所属企业限期整改而未如期整改,且无整改计划方案、也未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
30.隐患治理超过隐患限时治理制度规定的最大期限。
31.未按月报送重大隐患治理信息。
(四)施工管理
32.允许无证或无有效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3.项目建设施工中,同时有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参与,且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项目合同工期100天以上的,没有组建项目安委会就允许动工的。
34.无安全协议(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就允许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