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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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 500只,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一天,孙某发现王某 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 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 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 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 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 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 人责骂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 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 此,农场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学习单元2
民法基础知识(下)
学习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 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 结合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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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和利益所在。
故没有客体,便⽆从发⽣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为、智⼒成果、⼈⾝利益四类。
1.物。
物是能满⾜⼈的需要,能够被⼈⽀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然⼒。
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配性、存在性和效⽤性。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为。
作为客体的⾏为特指能满⾜债权⼈利益的⾏为,通常也称给付。
⾏为主要是债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只能就⾃⼰的利益请求债务⼈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作,⽽不能对债务⼈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配。
3.智⼒成果。
智⼒成果是⼈脑⼒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成果的载体,⽽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属物权保护对象。
4.⼈⾝利益,⼈⾝利益包括⽣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份等等。
⼈⾝利益虽然与主体⼈⾝不能分离,但并⾮主体本⾝,⽽只是能够满⾜主体⼈⾝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权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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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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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它是构成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和调整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或其他非物质的利益。
一、人身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客体之一。
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由、安全、尊严和尊重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自由婚姻权、财产继承权等。
人身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保护个体的人身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
二、财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家具等;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财产是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的劳动成果的体现。
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得到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的自由和尊严的实现。
三、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人身和财产之外,一些非物质利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比如,知名度、声誉、名誉等。
人们的名誉和声誉是其社会地位和面子的体现,对个人的心理、社会关系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知名度和声誉也与商业活动、社会交往等密切相关。
因此,这些非物质利益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这些客体的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通过对这些客体的保护和调整,维护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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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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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 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 定限制的物。 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 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
3.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 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 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 的。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 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 具有以下特点: 1、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 2、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 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 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
四、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 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 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 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 支付手段。
(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 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 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 指无体财产。
自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 比皆是。由此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 于是,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 而空间是否为物,得否成为权利客体,不无 疑问。
5、种类物和特定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 人指定而特定化分。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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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物和物权1 概念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观物质实体。
2 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2)物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3)物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一般以有体物为限,但也有例外,如电力,频道等3 分类(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①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B 迷信物品、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等为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①特定物包括两类:A独一无二的物 B 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②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等B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①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4)有主物与无主物①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单方意志取得,如先占,而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志取得②无主物原则上归属于国家,但有三点例外:A 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遗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 抛弃物经他人先占的,他人因先占取得所有权;C 共有物的共有人之一放弃共有份额的,由其他共有人享有③注意无主物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失散的动物的区别(5)主物与从物①从物具备的条件:A 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B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C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D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②从物的法律意义:A 归属关系;B 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除非有相反的约定;C 担保物权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规定及于从物;D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此相反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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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干货|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答题模板,考前必备~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例: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注意:比如试题往往以某一个或某几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背景,考查学生对特定的民事活动的认识和评价。
要求学生熟知民法基本原则,审读材料提取信息,将提取的材料信息与相关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对应。
3.人身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注意:对此知识的考查,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或者由民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为背景,要求学生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或者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角度上的解读。
具体来看,题目往往以“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以教材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知识为依托,联系教材中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等知识,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判。
要求学生熟知各项人身权,审读材料提取信息,将提取的材料信息与相关人身权进行对接。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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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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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区分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 区分意义: 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进行交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 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于集合物,原则上,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 例外:财团抵押
6。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把把空气宣布为国民财产)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具有效用性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某种物品的现有数量同该物品的用途之间的关系,在此种关系中,该物品的用途超出了其数量。 同时具备了效用和稀缺性,物即具有了价值。价值可以来源于劳动,也可以来源于效用和稀缺性。物中的非劳动产品部分,其价值来源即为效用和稀缺性。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特征,意味着民法中的物都具有价值。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内容: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与特征 三、物的分类 重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难点:物的分类
案例1
今年9月5日,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公司在北京成立。该公司专门卖月球等星球的土地,并声称298元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约合6亩)土地,购买者还可以获得月球土地证书。 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宣布正式开盘。此举引起了多方质疑,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随后扣留了其营业执照。 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诉状递交到海淀法院,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告上法庭。其间,共有33人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月球土地”48英亩,销售额14304元。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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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04047f37bed5b9f3f90f1c50.png)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客体。
传统民法的物,是指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
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在法律上,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权利主体。
自奴隶制被废除以来,人本身在法律上就不再被作为权利的客体。
因此,现代民法明确将人身排除于物的概念之外,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不过,民法上也从不反对把已从人体分离的某些部分如毛发、血液等视为物并成为权利客体。
案例18: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李某,因拖欠医院医疗费2万多元,无力偿还。
其母决定将其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医院,希望以此抵消拖欠的医疗费。
但病人亲属在捐献病人角膜后能否将医药费一笔勾销时,医院无法给予正面回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人体器官是否是法律上的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标的?一般认为,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而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被认为是固有的、绝对支配性的、专属于权利主体且不得任意处分的权利。
因此,人体器官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
但是,现代社会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普及,为了鼓励治病救人,法律也特别例外规定,人体的一部从身体分离出来,可以作为物看待。
例如,输出的血液,捐献的器官,但处分尚未与人体分离的一部分,仅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担保、抵债,应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不应有效。
本案虽并未直接表现买卖关系,而是表现为以捐献器官来抵偿债务的行为,如果说家属进行的是一个单独的捐献行为,而医院相应作出一个单独的债务免除行。
民法上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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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物的特征民法上的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其与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以及人们日常用语中的“物”具有不同的含义。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一)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所以,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
但是,人体与人体的组成部分有所不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的某些器官一旦脱离人体,就有可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如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取出用于移植的心脏等。
不过,人体的器官可否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或者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背社会道德。
(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
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就是指这种“有体物”。
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不断出现,比如,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
因此,传统的“有体物”的范围被突破,在特定条件下,电、热、声、光等只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供用电合同的客体就是电。
(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
如日月星辰,虽然于人类的存在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其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任何人客观上不可能对之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也不能以之作为交易行为的对象。
但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所控制的物质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物,将来有可能为人力所控制。
所以,民法上物的发展,是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
(四)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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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物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物权保护的概念
民事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保护
刑事法律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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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如合同、侵权责任等方式保护物权。
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保护物权。
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如刑罚、刑事强制等方式保护物权。
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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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总结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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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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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02
物权的种类与变动
01
02
03
04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物权的种类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物权的变动应当以一种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交付,并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原物权不存在或内容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可以取得该物权。
0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https://img.taocdn.com/s3/m/bbdb94ce04a1b0717fd5dd6d.png)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合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案例 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案例 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https://img.taocdn.com/s3/m/844d6eb9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30.png)
案例
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1座车库。屋内 有书房1间,置1个瑞典桧木书桌,有2个抽屉。 桌上有1件新力牌录影机,6卷“宫本武藏〞录影 带。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瓷砖,其上有1个美国落 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试问:①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②设甲以其屋设定抵押权于乙时,其效力及于何 物?③设甲将桧木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 抽屉之义务?④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 交付灯罩的义务?
案例
某甲经营电子工厂,千坪土地一笔,有A及B 两栋厂房,C及D两部电脑、机器人一个。长期 敷设轻便轨道两条,使用E及F两辆台车运输器材。 庭院有假山,并植有大树三颗,其右侧正兴建员 工宿舍一幢,已完成结构体,足避风雨但未装门 窗及内部装潢。试问:甲的电子工厂内,①共有 多少物?②多少动产、不动产?③多少消费物、 非消费物?④多少替代物、不替代物?⑤ 多少可 分物、不可分物?⑥ 多少单一物、合成物或集合 物?
2、甲向盗车集团购置引擎,系属恶意,不能取得引擎的 所有权。引擎之于汽车,非属重要成分,其自车体别离 后,仍得依现有方式装置于他车,作同一目的使用,不 因别离而毁损或变更其性质,故引擎的所有权仍属丙。 丁属恶意,不能取得引擎的所有权。丙可以向丁请求返 还其所有的引擎。
九、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
2、戊的债权人庚对该土地强制执行时,丁得否提起 异议之诉?
3、丁的债权人辛得否对果树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
甲将其果树出卖于乙,乙因而取得果实收取权。甲病 故之后,其继承人丙将该农场出租于丁,丁因而取得租 赁物使用收益之权利,亦有果实收取权。因丁占有原物, 故以丁的果实收取权为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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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依民事权利的权能作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特点是强调主体行使权利的直接性和排他性。
请求权:是指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实现其利益的权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力。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合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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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概念题1.物(北邮2006年研)答: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
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5)物须有独立性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2.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答: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使用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3.从物(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答: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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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之处 ) A、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 、 B、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 、 。 C、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 、 复诉权。 复诉权。
2、有价证券 、 (1)含义 ) 设定并证明某种权利, 设定并证明某种权利,依法能够流通的 书面凭证。 书面凭证。 (2)分类 ) A、根据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 、 质不同而做的分类 a、设定一定股权权利的有价证券 、 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 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1、流通物 、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 流转的物。 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 、 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 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
3、区分意义 、 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 特定物与种类物 不可代替物与可 代替物 1、特定物 不可代替物 、特定物-不可代替物 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 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 的艺术品、 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及其他使用过的 物品。 物品。 2、种类物 可代替物 、种类物-可代替物 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 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 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第91条。 条 3、区分意义 、
(3)特点: )特点: A、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B、从物与主物属于同一人。 、从物与主物属于同一人。 C、从物必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 、从物必须具有独立性, 的部分。 的部分。主物和从物均为独立的物 。 3、区分意义 、 合同法》 《合同法》第164条 条 物权法》 《物权法》第115条 条
2、从物 、 (1)概念 )
能够单独存在,但在共同使用中其辅助作用的 能够单独存在, 物。
条第1款 (2)《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 款 ) 德国民法典》 条第
一个物可以不是其他物的部分,而长期的为了 一个物可以不是其他物的部分, 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 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 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 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1、法典定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 、法典定义-《德国民法典》 条 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 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 2、 2、学理定义 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 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 支配, 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 体物。 体物。
案例一
甲经营某摄影器材工厂, 甲经营某摄影器材工厂,有享有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有A及B两栋厂 平方米, 权的土地面积 平方米 及 两栋厂 两台整体调控机器, 房,C及D两台整体调控机器,一个从日本 及 两台整体调控机器 进口的机器人。为运输货物方便, 进口的机器人。为运输货物方便,在此土 地上建设了一条轻便轨道,使用E及其 两 地上建设了一条轻便轨道,使用 及其F两 及其 辆货车运输器材。工厂里面有小公园, 辆货车运输器材。工厂里面有小公园,小 公园里面有一座假山,一个喷泉, 公园里面有一座假山,一个喷泉,十棵柳 棵玉兰树。 树,2棵玉兰树。在玉兰树旁边正在建造一 棵玉兰树 座凉亭,已经完成结构体, 座凉亭,已经完成结构体,可以躲避风雨 但仍未装上休息椅凳, ,但仍未装上休息椅凳,内部装修亦未完 成。
(三)特征 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 、物不包括人的身体。 2、物能为人所支配。 、物能为人所支配。 3、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社会生活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 的需要。 的需要。 4、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还可以是液体或 、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 者气体。 者气体。 5、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 、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 6、动物非物。 、动物非物。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 条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1、消费物 、 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 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 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 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 2、非消费物 、 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 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 物。 3、区分意义 、 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 、 同的标的物。 同的标的物。 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 、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
1、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2、设甲为乙将房屋设立了抵押权,其 、设甲为乙将房屋设立了抵押权, 效力及于何物? 效力及于何物? 3、设甲将红木书桌卖给丙,是否负有 、设甲将红木书桌卖给丙, 交付抽屉的义务? 交付抽屉的义务? 4、设甲将落地灯卖给丁,是否负有交 、设甲将落地灯卖给丁, 付灯罩的义务? 付灯罩的义务?
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 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 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 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
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
条第2 (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 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 条第 款 1、动产 、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 用途的物。 用途的物。 2、不动产 、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 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1)土地 ) (2)地上定着物 ) A、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 、持续附着于土地, 价值或者功能 B、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于不被认为 、独立的经济目的, 土地的一部分。 土地的一部分。
(3)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 其性质如何? 其性质如何? A、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与不 、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动产的定着物不同。 动产的定着物不同。 德国民法典》 条第1款 《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 款:“定着于 条第 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 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 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 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 地的重要成分。 地的重要成分。 B、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可成为独立 、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 的权利客体。 的权利客体。 物权法》 《物权法》第180条 条 担保法》 条第3款 《担保法》第42条第 款 条第
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 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物权法》 《物权法》第9条 条 物权法》 《物权法》第23条 条 B、物权类型不同 、 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 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 营权、 营权、地役权 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 、动产:动产质权、 C、诉讼管辖不同 、 民事诉讼法》 条第1项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 项 条第
(七)原物与孳息 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1、天然孳息 、 德国民法典》 条第1款 《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 款 条第 物的孳息, 物的孳息,是指物的出产物和按照物的 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物。 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物。 物权法》 《物权法》第116条 条 2、法定孳息 、 指利息、 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 收益。 收益。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 、 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 价值的物。 价值的物。 2、不可分物 、 指因分割会导致性质的改变或者价 值的减损。 值的减损。 3、区分意义 、 《物权法》第100条 物权法》 条
(六)主物和从物 1、主物 、
能够独立存在, 能够独立存在,但在共同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 物。
B、债券 、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 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C、股票 、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 的有价证券。 的有价证券。 D、提单 、 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 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给付货物的单据。 保证据以给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即是货 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 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 的物权凭证。 的物权凭证。
案例二
甲在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 甲在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 自己建造房屋, 自己建造房屋,并在右侧盖了一座车 屋内有书房1间 红木书桌一张, 库。屋内有书房 间,红木书桌一张, 书桌有两个抽屉。桌上有一件sony牌 书桌有两个抽屉。桌上有一件 牌 单反照相机, 盘录音带 盘录音带。 单反照相机,6盘录音带。全屋铺的是 木地板, 木地板,地板上面有一个宜家买的落 地灯,配了德国进口灯罩。 地灯,配了德国进口灯罩。
B、根据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 、 a、记名有价证券 、 b、无记名有价证券 、 c、指示有价证券 、 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名字的方 或者指明根据“其只是” 法,或者指明根据“其只是”进行 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 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
(3)主要类型 ) A、票据 、 a、汇票 、 出票人签发,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 的票据。 的票据。 b、本票 、 出票人签发,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主要为银 行本票。 行本票。 c、支票 、 出票人签发的,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 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3、区分意义 、 A、确定孳息收益权。 、确定孳息收益权。 物权法》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条规定 B、确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 、确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 物权法》 《物权法》第197条 条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 、 (1)概念 )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 支付手段的功能。 支付手段的功能。 (2)作用: )作用: A、担当物权的客体 、 B、充当债权的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