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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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对举报本市市区范围内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私设暗管、采用坑井或其他隐蔽方式偷排工业废水的;

(二)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

(三)直接向环境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危险废物的;

(四)非法收集、倾倒、堆放、存贮危险废物及放射性物质的;

(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垃圾、渣土的;

(六)被关停的环境违法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四条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合肥市环境投诉中心专用电话0551-12369;

(二)信函举报:合肥市繁华大道304号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投诉中心邮政编码:230601;

(三)网上举报:登录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home.aspx)有奖举报专栏。

第五条市环境监察支队以及各区、开发区环保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视被举报违法行为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人民币300-3000元的奖金。对提供举证照片、摄像资料的举报人,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因及时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而制止了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另行追加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的义务及奖励条件

(一)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

(二)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三)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如有视听资料等证据的需一并提供;

(四)举报人应当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的,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合肥市环保局在受理的举报案件被调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合肥市环保局投诉中心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第十条保密纪律

(一)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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