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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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务派遣规定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我们知道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订⽴劳动合同,并⽀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单位,再由其⽤⼯单位向派遣机构⽀付⼀笔服务费⽤的⼀种⽤⼯形式。

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北京劳务派遣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劳务派遣暂⾏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适⽤本规定。

依法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会以及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第⼆章⽤⼯范围和⽤⼯⽐例第三条⽤⼯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使⽤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的岗位;辅助性⼯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作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单位决定使⽤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单位内公⽰。

第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使⽤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总量的10%。

前款所称⽤⼯总量是指⽤⼯单位订⽴劳动合同⼈数与使⽤的被派遣劳动者⼈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例的⽤⼯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和履⾏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期。

关于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以下几点:
存在的问题:
1. 定位不清:劳务派遣工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够明确。

他们可能被视为临时工或合同工,而不是正式员工,这使得他们难以获得工会相应的保障和权益。

2. 权益难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往往不稳定,且他们的工资、福利等权益易受侵害。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他们往往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

3. 参与度不高:由于种种原因,劳务派遣工参与工会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他们对于工会组织的认知度和归属感也有待提高。

建议:
1. 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工会定位:将劳务派遣工纳入工会组织,明确他们在工会中的地位,确保他们享有与其他会员同等的权益。

2. 加强权益保障:工会应积极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待遇。

3. 提高参与度: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和归属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工会活动,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4. 加强监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领域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工会能够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5. 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工会应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为劳务派遣工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工会和劳务派遣工共同努力解决。

只有明确他们的定位、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参与度,才能真正实现他们的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
工会的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总工会,各地、州、市工会,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区直机关工会: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并按《规定》具体要求,做好入会统计工作。

各地州、市县、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作:一是尽快摸清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状况,即:派遣单位数、建会数、用工单位数、派遣工数、派遣工会员数;二是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积极帮助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组建工会,并将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工全部发展成工会会员后方可进行劳务派遣,同时与用人单位进行会员关系的接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三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组建工会,积极接转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会员,对于没有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必须把他们吸纳成工会会员方可用工。

二○○九年六月四日。

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

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

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劳务工数量逐渐增加,他们在城市中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劳务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务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制定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

制定劳务工入会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劳务工的组织管理,促进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务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改善,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

三、内容。

1. 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劳务工组织,加强对劳务工的组织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2. 完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劳务工在生病、意外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推动福利改善,加大对劳务工福利的投入力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4. 提高社会地位,通过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提高劳务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相关政策,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劳务工入会的条件和程序,为劳务工的组织管理和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 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劳务工组织,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劳务工的组织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务工的组织意识和社会保障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劳务工组织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1. 资金投入,政府应当增加对劳务工组织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2. 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务工权益的保护,对侵犯劳务工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社会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劳务工组织和社会保障工作,为劳务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北京市总工会(2007年4月)2007-05-21 本文访问次数:66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劳务派遣工越来越为许多企业采用,相应从事劳务派遣的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也大量产生。

保护和维护在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吸纳他们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是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是新形势下建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照《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总工会特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1.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生存发展;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还兼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某些业务,收取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用。

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公司不包括单纯从事劳务介绍而不与劳务派遣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公司。

2.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公司的举办经营主体较多,有中央在京单位创办的,有市、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创办的,也有民营的。

在京央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其隶属的中央单位党组织与工会组织负责组建与审批;市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局总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民营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

3.根据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后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会隶属于帮助指导其组建的上级工会,并由该上级工会报市总组织部备案,进入市总组织部的基层组织数据库;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公司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上解工会经费,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经费上解部分亦由帮助其组建的直接上级工会收缴;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工作由其直接上级工会领导。

敢于担当 敢于碰硬 敢于创新 全力做好下半年工会工作

敢于担当 敢于碰硬 敢于创新 全力做好下半年工会工作
行 动 , 定 区域 性 、 业 性 职代 制 行 会 制 度 规定 ,推动 中小 型非 公 企 业 建 立厂 务公 开 、职代 会 制
督 促检 查 等多 种 方式 ,组织 动
员 工会 干部 深 入基 层 服 务站 和 生产 经 营 困难 企业 ,积极 联 系 困难 职 工 , 实 帮助 基层 、 业 切 企
定 》 以全 国厂 务公 开 民主 管理 , 具 体 要求 :要 认 真 学 习 研 读 市 党代 会 的 报告 ,深刻 理 解
大 会 的主题 , 用 举 办培 训 班 、 运
政 更 多 的资源 和 手 段 。要 通过 召 开专 题 汇报 会 、 工作 推进 会 、
第 七次 大 检查 为 契机 ,深 入开 展 厂务 公 开 、职代 会 建 制 专项
质 教育 , 加大 “ 学习超 市” 的建设 力度 , 继续 推 进 “ 都农 民工 大 首 学 生助推 计划 ” ,加 强职 工书 屋 工 职业技 能大赛 , 不断扩 大职 工 创 新工作 室 的覆盖 面 , 动创 新 推 成 果转化应 用 。
安、 家政 、 物流 、 出租车 司机等具 有 个体性 、 流动性 岗位特 点群体
数 据库 的 动态 管 理 ;到 今 年年 底, 建会 率达 到 6 %以上 , 6 企业 职工 入会 率达 到 7 %以上 。 8
集 体协 商 ,完 成 百人 以上规 模 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 商 ;
努力 推 动 家乐 福 等 世 界 50强 0
会 体制 机 制 、 作 方式 方 法 ; 工 进

步增强工会 干部执行力 、 密
企 业 开展 工 资 集体 协 商 ;针 对
中小 微非 公 企业 集 中的 区域 开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布部门】北京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适应新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劳模工作体制与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京办发〔1997〕6号),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性(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引领新时代劳动者的一面旗帜。

劳模身上体现出来的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的奋斗精神,对广大职工群众具有鲜明的示范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与时俱进地做好劳模工作,广泛宣传劳模的崇高思想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的时代精神,关心劳模生活,努力为劳模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使劳模精神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的精神动力,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增强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各级工会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把劳模工作放在本单位工作大局中思考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劳模精神激励广大职工群众自觉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使全市职工群众满腔热情地投身到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中。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国工会十五大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发展要求,总结劳模先进经验、树立劳模典型形象、推广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先进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引导全市职工群众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进取,争创一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业绩。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管理规定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管理规定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管理规定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做法和意义。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2.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2.2.1 农民工“农民工”即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户籍在农村的集团公司职工和与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以劳务公司委派整建制集体在集团公司生产现场劳动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务人员。

2.2.2 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即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在集团公司工作的户籍在城镇或农村的劳务工。

3 职责3.1 集团工会职责3.1.1 指导所属各基层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3.1.2 汇总二级单位工会上报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

3.2 二级单位工会职责3.2.1 指导、督促基层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3.2.2 定期上报集团工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

3.3 三级单位工会职责3.3.1 督促、检查、推动所使用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

3.3.2 定期上报二级单位工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

4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管理的目的与原则4.1 集团公司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4.2 集团公司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管理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

本人且符合劳务派遣工用工政策;——流动原则。

确立会籍管理制度,即劳务派遣工会员实行会员关系随实际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实际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的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平等原则。

确立劳务派遣工与职工平等的会员地位,即平等地参加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比例选举劳务派遣工会员代表,履行会员代表职责,并对大会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

关于开展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

关于开展“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按照全总关于开展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建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以最大限度地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推进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和谐稳定发展。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重要性1.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是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构建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和谐稳定发展的现实要求。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降低用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缺乏归属感、诉求不畅、维权难等问题,直接影响到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迫切需要各级工会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和“两个普遍”的要求,把广大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2.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

各级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支持,创造性地开展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把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通过广泛团结凝聚劳务派遣职工队伍,实现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全覆盖,从而进一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3.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是工会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工会组织要把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作为协调劳务派遣矛盾的切入点,把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作为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的落脚点,通过依法维权,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协调稳定劳务派遣工队伍,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已经北京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党组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工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到了关键阶段,为进一步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的影响,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投入,支持复工复产企业防控疫情。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对一线职工和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慰问,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主要用于购买口罩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护物资和慰问品。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复工复产企业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设立专项,帮扶疫情期间生活困难职工。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困难职工慰问帮扶资金,及时对疫情期间面临生活困难的职工开展慰问和帮扶,保障基本生活。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加大对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

三、提高比例,增强工会经费使用的实效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工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可以调整工会经费用于购买防护物资、慰问品的支出比例、具体标准和慰问形式,不受“购买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规定的限制。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提示告知书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提示告知书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提示告知书
全区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规定,现就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1.建议核准贵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所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建议梳理贵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所在岗位、劳动合同订立、薪酬待遇等情况;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贵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如果贵单位存在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问题,应当制定《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并依法落实。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贵单位存在超出上述“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整。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贵单位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应当依法规范。

贵单位如果需要我局提供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进一步指导和服务,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指导服务电话:86966476 联系人:李锁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2017年月日。

关于“两个普遍”覆盖劳务派遣员工的思考

关于“两个普遍”覆盖劳务派遣员工的思考

如银 行 、酒 店 、石化 、医 院 、通 信 、邮政 、物业 、电力 、铁 路 运输 、航 空运 输 、零 售 以及 I T 产业的一些部 门。各行各 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非常普遍 。
三是从用工企业性质看 ,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集 中在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 。
¥ 收稿 日期 :2 1- 卜2 01 1 9 # 作 者 简介 :王 宏 伟 ( 9 3 ,女 ,北 京 人 ,北 京 市 工 会 干 部 学 院 工 会 理 论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心 理 学 硕 士 。 1 6 一)
劳 务 派遣 员工 加 入用工 单位 工会 ,企业开展 的工资 集体 协商应 涵 盖劳 务派遣 员工 。
关键 词: 务派遣 ; 员工 ;工会 ;权 益 劳
中 图分类 号 :D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7.2 0 (02 10 0—4 4 26 6 304 2 1)0—0 90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Ju ao B i g ee t n f rd n n ar C lg or l f ei dr i Tae i s de ol e n j F ao o n U o C e
第2卷 第 1 7 期
2 1年 3 02 月出版
关于 “ 两个 普 遍" 覆 盖 劳务 派 遣 员工 的思 考 水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新型就业形式 已在 国内外普遍推行 。最早产生于 2 世纪 5 0 0 年代的美国 ,继而发展到欧洲 、日本等 ,我 国最早 出现于 2 世纪 7 年代末 ,2 世纪 9 年代末期 , 0 0 0 0 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 、失业率上升的大背景下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开始快速发展 ,它不仅 为企业提供 了灵活用工的新途径和有效 服务 ,也对缓解我国严峻 的就业压力作 出了有益贡献 。但是 , 由于 目 前劳务派遣 中大量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特别是派遣员工加入工会的比例较低 ,参与企业 民主管理 的意识不强 ,导致劳务派遣员工 的合法权益受损 ,应积极 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加人用工单位工会 ,企业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一、背景介绍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北京市制定了相关的劳务派遣规定。

二、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1. 劳动合同签订根据北京劳务派遣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时应注明劳务派遣的具体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详细信息。

2. 劳动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如基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派遣的身份为借口降低员工的待遇。

3. 工时管理北京劳务派遣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超时工作,保障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4. 岗位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如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善。

5. 培训和晋升机会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参加用人单位的各类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派遣的身份为借口限制员工的职业晋升通道。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1. 注重人才培养用人单位应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劳务派遣员工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

用人单位还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晋升机会。

2. 关爱员工权益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压迫或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用人单位要提供公正的薪酬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3. 定期考核评估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并及时给予员工反馈。

评估结果应公正透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违法违规处罚北京劳务派遣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措施,以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

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劳务合同工能否加入工会

劳务合同工能否加入工会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劳务合同工在法律上享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限制。

其次,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其性质是为劳动者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团体。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由此可见,劳务合同工符合加入工会的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合同工加入工会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 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可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 用工单位工会: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可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在工会组织中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 间接加入工会:在特定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加入工会,如加入所在地区或行业的工会组织。

劳务合同工加入工会的意义在于:1.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可以协助劳务合同工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提高劳动者素质:工会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有助于提高劳务合同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工会通过调解劳动争议,有助于缓解劳动关系紧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劳务合同工有权加入工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合同工应积极争取加入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同时,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为劳务合同工提供更多帮助和服务。

劳务合同的能入工会

劳务合同的能入工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然而,关于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以加入工会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操作和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对劳务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入工会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可以加入工会的权利。

此外,《工会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由此可见,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劳务合同的员工是可以加入工会的。

二、实际操作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可能会对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持有保留态度。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 企业担心工会组织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由于工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能会对企业的管理层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2. 部分企业认为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地位不同,不宜享有加入工会的权利。

3.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为降低成本,可能不愿意让员工加入工会。

然而,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让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

三、员工权益保护加入工会对于劳务合同的员工来说,有以下几点好处:1. 工会可以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协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

2. 工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员工解决劳动争议。

3. 工会可以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活动,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4. 加入工会有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总之,劳务合同的员工可以加入工会。

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

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应积极支持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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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
(2007年4月)
2007-05-21 本文访问次数:66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劳务派遣工越来越为许多企业采用,相应从事劳务派遣的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也大量产生。

保护和维护在各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吸纳他们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是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是新形势下建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照《工会法》、《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总工会特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
1.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生存发展;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还兼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某些业务,收取合作企业的管理费用。

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公司不包括单纯从事劳务介绍而不与劳务派遣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公司。

2.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公司的举办经营主体较多,有中央在京单位创办的,有市、局总公司和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创办的,也有民营的。

在京央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其隶属的中央单位党组织与工会组织负责组建与审批;市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局总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民营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负责组建、审批。

3.根据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组建后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会隶属于帮助指导其组建的上级工会,并由该上级工会报市总组织部备案,进入市总组织部的基层组织数据库;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公司工会按照《工会法》和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上解工会经费,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经费上解部分亦由帮助其组建的直接上级工会收缴;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工作由其直接上级工会领导。

(二)劳务派遣工的入会与管理
4.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是
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互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总工发[2004]31号)精神,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都对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负有责任和义务。

5.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用工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用工单位的工会应当帮助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在本企业成立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关系暂时隶属于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工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

其中上解上级工会的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上解其上级工会组织。

用工单位的企业工会负责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会会员的活动。

6.如果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发展其为工会会员,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维权和活动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

其中上解上级工会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上解其上级工会组织。

7.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工会会员的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工会组织管理,待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起工会组织后再转接会员关系。

8.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已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两个工会组织的经费使用比例应由两方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活动管理亦由两家工会组织协商开展。

9.由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劳务派遣工入会所引起的单位之间的财税技术问题由市总工会协调有关部门逐步解决。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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