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范文.doc
外资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doc
(一)资料甲公司为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
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其中中方法人股东A公司股本200万元,外方股东B公司股本800万元。
1999年开业经营,经营期15年。
1999年、2000年、2001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75%、43%。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2001年12月31日,投资双方决定将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从事生产性业务,丙公司从事非生产性业务。
分立时,甲公司净资产1800万元,评估后净资产2100万元。
根据协议规定,分立后的乙、丙公司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变,甲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划分至乙、丙公司,分立后乙公司净资产700万元(其中资产评估增值额120万元),丙公司净资产1400万元(其中资产评估增值额180万元)。
其他有关资料(1)乙公司2002年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2)丙公司2002年实现会计利润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3)乙、丙公司对分立时资产价值变动金额采用“综合调整法”进行纳税调整;(4)分立协议规定,甲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150万元,乙公司弥补50万元,丙公司弥补100万元。
(二)要求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分析计算乙、丙公司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分立后的乙、丙公司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变,乙、丙公司仍适用中外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甲公司的分立业务应按照国税发[1997]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税法”)执行。
1.税法规定,分立后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分立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根据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及分立的涉税处理欧阳学文一、分立的定义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
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
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实务处理
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实务处理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实务处理企业分立的基本类型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9号) 。
按其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 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被分立企业失去的是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接受者是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本身不会获得转让资产标的的对价,标的资产对价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
被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不再继续存在。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实现分立的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 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
首先从大类上,我们根据被分离企业分立后是否存在将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
存续分立后" 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法律咨询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
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注:让产分股式分立的后果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股东是一致的。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注:让产赎股式分立的后果不仅是企业分家,股东也跟着分家,’一部分股东依然占有被分立企业,一部分股东占有分立企业。
解读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实务处理
依据 财 税 [0 95 20 ] 9号 文件,企 业 重
第三,分立 企 业和 被分 立 企业 在 1 2
存 续分 立 通常 采用让 产分 股 式和让 组 的税 务处 理 区分 不同条 件分 别 适用一 个 月内均不 改变原来 的实质 经营活动 ; 第四,被 分 立 企 业 股东 在 该企 业 分 产赎 股 式两 种技 术 方式。让 产分 股 式分 般 性税 务处 理规 定和特 殊性 税 务处 理规
股 东。被分 立企 业 可以继 续 存 在,也 可
股东 也跟 着分 家, 一部 分股 东依 然占有 被分 立企 业,
一
持 有股 权之间的成本确定。
部 分股 东占有分 立企 业。
新 设 分 立 通 常 采 用股 本 分 割 式分 立, 是将 公司分割组 成两 家以上新的公司,
依 据 财 税 [0 95 文 件,特 殊 分 2 0 ]9号
分 股式 分 立、让 产赎 股 式分 立 )和新 设 被分 立 企 业的全 部 股 东按原 持 股比例均 益的连续性” 具 体要同时符 合五个条件 : , 分 立 ( 本 分 割 式分 立 ) 股 。 第 一 ,企 业 分 立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业 目 衡 地 同时取 得 全 部 分 立企 业的 股 权,原
独立法 人而存在。存 续分立后,分立企 业 解 散 , 票依 法注 销。 股 的股份由被分立企 业的股东持有。新设 分 立则是将 被 分立企 业 分设 成两 个或两 个 ◎ 企业 分 立需 要解 决 的所 得税 问题
以上的企业,被分 立企业依 法注销。
来防止股东 进行实质性 的股 票股利的分 配或者 清算。
致的。
分 离出去的资 产 是否 确认 在 转 让 过 程中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第一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务: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
企业分立的涉税金额较大,涉及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股东多方的利益,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是一直以来困扰征纳双方的难点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根据分立条件的不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另一种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其中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较为复杂,现结合企业分立的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 喜客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江苏,由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分别占70%和30%的股份。
为满足扩大经营的需要,2009年11月喜客来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成立美滋餐饮有限公司。
分立基准日,喜客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此外公司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360万元。
喜客来公司剥离的净资产中,资产的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剥离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剥离净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300万元的减资手续。
美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并确认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美滋公司分别向乐登酒店和悦君酒店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适用条件的判断 关于本案例是否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在符合重组业务特殊性处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二是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三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分立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07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公允计算
特性性税务处理以原来计算
综上,如果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当时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在新成立分立企业股权再行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相对低,转让收入会提高,因此,只是递延纳税。
(五)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
(七)印花税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解读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实务处理
解读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实务处理特殊分立业务的所得税操作实务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分立需要进行如下所得税处理:(一)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例题淮安公司由5个投资者(甲、乙、丙、丁、戊)分别投资200万元,各占股份的20%,共计1000万元组成。
2007年该公司有亏损100万元未在税前弥补。
2008年1月该公司决定分立成为两个公司,分立时资产负债情况(假定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淮安公司分立出去成立宿迁公司的资产;淮安公司所保留的资产与负债;假设淮安公司还继续经营,此分立为存续分立,如果淮安公司不继续经营,而将所余资产与负债另成立一个淮海公司则为新设分立。
经过了解,本次分拆出去的宿迁公司实际上是原淮安公司的软件分公司,分立的目的是为了以此软件业务为基础,组建新的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可以认为企业分立不具有避税目的,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如果宿迁公司支付给淮安公司股东的是宿迁公司100%的股份,没有非股权支付额,在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则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按照特殊分立处理时,宿迁公司在分立中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以淮安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即本例中的账面价值确定,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和450万元。
淮安公司在分立业务中,不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二)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在例题中,分立给宿迁公司的有关资产由宿迁公司继续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如果有关资产享受投资抵免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由分立企业宿迁公司继承。
(三)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这种按照比例分配亏损额的方法被称为“资产比较测试”。
从法理上讲,在企业分立交易中,亏损的结转应该与经营资产的转让相联系。
例如,在例题中,假定淮安公司继续原有的基本经营活动,而宿迁公司得到资产后从事其他完全不同的经营活动,此时淮安公司的分立前亏损不能分配给宿迁公司。
财税实务: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的思想主体体现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案例
华达有限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该公司2002年度年应纳税所得为12万元(适用税率为33%)。
应纳所得税额为:12万元×33%=3.96万元。
2003年初,该公司决策层在本年度的销售规模不会有太大的增长。
而公司内部有两个部门,一个是为公司生产配件半成品的部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另一个是产
成品部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
由于原材料及成品价格在2003年
度将不会有较大的改变,故决策层决定2003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仍为2002年全年应纳税额,该公司新任财务总监提出异议,他认为有更好的办法可以使得企业降低当年的应纳税额,减少税负。
公司决策层听取并采纳了他的意见。
分立之后,甲、乙两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
其中甲企业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27%=2.43万元;乙企业适用率为18%,应纳所得税
额3万元×18%=0.54万元,甲、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2.97万元,较分立前节税0.99万元。
在随后的税收稽查中,税务人员并没有发现任何逃避纳税义务的违
法行为。
点评。
财税实务企业分立业务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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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企业分立业务的税收处理
企业分立以原有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划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按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的对价方式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相结合。
笔者一一探讨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处理。
流转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2011年第51号和2013年第66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对如何掌握“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未作规定。
笔者建议将“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明确为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也不发生变动。
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分立业务可以根据不同条件,。
企业分立业务的税收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分立业务的税收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分立以原有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划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按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的对价方式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相结合。
笔者一一探讨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处理。
流转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2011年第51号和2013年第66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对如何掌握“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未作规定。
笔者建议将“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明确为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也不发生变动。
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分立业务可以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为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一些企业往往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做文章,实务中应当严格执行其标准。
企业如果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分立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后期经营时会相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处理税法对自然人股东在分立时取得新设企业的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精神,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是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00%,且该自然人股东在新设企业中股权比例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则该自然人股东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作为新设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暂不确认分立过程中的个人所得。
企业分立的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分立的税务如何处理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源自《中国税务报》 2009.11.02 赵国庆,江霞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水泥生产及销售业务,拥有新型干法水泥资产、立窑水泥资产和水泥业务的相关资产,注册资本500万元。
该公司共有31名股东,其中1名企业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0%,其他30%的股份由30位自然人平均持有。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2009年5月,A公司准备将新型干法水泥的相关资产分立后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和一家大型央企水泥企业合资经营。
截至2008年底,A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为50万元。
A公司分立前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162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80万元。
该公司自成立后未进行过增资和股息分配。
根据分立协议,A公司将下列资产、负债经评估后分立成立B企业,同时将100名员工划归B企业(表见文尾)。
A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减资手续,并按2∶1的比例等比例缩股,即原股东持有2股,缩股后变为持有A公司1股。
分立的新企业B的注册资本为1170万元,股东结构维持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其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5个条件。
同时,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兰相洁【摘要】问:我集团公司出于整体经济利益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将甲运输分公司分立成为全资子公司,使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将乙安装分公司与另两家企业的安装分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建筑安装企业.已知甲分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现金200万元、运输车辆400万元、房产40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其中现金200万元、运输车辆350万元、房产650万元;非货币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30万元,其中运输车辆380万元、房产450万元.乙分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其中现金380万元、存货50万元、施工设备2000万元、房产107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其中现金380万元、存货80万元、施工设备1800万元、房产3240万元;非货币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450万元,其中存货50万元、施工设备2200万元、房产为2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新成立的运输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全部由我公司出资;而新成立的建筑安装公司注册资本为13750万元,我公司本应当按照乙公司资产公允价值取得股权40%,但是由于另一家企业要求对新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因而只同意我公司占股30%,其余的部分以现金1375万元支付.请问:对于此次分立,我公司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2页(P22-23)【关键词】分立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建筑安装企业;资产公允价值;非货币资产;公司注册资本;集团公司【作者】兰相洁【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集团公司出于整体经济利益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将甲运输分公司分立成为全资子公司,使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将乙安装分公司与另两家企业的安装分公司合并为一家新的建筑安装企业。
已知甲分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现金200万元、运输车辆400万元、房产40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其中现金200万元、运输车辆350万元、房产650万元;非货币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30万元,其中运输车辆380万元、房产450万元。
公司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公司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企业根据经营战略或经营管理的需要,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改组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对外投资等等。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需经清算程序。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继承。
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一种法律形式持续着企业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将公司分立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说明如下:一、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分立公司从被分立企业中派生出来,在工商登记时是按新设公司处理的(但税法不作为新设公司处理),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评估价)入账。
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符合特殊重组(免税改组)的条件,应以原历史成本为原则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按照账面原价计提折旧,按照计税基础计算税法折旧,每一纳税年度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金额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应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将来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照计税成本扣除。
二、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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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
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2004年12月20日,甲公司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股权总成本3000万元。
甲公司将其总资产的20%分离转让给乙公司、15%转让给丙公司。
与分离出去的资产相关的负债确定为甲公司负债总额的40%,该部分负债由乙i丙两公司相应承担。
分立时,甲公司取得乙、丙公司股权的票面价值分别为1400万元和1000万元。
试确定分立后甲公司原股权及新取得的股权的总成本。
(1)甲公司分离出去的净资产额=8000×(20%+15%)一2000×40%=2000(万元)
(2)甲公司分立时的全部净资产额=8000—2000=6000(万元)
(3)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2000÷6000=1/3
(4)原股权成本调整后=3000×(1—1/3)=2000(万元)
取得的新股权成本=3000×1/3=lOOO(万元)
上述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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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除尘控制方案,确定排风量的主要内容包括( )
A.确定尘源控制方案或集气罩的形式和结构
B.确定除尘系统的形式
C.确定除尘器的形式和型号
D.确定抽风量和装置的处理风量
标准答案:a, d
2、下列属于除尘系统形式的是( )
A.就地是除尘系统
C.集中式除尘系统
标准答案:a, b, c
3、如何确定处理风量,选择除尘器的内容包括( )
A.确定尘源控制方案
B.确定除尘器的形式和型号
C.确定排灰输灰的方式和能力
D.确定除尘系统的形式
标准答案:b, c
4、下列属于选择风机和电机所必须的是( )
A.确定除尘系统的调节方式
B.确定风机和电机的形式和型号
C.确定管路的布置和走向
D.对电机功率进行校核标准答案:a, b, d
5、下列属于设计除尘系统中辅助设计内容的是( )
A.排灰输灰的设计
B.消防设计
C.暖通空调和给水排水设计
D.工程技术经济评价标准答案:a, b, c, d
6、已知某除尘器的处理风量为1.5 m3/s,除尘器人口粉尘量为15.0 g/s,除尘器效率为98%,若不考虑系统漏风,经该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排放浓度是
( )
A.100 mg/m3
B.150 s/m3
C.200 mg/m3
D.300 mg/m3标准答案:c
7、一般粉尘的比电阻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
A.高温时以表面导电机制为主
B.低温时以容积导电机制为主
C.高温范围内,粉尘的比电阻随温度的升高而降低
D.在中间温度范围内,粉尘的比电阻达到最小值
标准答案:c
8、粒子荷电有两种不同的机制:一种是由于在电场中沿电力线运动的离子
或电子与粉尘颗粒,使其荷电,称为( )
A.摩擦荷电
B.扩散荷电
C.布朗荷电
D.电场荷电标准答案:d
9、下列关于起始电晕电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当供电压超过起始电晕电压,集尘极附近的电场加强,电晕极电场减弱
B.电晕线越细,电晕起始电压越高
C.气体压力升高,起始电晕电压增高
D.气体温度降低,起始电晕电压增高
标准答案:b
10、当尘粒直径为2~50 pm时,下列关于电除尘器中荷电粒子的驱进速度
说法中正确的是()
A.荷电粒子的荷电量越少,驱进速度越大
B.荷电粒于直径越大,驱进速度越大
C.集尘场强越小,驱进速度越大
D.气体轴度值越大,驱进速度越大
标准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