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 201407

合集下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保监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25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

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

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

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

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

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

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政策梳理 太全了!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知道(建议收藏)

政策梳理 太全了!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知道(建议收藏)

政策梳理太全了!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知道(建议收藏)PPP总动员!财金〔2014〕76号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被称之为我国PPP模式的总动员。

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2015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

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2014.12.15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
(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最新版)目录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的概述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定义和分类3.管理人试点资格的意义和要求4.管理人试点资格的申请和审批流程5.管理人试点资格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的概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以特定资产作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是指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担任管理人角色的企业或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获得试点资格。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定义和分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主要特点是以特定资产作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以发行证券的方式融资。

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信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银行信贷资产作为支持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企业债权、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支持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证券公司持有的证券作为支持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4.信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信托计划持有的资产作为支持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三、管理人试点资格的意义和要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水平:管理人试点资格要求管理人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有利于提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

2.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试点资格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较为严格,有利于筛选出具有一定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管理人,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管理人试点资格的推行,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申请管理人试点资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但从近期审计署对中央本级和部分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中央层面展开、也要在地方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监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监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监管协议模版一、前言本协议由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的受托人和监管人所签署,用于规范ABS账户监管服务的行为和责任。

二、定义1.ABS账户: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用于存放受托人持有的各项资产及所产生收益的账户。

2.受托人:指被ABS委托管理ABS账户的法人实体,拥有ABS账户的直接控制权。

3.投资人:指投资于ABS的个人或机构,享有ABS账户中所持有债务、债券、资产等的收益权。

4.监管人:指被ABS委托对ABS账户进行管理、监管、审计的法人实体。

三、监管服务范围1.监管人的责任是对ABS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认ABS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维护ABS账户资料,以及确认ABS账户资产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准确性。

2.监管人需确保ABS账户的各项信息及时、准确地披露给投资人和受托人,监管人还应当对ABS账户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等风险管理工作。

3.监管人应当保证管理和监督的独立性,不受ABS及其各方任何干扰,以此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四、监管服务内容1.ABS账户的保管监管人应当负责ABS账户的保管工作,包括:实物资产的保管、资产文件的存储和保管、账户资料的维护,以及保管期间的风险控制等。

2.ABS账户的准确性确认监管人应当对ABS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确认和妥善处理。

监管人还应当密切关注ABS账户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给受托人。

3.ABS账户资产的管理监管人应对ABS账户中的各项资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对ABS账户中的资产进行审核和调查,确保ABS账户中所有资产的安全、真实、合法。

监管人还应当制定资产管理策略和控制程序,提高ABS账户资产的价值和安全性。

4.ABS账户交易与汇款监管监管人在ABS账户交易过程中要认真审核资产转让协议、汇款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并现场监督ABS账户资产的交付和转移。

5.ABS账户信息披露监管人应及时向ABS账户各方披露ABS账户中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情况,包括每期的账户资产明细、账户资产价格、偿付计划、资产调整情况、资产违约情况等信息,以保证ABS账户资产信息透明、公正、真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管理人试点资格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的监管下,具备管理和运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将特定资产(如债权、贷款、租赁权等)转化为证券化产品,以吸引投资者参与,从而为原始资产持有人提供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CSRC开展了管理人试点工作,以确保管理人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管理人试点资格的获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 注册资本要求: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2. 专业资质要求:管理人应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如金融、证券、法律等方面的背景。

3. 内部控制要求: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察、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4. 人员要求:管理人应拥有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的团队,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5. 报告要求: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CSRC报送相关的报告,包括计划设立、运作情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管理人试点资格的获得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过程,需要管理人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与CSRC进行沟通和申请。

通过试点资格的获得,管理人可以在监管的框架下,合法地管理和运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融
资渠道和投资机会。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1•【分类】问答正文《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015年9月11日)近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以来,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丰富了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手段,取得较好效果。

截至目前,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试点形式,发起设立了22单资产支持计划,共计812.22亿元。

投资平均期限5.5年左右,收益率5.8%-8.3%。

通过试点,我们在丰富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手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

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提出,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资产支持计划形式,直接对接存量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保险机构参与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的积极性较高。

为推动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化发展,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我会根据试点经验起草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一是支持业务创新。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基础资产、运作管理等方面给市场主体预留足够空间,积极支持市场创新需求。

二是体现行业特点。

根据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强调稳健、安全性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

三是服务实体经济。

着力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9章54条,主要规范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交易结构。

按照资产证券化原理,以基础资产本身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构建业务运作框架。

在产品特征上区别于现有的债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二是规范操作行为。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正文:----------------------------------------------------------------------------------------------------------------------------------------------------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资金部函〔2014〕197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口径: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本监管口径。

二、受托人开展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并按照附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2、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3、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4、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5、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

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sset-backed Special Plan,简称ABSP)是一种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些具有明确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通交易的证券。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是指通过构建一个专门的实体化解特定资产的风险,同时发行ABS证券进行融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主要由以下几个主要角色和步骤组成:1.资产提供方:资产提供方是指拥有一定现金流收入的企业或个人,如银行的贷款、信托计划、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等。

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整个ABSP模式中的核心机构,它作为中间机构,负责资产的收购、管理和证券化。

信托公司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相当于一个独立法人,可以独立运作。

3.投资者:投资者指购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的ABS证券的机构或个人。

他们通过购买ABS证券获取经济效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4.专户银行:专户银行是ABSP模式中的辅助机构,负责资金集中和支付环节,对投资者的收益进行保护和管理。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运作步骤如下:1.资产选择和封包: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策略,选择符合证券化条件的资产,并封包成一揽子资产组合。

2.发起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根据封包好的资产组合,发起相应的信托计划,将资产转移给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成为具体承担风险和权益的主体。

3.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发行相应的ABS 证券。

ABS证券的种类多样化,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进行设计,如优先级证券、次级证券等。

4.专户银行存管:投资者将购买ABS证券的资金存入专户银行,由专户银行负责管理和支付投资收益。

5.运作和管理:信托公司负责管理信托计划中的资产,并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资产的回报和分配。

专户银行负责资金的清算和支付。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将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资产的流动性提高。

同时,该模式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并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

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本《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计划管理人:xxxx(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邮编:201207收款账户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支行(或简称“xxxx 支行”)负责人:XX住所:XXXX邮编:xx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xx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x邮编:xxx鉴于:1、xxxx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拟发起设立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2、xxxx愿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设立专项计划,为认购人的利益将其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由资产服务机构按照《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回收款。

3、xx北京xx支行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存续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xxxx和xx拟委任xx北京xx支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xx收款账户提供监管服务,xx北京xx支行愿意接受该委任,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和原始权益人接受并配合监管银行根据本协议对xx收款账户进行监管。

4、xxxxxx银行北京xx支行具体执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各方现就xx收款账户监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收款账户的开立1.1 xx收款账户xx开展典当业务中用于归集日常经营典当本金及利息的现有银行账户-“xx收款账户”,开户银行:xx银行北京xx支行,户名:北京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账号XXXXXX。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4•【文号】财办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财办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技术保障工作,确保本次资产清查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求;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推进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技术保障,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资产清查是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是建立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的保障。

本次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紧迫性强,信息系统顺利的建立和实施是本次清查工作能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的关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方面技术保障工作。

(一)切实做好本地区网络及硬件设备环境准备工作,同时,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资产清查软件的集中申领和发放工作。

(二)组织做好本地区清查软件操作培训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43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3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具体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

银保监会对初次申报支持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受托人资格审核,对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对于交易结构复杂的支持计划,银保监会将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后续发行支持计划,应当向中保登提交注册材料,由中保登办理注册工作。

对于《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后已设立支持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视为已履行初次申报核准程序,后续发行的支持计划可直接申请注册。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注册材料,应当符合《关于规范保险机构报送资金运用请示、报告类文件的通知》等规定,以及中保登的相关要求。

三、中保登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办理支持计划注册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注册工作情况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中保登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6月17日。

资产支持计划 监管措施

资产支持计划 监管措施

资产支持计划监管措施
资产支持计划(ABS)是一种通过将资产打包成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方式。

这种计划通常由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并且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其公平、透明和稳定。

1. 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资产的质量、风险和预期回报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资产质量审查:监管机构通常会对资产支持计划的资产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的质量符合标准。

这包括检查资产的价值、风险和流动性等。

3. 风险管理:资产支持计划需要有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

这包括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

4. 资本充足率: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人需要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在资产价值下跌时仍能偿还债务。

5. 定期报告: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人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的表现、风险的变化和财务状况等。

6. 透明度和公平性:监管机构需要确保资产支持计划的运作是透明的,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公平地获取信息和机会。

7. 法律责任:如果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人违反了监管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等。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实用版】目录一、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介绍二、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的目的三、资产支持计划的定义和分类四、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要求五、资产支持计划的监管与处罚六、资产支持计划的发展趋势正文一、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介绍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China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 CIAMIA)成立于 2010 年,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培训等服务。

二、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的目的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工作,保障资产支持计划的合规运作,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资产支持计划的定义和分类资产支持计划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一种金融产品。

资产支持计划可分为以下几类:1.债权资产支持计划:以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计划;2.股权资产支持计划:以股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计划;3.保险私募基金: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以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为主要业务的基金。

四、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要求1.登记主体:资产支持计划应由协会的会员单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并向协会申请登记。

2.登记程序: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分为预登记、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预登记阶段,会员单位需提交项目初步方案、基础资产清单等材料;正式登记阶段,需提交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3
【实施日期】201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
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现就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分析,逐省研究融资预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增加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指标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对列入2014年目标任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分析,研究融资预案。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支持和引导措施,扩大企业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
改造的规模。

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且地方政府性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其承担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资金部函〔2014〕197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口径: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本监管口径。

二、受托人开展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并按照附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
2、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
3、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4、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5、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
级的股权资产。

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四、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清晰,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
2、原始权益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建立资产隔离机制,确保支持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4、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5、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
6、建立基础资产管理机制,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等职责;
7、由专业律师就交易结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出具专业法律文件;
8、由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支持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五、受托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支持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管理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等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