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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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原告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 公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 (三)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二, 第二,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害关系。 说明: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 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包括第一审程序中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二审程序 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当事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 关系。 关系。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3.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 (2)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该法人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两者均不服 处罚提起诉讼的; 处罚提起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行政相对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而提起 诉讼的; 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5)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 (6)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纠纷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起诉裁决机关 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两人以上, 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为,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起诉与受理六、审理与判决七、执行八、其他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1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4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7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 行为时的被告。 行为时的被告。 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9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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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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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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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资格
01 02
被告资格概述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权利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资格的认定
被告资格的认定主要依据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行 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03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第三人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陈述事 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义务
第三人有义务遵守行政诉讼程序的规 定,如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等。
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 位,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 束。
对被告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的行 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依 法履行职责。
04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资格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必须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才能具备第三人资格。
身份、权利、法律地位受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身份、权利或法律地位可能受到行政诉讼结果的影响,则该第三人具备第三人资格。
第三人类型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权利与义务
权利
起诉权、委托代理权、举证权、辩论权等。
义务
遵守法庭秩序、按时出庭、提供证据等。
原告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行政机关同 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用
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参加人》 Nhomakorabeapt课件

第13章行政诉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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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
• 1、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选方式 •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三)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 • • • • • • • •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主体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对许可证照的颁发、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案件 5、行政不作为案件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裁判的特殊制度
• (三)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 行政诉讼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1) 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 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 管辖;(7)诉讼期限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 定或驳回停止执行申请;(8)财产保全;(9) 先于执行;(10)准许或不准许撤诉;(11)补 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 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裁判的特殊制度
• (四)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 1、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全 面履行 • 2、行政主体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政相对方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行政相对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政主体可以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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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管辖
• (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 1、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 • 2、行政诉讼的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1.一、下列( C )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集结决定2.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如果肯定( D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利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3、某公事员对下列( B )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惩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惩罚决定4.4、( C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事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五、( A )并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置行为B、行政惩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6.六、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A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基层 B.中级C.高级 D.最高7.7、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D )。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C.归并管辖 D.一路管辖8.八、下列人员中,( D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证人9.九、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C )。

A.指定管辖 B.级别管辖C.一路管辖 D.管辖权转移10.10、下列( C )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A.铁路法院 B.海事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 D.军事法院多选11.一、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BCD )。

A、归纳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12.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BCD )。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行政诉讼成为了公民维权的一条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十分广泛,不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是否合法,还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理等,而很多公民并不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他们需要找到一位合适的行政诉讼代理人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关于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以及应当如何选择行政诉讼代理人,本文将逐一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既然行政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是代表公民进行行政诉讼,那么就必须要确立其所能代理的公民范围。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行政相对人的公民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机关与其关系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一个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某项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自己对行政法律程序不太熟悉,或者压力较大,那么他就可以选择一位行政诉讼代理人来代表自己进行行政诉讼。

(二)代理其他需要进行行政诉讼的公民并不是所有具有诉讼权利的公民都对诉讼程序熟悉,或者由于等级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前来维权,那么就可以委托一名行政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维权。

毕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和规定相对广泛,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对于一些需要专业人士代理的案件,委托行政诉讼代理人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代理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也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或团体并不是自然人,因此需要法人或其他代表进行行为诉讼。

这些代表人员就可以是行政诉讼代理人。

二、如何选择行政诉讼代理人关于如何选择合适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选择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经过专门的考试和培训、经过注册的执业律师才有资格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

2015司考之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2015司考之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笔记之行政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中要重点把握的是原告和被告,因为原告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十分复杂,存在着许多特殊的规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了解其特殊性即可。

至于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没有区别,一般性了解即可。

第一节行政诉讼原告 [考试大纲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定义及资格、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内容指导]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即可以认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具体而言,原告资格的要件为:(一)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何一种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该要件的内容是:(1)必须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起诉人不以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独立人格为必要,尤其是起诉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时,他们可能不具有民法上的法人资格、民事主体地位,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原告资格。

(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对本要件的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对人与相关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使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限于相对人,还包括相关人。

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可称为相对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如申请人),均是直接、明显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而相关人则是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的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3.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1989 年制定、1990 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41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样,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从“法律规定 标准”发展为“合法权益标准”。
为,复议机关是案件的审理人,而非案件当事人; 三、以实际作出裁决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
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维持时以原机关为被告;体现权限相称 原则。
有观点指出:复议机关不作被告,更有利于发挥复议的作 用。
――复议是纠错,是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复议机 关发挥复议的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
2.行政主体的狭隘使很多从事公务的组 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些非授权主体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 情况,造成确定被告时的困难,导致公民诉 讼艰难。
案例: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二)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完善
--谁行为,谁被告。 1. 凡有行为,必有被告 2. 谁行为,谁被告 3. 行为的主体为被告 4. 官员可以成为被告
……
定义: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 提起诉讼的人或者组织。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包括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2、原告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申述权的实现,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二)以起诉政府有权决定的特定事项或者设立机关的行为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的法制化、程序化、机制化。

第二章行政诉讼权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做出的个别的、具体的、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政的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消除非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参加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依法有权参加诉讼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一、法定参加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具有特殊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员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这些人员包括:1. 被告人的监护人:针对未成年被告,其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在法庭上提供必要的辅助支持。

2.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组织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承办该案件的各级机关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社会团体:为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法定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二、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有一些与被告具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虽然他们不是被告,但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必须证明他们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无法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的参加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员:1. 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当事人: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2. 与行政行为具有共同利益的组织或个人:当有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中一方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维护共同利益。

3. 具有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当行政行为产生连带责任或后果时,受到该行政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并主张其相关权益。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被诉请撤销或变更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者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参加人题库1-2-10

行政诉讼参加人题库1-2-10

行政诉讼参加人题库1-2-10问题:[单选]环宇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市医院达成协议,共同开发SP制剂。

试产期间,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即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药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在市医院投入临床使用。

四机关遂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库存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环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行政主体或被告应当是谁?()A.应当是医药管理局,因为处罚涉及其行政职责B.应当是卫生局,以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为第三人C.应当是卫生局等四机关,因为是共同行为D.应当是四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

问题:[单选]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

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

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

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

问题:[单选]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A.认为在一起公共工程的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中标者"暗箱操作"而起诉的投标人B.某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比,甲商店被评为消费者最信不过单位"奖",甲商店认为市工商局’的评比有失公正而起诉C.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D.某市政府要求对进入本市的产品进行额外的质量检测,某外地企业因而起诉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参与人。

它们可能对行政行为的修正有重大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英文是non-parties to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由于行政诉讼的认定程序或有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活动当事人:行政活动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公民、地方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些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

二、参与行政事件的人:参与行政事件的人是指那些不仅受到行政活动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他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自身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只是参与行政活动的人。

三、影响的旁观者:影响的旁观者指的是在行政活动中,在行政决定中受到影响的旁观者,这些旁观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但他们不是行政活动当事人,也不是参与行政事件的人,而仅仅是影响的旁观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参加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诉讼除了能够解决纠纷之外,还能够让司法审判机关成立对案件的多方调查,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充分,更有效,准确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使得受害者从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证据,影响到行政案件,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得到了加快。

此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法院发起上诉或请求行政再审,向法院提出行政作用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抗辩,以及其他诉讼措施,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仅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以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旁观者,它们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尽可能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文本规定上曾经历了些微变化。

有的问题已经解决,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第三人的问题。

而有的问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依然没有完全解决。

其中,“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引发的相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过于宽泛地认定第三人以及过于压缩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范围,均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也无益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实质利害关系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在梳理行政诉讼第三人文本规定之演进的基础上,清晰厘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范围,不仅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更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有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20)01-0118-07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裁判难、执行难等影响行政审判应有功能发挥的诸多环节上有了显著的改善。

但也应当看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存有些许遗憾。

正如有学者所言,“这一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反映出这个时代推进法治的努力,但也折射了中国法治进程的阶段性和局限性。

”〔1〕第三人制度作为行政诉讼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基本问题。

这次修法中基本保持了原有状态,是为不足。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者法院审判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完备与否,总体来讲,关系到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具体而言,不仅关系到第三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而且关系到行政主体的行为能否得到真正的司法监督,同时也关系到法院能否查明案件真相,以便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第24讲_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24讲_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三单元行政诉讼参加人二、行政诉讼被告(★★★)1.行政诉讼被告的界定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2.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1)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了解】行政诉讼中,不承认被告反诉权的原因:行政诉讼中被告仍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诉讼中也不丧失其拥有的行政权和改变其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可以通过行政职权直接处置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没有必要通过反诉权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2)行政诉讼被告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如对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举证,或者举不出证据,或者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被诉的行政行为将被推定为不合法。

(3)行政诉讼被告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①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②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则被告可变更行政行为;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

3.被告资格确定的具体规则(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决定被告资格备注类型【案例】A市甲县国税局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A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1)假如A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甲县国税局作出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以甲县国税局和A市国税局为共同被告;(2)假如A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将罚款数额改为8000元,王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以A市国税局为被告;(3)假如A市国税局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以谁为被告要看王某起诉的理由,如果是对罚款不服的,以甲县国税局为被告;如果是对A市国税局的行政不作为不服的,以A 市国税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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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v C 张某不能对行政复议决定诉讼因为并非该
决定对其权益产生影响 v D 王某对于该复议决定能诉讼,因为作为共
同加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4、原告资格的转移
v 有起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 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特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取得原告资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华商学院的甲同学将乙同学打伤,雁塔街公 安派出所作出对甲同学处以5日拘留的行政处 罚,并要求甲同学赔偿乙人身损害1000元。 甲对于雁塔街公安派出所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 应该向( )申请行政复议。
v 如果该复议机关维持雁塔街公安派出所的处 罚决定,甲对于该复议决定依然不服,应该 以( )为被告,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v 王某不服区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 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 留15天的处罚。对于王某的诉讼,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v A 王某可以以区公安局为被告向区公安局所在 地的法院诉讼
v B 王某可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区公安局所在 地的法院诉讼
v C王某可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 地的法院诉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复议决定 诉讼标的 被告
管辖法院
复议维持 原具体行政 原行政机关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行为
复议改变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
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机关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
消极不作

复议机关不 复议机关
作为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4)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
v 如果出现当事人被遗漏,法院应追加遗漏的当 事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v 如果是共同被告,被追加的被告不能拒绝;被 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 可以对其缺席判决,如果确有必要的话,可以 对被告拘传到庭。
v 如果是共同原告,被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 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 加诉讼,也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 为共同原告。
院裁定不予受理 v 案件受理以后,法院变更被告,原告同意变
更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告不同意变更 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五 共同诉讼人 v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为同
一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同样具 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案件,而进行的诉讼。 v 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
括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利害关系 v 3、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依附于原被告任
何一方 v 4、第三人必须参加到本诉程序当中 v 5、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主动参加,也可以法
院通知参加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第三人的确认: v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 v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v 3、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v 4、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2020/11/13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一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v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与到行政诉讼过程中,
受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调整,享受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v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 v 1、当事人 v 2、代理人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二 当事人 v 因行政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
行政相对人 v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诉讼 v 必须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2、原告的范围 v (1)公民: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v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v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诉讼行为 v (3)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
v 3、甲乙丙三人因为赌博被处以罚款,现甲乙 提起行政诉讼,则丙成为第三人
v 4、某市妇联与工商局共同作出对出售伪劣办 公用品的某商场的处罚决定,该商场提起诉 讼并要求赔偿,如果商场不同意追加妇联为 共同被告,则妇联应该为第三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v 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v 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
人、诉讼代表人 v 一审:原告、被告 v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v 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人、被申诉人 v 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特征 v 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
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受到法院处理结果 的影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该 诉讼程序中的人。 v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称为本诉 v 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法律特征: v 1、原告、被告之外的人,包括行政主体、行
政相对人 v 2、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包
行为: v 若干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v (7)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v 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成为被告, 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某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某村委会在联合执法 中,以共同名义对某化工厂处以2万元的罚款。 化工厂对此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
的联营组织、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 群众性组织等、外国企业和外国公司在我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 v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3、原告资格的确认 v 原告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v 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 v 法律上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被告)。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3、普通的共同诉讼 v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
标的是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v (2)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两个以上的处理
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 v (3)普通的共同诉讼为可分之诉,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六 第三人 v 原告、被告范围之外,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甲乙二人共有一间私房,城建规划部门认定 该私房属于违章建筑,决定依法拆除。甲对 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v A 不需要追加乙为原告,乙可以另行起诉 v B 应该追加乙作为共同原告 v C 乙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又不放弃实体权利
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v D 乙明确Biblioteka 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以不予 追加
v D 王某可以以区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 地的法院诉讼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3)授权关系中被告资格的确认: v 有法律、法规授权,被授权组织为被告 v 无法律、法规授权,设立该派出机构、内部
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v (4)委托关系中被告资格的确认: v 行政机关为被告,受委托组织不成为被告
v A 以环保局为被告,因处罚涉及的是环保局 的职责
v B 以环保局、卫生局、村委会为共同被告, 因是共同行为
v C 以市环保局、卫生局为共同被告,以村委 会为第三人
v D 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3、被告资格的转移、变更 v (1)转移:当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主体出现
法定情形时,其被告资格由其他行政主体承受。 v 法定情况: v 合并:合并后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v 分立:分立以后,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主体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规划对某大街进 行改造,刘某房屋处于范围之内。某日,西 城区建委改造指挥部下达通知,刘某未搬迁。 数日,区建委工作人员强行拆除刘某房屋。 刘某起诉的被告应该是( )
v A 市政府 v B 西城区政府 v C 西城区建委 v D 西城区建委改造指挥部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为被告 v 撤销:撤销以后,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主体
为被告;如果撤销以后,没有继续行使该职权 的主体,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2)变更: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不符合条 件的被告更换成符合条件的被告的行为
v 变更被告必须经过原告的同意 v 审查起诉阶段,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法
v 2、被告资格的确认 v (1)不经过复议,直接诉讼的案件中被告
资格的确认: v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v (2)经过复议的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认: v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v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v 问题:在复议机关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下,
被告应该是谁?
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v 5、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 v 6、应当追加的被告,原告不同意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甲乙两人因为打架斗殴,依法被公安机关分 别处以500、800元的处罚。乙不同意公安机 关的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法院 的做法是()
v A 应当追加甲作为共同原告 v B 法院应该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v C 单独受理乙的诉讼 v D 甲可以申请参加到诉讼中 v 答案:BD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判断题 v 1、张某因口角将李某打伤,被罚款200元,
李某不服,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后,李某向法 院起诉,张某可成为第三人。 v 2、某规划部门比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 子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为由强行拆除,甲 对于水利部的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规 划部门成为第三人。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如果该复议机关将5日行政拘留变更为了1日 拘留,甲对于该复议决定依然不服,又应该 以( )为被告,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v 甲对于1000元的损害赔偿不服,该怎么做?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v (5)行政审批关系中被告资格的确认: v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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