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价值观.
法学职业价值观
法学职业价值观
法学职业的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正义与公正:法学职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追求正义与公正。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 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法学职业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尊重法律,遵循法律程序,推动法治的实施和发展。
3. 专业精神:法学职业要求具备高度的专业精神。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社会责任:法学职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5. 诚信与道德:诚信和道德是法学职业的基本要求。
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保持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为个人私利而偏离职业操守。
6. 保密与隐私:法学职业涉及到许多敏感信息,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总之,法学职业的价值观强调正义、公正、法治、专业精神、社会责任、诚信和道德等方面,这些价值观指导着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的行为,推动着社会的法治建设和进步。
律师的价值观
律师的价值观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律师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责任。
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更是要秉持一定的价值观,以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
以下是律师的价值观的几个重要方面。
1. 专业道德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应该始终遵循专业道德规范。
这包括保守客户的秘密,尊重客户的意愿,并且在代理客户时坚守客观、中立和公正的原则。
律师还应该遵循法律职业的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和诚信。
2. 公正正义律师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者,应该始终追求公正和正义。
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应该坚守法律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律师应该尽力维护客户的权益,但也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
在处理与他人的争议时,律师应该注重平等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诚信正直律师应该以诚信和正直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和客户。
律师应该如实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律师还应该遵守与客户之间的承诺,并且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
在与法庭、其他律师和公众交往时,律师应该保持诚实和正直的态度,不得虚假陈述或误导他人。
4. 社会责任律师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
律师应该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还应该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应该积极参与法律改革和司法改革,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5. 持续学习律师的职业要求不仅仅是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律师应该关注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律师还应该关注国内外法律事务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知识交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以上是律师的价值观的几个重要方面。
律师应该始终坚守专业道德,追求公正和正义,以诚信和正直的态度对待工作和客户,担负起社会责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
只有秉持这些价值观,律师才能真正成为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价值
自近代社会诉讼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后,程序的意义和价值问题就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不少法哲学学者开始以价值研究为中心构筑自己的法律学说。
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个普遍现象。
我国传统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
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然而在理论和观念上,程序的意义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轻视程序的制约机制,不按程序办事已成为实践中的恶习,直到现在,“重实体轻程序”仍然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
1991年民事诉讼法尽管完善了某些程序保障机制,如管辖异议,扩大上诉裁定的范围等,然而新法典仍流露出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忽视,归结起来就是缺乏对程序内在价值的认识。
因此,有必要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程序价值,这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外在价值)。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性或者内在价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益1.程序自由价值。
主要表现为:(1)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压制和侵犯。
(2)保障程序主体选择的自由,如撤销诉讼、和解等。
2.程序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什么是公正,如何界定其标准,有一个发展过程,即从最低限度标准到由无偏见法官审判、公开防御、程序公开等具体的公正标准。
这些标准是:(1)法官中立原则。
其内容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中立原则不能等同于消极原则。
这在英美对抗制与大陆法的审理制中有不同表现。
(2)当事人平等原则。
即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3)程序参与原则。
其内容是:参与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为。
必须具有参与机会,如影响诉讼过程的重要活动,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活动。
(4)程序公开原则。
即公开审判。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法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正义
法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正义公平和正义是法学领域中常被讨论的重要议题。
在法学视角下,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制度中非常关键的价值观。
公平与正义的达成不仅对于司法系统的正当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平与正义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以及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一、公平与正义的概念公平与正义是广义上的概念,其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而不断变化。
在法学领域中,公平与正义主要指的是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公平强调的是各方在交往中应平等地获得利益和权利,而正义强调的是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正。
二、公平与正义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它要求法律对于各个人群体一视同仁,不因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而做出不公平的区别对待。
法律平等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法律公正原则法律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所有人都应公正无私地执行。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正地运用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能够获得公正的裁决。
通过公正的司法实践,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
三、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保障1. 法律的完备性法律的完备性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基础,法律应该健全完备,涵盖各个方面的社会问题。
只有当法律完备时,才能够为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2. 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法律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即法律应该向公众公示,人们可以事先了解到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的规定,以便人们在行为时合法合规。
透明的法律能够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众的利益。
3. 司法独立和公正司法机关在法律实践中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干扰。
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能够保证公众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依法行政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该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行使权力。
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指法律在制定、实施和解释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核心价值观和原则。
法律的基本精神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人民权益。
本文将对法律的基本精神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公正和公平。
公正是法律的根本价值观,即法律对待每个人都应平等和公正。
不论社会地位、财富、性别、种族等背景,所有人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法律的基本精神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权益。
其次,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治和合法性。
法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治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并以法律为依据。
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每项法律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再次,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人权和个人自由。
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人权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地位,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另外,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责任和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了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促使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基本精神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以负责任的方式行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并为社会的利益作出贡献。
公共利益是法律实施的指导原则,即法律必须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
此外,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解决争议和维持秩序。
法律作为一种有序的规则体系,提供了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规则和程序。
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人道主义和追求公益。
法律的目标是保护和促进人类福祉。
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考虑到人类的尊严和幸福,以及社会的持续发展。
总之,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公正、公平、法治、合法性、人权、个人自由、责任、公共利益、解决争议和维持秩序、人道主义和追求公益。
这些基本精神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为社会提供了秩序和稳定。
只有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法律的四个层次
法律的四个层次法律是指国家根据其法律形成的一整套规范,用于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行为准则,还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法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有着不同的层次,随着层次的增加,法律的范围和影响力也逐渐扩大。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四个层次,并说明它们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第一层次: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第一层次是指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法律的根本基础,体现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例如,公正、平等、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等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这些原则往往通过宪法或类似的法律文件得到明确定义和保护。
法律的第一层次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公正和公平性,为其他层次的法律提供了指导和约束。
第二层次:法律的法规法律的第二层次是指法律的法规。
法规是由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制定的具体规则和条款。
它们被用来指导和管理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规可以覆盖各个领域,如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法规的制定过程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规的存在和执行保证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同时也保护了个人和社会的权益。
第三层次:法律的裁判权和判例法律的第三层次是指法律的裁判权和判例。
裁判权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
判例则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判权和判例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为特定案件提供了解决方案,还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指导作用。
通过法院的审判,法律的第三层次在实践中得以体现,也为其他层次的法律提供了实际应用的范例。
第四层次: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法律的第四层次是指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或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相关措施的实施。
监督则是指对法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是法律体系的最终环节,它们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服务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与职业道德
法律服务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与职业道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服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还是在法律咨询中为客户提供帮助,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担负着维护正义和公正的责任。
为了确保其工作的高效和可靠性,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秉持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的标准。
一、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指指导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为和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这些价值观体现了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并确保其与社会道德价值观一致。
下面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核心价值观:1. 公正和平等公正和平等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石。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地处理案件,并确保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平等受到对待。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背景如何,他们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诚实和诚信诚实和诚信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必备品质。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始终如实呈现事实,并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应当坦诚地与客户沟通,并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尊重和保密尊重和保密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循的原则。
他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保护他们的隐私,并妥善处理他们的个人信息。
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确保客户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是保密的,并恪守职业保密义务。
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职业生涯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这些道德规范确保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形象和工作质量。
以下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的一些职业道德:1. 尊重法律和法庭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并遵守法律和法庭的规定。
他们应该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庭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工作。
2. 专业素养和知识更新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保持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该了解最新的法律发展和实践要求,并在工作中应用这些知识。
3. 公正处理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公正地处理案件,并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他们应该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决策,并遵循法庭的指示。
4. 职业操守和廉洁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廉洁行为。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它涵盖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在构建和应用法律制度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理论。
法学的价值观是指法律领域中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理念。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行为的原则。
法治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
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共利益,并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审核和执行。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公众参与决策和制度稳定的重要基石。
3. 平等原则:法学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特征。
平等原则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
4.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原理,它要求个人在法律框架内享有自由和权利。
自由原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个人尊严和人权的基础。
5.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学中的核心原理,要求法律和司法系统在公正、中立和无偏见的基础上行使职权。
公正原则是确保法律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的基础。
二、法学的价值观1. 正义:正义是法学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司法制度在处理冲突和纠纷时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民幸福。
2. 人权:人权是法学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它认为每个人都有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尊严等。
法学通过保护和维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幸福。
3. 自由:自由是法学中的重要价值观,它认为个人在法律框架内应享有自由和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等。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个人发展的保障。
4.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法学的基本价值观,它强调法律和法律制度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有效治理。
检察院规章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检察院规章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检察院规章制度的核心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富有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的价值观念体系,包括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
在检察院的规章制度中,应当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思维:检察院规章制度要坚持法治思维,以宪法法律为根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行使职权,保障公正的司法活动。
2. 公正执法: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要确保公正执法,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偏袒任何一方,坚决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服务人民: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要注重服务人民,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提供司法保障。
4. 实事求是: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客观、精确的数据和事实为基础,科学决策,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5. 践行廉洁: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要倡导廉洁自律,坚决反对腐败现象,确保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保证公正执法。
总之,检察院规章制度应当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民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
法律程序名词解释
法律程序名词解释1. 法律程序概念法律程序概念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程序,来解决法律纠纷或者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方式。
它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和解等多种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程序来实现不同的法律目的。
法律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
2. 法律程序的类型2. 法律程序的类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的审理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当嫌疑人涉嫌犯有刑事罪行时,通过法院的审理以判决其有无犯罪的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或者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通过法院的审理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机构的审理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
调解: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调解人的协调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机构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
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
3. 法律程序的实施法律程序的实施是指在某个法律程序中,法律要求的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实施。
实施法律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规定得到遵守,以及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实施法律程序的方式可以通过监督、执行、监管和监测等方式来实现。
监督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执行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根据法律程序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监管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管理。
监测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法律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
实施法律程序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宣传、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来实现。
宣传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法律程序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宣传,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识。
培训是指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法律程序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培训,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能力。
法律程序价值观(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法律程序价值观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2-3在谋求法律现代化的努力中,我国终于醒悟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因此而兴起了法律程序革新的浪潮。
庭审制度的改革方兴未艾,尤其刑事诉讼程序偏向于保护被告人权的改革令举世瞩目。
《行政诉讼法》的通过与实施第一次输入了行政行为也要遵守正当程序的观念,它直接导引了以后几个重要法律的问世,并且已经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法律程序的变革同时也是价值观的转变、新型话语的移植与创生。
近年来我国时有新作论及法律程序的价值,本文亦试图为此工程添引一砖石。
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作为达求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德性。
因此,评价某种法律程序有两条标准:一是“结果有效性”(good result efficacy ),二是“过程价值有效性”(process value efficacy)[1]。
偏重前者的观点可简单称为程序工具主义,偏重后者的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一、结果好什么都好:程序工具主义现代社会,尤其是1970年代以前,不管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动世界都过于强调结果,而把程序纯粹看成实现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
边沁是这一派的鼻祖,他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进而指出:“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2]这里,边沁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adjective law),因为在他看来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就像一个形容词不能离开它所修饰的名词一样。
实体法的好坏可以用功利原则即总体福利来衡量,但是司法程序只能根据它实施实体法的成败来衡量,从而间接地根据制度的功利结果来衡量。
这样,在程序的有效性与整个法律的功利这个根本结果之间就可能出现不一致。
如果实体法违背了功利原则,那么不折不扣的执行只能使整个法律制度更加远离功利目标。
法理学价值位阶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理学的研究中,价值位阶问题是一个核心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法理学价值位阶顺序,分析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二、法理学价值位阶的概念法理学价值位阶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法理学所关注的价值观念及其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层次结构。
这种层次结构反映了法理学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
法理学价值位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价值观念。
2. 法律制度价值:包括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程序等价值观念。
3. 法律思想价值: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价值观念。
三、法理学价值位阶顺序1. 法律价值(1)正义:正义是法理学价值位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正义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要求法律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矛盾和纠纷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自由:自由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自由既包括个人自由,也包括社会自由。
(3)平等:平等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效率:效率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是指法律在实现正义、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高的效率达到法律目的。
2. 法律制度价值(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3)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保证法律公正、公平、公开地实施。
3. 法律思想价值(1)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础,是指人们对法律本质、功能、价值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
2010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10年8月5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下来了。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
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此外,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公正、廉洁、为民”也是人民法庭庭训。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同样面临着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司法核心价值就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对价值观的认识不够统一,没有构建适用于司法队伍自身建设的价值体系。
在没有核心价值观充实的情况下,法官精神就像缺了主心骨。
法院文化也由各种不同版本的行为准则、作风、口号性语录杂糅一起,它们各取所需,却始终没有汇入主流。
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
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形成共有的精神,形成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核心价值观[1]。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司法实践课题,也是一个大的法学理论问题。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同时,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对广大干警起到“方向盘”和“稳定器”的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明确是非荣辱界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促进人格品质和理论素养的升华,全面有效地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2]。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化与价值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文化与价值观司法部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部门,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其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应当秉持一定的工作文化和价值观,以确保司法部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一、工作文化1. 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唯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够保证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底线,并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2. 尊重法律与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高度尊重法律与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司法规定履行职务。
在办案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公正的原则,遵循法治精神,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独立自主: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独立自主的工作精神。
他们需要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只按照法律与法规办事,以免干扰公正的司法程序。
4. 保守机密性:司法部工作人员具有处理敏感信息的职责,他们需要具备保守机密性的工作文化。
保护案件信息的机密性,确保案件的隐私不被泄露,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守的原则。
二、价值观1. 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公正的价值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在司法过程中,他们应当始终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案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2. 独立: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独立的价值观,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他们需要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只按照法律和专业知识来决策,并坚持自己的意见,不随波逐流。
3. 责任心: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时刻明确自己的职责与角色,积极主动地履行工作职责。
他们要保持敬业精神,将人民的利益置于首位,为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尽心尽力。
4. 专业精神: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
他们需要不断学习、研究法律,在案件处理中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和判断,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程序法治主义的理路与纲领_范文模板及概述
程序法治主义的理路与纲领范文模板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程序法治主义是指在法治的基础上,强调注重程序规范、程序正义和程序保障的一种理论和实践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程序法治主义则进一步强调了合法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以确保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确保公正和透明。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首先介绍程式法治主义的理路(第2部分),包括定义与概念、发展历程以及核心原则与价值观;接着探讨程式法治主义的纲领(第3部分),包括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然后探讨在实践中面临的应用与挑战(第4部分),包括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问题、行政诉讼中的程序保障问题以及民事诉讼中效率与公正之争;最后给出结论并展望未来(第5部分)。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程序法治主义理论的内涵与发展,并分析其应用背景及面临的挑战。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程序法治主义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能够为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最终目标是推动法治进程,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
2. 程序法治主义的理路2.1 定义与概念程序法治主义是一种法治理论,主张在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方的权利,确保程序正义得到有效实现。
其核心思想是以程序为基础进行司法决策和法律实施,充分保障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2.2 发展历程程序法治主义起源于西方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兴起并发展壮大。
其初衷是为了解决传统上裁判人员滥用权力、不公平审判等问题,倡导通过规定明确而细致的程序规则来确保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中国,程序法治主义也有着深远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重视加强民主监督和司法体制改革。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对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下,中国对程序法治主义的理念逐渐引入,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其职业发展和社会责任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以帮助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1.坚守诚信原则: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诚信是必不可少的品质。
他们应该始终保持真实、公正和透明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做任何损害客户或公众利益的行为。
2.强调社会责任:律师不仅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也是社会的一员。
他们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正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3.追求卓越品质:律师应该追求卓越的法律服务品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同时,他们也应该注重工作质量的细节,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4.维护客户利益: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客户进行法律维权,他们应该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重,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案件时,律师应该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5.保持独立客观:律师应该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压力或利益诱惑的影响。
他们应该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客户提供客观中立的法律意见。
6.尊重同行和司法机关:律师与同行、司法机关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协作配合。
他们应该遵守律师行业的规则和司法程序,维护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形象和声誉。
7.坚持依法维权:律师在维护客户权益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依法维权的原则。
他们应该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目的。
总之,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其职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
通过坚守诚信原则、强调社会责任、追求卓越品质、维护客户利益、保持独立客观、尊重同行和司法机关以及坚持依法维权等方面的努力,律师可以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指法律的根本属性和宗旨,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被认为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内涵与特征1. 公平:公平是法律公正的表现,指的是法律对于每个人都平等适用,不分贵贱、优劣、强弱。
它要求法律将每个人都视为平等的主体,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2. 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指的是法律以公正为原则,保障社会的公平秩序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法律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观念,制定出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实现正义的审判与裁决。
二、法律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基础。
只有在公平的法律框架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才能得到公正调和和解决,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2.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侵犯。
它赋予了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维护,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法律待遇。
3. 增强社会和谐: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强调社会成员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公民在法律框架下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有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4. 坚持法治原则: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使得法律成为一切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三、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途径1. 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通过立法的方式拟定出符合公平和正义要求的法律规范。
2. 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机关应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程序的公正规范,有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3. 公众参与的促进: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通过民主参与、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
法律行业资料分享最佳律师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法律行业资料分享最佳律师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法律行业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承担着维护公正和公平的重要责任。
律师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于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最佳律师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探讨如何将这些准则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一、专业精神的价值观专业精神是最佳律师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律师应该以高度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来处理每一个案件。
他们应该尽职尽责,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
此外,最佳律师应该对法律的精湛知识和技能保持持续的学习和更新,以满足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二、客户第一的行为准则最佳律师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将客户的需求和利益置于最高位置。
他们应该听取客户的意见和需求,并为客户提供最贴合其利益的法律建议。
律师应该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尽可能及时地回应客户的问题和关切。
此外,最佳律师应该保护客户的权益,确保客户在法律事务中获得公正对待。
三、诚信和保密的原则最佳律师应该以诚实和诚信为基本原则。
他们应该遵守道德规范,始终如一地以诚实和公正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往。
律师应该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严守职业保密,不泄露与客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此外,最佳律师还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四、社会责任的承担最佳律师不仅要履行与客户相关的职责,还要承担社会责任。
他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应该关注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并促进法治的发展。
最佳律师还应该倡导并遵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团队合作的精神最佳律师应该具备卓越的团队合作能力。
他们应该能够与其他律师、法律助理和相关人员紧密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律师应该尊重团队成员的见解和贡献,并乐于分享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团队合作的精神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全面和综合的法律服务。
结论最佳律师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
通过秉持专业精神、以客户为先、诚信保密、承担社会责任和倡导团队合作的原则,律师可以在法律行业中脱颖而出,并取得良好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公平正义制度
公平正义制度概述公平正义制度是指一种基于公正和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旨在确保社会中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以及受到公正的对待。
公平正义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基石,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信任,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背景公平正义制度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代,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它逐渐演变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和改进。
公平正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权利保护、程序公正和信息公开等。
公正是公平正义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公正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不受特殊利益群体或个人的影响,而是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公众利益。
平等是公平正义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每个人都受到同样的对待和保护,无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特征。
平等的原则是构建公平正义制度的基石,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权利保护是公平正义制度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和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确保公平正义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它们保障了每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
程序公正是公平正义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程序公正要求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定,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包括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等。
信息公开也是公平正义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以透明的方式制定和执行,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信息公开确保公平正义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参与度。
案例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公平正义制度。
例如,在美国,公平正义制度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透明的法律程序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受到对待。
在加拿大,公平正义制度在制定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以确保公正的审判和平等的对待。
在国际层面上,公平正义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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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价值观在谋求法律现代化的努力中,我国终于醒悟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因此而兴起了法律程序革新的浪潮。
庭审制度的改革方兴未艾,尤其刑事诉讼程序偏向于保护被告人权的改革令举世瞩目。
《行政诉讼法》的通过与实施第一次输入了行政行为也要遵守正当程序的观念,它直接导引了以后几个重要法律的问世,并且已经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法律程序的变革同时也是价值观的转变、新型话语的移植与创生。
近年来我国时有新作论及法律程序的价值,本文亦试图为此工程添引一砖石。
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作为达求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德性。
因此,评价某种法律程序有两条标准:一是“结果有效性”(goodresultefficacy),二是“过程价值有效性”(processvalueefficacy)〔1〕。
偏重前者的观点可简单称为程序工具主义,偏重后者的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一、结果好什么都好:程序工具主义现代社会,尤其是1970年代以前,不管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动世界都过于强调结果,而把程序纯粹看成实现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
边沁是这一派的鼻祖,他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进而指出:“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2〕这里,边沁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adjectivelaw),因为在他看来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就像一个形容词不能离开它所修饰的名词一样。
实体法的好坏可以用功利原则即总体福利来衡量,但是司法程序只能根据它实施实体法的成败来衡量,从而间接地根据制度的功利结果来衡量。
这样,在程序的有效性与整个法律的功利这个根本结果之间就可能出现不一致。
如果实体法违背了功利原则,那么不折不扣的执行只能使整个法律制度更加远离功利目标。
一般的程序工具主义论者往往忽略程序法与实体法所服务的社会总体福利之间的沟壑而从整体上把程序法看成实现某种功利结果的制度手段。
评价一种法律程序规则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比如,惩治犯罪不力就证明刑事审判程序差(badness),反之就证明刑事审判程序好(goodness)。
这里的“结果”包括哪些价值呢?或者说,法律程序有哪些实体的价值目标呢?有人从争议解决程序角度把“结果”简单地归类为两项-真实与正义。
〔3〕在一个极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合,两方的争议只是认知冲突,各人的目的都是要找出对共同利益有利的解决办法。
举一个非法律争议的例子来说,迷失在森林中的人群争执沿哪条路可以走出森林,彼此间只有认知上的冲突没有利益矛盾。
争议解决程序的目的是找到“真实的”、科学上能有效成立的结果。
立法决策、行政决策有些情况下就是通过论证达成科学的结论。
与这种认知矛盾相对的是另一个极端,当事人彼此的利益针锋相对,某种特定的解决方式会使一方的利益最大化,但却以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
对于这类情况下争议解决方式的检验标准不是“正确”与“不正确”,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这类争议解决的目标就被概括为“正义”(Justice)。
法律争议多属于这类性质,民商法争议尤其典型,比如离婚析产、人身伤害赔偿。
当然,很多情况下,利益之争与认知矛盾交织在一起,这称为“混合型”争议。
人们通常说现代行政管理技术性强,这就是说,行政决策除了法律因素外还有一些复杂的技术因素。
其检验标准与司法审判不同,不是单一的合法性,还有一个科学合理性。
以上所说“真实性”与“正义”是从实体结果上而言,根据这种理论,程序规则的设计应当按照目标而定。
如果目标是要获得真实性,科学的真理只能通过不断的实验才能证明,在法律程序上应当给争议程序的第三者-裁判者-更多的“决定控制权”(decisioncontrol)和一定的程序控制权(processcontrol);如果目标是“分配正义”,最有效的程序是把过程控制权交给争议当事人。
对于那些混合型争议,应当分阶段设定不同的程序,比如是否在旅游地区建设一个大型水利工程,关于事实调查最好由科学、技术专家主持听证,关于不同利益主张的听证由政府官员主持。
二、意义在于过程之中:程序本位价值论是不是产生良好结果的法律程序就一定是可以接受的呢?换句话说,结果有效性是不是法律程序作为程序的唯一价值呢?答曰否。
比如,刑讯逼供可能取得证据,对查明案件具有充分的“结果有效性”,但谁也不能否认非人道的程序是不可接受的。
为此,我们必须关心程序的德性。
对程序价值的研究有助于完整地理解法治原则,理解法的本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专横破坏国法”,强调程序价值有针砭时弊之意义。
所谓过程价值(processvalue)是相对于结果价值而言的,也就是在独立的意义上评价法的过程。
如果套用LonL.Fuller关于法的道德属性的分析用语-内在道德属性〔4〕一词,作者认为程序的德性是使法律程序成为可能、与人性相一致从而为人所尊重所接受的那些品质。
这一界定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
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与制度要求。
形式公正从形式公正这个意义上说,以下因素是必不可缺的:(1)程序法治。
程序法治即程序合法性,指的是必须有一套规则,不能给官员过大的裁量权,而且必须有机制保证官员在规则的范围内活动。
对于当事人来说,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预见后面的过程与未来结果的一个依据,也是规划下一步行动的指针。
(2)透明。
一切肮脏的事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完成的。
辩明是非,追求正义的法律过程必须是透明的。
秘密审判在当代已成为反人道的法律程序,黑厢操作越来越多地被现代行政国的行政程序法所抨击和克服。
(3)中立。
一般指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裁判者不能有所偏倚,而且须让人看上去不会偏倚,因此,“利益无涉”成了审讯官资格的普遍限制,回避是民诉、刑诉与行政诉讼中普通确认的诉讼原则,正规的行政裁决也引入了这一原则。
从宪法的角度说,中立也意味着裁判者独立于其它的机构,在西方一般称司法独立,在我国称审判独立。
(4)听取相对方意见。
这也称为相对人的防卫权。
正当法律过程的内涵虽然很难揭示完整,但是不告知相对人、不允许相对人辩护的程序显然是不适当(due)的。
虽然不能要求法官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去裁判,但听取意见乃是公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形式要件。
据称,在西方,这一原则可追溯至伊甸园。
上帝在对亚当与夏娃作出处理前还征询过他们的意见。
(5)合理性(rationality)。
作为程序品质的合理性与判决的实体合理性(reasonableness)不同,它指的是,法律的推理过程的逻辑整合性(logicalintegrity)、各项程序制度对非理性因素的排它性。
法律程序规则本质上无非是逻辑与常识的准则,是法庭上健全推理的技术。
〔5〕诉讼中的先定后审不能被接受〔6〕,一个重要的理由就因为这种做法违背逻辑。
神明裁判、决斗在现代文明社会也被认为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程序,因此被禁废。
说明决定的理由(reason-giving)是裁决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一方面因为它证明决定的实质合理性,从而加强了决定的说服力(Persuasiveness),另一方面因为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的决定在形式上也是非理性的。
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说,法律过程的可以计算的理性功能的发挥是中国经济向理性化经营发展的本质要求。
尊严本位程序价值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树立起“理性的人”,把人的尊严奉为至上。
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
美国WilliamBrennan法官曾在Paulv.Davis一案中说,“我一直认为法院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
从人的主体性与目的性这个根本命题我们可以推演出法律程序应当遵奉的一些价值。
〔7〕(1)参与。
民主社会法律程序的共同点之一是给公民分配各种各样的参与角色,比如投票选举、议会走廊游说。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都有被告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参与不仅有助于选出合格领导、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个人的意思自治与尊严从而抚慰人心。
〔8〕(2)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是在法律过程中的平等的尊严与发言权。
在集体决策上,多数人原则是平等的必然推论,但这又导致了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制,从而走向平等的对立面。
鉴此,当代西方宪法非常重视对少数人的保护。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保护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平等参与权呢?许多国家都给无力请律师的刑事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初始阶段,不少人反对对行政机关采用“被告”这一称呼,足见程序平等多难保证。
时至今日,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仍然没有把自己视作与原告平等的主体。
(3)人道。
前面谈到的刑讯逼供就是非人道的程序,基于种族而剥夺某人的法律程序权利也是违背个人尊严的。
(4)个人隐私。
在立法的调查与适用法律的事实调查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强迫人交代个人信仰、个人历史,非法侵入个人住宅等现象。
作者以为,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界分可能是我国未来的法律改革面临的最重要的难题之一。
(5)同意。
许多法律程序都允许人们拒绝参加。
投票不能强制,行政立法的调查会也不能要求利害关系人必须参加,民事诉讼当事人甚至连刑事嫌疑人都可以不参加自己案件的审理。
这些制度体现了反对强制、鼓励自愿的法律价值观。
以上从形式公正与个人尊严两方面提出的十项价值有些交叉,比如参与和听取相对方意见两项。
另外,上述价值指标也不是无可非议的,或者说穷尽了所有的程序价值。
作为法律程序的评价体系,上述十项价值不仅应看单项的实现程度还得看整体的实现程度,没有其他的价值实现,单个的价值是靠不住的。
而且,落实到具体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上,也存在价值偏向的问题。
三、法律程序代价论上述两方面的价值-良好结果与过程价值-固然可贵,但在实际运作中不能不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比例,通俗地说,就是是否合算。
“合算”指向两方面:一是法律过程的当事人须顾念投入的成本,他有一个承受限度;二是国家法律机构、人员与程序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也必须最优利用。
在法律过程的经济分析方面,作者思考尚不成熟,本文拟不展开讨论,只想指出几点。
第一,刘家琛先生把诉讼价值分为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9〕,对我国的程序改革从规范角度作了论证,富有见地。
需要补充的是非制度性成本。
比如,腐败无疑会加重诉讼成本。
另外,诉讼安全作为一个程序价值在中国有必要强调。
实际中许多遭受行政侵害的人之所以不起诉,不控告或者起诉后又撤诉的,乃是基于对未来后果的一种恐惧。
用老百姓的语言来说,即,赢一场官司,输下半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