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沪劳资发(87)12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工会:为了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区和郊县的孤老、孤儿等民政救济对象,这部分人员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救济),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按职工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其中评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死亡职工遗属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但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三、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单位核实情况,按规定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五、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项目中列支。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包括合同劳保)后死亡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也可从规定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过去的不补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本办法,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做好对全民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遗属(即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上海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的办法(试行)-沪工总保[2005]48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上海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的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上海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的办法(试行)(沪工总保〔2005〕4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四季如春的长效机制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现有帮困资源的最大效能,最大限度地帮助到每一个困难职工,最大程度地帮助好每一个困难职工,促进帮困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发展,根据2005年修订的市社会帮困基金会、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帮困实施办法,结合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会系统帮困送温暖工作,建立健全上海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制订以下办法:一、帮困类型定向帮困:大病定向帮困、助学定向帮困、单亲定向帮困。
一次性帮困:一次性医疗帮困、一次性赈灾帮困、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帮困。
各类帮困形式中,以大病定向帮困、助学定向帮困为主。
二、帮困对象、帮困金标准及发放时间1、大病定向帮困对象:困难企业中患大病重病且收入低,家庭负担重,支付医疗费发生严重困难的职工。
帮困金标准:全年1500元,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500元。
2、助学定向帮困对象:困难企业中因长病假、协保、离岗等原因,造成收入低或无收入,支付子女学杂费发生严重困难的职工。
帮困金标准:小学全年400元,初中全年600元,高中、技校、中专全年900元,大学全年1000元,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全年助学金的50%。
3、单亲定向帮困对象:困难企业中因丧偶、离异、单身,收入低负担重,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职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1.13
•【文号】劳人办险[1986]1号
•【施行日期】1986.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办险(1986)1号1986年1月13
日)
福建省劳动局: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
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1996]104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1996]104号1996年12月17日)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的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伤范围(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包括急性中毒的);5.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3)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
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7.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于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0.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1999)1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按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七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57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54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1市劳动局关于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沪劳综发(96)22号沪劳综(98)11号计划办法的通知2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沪劳综发(96)54号沪劳综(97)20号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3市劳动局关于受降薪处分职工工资沪劳资(90)第4号沪劳综发(95)59号问题的复函4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5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事沪劳关发(96)33号沪劳关发(97)37号项的通知6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7)25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7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沪劳计发(91)185号市政府(95)18号令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8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沪劳计发(91)69号市政府(95)18号令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9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公安机关沪劳力(93)31号沪劳关发(96)97号“收容教育”是否参照“收容教养”处理的答复10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沪劳力(93)180号沪劳关(97)4号问题的答复11市劳动局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沪劳力发(93)39号沪府发(98)35号活的意见12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沪劳力发沪劳力发(93)53号沪府发(98)35号(93)39号《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掌握)的通知1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94)65号沪劳关发(96)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沪劳就发(95)5号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沪府办发(96)66号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3)74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4)2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地劳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沪劳社发(91)169号沪劳办服发(94)83号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18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沪劳技发(96)77号沪劳技发(96)17号《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修订通知19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沪劳技发(94)46号沪劳技发(98)27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优化本市技工学校布沪劳技(94)26号沪劳技(97)39号局提高办学质量的意见21市劳动局关于对上海市技工学校校沪劳技(88)62号沪劳技发(92)13号长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22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沪劳技发(93)2号沪劳技发(93)第26号大试点的几点意见23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3)14号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4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沪劳技发(95)73号沪劳技发(96)76号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属工矿企沪劳计创字(85)291号沪劳社发(96)87号事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意见26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工矿企事沪劳计发(88)142号沪劳社发(96)87号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补充意见27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沪劳仲发(90)60号沪劳仲(98)2号的通知28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沪劳仲(90)5号《劳动法》、市政府(95)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29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沪劳仲发(92)53号沪劳仲(98)2号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3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沪社保监(97)116沪劳法发(96)83号上海市养老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1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自制作使用承沪劳锅发(92)11号沪劳锅(97)9号压锅炉的通知3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沪劳保创字(85)4号市政府(96)第37号令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沪府发(97)54号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沪劳保发(93)57号沪劳安发(98)4号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34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局等四部门沪劳保发(95)31号沪劳保发(96)51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35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5)45号沪劳保发(96)40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6)40号沪劳保发(97)28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6)41号沪劳保发(97)3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38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沪劳保发(96)42号沪劳保发(97)29号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39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沪劳保发(96)51号沪劳保发(97)33号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保发(96)47号沪劳保发(97)30号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7)31号沪劳保发(98)2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4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发(97)33号沪劳保发(98)33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3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沪劳保发(97)24号沪劳保发(97)58号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44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沪劳保发(97)29号沪劳保发(98)19号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4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沪劳保发(97)30号沪劳保发(98)24号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沪劳险发(88)93号沪劳险发(92)76号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47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本市现沪劳保创字(84)155号沪劳保发(95)56号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的意见48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各区、县劳动局办沪劳保发(88)138号沪劳保发(92)73号理电工、焊工安全操作证发证工作的通知49市劳动员、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沪劳保发(89)第50号沪劳保发(98)1号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50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发(95)31号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51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沪劳保发(94)61号沪劳保发(97)58号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的通知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4年本沪社保业二发(94)7号沪社保业二发(97)5号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4)18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5)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6)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7)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沪社保综发(95)7号沪社保综发(97)11号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附加工资问题的答复)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军队转沪劳资发(92)78号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3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6)25号4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6)26号5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7)17号6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19号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42号8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六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9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沪劳综发(97)27号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10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沪劳综发(96)99号通知11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一九九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沪劳综发(96)48号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1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6)23号1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沪劳综发(97)44号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7)18号15市劳动局关于限期清退C类行业工种外地劳动力的意见沪劳就发(95)10号16市劳动局关于申报A类行业工种的通知沪劳就发(95)13号17市劳动局关于现阶段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纳轨工作的意见沪劳就发(95)25号18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劳就发(95)99号19市劳动局关于对在沪务工人员停止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沪劳就发(96)106号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九六年度《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6)66号21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沪劳就发(96)21号22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交通费补贴的通知沪劳技创字(78)178号23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冶金局职工食堂厨工、厨师技术等级标准沪劳技发(83)第9040号(试行)》24市劳动局关于代培训技校学生的批复沪劳技(90)第35号25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90)第20号2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增加技工学沪劳技字(85)第4928号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2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招收的培训生在培训期间有关津贴待遇问沪劳技发(89)第87号题的补充规定28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培训农业户学沪劳计发(92)15号生问题的通知2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沪社保综发(94)13号实行物价补偿的通知3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四年物价沪社保综发(95)14号补偿的通知3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6)8号价补偿的通知3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六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7)10号价补偿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办(90)41号34市劳动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72号35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沪劳保发(95)49号面检查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经济处罚的沪劳保发(93)44号规定37市劳动局关于重申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66号38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通知沪劳安发(96)8号39市劳动局关于更换上海市散装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5)50号40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的通知沪劳锅发(96)108号41市劳动局对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进行整顿的通知沪劳锅发(91)第16号4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9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8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6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5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6)5号4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沪社保业一发(95)13号48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9号费基数的通知4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7)13号5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93)21号5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4)17号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沪社保业一发(93)第53号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5)12号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10号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1.30
•【字号】沪民优发[1996]第7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6]第7号1996年1月30日)为了保障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的关怀,发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革命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月80元的抚慰金,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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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家建筑公司。
知青帮困补助政策
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因补助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十分关心,明确提出要通过多种帮困渠道,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生活困难(编者注:参见上海市政府:做好支内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帮困补助对象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一)“春节”、“国庆节”发放节日补助原每人每次60元,现调整为“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二)新增“五一国际劳动节”节日补助每人100元;(三)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6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四)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
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经过上述帮困补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市民社区综合帮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市民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帮扶。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患病及因工负伤住疗养院伙食补贴的规定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患病及因工负伤住疗养院伙食补贴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5.03.10
•【字号】沪工总保[1995]50号
•【施行日期】199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患病及因工负伤住疗养院伙食补贴的规定
(沪工总保[1995]50号1995年3月10日)根据近几年市场主、副食品价格变动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职工患病住疗养院(所)的伙食补贴调整为每人每天5.00元;其中职业病患者及因工负伤者住院的伙食补贴调整为每人每天不低于6.50元。
调整后的基本伙食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天8.00元。
职工患病住院个人自理部分每天不低于3.00元;职业病患者及因工负伤者住院个人自理部分每天为1.50元。
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
(此件请转发所属基层、行政、工会、疗养院)。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0.09.28•【字号】沪劳法发[1990]88号•【施行日期】199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0]8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根据市政府沪府办发(89)86号文《关于清理本市政府规章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一九四九年以来由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229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187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劳动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上海市劳动局宣布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海市劳动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替代文件关于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回(64)沪劳密企创字第229号沪劳(86)社创字第5712号乡后子女顶替工作问题的补1964.4.20充规定关于立即清理流入城市的农沪革(68)第50号沪府办(89)46号村劳动力的通知1968.4.22上海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72)沪财革业279号/沪府办发(89)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劳革(72)配字第105号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73)沪财革45号/沪府办发(89)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劳革(73)配创字第20号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1973.2.21于工资基金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3)配创字第114号国发(86)77号于本市矿山企业增加井下工1973.11.30人时可招收职工子女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聘用退休沪劳(79)计创字第140号沪府发(84)64号职工担任技术指导的有关问1979.7.6题的通知上海市革委会集体事业办公沪集办(79)第11号沪劳(86)社创字5712号室、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停止沪劳(79)计创字第217号从街道集体企事业招收退休1979.9.27职工子女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退休沪劳(79)计创字第222号沪劳(86)社创字第5712号子女顶替问题的函1979.10.11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企沪劳(82)计创字第19号沪劳(84)计创字第50号业开除和除名职工的具体手1982.2.9续试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部分国沪劳(82)计创字第192号沪府发(86)104号营企业试行合同工制度的通1982.10.4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沪劳(84)计创字第205号沪府发(86)104号工人退休退职后招收的子女1984.8.29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沪劳(85)计创字第62号沪府发(86)104号制工实行工作津贴和授权社1985.3.28会保险基金、管理费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市区和在沪劳(85)计创字第96号沪劳(85)计创字第291号郊县市、县属单位职工对调1985.5.15单调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86)计创字第115号沪劳资发(88)41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1986.5.18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基金划转手续的意见《关于军官在职家属调动工沪劳(81)计创字第94号国发(1989)32号作的意见》1981.6.1沪府发(1990)19号沪劳计(1990)178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60)沪劳办创字第沪劳(79)生创字254号会关于在企业工作的里弄妇04655号/女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沪工(60)办发字第45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65)沪劳资创字第123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上海市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沪劳险发(89)112号国家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65)沪劳资字第2113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于上海市国家机关贯彻执行/沪人工(65)字第51号沪劳险发(89)112号上海市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65)沪劳资创字270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事业单位学徒、练习生上下沪劳险发(89)112号班交通费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2)资字第84号沪府发(84)42号于市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几项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劳革(74)资创字第87号沪教(88)幼字第7号上海市财政局革命委员会关/(74)沪财革258号于市区民办托儿所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5)资创字第101号沪劳(81)资字第4693号于市属单位职工交通费补贴制度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5)贯创字第105号沪劳(78)资创字第159号于学徒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7)生创字第112号沪府发(84)42号于改进街道集体事业几项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7)生创字第173号沪集办(84)66号于进企业服务的街道集体事业人员提取福利费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8)生创字第39号沪劳(80)资字第3816号于妥善安置年老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等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8)生创字第40号沪劳(80)资字第3816号于妥善安置年老、体弱小业主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8)资创字第69号沪劳险发(89)112号于乘坐龙华至吴泾线公共汽车每天回家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财行(1978)44号/沪教(88)幼字第7号局关于街道集体办的幼托单沪劳(78)生创字第66号位收费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加沪劳(78)生创字第128号沪工(88)总生字第100号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财行(l978)117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企业、行政、事业单沪劳(78)生创字第180号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78)生创字第281号沪教(88)幼字第7号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工/沪财行(1978)163号厂企业自办、哺乳室的婴儿托费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0)生创字第4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企业、行政、事业单沪财行(1980)2号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有沪劳(81)资字第4102号沪府发(87)10号特殊困难的女职工试行休假办法的通知关于在职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沪劳(81)资创字第183号国发(86)107号不能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教高(90)00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劳(82)资创字第20号沪府发(83)69号局关于女职工委托私人(托沪劳(83)资字第6850号儿户)带领婴儿托费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劳动局有关职工子女沪劳(82)资字第7696号沪府发(83)69号托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沪劳(83)资字第6850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83)资字第5202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职工沪劳(84)资创字第103号沪劳资发(87)1号因工残废退休后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沪劳(84)资创字第291号沪劳险发(88)93号局关于对企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偏低的进行适当补助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5)资创字第158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企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负担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5)资创字第207号沪劳资发(87)120号局关于本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自办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6)资创字第59号沪工(88)总疗字第25号局关于调整企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负担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6)资创字第114号沪劳险发(88)93号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沪劳资发(87)40号沪劳险发(89)89号离休退休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复函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险发(88)92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险发(88)91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退职职工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已参沪劳险(89)13号沪劳险发(90)38号加本市地区集体企业退休费统筹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险发(89)43号沪劳险发(90)38号局关于征地农民工退职待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63)沪劳配创字第431号沪府发(84)64号会关于聘请退休职工作技术/沪工(63)会发字第104号指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63.7.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沪劳(83)社创字第15号沪府办发(85)15号对少数改造表现好而原有工1983.2作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安排就业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3)社创字第152号、沪劳(86)社创字第370号局印发《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沪财企一(1983)158号沪财合二(86)132号所属劳动服务队收费标准的1983.7补充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劳服所属包装托沪劳(84)社创字第108号沪价(86)第246号运行业收费标准的试行规定》1984.5沪运运(86)第364号通知关于市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沪劳社创(87)10号沪府办发(88)50号退休养老基金试行会计科目1987.4沪劳险发(88)140号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沪劳社创(87)69号沪劳社发(89)17号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1987.7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国营企业缴纳职工沪劳社(88)6号沪劳办发(88)112号待业保险基金标准的通知1988.1.1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社发(88)72号沪劳社(90)8号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下限标1988.5.6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三好学生沪劳(80)技创字第153号沪劳(86)技创字第81号的实物奖品改发奖品费的通1980.7.15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本市沪劳(84)技创字第120号沪劳技发(89)70号技工学校学生升留级制度的1984.6.8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63)沪劳保字第10784号(64)沪会张字第354号关于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1963.10.24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64)沪劳保创字第313号/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64)沪卫防劳字07号/(64)沪会石字第408号第二商业局关于工厂企业一(64)沪粮供字第1966号/九六四年供应高温保健食品(64)沪二商业二部字第251号的联合通知上海市劳动员关于贯彻执行(65)沪劳保字第5417号沪劳(78)保创字第171号劳动部修订的职工伤亡事故1965.9.3统计报表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2)创字第11号已有劳动部统一制定的表式替代于修改《重大事故月报表》1972.2.28表式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2)创字第23号在国家标准《电梯技术条件》于加强载货电梯安全管理工1972.3.31(GB10058-88)和作的通知沪劳保发(89)76号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劳革(74)保创字第39号沪府发(84)91号于贯彻国家计划委员会《关1974.4.13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5)保创字第52号沪府发(82)87号于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1975.5.22报告书》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重沪劳(80)保创字第89号沪府发(82)87号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1980.4.21意见》(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81)沪公(消)15号/沪劳保发(90)7号局关于开展焊工安全技术培沪劳(81)保创字第11号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通知1981.1.2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沪劳(84)保创字第116号沪劳保发(89)76号海市简易载货电梯安全使用1984.6.14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工沪劳(85)保创字第36号沪劳保发(89)50号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1985.2.15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在职沪劳(86)保创字第162号沪劳保(89)45号矽肺、石棉肺患者营养食品1986.6.23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各区、沪劳保发(87)5号沪劳保发(88)29号县、局劳动保护干部发放劳1987.1.24动保护用品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标沪劳保发(87)32号沪劳保发(90)7号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1987.4.22考核管理规则〉》和执行《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建筑沪劳保发【88】87号沪劳保发(90)7号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培训、考1988.6.8核、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起重指挥沪劳保发(88)134号沪劳保发(90)7号司索(挂钩工)安全技术培1988.10.6训考核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答复有关沪劳保发(89)58号沪劳(83)保创字第243号防暑降温问题的函1989.6.29沪劳(85)保创字第9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由热水锅炉改装的蒸饭用的低压蒸汽1958.4.26劳人锅(83)4号锅炉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蒸汽锅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报告规1958.8.1沪劳(81)锅字第2194号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蒸汽(59)沪劳炉创字第11941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自行检验管理工作的几1959.8.22点意见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59)沪劳炉字第15647号沪劳(86)锅字第1714关于当前企业锅炉检验人员1959.11.3-2号和司炉工人培训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逐步改革(60)沪劳炉创字第03914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检验制度的通知1960.3.10沪劳(86)锅字第1714-1号上海市劳动局转发第一机械(60)沪劳保字第13667号已有“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工业部和劳动部共同颁发的1960.9.27标准”JB3375-83"锅炉用的焊接钢管暂行检确良替代验标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61)沪劳保创字第13266号劳锅字(89)12号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公安部、/(61)沪公消字第358号化学工业部联合公布试行"1961.9.4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试行劳动部公布的"蒸汽锅炉安1961.9.25劳人锅(87)4号全规程"的若干具体规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开展蒸汽(61)沪劳保创字第15351号沪劳(86)锅字第1714锅炉登记工作的通知1961.10.6-1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61)沪劳保创字第18771号劳锅字(89)12号局关于各种车辆运输气瓶安/(61)沪公消字第471号全要求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61.12.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62)沪劳保创字第1524号国发(82)22号蒸汽锅炉人身和设备事故报1962.3.2告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62)沪劳保创字第3092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的通知1962.4.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62)沪劳保字第8333号沪劳(86)锅字第1714部制订的"蒸汽锅炉使用登1962.11.7-1号记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气瓶必须(62)沪劳保创字第10925号劳锅字(89)12号备戴安全帽的通知1962.12.1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63)沪劳保字第62沪劳(86)锅字第1714劳动部"对蒸汽锅炉司炉工/8333号-2号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1963.2.6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63)沪劳保字第4028号国发(82)22号劳动部公布的"蒸汽锅炉设1963.7.3备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上海市计量标准管理局、上(63)沪计标字第244号/国发(82)22号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蒸汽锅(63)沪劳保创字第385号炉、受压容器压力表使用管1963.7.10理的联合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简(63)沪劳保创字第663号劳人锅(87)4号易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1963.10.25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4)保字第5673号劳锅字(89)12号于转发一机部产品管理局、1974.8.6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对进口南斯拉夫、匈牙利氧气钢瓶质量鉴定和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4)保字第3933号劳锅字(89)12号于转发国家计委劳动局、国1974.8.6家建委建材局《关于加强玻璃钢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转沪劳革(76)/国发(82)22号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公布(75)保字第5943号试行<蒸汽锅炉、受压容器1974.4.16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沪劳革(77)保创字第11号/劳锅字(89)12号上海市轻工业局革命委员会轻革生(77)字第027号关于玻璃钢气瓶增加灌气点1977.1.29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沪劳革(77)保创字第154号沪劳(86)锅字第1714于试行《司炉工人安全技术1977.11.14-2号培训、考试和发给操作证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77)保字第5929号/国发(82)22号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沪劳革(78)加强锅炉受压容器安全工作1978.4.10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加沪劳(78)保创字第96号国发(82)22号强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管理1978.5.12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余沪劳(78)保字第2744号劳人锅(87)4号热水箱、简易蒸汽炉灶安全1978.5.24注意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从一九七沪劳(78)保创字第117号沪劳(86)锅字第1714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蒸汽锅1978.6.7-2号炉司炉工人有证操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县劳沪劳(78)郊字第6779号劳锅字(89)2号动局《关于加强蘑菇菌种消1978.9.13毒锅安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沪劳(78)锅创字第207号沪劳锅发(88)124号锅炉水处理工作的通知1978.10.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纺织沪劳(78)锅创字第231号沪劳锅发(88)124号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水处/沪纺基(78)第451号理工作的通知1978.10.2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行锅炉沪劳(79)锅创字第16号沪劳锅发(88)124号定期检验的通知1979.1.22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农业沪劳(79)郊创字第52号/劳锅字(89)2号局关于加强蘑菇菌种消毒锅沪农(79)字第44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关于限沪劳(79)锅创字第58号/劳锅字(89)12号期戴好气瓶安全帽的通知沪公(1979)59号1979.3.8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79)锅字第6971号劳锅字(89)12号总局《关于加强二氧化碳气1979.8.24瓶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沪劳(80)锅创字第100号沪劳锅发(88)124号检验工作的通知1980.5.5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80)锅字第1893号《GB1576-85低压容总局《关于贯彻〈低压锅炉1980.5.20炉水质压标准》代替水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沪劳(80)锅字第5588号劳人锅(87)4号动总局关于正式颁发〈蒸汽1980.9.23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沪劳(80)锅创字第234号/劳锅字(89)12号局关于限期戴好各类气瓶固(1980)沪公消字第190号定式安全帽的通知1980.11.10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80)锅字第8541号劳人锅(87)4号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对锅1980.12.30作压力小于1公斤力/厘米1982.8.142蒸汽锅炉制造单位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搞沪劳(83)锅创字第151号沪劳锅发(88)124号好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1983.8.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蒸压沪劳(83)锅创字第154号(81)劳总锅字7号釜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983.8.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沪劳(85)锅创字第220号劳锅字(89)2号劳动局关于实行新容器登记1985.9.27使用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沪劳(86)锅字第6566号劳锅字(89)5号人事部《锅炉产品安全质量1986.11.24沪劳锅发(90)5号监督检验试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沪劳(85)办创字第23号沪府办发(88)7号彻"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1985.1.24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几点说明》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沪劳办发(87)122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局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1987.10.12会议通过一九八八年二月一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中外合定〉中有关招用职工条款的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实施办法》的通知例》关于做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沪革知青办(78)第26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家庭困难补助工作的联合通沪劳(78)生创字第124号沪劳访发(88)94号知沪财农(78)第12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沪民社(78)字第21号/(65)国内字224号局关于做好精减回市郊农村沪劳(78)郊创字第236号沪劳访发(89)100号的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1978.11.7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精减沪劳(78)配字第8019号(65)国内字224号回外省农村的老职工生活困1978.8.1沪劳访发(89)100号难补助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知识青年上山上乡办沪革知青办(79)第34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公室、上海市劳动局、上海沪劳(79)生创字第154号/沪劳访发(88)94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25号/沪财农(1979)39号于做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民(79)社字第上海市人民政府知青办、上沪府知青办(80)第3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工(79)总生字第92号/沪劳访发(88)9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0)生创字第5号/局关于做好有子女下乡职工沪民(80)社字第1号/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财农(79)第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知青办、上沪府知青办〔1980〕第39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工(80)总生字第89号沪劳访发(88)9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0)资创字第236号局关于做好有子女下乡职工/沪民社字第63号困难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0〕第79号关于整顿有子女下乡职工困沪劳(83)青创字第85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难补助问题的通知1983.9.23沪劳访发(88)9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精减沪劳(84)社创字第144号沪劳访发(89)100号退职回农村老职工生活困难1984.7.6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清理整沪劳(85)社创字第26号沪劳(86)访创字第320号顿有子女下乡职工困难补助1985.2.4沪劳访发(89)100号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精减退沪劳(85)社创字第178号沪劳访发(89)100号职回乡老职工中年老体弱的1985.8.7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关于进一小做好精减退职回沪劳访发(87)166号沪劳访发(89)100号乡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通知1987.12.15上海市劳动局规定应征入伍(56)沪劳资王字第49488号沪府办发(85)64号职工工资支付办法56.12.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复员军人沪府发(89)42号和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工作以57.10.11沪劳资发(87)42号后工资待遇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高等学校沪劳(85)资字第7284号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58.1沪劳(85)资创字第246号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民(58)沪劳资创字第03545号沪劳(85)资字第7284号委员会人事处转发国务院人/(58)沪会人工字第79号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58.4.7后工资待遇和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在工作考察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020上海遗属补助标准
2020上海遗属补助标准2020上海遗属补助标准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及条件(二)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以及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孤身一人的,增加30%.”(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上海职工遗属补助标准
上海职工遗属补助标准
上海市职工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抚恤金、丧假工资和抚恤金等内容。
首先,对于职工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这笔补助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丧葬费用,保障遗属对职工的合适安葬。
其次,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抚恤金。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丧葬抚恤金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倍。
这笔抚恤金主要用于弥补遗属因职工死亡而导致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此外,遗属还可以享受丧假工资和抚恤金。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遗属可以享受丧假工资和抚恤金,具体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这项补助主要是为了补偿遗属因职工死亡而导致的收入减少,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
总的来说,上海市职工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这些补助标准的制定,不仅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爱和尊重。
希望上海市的职工遗属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补助,过上安稳幸福的生活。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大劳险字[1994]124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沪人社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74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826元。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赞扬。
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
最近,市领导又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关心劳动模范,特别是要照顾好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
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做好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帮助退休劳动模范解除后顾之忧。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爱,现就提高上海市退休劳模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高城镇退休劳模待遇(一)城镇退休劳模中,今年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以后由市总工会每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公布补助标准,并提供劳模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发放补助费,市财政局年底结算补助总费用。
(二)在城镇退休劳模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第五条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第六条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第七条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8.09.30•【字号】沪劳访发[88]131号•【施行日期】198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沪劳访发[88]131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中回农村的老职工,有一部分已经病故,他们的配偶不少是年老体弱,多病丧劳,无力务农,生活在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为了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现报经市政府同意,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已故精简回乡老职工的配偶,可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意见如下:一、补助对象。
仅限于已故精减回乡老职工的配偶,现无固定收入,无正常生活来源,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按月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水平,每月补助三十元。
由精简退职回乡已故老职工的配偶,向已故老职工的原精减单位提出申请,经原精减单位核实后发给。
三、经费渠道。
在现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渠道中开支。
四、步骤方法。
以上意见供内部掌握。
由原精简单位作为正常工作进行,申请一户,核查一户,批准一户,补助一户,何时批准,何时补助,不搞补发,不搞一刀切。
做好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体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对支农老职工稳定的农村,对社会的安定至关重要,因此,各主管局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各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各区、县劳动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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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
沪劳资发(87)127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工会:
为了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区和郊县的孤老、孤儿等民政救济对象,这部分人员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救济),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按职工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其中评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死亡职工遗属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但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三、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单位核实情况,按规定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五、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项目中列支。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凡在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包括合同劳保)后死亡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也可从规定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过去的不补发。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本办法,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
附: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做好对全民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遗属(即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工(86)总生字第33号文规定的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其标准为: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为26元至30元,家属居郊县农村的可低2元至3元,家属居外地城镇和农村的,一般可再低一些。
以后如遇定期补助标准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原企业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并入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支付单位。
三、原工商业者在企业公私合营后死亡的,其遗属可从《暂行办法》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转为国营企业的,在集体单位“大合作”(统一经营、集体分配,以工资作为分配形式的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等,但不包括合作小组)之后死亡的职工(含小业主),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从《暂行办法》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仍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供养直系亲属(包括独生子女)不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六、1967年1月以后进单位的临时工和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人员,不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七、原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处分的职工,经复查后作了平反决定,在平反之前死亡的,其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从《暂行办法》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对死亡职工遗属仅按规定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项,不负担其它任何费用。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如符合做家属劳保条件的,可在其他直系亲属名下享受关费医疗劳保待遇。
九、死亡职工配偶是职工的,其“固定收入”包括标准工资(含企业自费浮动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不包括奖金和各种补贴。
十、死亡职工的配偶是农民,在职工死亡当时其年老(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必须具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的配偶及符合供养条件的子女,均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配偶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子女一般也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一、死亡职工配偶或父母在农村按月享受养老生活待遇的,其养老生活待遇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部分,可由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十二、死亡职工配偶是个体户的,可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其收入情况可与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联系。
十三、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合法结婚,其配偶确系退休职工生前供养的,可以从退休职工死亡后下一个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如配偶是男的,需年满六十周岁)。
其他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如不能享受职工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也不享受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等。
十四、死亡职工退休前直系亲属不符合供养条件,而退休后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死亡当时其直系亲属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五、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死亡后,因职工本人在法律上丧失了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家属也不能享受劳保待遇,所以,本人死亡后,家属也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配偶再婚后,从其再婚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丧失被供养条件后,从其丧失被供养条件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八、对于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可采用《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卡》等形式。
十九、各企业单位对过去死亡职工的遗属,如单位中有资料可查的,应积极主动认真弄清情况,对一些确实无现成资料可查的对象,在他们主动来企业联系时,应热情接待,并通过调查核实(如查找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死亡职工档案材料等),以尽快做好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支付工作。
对于1988年底以前弄清情况的对象,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一般可以从规定执行之月起计发,1989年1月1日以后查明情况的,从查明情况之月起计发。
二十、从外省市退休回本市居住,并已办理了移地支付手续的,他们的退休
费由本市企业发给,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二十一、外省市退休职工回到本市居住,退休费是外地单位发给的或由本市代发的,不实行本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