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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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之分析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之分析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之分析作者:杨海周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有些只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有些却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样是交通事故,为何事故当事人所受的处罚及所负责任相差甚远,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做一个界定。

本文通过对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阐述了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交通肇事行为;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一、交通肇事行为概述交通肇事行为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造成死亡,或侵犯公私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应当给以交通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违章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的交通肇事处罚。

这是属于道路交通管理即行政处罚的一种轻微致害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对于交通肇事行为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构成要件的分析(一)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

此处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之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

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行使其他交通工具而致人死亡、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并不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行为其侵犯的也是交通运输安全,在这一点上,两者是很相似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在客观方面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

3、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不排除一些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2、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3、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不可分割的四个部分:a、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b、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d、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等级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

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

的问题。因为交通肇事一旦发生 , 行为人实际上 已经侵 害了正 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 明知是无牌 证或者已 常的交通秩序与安全 , 事后 的逃逸行 为所针对 的显然不再是交 报废 的机 动车辆而驾驶 的; 5 严重超载 驾驶的; 6 为逃避法 () () 通运输秩序与安全 , 而是针对生命个体 。在这种情况下, 既然逃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是指具有下列情 逸行为 已经成为定罪的情节之 ~, 法律也 明确将这 种现 场救助 形之一: 1死亡 2人 以上或者重伤 5人 以上 , () 负故全部或者主 作为一种义 务, 于这种义务所产 生的利好结果在所不 问。 对
经 济 与法
论 交通肇 事 罪
几个 争议 问题 的 阐述
夏 琛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 0 4 ) 0 02
【 摘
要】在 过去 一年 中, 国发生 了多起 重大高危 驾驶 致多人 死伤的案件 , 全 引起 了司法界的 高度重视 , 引起 了全 国广泛关
注, 交通肇 事罪也成为刑法学界一时之 间关注的热点。由于相类似的案件 出现 了不相 同的定性 , 更使得人们对一些 交通肇事罪中 基 本问题的认定 出现 了困惑和偏差 。试图对 交通肇事 中的一些基本 问题 , 透过交通肇 事罪的基 本构成理论 , 予以简要 分析 。 【 关键词l 交通肇 事; 成要件; 构 高危驾驶
续性 以及个体的不特 定性 ,容易把侵害结果要素过分扩大 , 实 际上就产生了对交通 肇事罪侵害公共 安全本质理解 的偏差 。因 此, 强调交通肇事客体的公共性 , 是十分合理的。
二、 交通 肇 事 罪 的客 观 方 面
失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不 同意这样 的观点。虽然非机动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车本身的危 害性 肯定不如机动车大 , 公共 安全 并不直接取决 但 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 公私 财产 于 交通 工 具 本 身 。刑 法 强 调 针 对 行 为 判 断 一 个 人 的犯 罪 与否 ,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有关共犯问题的质疑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有关共犯问题的质疑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有关“共犯”问题的质疑邱广木内容提要:对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存在“共犯”问题的观点提出质疑,探讨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加深对刑法总则与分则内在联系的认识与理解,以期待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司法实践的科学化。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正犯共犯连累犯窝藏、包庇罪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中的犯罪分子,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运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审理好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很值得质疑,下面就该条款提出几点质疑,以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认识以及对刑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一、指使人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正犯为了简明易懂,我们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犯罪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四类人简称为“指使人”。

指使人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正犯呢?笔者认为,不能构成。

所谓正犯①,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犯罪的实行犯。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首先,指使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直接正犯。

直接正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直接实行犯。

根据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二)认定 • (三)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 (一)概念与构成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行为。本罪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 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 构成要件 • 1、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安 全、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安全。 • 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
案例
• 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 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 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 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 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为了甩掉后面追 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 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 • 李某构成: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小提示:
“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挥) •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 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 2011 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 标准见司法解释。 • (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

开车撞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开车撞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经鉴定,王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随后,张某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 犯罪主体: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1. 张某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 本案中,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根据相关标准,赔偿金额为: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7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7万元。

对交通肇事罪的论述

对交通肇事罪的论述

近 年来 ,交 通肇 事犯 罪 已由过 去 的普 通 过失 犯 罪 成 为多 发 性 、 指 的是除 航空 和铁路 运输 人员 以外 的交 通 运 输 人 员 。但 也 要 根 据
常见 性 的犯 罪 ,该类 犯罪案 件呈 明显上 升趋 势 ,并 造 成严 重 后 果 , 从事 交通 运输 的 人员 驾驶 的是 何 种运 输 工 具 ,比如 ,从 事 航 空 或 对社 会 和家庭 的危 害 及 其 严重 。据 有关 数 据 显 示 ,我 国道 路 交 通 铁路 运输 的人 员 ,在 驾驶 机 动 车 辆 的 过 程 中 ,因违 章 导 致 被 害 人
关系 的人 员 ,包括 具 体 操 纵 交 通 运输 工 具 的驾 驶 人 员 、交 通 设 备 但 有证 据证 明应 知道 发生 交 通 事 故 的 。对 有 以 上 肇 事后 逃 逸 行 为 的操 纵人 员 、交 通 运 输 活 动 的 直 接 领 导 和指 挥 人 员 ( 如调 度 员 、 的交通 事故 当事 人 ,在肇 事 逃 逸 之后 ,如 果能 够 主 动 到交 管 部 门 领航 员 、船长 、机 长 ) 和交通 运输 安全 的管 理人 员 ( 如 交通 警察 ) 或其他 公安 部 门投 案 并 如 实 交 待 犯 罪 事 实 ,且 等 待 接 受 处 理 的 ,
事故 死 亡人数 居世 界首 位 ,每 年 因交 通 事 故 所 造 成 的经 济 损 失 达 死伤 或公 私财 产重 大损失 的严 重 后果 的 ,则 应 以交 通肇 事 罪 论 处 ,
数百 亿 元 ,道路 交通 安全形 势非 常 严峻 。 1 交通 肇事 罪 主体 的性质
不适 用重 大飞 行事故 罪 或铁 路运 营安全 事故 罪 。
敢 法 论 坛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近年来,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因此也成为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考点。

今天老师就以本篇给各位梳理一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质上为公共安全,即因交通运输而受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诚然,从概念上来说,构成本罪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违反道交法规,即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第二、因违章造成严重后果。

而行为人在交通违章上通常为故意即明知故犯,比如闯红灯、超员超速、酒驾等,所以就有同学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但应当认识到,若行为人只是单纯的交通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需承受的主要是行政交管部门的惩戒或制裁,尚未构成犯罪。

本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因违章行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

如果认为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故意心理的话,比如闯红灯目的是为了故意撞死自己的仇人,那么此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本罪。

(二)肇事逃逸的情形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会选择开车逃跑,那么此时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若出现逃逸情形仍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不过此时需要加重处罚,刑法并未规定“肇事逃逸罪”的罪名;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还要进一步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例)交通肇事罪1、案情: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8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

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

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

”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2、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礼彪,男,36岁,系本案被害人周小平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礼东,男,31岁,系本案被害人周小平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慧玲,女,33岁,系本案被害人周小平之女。

被告人:李冬玄,男,36岁,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无业,住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民主街54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祖才,男,40岁,汉族,湖南省蓝山县太平乡农民。

因为客车发车晚点10分钟,乘客和售票员发生了争执,售票员在车辆行驶中将本案被害人共三人推下车,导致一死两伤。

3、案情: 2021年3月16日下午5时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见前面行人张某急欲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间,便减速让张某顺利通过,但张某因听见从李某对面开来一辆货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间,李某见张某急忙退回,为避免不撞至张某,一时情急,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落雨路滑,致使车飞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张某当即被撞死,李某本人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速度过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4、案情:2021年9月1日14时许,王云酒后驾驶“帕萨特”车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违反禁行规定,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汽车左后视镜将与其相向正常骑车行进的俞某刮倒,后未停车继续驾车向西行驶至东四六条西口附近,将同向行走的陈某撞后摔倒在地,将常某挤撞在停放路边的“桑??5、案情:北京市中汽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保安员薄录彬在公司院内偷开他人轿车时,与其它轿车相撞,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论文 第二次

论文  第二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交通肇事罪专业法学年级2011年秋学号1132101251348姓名曹青兰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1月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1)二、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认定 (2)三、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3)四、关于“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4)五、关于酒后驾车肇事和逃逸的相关问题 (6)六、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 (9)参考文献 (13)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普及率的提高,各种因车辆所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越来越大,各种新情况更是层出不穷,“杭州飙车案”、“河大校园醉驾肇事案”将人们的眼光都聚焦于交通肇事罪上,使得“交通肇事罪”一度成为最为火热的法律话题。

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效地阻止和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就必须深入交通肇事罪法律研究。

本次论文通过熟读交通肇事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交通肇事定义以及界定规则,详述交通肇事逃逸和酒驾的判断以及处罚,并详述了如何针对受害人不同的人身伤害程度而做出合理赔偿方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宪法的尊严。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界定肇事逃逸肇事赔偿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①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如要构成该罪因具备下列特征①:1、交通肇事罪客体是是交通运输安全。

具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这些问题都与交通运输行为息息相关,统称为公共安全。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路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具体表现在:(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即违反了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的运输管理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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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什么
出现接通事故有时候不一定完全是司机或行人的责任,当交通指挥不当,或者道路上有问题的时候,出现交通问题是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所以交通事故是涉及到方方面的,哪一方面出了问题都是不可以的。

今天,律伴网小编就接通事故的主客体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帮到您。

基本介绍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

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

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

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
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

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维护交通安全是很多人的共同责任,只有大家一起齐心协力,接通事故才会减少发生。

在负责交通方面的相关人员,责任更是重大,对运输工具做好定期检查,前一阵的地铁事件还在眼前,不能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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