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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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

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

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1. 引言土地出让业务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或投资者,以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行为。

土地出让业务的工作经费绩效评估是对政府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使用的资金进行评估和监控,以确保合理、高效地利用财政资金。

本文将详细介绍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的相关内容,包括目标设定、评估指标、数据采集与分析、改进措施等方面。

2. 目标设定在进行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评估之前,需要明确评估的目标。

通常情况下,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评估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务目标财务目标是评估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主要包括:•出让金收入:衡量政府从土地出让中获得的收入是否达到预期。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使用的资金是否能够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

2.2 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评估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主要包括:•出让效率:评估土地出让的速度和效率,衡量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工作效率。

•土地利用效果:评估土地出让后的利用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投资额等。

2.3 其他目标除了财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其他相关目标,如社会影响、环境保护等。

3. 评估指标为了对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进行评估,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指标。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评估指标:3.1 财务指标•出让金收入增长率:衡量政府从土地出让中获得的收入增长情况。

•资金使用效益比例:评估使用的资金与实际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3.2 绩效指标•土地出让速度:衡量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

•出让率:评估土地出让的效果,即成功出让的土地占总出让土地的比例。

•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评估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开工率、竣工率等。

3.3 其他指标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选择其他相关指标进行评估,如社会影响指标、环境保护指标等。

4. 数据采集与分析为了进行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绩效评估,需要进行数据采集与分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各级政府间如何分成?

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各级政府间如何分成?

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各级政府间如何分成?1989年,财政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凡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续期土地出让金和合同改约补偿金。

自此,1989年,土地出让金正式进入了财政收支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暂行实施办法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首先了解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经历了一个演进的过程。

1、最开始的规定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

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按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

2、而到了1992年,分成比例的收取办法改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上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自此,地方政府成为土地出让金的“主要受益者”,而土地出让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也日益密切起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政府,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

2004年6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了一份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其中有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万多亿元,其中近3年累计达9100多亿元,扣除成本后的纯收入约有1/4。

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出让金可以不交吗

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出让金可以不交吗

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出让金可以不交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买房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有些时候是由开发商先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然后住户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在分摊下来的,所以住户缴纳土地金直接面对的是开发商,那么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呢,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1、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2、土地使用税也就是土地出让金指的是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3、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

2、由于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土地出让金也不尽相同,普遍的通过招拍挂拿地的价格就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则有点类似于“税费”。

工业用地主要有涉及三项税:土地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由当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门协商,根据当地当时的土地价格进行协商议定。

3、土地税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税。

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税;以上就是关于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以及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不交的介绍了,由于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土地出让金也不尽相同,普遍的通过招拍挂拿地的价格就是土地出让金,所以土地出让金则有点类似于税费了。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平抑房价补贴支出
中心城区应从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中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
用于补贴修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耕地保护基金
土地出让收入的5%,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
耕地保护补贴按基本农田(一类耕地)360元/亩•年、一般耕地(二类耕地)270元/亩•年,拨付耕地保护账户,用于农民养老保险。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各区(市)县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
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土地收益金
中心城区按出让总收入的3%,其他区(市)县按4%计提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
Pict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43号)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
关于实施土地利用全程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58号)
合计
土地出让收入的(中心城区37% ,区(市)县46%)+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仅中心城区需计提)
Pict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法[2007]7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

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5.18•【文号】[93]财综字第46号•【施行日期】1993.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93)财综字第46号)国家审计署:你署来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收悉。

现就我部(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94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构成问题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土地出让时的交易总额,即包括地租和征地、拆迁补偿、基础设施等前期开发成本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

二、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问题9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从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土地出让业务费是以本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计算的,即:土地出让金乘以提取比例等于土地出让业务费。

三、关于上交财政收入如何确定的问题9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

是指本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9.02•【字号】京财建[1997]1294号•【施行日期】1997.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2日京财建〔1997〕1294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以下简称“业务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1993年财综字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6年1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1994年京政发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费的提取市、区县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提取并核拨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其它部门不得自行提取坐支。

财政部门按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金额的2%以内提取。

土地价款中出让金以外的其它收入不得提取业务费。

第三条业务费的核定拨付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业务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土地业务费支出计划。

财政部门应对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核定拨付,原则上按季拨付。

第四条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须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对有偿出让的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2)对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6)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费;(7)业务人员培训费;(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9)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管理人员所必要的工资和酬金;(10)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11)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土地出让计提费用明细Microsoft Word 文档

土地出让计提费用明细Microsoft Word 文档

土地出让计提费用明细级别征收部门费用名称计提依据建议省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面积*48/平方米已代政府缴纳952.52亩土地的费用2942.6736万元省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耕地开垦费耕地面积*15元/平方米已代政府缴纳952.52亩土地的费用554.8065万元省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宗提取的5%以上土地出让总收入项目规划中返迁安置房104万平方米,建议不再缴纳此项费用省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各省、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70%留市、县使用部分可与土地局沟通协调免税省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铁路建设费所计算的铁路建设费从市、县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中提取项目土地无收益,建议不缴纳此项费用市级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各区按征地片区价的15% 已代政府缴纳952.52亩土地的费用2519.5543万元市级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每亩2000元标准从城市区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已代政府缴纳952.52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建议不缴纳此项费用市级秦皇岛市政府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总额中分别提取2%的业务费与市政府领导洽谈,建议减免市级秦皇岛市政府偿债准备金凡是处置土地资产的,都需向政府缴纳市偿债准备金,标准为应缴土地出让总金额的8% 与市政府领导洽谈,建议减免1、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区财政局确定不收取(此表不体现)。

2、争取减免的费用,需协调市政府领导签字,并由市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财政局方可确认。

3、已缴纳的952.52亩土地,其中农用地799.86亩(耕地554.81亩)、建设用地32.934亩、未利用地119.727亩。

若按952.52亩土地,折抵土地单价260万元/亩,以上费用均按计提标准计入,上表中土地计提费用单价为53.91万元/亩,占总土地单价的17.17%。

土地出让成本构成明细表

土地出让成本构成明细表
0 000000
13 1
征用集休+地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被征地单位上级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
0 000000
k/ ■ k/ vz\J \J
k/ ■ k/ vz\J \J
1-3-2
委托拆迁城市居民房屋支付给区房屋拆迁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的拆迁补
0 000000
1-3-3
收购企事业单位用地支付给被收购单位的收购补偿费用
计划部门
4-5
管理费用(按照补偿费用的0.8%提取的业务费)
0.000000
4-6
审计和法律咨询费用
0.000000

其他费用
0 000000
0 000000
0 000000
0 000000
5-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核算)
0 000000
整理
5-2
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核算)
0 000000
0 000000
0 000000
0 000000
1-1-1
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现状调杳的费用
0 000000
1-1-2
区县地籍部门对所收购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审核所发生的费用
0 000000
1-1-3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权属核查和注销、登记的费用
0 000000
1.1.4
土地收购整理及出让前委托现状评估费用
0.000000
2-2
耕地开垦费
0.000000
2-3
耕地占用税
0 000000
2・4
新鱼塘建设费
0 00000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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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应提取的几项资金

土地出让应提取的几项资金

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应提取得资金:1、农土资金(国发[2004]8号)、(财综字[2004]49号)、(湘政发[2004]24号)(湘财建[2004]46号)(湘财建[2004]48号):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其中:30%上缴省,70%留市、县。

常德市本级应提农土资金=土地出让面积(㎡)×53×15% 常德市各区县应提农土资金=土地出让面积(㎡)×30元×15%2、土地收益基金(湘财综【2007】66号):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计提基数是指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以及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等各类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不属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计提基数;“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收入暂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归国有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暂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时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土地出让业务费:(财综字【1996】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经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冀财综[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2002年8月6日)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局):最近,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地收费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问题。

为了严格政策,切实纠正偏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取征地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取消征地管理费项目、减免征地管理费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业务时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不再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缴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的规定执行。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全额用于本级业务工作开展,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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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土地出让业务费
收费依据: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
使用范围:
土地管理业务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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