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5801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现代社会现象,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不可避免。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是一定的条例制度,其是治理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手段,也是司法机构依法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具体内容:
一、事故处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1.1行政管理机关派出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持证上岗;
1.2事故处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和多次实践演习;
1.3事故处理人员需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事故处理的程序规范
2.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及时派出交通警察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察;
2.2通过询问、法律条件及现场证据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形成《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
2.3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要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联系法医验证筛查相关证据。
三、处理的流程
3.1事故处理人员要尽快将处理结果正式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当事故责任方不服处理结果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相关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事故处理机构的制度规范
4.1制定相关办公纪律,在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对于多次因处理工作规范不合规被处罚的员工,可以进行降职甚至开除处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事故现场秩序,降低事故后续风险,更能体现社会公共治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全面推进交通治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员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一、前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运输活动中因人为原因导致的车辆、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1. 快速处理:对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较严重的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处理工作,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
2. 公平公正:对待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确保安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要确保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交通安全,避免二次伤害。
4. 优先救助: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应当优先做好现场施救和医疗救助工作,争取每一秒钟的时间,尽量减少伤亡人员的生命损失。
5. 依法处理: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正义。
6. 心理疏导: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的情绪,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尽快化解矛盾,缓和紧张气氛。
三、责任分工1.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处理工作,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司机进行处罚处理。
2.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伤员进行抢救和处置,确保伤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3. 保险机构负责对车辆和财产损失进行理赔,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责任认定。
4.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相关数据,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四、事故处理流程1. 立即展开救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求助,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伤者及时得到救治。
2. 现场勘查:公安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责任,并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3. 封锁现场:在现场勘查时,要尽量保持现场原貌,封锁现场,避免人员聚集,确保安全。
4. 及时通报: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及时通报医疗卫生部门,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章 现场处置第五章 现场勘查第六章 调 查第七章 检验、鉴定第八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 复 核第十一章 处罚执行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 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3.08•【文号】公通字[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部关于印发<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发布公通字[2005]1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出警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交通事故认定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交通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愿面对却又时有发生的不幸事件。
为了确保事故能够得到公正、高效、妥善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谨规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至关重要。
一、事故报案与受理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目击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接警人员在接到报案时,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情况、人员伤亡以及车辆损坏等信息。
同时,迅速调度警力赶赴现场。
二、现场勘查到达事故现场的交警应立即进行现场保护,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勘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包括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道路状况、交通标志标线、车辆痕迹、散落物等。
通过拍照、绘图、测量等方式,全面、准确地记录事故现场的情况。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要及时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前来救治。
在勘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三、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阶段,要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
同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确定车辆的安全性能、行驶速度等相关参数。
此外,还需要调查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情况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酒驾、毒驾、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在作出责任认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损害赔偿调解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赔偿标准和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落、火灾等意外事件。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当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在前往现场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保持冷静,做好心理准备,同时做好与其他执法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现场处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首先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测绘,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现场环境,包括交通标志、道路状况、天气情况等。
同时,执法人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现场交通秩序,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在勘察和测绘的基础上,执法人员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和记录,包括车辆损坏情况、车辆号牌、驾驶员信息等。
同时,需要对事故现场的伤亡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包括受伤人员的数量、伤势情况等。
在了解事故情况后,执法人员需要及时通知医疗救援部门前来救助伤者,并协助医疗救援人员进行伤员的救治和转运。
同时,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示,确保现场安全和秩序。
随后,执法人员需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调查,包括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证据收集等工作。
在进行调查和认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最后,在处理完各项工作后,执法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交通恢复工作,包括清理残留物、修复道路设施、协助车辆拖离等。
同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事故责任告知和交通违法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完整和规范。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循规范和程序,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规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为社会交通安全和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1. 引言道路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严重的事故不仅对受伤、财产受损的相关方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长时间的交通堵塞和道路交通秩序混乱。
因此,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以推动事故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保护事故相关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恢复道路通行能力。
2.2 原则•公正、公平、客观、透明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科学、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的原则。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3.1 报警与现场保护•当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或目击者应第一时间拨打紧急电话报警;•报警人应提供详细的事故地点、受伤情况和交通阻塞情况等信息;•报警人应将现场标示清晰,保护现场,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3.2 事故调查与证据采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记录事故现场情况;•警察应与当事人、目击者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警察应搜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状况、证人证言等。
3.3 伤亡人员救治与处理•首先应及时救治伤亡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若需要,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记录伤亡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疏导工作。
3.4 车辆移动与通行恢复•当事故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应协调救援车辆将其移离事故现场;•清理路面上的碎片、泄漏物等,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道路畅通,引导交通,恢复道路交通秩序。
3.5 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交通警察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处理;•对损失较大的事故,应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职责与要求4.1 交通警察的职责与要求•必须具备执法资格,熟悉交通法规和事故处理程序;•勘查现场应全面、细致,准确记录现场情况;•准确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事故,并及时做出相关报告。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事件,尤其是在交通拥堵的城市里,交通事故也屡屡发生。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规范。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详细说明,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相应的规范,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一、事故报警与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10”或“122”,告知交通事故的情况和具体地点。
为了确保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工作人员要在确认事故是否有人员伤亡和火灾风险的情况下,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现场安全区域,设立警告标志和挡板来标识事故发生地点;2.疏导交通,避免事故现场造成严重堵塞;3.帮助伤员,保持安静,避免拥挤。
二、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1.调查访问:交通警察需要对各方的口供进行调查访问,以确定事故的一些主要事实情况;2.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包括现场勘察、取证、取样和测量等;3.视察现场:通过现场勘察可以获得事故发生的地点以及事故的具体情况;4.事实分析:在调查访问和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5.责任认定:最后需要根据事故原因,对各方责任进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事实评定责任,不偏不倚地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三、伤者处理与陪护工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行人和车辆驾驶者需要得到及时的救治。
伤者处理与陪护工作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立即进行伤员救治,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伤员,可以将其送至医院就医;2.给予伤者心理慰藉,消除其紧张情绪,减少其心理负担;3.为受伤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如提供饮水、食品等。
四、处理程序与法律手续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手续,以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_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二)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有无证据;; (三)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五)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责任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
; 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由承办人补充、修改。
;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 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确认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应当在损害赔偿调解之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 第六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将交通事故案件报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核。
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处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听证程序后,对决定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_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二条对肇事嫌疑人或嫌疑车辆,应当组织受害者、目击者证人进行辨认,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 辨认肇事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
; 交通警察对受害者、目击者证人辨认过程要做好记录,并让受害者、目击者证人签字。
;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者委托法医对当事人的人体损伤、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
对尸体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七日内无人认领未知名尸体或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
从启示刊登之日起十日后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
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由检验机构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自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等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无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交通行业交通事故处理规范
交通行业交通事故处理规范交通事故是交通行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确保交通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科学的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事故现场处理1、立即停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保护现场尽可能保持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车辆位置、散落物、刹车痕迹等。
不得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
3、抢救伤员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在等待急救人员到来之前,可以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但要注意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4、报警当事人应拨打报警电话 122,向警方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信息。
5、现场勘查交警到达现场后,会进行现场勘查,包括拍照、测量、绘制现场图等,收集事故相关证据。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如实提供事故情况。
二、事故责任认定1、调查取证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2、责任划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事故责任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3、责任认定告知交警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
三、事故赔偿处理1、协商解决如果事故损失较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2、调解处理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进行调解。
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3、诉讼解决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出警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交通事故认定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交通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doc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走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走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走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走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硏究决走. 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秦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i丿11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第八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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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公安部成文日期:2005-03-08发文字号:公通字[2005]16号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行为,解决当前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出警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交通事故认定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交通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员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话报警或者当面报警的,受理人员应当做好接警记录,询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为报警人保密。
第十三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交通事故的,应当报告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接报警后,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处置权限,或者直接处理,或者立即请示本单位值班领导后进行处理:(一)指派执勤或者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三)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即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处置,组织堵截、追缉,通报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四)有人员伤亡或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五)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及时通知该营运车辆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六)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告诉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转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未达成协议,在现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程序。
第十七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六)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条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三章出警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第二十二条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情况,派出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应当装备下列器材:(一)警灯、警报器、扩音设备等警示器材;(二)现场勘查工具、现场照明设备等勘查器材;(三)急救包等救援工具;(四)反光或者发光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安全防护器材;(五)其他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勘查现场应当携带下列勘验用具:(一)放大镜、痕迹物证提取工具、物证收集袋等勘验用具;(二)标记用笔、测量工具、指南针、现场勘查笔录纸、绘图纸、笔、尺等记录、绘图用具;(三)摄像机、照相机、胶卷等拍摄照片用具;(四)询问、讯问笔录纸、印泥等现场调查用具;(五)其他必需的用具。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
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急救、医疗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受伤人员的原始位置。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已死亡的,由医疗、急救机构医生确认、签名。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派交通警察或者使用车载可变信息屏显示文字、标志,指挥或者引导车辆、行人绕行。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的气象条件下,延长警示距离。
高速公路,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米至一千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第二十九条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并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第三十条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或者有关负责部门的指令,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
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确认肇事人,查验肇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审查证件的真伪,验明身份。
勘查现场期间,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
遇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视情况可以对肇事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勘验等情况,确认案件的性质。
对属于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要根据案件性质作出进一步处理。
属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负责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的案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待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到达后,移交案件。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确认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开展救助伤员、现场警戒、勘查现场等处置工作;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到达后,移交案件及现场勘查材料。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收案件后,应当审核案件材料,并按规定开展调查。
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向现场人员了解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寻找证人,记录有关情况和证人的联系方法,在勘查现场同时或者之后进行询问。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现场勘查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勘验技术要求,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交通事故照片”。
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进行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原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