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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与许可

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与许可
02
• 深入了解资质标准,确保企业 满足各项要求,特别是涉及到 的业务范围、设施设备、人员 资质等方面。
许可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1. 原因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 申请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
许可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 许可标准不满足要求
2. 解决方案
• 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清晰,包括企业基 本信息、设施设备、人员资质、业务范围等。
02
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03
04
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经营管理制度及复印件;
05
06
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
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交机动车维修许可申请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并组织现场勘查。
决定
发证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与许可
目录
• 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 • 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 • 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与许可的管理• 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与许可的常见问题及
解决方案
01 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
资质要求
具备基本的场地条件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符合规 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设施, 以及相应的维修车辆技术条件
和检验设备。
02 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
许可范围与条件
许可范围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许可范围包括 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 、小修、专项修理等业务。
许可条件
申请机动车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技术人 员和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相关 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交通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

【交通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

【交通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申领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明指南机动车维修业务申请者:为使你顺利的办理好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明,请熟悉的了解掌握以下事项。

一、机动车维修分类机动车维修即包括各种汽车维修又包括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的维修。

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二类维修企业和三类维修业户。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的业户。

汽车专项修理包括:1、车身修理2、涂漆3、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4、电器、仪表修理5、蓄电池修理6、散热器、油箱修理7、轮胎修补8、安装汽车门窗玻璃、9、空调器、暖风机修理10、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11、曲轴修磨12、气缸镗磨、13、车身清洁维护等项目。

二、办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是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四是省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办事程序及内容1、申请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在查阅《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后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网上下载或领取“泰安市汽车维修行业一(二)类汽车维修许可申请表”。

2、筹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应围绕人员、厂房场地、设备、资金等内容认真进行筹备。

筹备完结,具实填写“泰安市汽车维修行业一(二)类汽车维修许可申请表”。

按规定要求,将购买设备的证明(发票、设备合格证等)、厂房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厂房场地平面图、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各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资金证明和企业各种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机具设备管理制度、车辆进出厂交接制度、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竣工车辆保修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收费规范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经济技术资料备齐。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办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办事
有,《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和《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审核表》
是否有年审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电话:86330197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8623376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
备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审批条件
除具备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上述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资料
1、《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2、《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审核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4、工商部门的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效力: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禅城区交通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禅城区交通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禅城区交通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发布日期:2009-4-15](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七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二)审批条件:1、人员条件(必须持证书正本):(1)企业管理负责人: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不少于1人;(2)技术负责人: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是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不少于1人;(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4)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不少于1人;(5)价格核算人员: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少于1人;(6)维修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配备1人,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2、组织管理条件:(1)经营管理:应具有与汽车维修的有关法规等文件资料、规范的业务流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实行计算机管理,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2)质量管理: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并确保完整有效和及时更新,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其中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定稿版

机动车维修经营定稿版

机动车维修经营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Q/GYYG-QR-001-2006机动车三类快修连锁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名称:申请类别:申请时间:高邮市运输管理处印制高邮市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报日期:年月日注:本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高邮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编制高邮市机动车快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报日期:年月日注:本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高邮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编制Q/GYYG-QR-001-2006机动车三类专项快修连锁经营业户开业资质审核表业户名称业户负责人申请经营范围填报日期高邮市运输管理处印制填表说明1、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和《“江苏快修”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用于三类汽车快修和专项维修连锁经营业户的开业资质审核。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3、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4、申报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5、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的详细地址;6、本表填写数: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

基本情况:人员条件设施条件管理制度设备条件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备注页:附一: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现委托作为代理人前来办理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事宜,委托权限如下:()1、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和错别字、遗漏或误加文字;()2、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任何内容。

委托人:(签章)年月日附二:机动车专项维修业户经营行为承诺高邮市××××××申办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是小型车辆一级维护和小修,在领取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进行机动车专项维修时,保证不承接或从事申办项目以外的机动车维修作业项目,保证不占道经营,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承诺业户: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三:高邮市专项维修业户工作人员一览表注:请按表中顺序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有证书的附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附身份证复印件附四: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五:技术人员登记表技术人员登记表附六:维修质量检验员登记表附七:厂址方位示意图附八:厂房工艺布置示意图附九:企业正门(面)全貌注:照片必须是近期、如实、清晰、清洁的照片,不够粘贴可另附页。

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三类快修连锁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名称:申请类别:申请时刻:高邮市运输治理处印制高邮市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注:本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高邮市汽车修理行业治理处编制高邮市机动车快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注:本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填写高邮市汽车修理行业治理处编制Q/GYYG-QR-001-2006 机动车三类专项快修连锁经营业户开业资质审核表业户名称业户负责人申请经营范畴填报日期高邮市运输治理处印制填表说明1、本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04《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和《“江苏快修”品牌认定治理方法(试行)》制定的,用于三类汽车快修和专项修理连锁经营业户的开业资质审核。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3、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4、申报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5、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的详细地址;6、本表填写数: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

差不多情形:人员条件设施条件经营治理安全治理:附一:授权委托书托付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受托付人: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现托付作为代理人前来办理机动车修理行政许可事宜,托付权限如下:()1、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运算错误和错别字、遗漏或误加文字;()2、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任何内容。

托付人:(签章)年月日附二:机动车专项修理业户经营行为承诺高邮市××××××申办的机动车修理经营项目是小型车辆一级爱护和小修,在领取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进行机动车专项修理时,保证不承接或从事申办项目以外的机动车修理作业项目,保证不占道经营,假如违反以上承诺,愿同意汽车修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承诺业户: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三:高邮市专项修理业户工作人员一览表注:请按表中顺序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有证书的附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附身份证复印件附四:要紧负责人差不多情形登记表附五:技术人员登记表技术人员登记表附六:修理质量检验员登记表附七:厂址方位示意图附八:厂房工艺布置示意图附九:企业正门(面)全貌接待室全貌(外)要紧作业车间全貌(外)主要设备附十:扬州市机动车修理服务价格备案表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汽车修理行业主管机关、价格行政治理机各存一份;2、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必须每年度向价格行政治理机关和汽车修理行业主管机关备案一次;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主动报送下一年度的备案表。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法定实施主体】密云县交通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5工作日【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整车维修)【申办材料】(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管理负责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效的专用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6)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质量检验人员证件及复印件;(7)技术负责人及检验、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8)管理制度手册;(9)工商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含审批时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10)经营场所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停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主要指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

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11)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复印件;(12)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气缸压力表、量缸表、轮胎气压表、百分表、外经千分尺)(有底盘测功机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可不提供车速表检验台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13)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向书(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从材料中删除,但协议双方的单位名称、特约维修车型、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双方负责人签字和签字日期等内容必须有);(14)外协设备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复印件(如: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车架校正设备、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有底盘测功机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可不提供车速表检验台的“技术经济合同书”的复印件);1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 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 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 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 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 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 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 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负责入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 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七)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发放
(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 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

(一)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 经营范围
(三)许可决定和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机动车维修连锁 经营服务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 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 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 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 项目的范围内。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交通局窗口
(咨询电话:2735160)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申请材料及条件: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土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年以上);
(3)、厂区平面布置图;
(4)、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具
有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汽车维修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质量检验人员,主要工位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汽车维修、钣金、电工、涂漆四种人员资格证书)。

三类维修(电气、车身、自动变速器)要有技术负责人与质量检验人员;
(5)、机动车维修设备基本情况明细表(表式);
(6)、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①、质量管理制度、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③、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④、人员培训制度、
⑤、设备管理制度、⑥、配件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
家标准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7)、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8)、设备外协协议;
(9)、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10)、有关法规及维修标准、技术资料目录;
(11)、维修车间工艺布局图;
(12)、维修工艺流程图;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现场勘验)—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批—窗口送达决定书
5、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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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 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 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四类。
(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 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 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 经营范围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 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 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 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 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 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 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 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 合格;
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 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
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 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 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 一考试合格。
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 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 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 范;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 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 法规;
(3)三类维修业务
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 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 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 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 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
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 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 求:
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 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 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 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 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 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 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 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 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 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 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 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 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 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 租赁期限不得少于l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 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 /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 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 行。
四、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 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 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提纲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 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和终止经营 建档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及 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 维修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二)摩托车维修的经营范围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 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 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 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 专项修理工作。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经营范围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 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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