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革命论》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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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革命论》及其启示

[摘要] 柏克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法国革命论》是他最享盛名的一部作品,写于法国大革命的第二年。柏克从英国的历史传统和政体的角度来评价法国大革命,在对其批判中坚持的审慎节制的原则对待理性、传统和自由,反对形而上学哲学的抽象权利观,展现了其保守主义的政治思想。本文就此进行论述,并力求探讨其现代启示。

[关键词] 《法国革命论》;柏克;传统;自由

[中图分类号] K5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6)01-0067-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1.032

[本刊网址] http://

埃德蒙・柏克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是保守主义理论的先驱。他一生崇尚传统,追求所谓的“高贵自由”,这在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法国大革命将政治共同体瓦解为“一个反社会的、反文明的、互不联系的基本原则的混乱物”,这是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整体评价。

《法国革命论》是柏克对法国一位朋友的回信。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以极端的暴力形式推翻了雅各宾派的统治,君主制、贵族等级制以及宗教被摧毁,人民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割断了现实与历史的联系,旧的观念被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民主思想所代替。柏克在书中便是从这几点出发批判了法国大革命的原则。

一、对启蒙抽象哲学的批判

在公民社会形成之前,人们处在自然法则之中,享有天然的权利,它是天赋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当人们面对生存障碍并且超出了所能承受的范围,便会重新寻求新的生活方式,来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私有,即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过渡,人们让出了一部分权利。作为“约定的产儿”,“没有人应该是其自身案件的审判官”。然而,政府也不是根据理性的假设创造出来的,“乃是人类的智慧为了人类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设计”。当人们进入公民社会就要放弃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一个中立的实体,即政府。当个人需求上升为群体需求时,对个体需求的控制和约束就是决定集体行动的规则。所以,“人们有权使这些需求应该由这种智慧未提供。”

启蒙思想家主张“天赋人权”,“主张一种自然人性论,设定了一种先于社会状态的自然人,高扬自然人的个体的从而是普遍的欲望和实现这种欲望的经验和理性能力。他们用这种自然人性来论证个人的天赋权利、批判现存社会政治秩序。”柏克则强调“人赋人权”,是基于社会历史条件,不断衍生、发展、继承下来的具体的权利。认为自由是基于约定俗成上的不平等,然这种不平等指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才能,德行的不平等。也就是法国制度体系中的等级制度。

柏克继承了休谟的怀疑论为其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知识是有限的,理论家们提出的抽象理论是无法得到实践的经验去验证的。柏克对人的理性的厌恶更多地表现在对一群人的理性不抱好感。仅仅用理性便能创造出一种简单的政治体制和

政治制度,柏克认为这是一种很疯狂极端的行为。他尊崇历史传统和制度变革的延续性,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体系,是理性的个人,即便是理性的精英们也无法去撼动的。所以,柏克认为法国大革命对传统的遗弃和对秩序的摧毁是“理性误用”的结果。

二、尊重传统的连续性

传统是历史积淀下来的习俗,是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人们应该倍加呵护和珍惜的,传统所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温情的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所传承下来的共同约定的风俗、习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律无不体现着祖先们的智慧。所以柏克认为18世纪的法国政体的合法性是不容怀疑的,那些自命能够创造出一种新的政体的革命家们是多么的糊涂和可悲,他们无疑是在破坏承载了多少代人所尊崇的传统。柏克认为传统是一切政治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人在社会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利是传统所赋予的。

“对传统的倚重并不排斥对变革的诉求。‘传统’与‘变革’并非是政治实践中难以解决的悖论”。柏克并不反对在原有的社会体系内进行适度的变革以适应国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改变,达到制度优化。但他极其强烈的反对暴风骤雨式的革命。柏克极力推崇向英国这样柔性的改革所产生的“柔性的宪法”,因为它保留了最美好的善以及世代传承的悠久历史所沉淀的文明。传统的核心是道德,而道德又是其法律的基础,是权利合法性的来源,因为传统中蕴含着对权力的制约。柏克甚至认为法国大革命是贪婪、可鄙、狡诈的,他把人们应该倍加珍惜的传统全部摧毁了,使得各种利益矛盾再也无法调和,甚至认为这种毁灭性将会导致专制主义的出现。

柏克认为王位的世袭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在《法国革命论》中柏克驳斥了政治神学家的观点,他们认为根据英国革命的原则,人民已经获得了三项基本权利,即‘选择我们自己的统治者”;“因其行为不端而废黜他们”;“为我们自己建立一个政府”。《权利宣言》中的原则是一种按世系的继承,这种继承对国家的和平和稳定是必要的。然而政治神学家却从国王威廉世袭继承这个个例中得出普遍准则是与法理学的原则相悖的。柏克谈到,在英国,“他们把他们王位的合法世袭继承制,看作是他们的正确而不是他们的错误,是一种利而不是一种弊,是他们自由的一种保证而不是受奴役的一个标志。他们把他们国家目前所存在的那样的结构,看作是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的;并且他们把不受干扰的王位继承制设想为是对我们宪法所有其余部分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的一种保证。”那么“选择我们自己的统治者”就会变成一种选举制,甚至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在柏克认为,王位世袭是通过固定的继承法来实现的。它是与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息息相关的。如果人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王,那么宪法也不会再保持稳定的状态,随之国家也就无法保全自身。因行为不端而废黜国王这一理论在柏克认为也尽显得荒谬。所谓的神学家们声称国王要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仆人,在柏克看来这是一种无聊的闲谈。“国王在一种意义上无疑是人民的仆人,因为他们的权力除了以普遍的利益为目的而外,就没有任何其他合理的目的;但是要说他们哪一点在通常的意义上(至少就我们的宪法而言)就像是仆人一样,那就不真确了。”就大不列颠国王而言,所有其他的人对其有合法服从的义务,只是法律所赋予的。无论是革命还是改革都是为了维护古老的法律自由,保障古老的政府体制,柏克认为这是一份得自我们祖先的遗产,而在《法国革命论》一书中也论证了《大宪章》和《权利宣言》并没有提及“有权利组成自己的政府”。 三、有秩序才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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