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公司与韩凤彬]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等异议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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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

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再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元,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凤彬。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该台台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玉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郡药业)、上海云洲

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洲商厦)为与被申请人韩凤彬、一审被告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立一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凤彬诉九郡药业、云洲商厦、电视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 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电视台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九郡药业、云洲商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管辖权异议。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理由是:1、该院重审此案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2、被告之一鸿雁大药房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裁定驳回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韩凤彬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将鸿雁大药房列为被告,且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在鸿雁大药房购药的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鸿雁大药房属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九郡药业、云洲商厦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九郡药业及云洲商厦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两一审被告

住所地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与上海市,生产与销售行为均不在大连市,亦没有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实施侵权行为。案件不应由辽宁省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法院管辖,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况且被申请人韩凤彬在原审期间提交的销售发票,发票上客户名称并非是韩凤彬,不能证明鸿雁大药房所销售,二审裁定认为鸿雁大药房为适格被告有误。

本院认为: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在案件被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经审判监督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是一审的,应当按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其目的在于获得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以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亦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宁晟

代理审判员贾亚奇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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