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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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尽管富有效率,但市场自身的运行并非完美无缺, 市场也是存在缺陷的。市场经济主要通过竞争机制发挥 作用,但竞争具有进取性与排他性,自由竞争发展到一 定阶段必然形成垄断,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第一杀手, 垄断以减少竞争者数量,直至最终消灭竞争为目的。
遏制垄断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关键。由于在典型 的市民社会中,垄断是以所有权和契约为媒介而自由形 成的,其并不能受到民商法的谴责,但依效益、公平、 自由和理性的价值标准判断,过度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 为是低效率和不公正的,其否定了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 应当予以禁止和限制。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市场不能有பைடு நூலகம்运
转的状况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情形包括公 共物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性垄断。市场 失灵从另一个层面界定了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 由于政府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得政 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如征税权、 禁止权、处罚权等。
可参考阅读书目: [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 版社1998年版 。
一些学者注意到市场存在缺陷需要政府 干预时,政府同样会存在失灵的情形。
比较明确地提出“政府失灵”的问题是公 共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该理论的杰出代表诺贝 尔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指出:“政府的缺陷 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 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 “管制失灵”。
因为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很可能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果:
一是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可能 使生产与消费之间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致使生产者投 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
二是公共产品的这种特性还极易诱发人们搭便车的 心态和行为,从而使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如灯 塔的收费),从而导致市场中的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 公共产品。
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 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
(1)市场的不完全。这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 其是自然垄断。
(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 的缺位。
(3)信息失灵。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 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一、市场缺陷的克服与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产物,其产生的
直接原因是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克服市场缺 陷所产生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需求。市场经济 是通过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资源配置并自动 达到供求平衡与协调运行的经济机制。通过市场 配置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率,平等与充分的市 场既能调节市场资源和满足市场需求,又能实现 竞争者利益与保障消费者福利,因此维护市场机 制的有效运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 与行动指引。
三是由于私权主体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 会目标而不愿提供,或者缺乏承担公共产品的实力(如 缺乏资金或者高新技术)而难以提供。由此可以得出这 样一个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必然能够产生出 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
(6)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市场运行中 极具破坏力的经济现象,它会带来生产力的巨大 破坏和资源的严重浪费,使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大为降低,从而对市场的效率形成严重的破坏。 在市场体制下,经济周期问题的存在是市场主体 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形成了一种微 观有序、宏观无序的现象。这是因为,每个市场 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任何一个 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正如经济 学家所说的,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
(5)公共产品不足。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它是指不把任何 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 育、通讯、交通、能源、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 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
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排他性,即公共产品 一旦提供,则任何人都可以享用,如果对免费享用者进 行排斥则会产生巨额成本;二是非竞争性,即同一公共 产品可以被许多人同时享用,一个主体对公共产品的消 费并不影响其他主体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
市场固有缺陷的克服有赖于市场外部力量的介入。
一些国家为防范和控制垄断所制定的法律,第一 次在民商法之外用另一种法律手段对垄断这种民 商事行为加以规制,并且没有采用民商法的自愿、 平等法则,而是使用权力直接介入的方法,如对 垄断行为直接采取司法检控手段等。
这种承载国家直接干预市场功能的法律,在一些 国家就被称为经济法。经济法第一次使用了超民 商法手段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了调整。
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一、克服市场缺陷的需要 二、国家经济职能演变的法律反映 三、中国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矛盾需要经济法调节 四、日益膨胀的政府经济权力需要经济法的钳制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法律 现象,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产物。“经济法” 的语词存在虽然较为久远,但与现代经济法的本 质存在较大的历史距离。古代社会中,法律对经 济关系的调整呈现为综合法律调整状态,国家经 济职能在法律上已有明确反映,但并不能将这些 法律反映描述为经济法。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于传流市场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结构性经济矛 盾难以为传统法律所克服,需要新的经济法部门 的调整。经济法体现了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相协 调的法律发展方向,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 自由与干预等现代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的调 整。
(4)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
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或者说它是 一种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
外部性可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负外部性是指个体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大于 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造成有损于他人的影响,如 环境污染等。正外部性是指个体成本大于社会成本,个 体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形成有利于他人 的影响,如教育、发明创造、植树造林等。 负外部性的存在往往会强化对不良行为的刺激,而正 外部性的存在则会导致对良好行为的激励不足,这两者 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