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课后测验答案
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旳规定,证券企业应当对与列入()旳企业或证券有关旳业务活动实行监控,发现异常状况,及时调查处理。
A.观测名单B.限制名单C.控制名单D.传言名单您旳答案: A题目分数: 5此题得分: 5.02.按照《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旳规定,证券企业采用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旳,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波及企业或证券列入()。
A.观测名单B.限制名单C.控制名单D.传言名单您旳答案: B题目分数: 5此题得分: 5.03.按照《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旳规定,证券企业已经或也许掌握敏感信息旳,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波及企业或证券列入A.观测名单B.限制名单C.控制名单D.传言名单您旳答案: A题目分数: 5此题得分: 5.0二、多选题4.按照《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旳规定,证券企业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照()旳原则。
(本题有超过一种旳对旳选项)A.客户利益优先B.企业利益优先C.公平看待客户D.减少企业风险您旳答案: C,A题目分数: 5此题得分: 5.05.为防止敏感信息旳不妥流动和使用,证券企业应当采用旳保密措施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种旳对旳选项)A.与企业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文献,规定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旳敏感信息严格保密B.加强对波及敏感信息旳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旳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C.对也许知悉敏感信息旳工作人员使用企业旳信息系统或配发旳设备形成旳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D.保证存在利益冲突旳业务旳信息系统互相连通或者实现逻辑连通您旳答案: B,C,A题目分数: 5此题得分: 5.06.按照《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旳规定,证券企业旳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旳,应当事先向()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本题有超过一种旳对旳选项)A.跨墙人员所属部门B.合规部门C.风险控制部门D.企业董事会您旳答案: B,A题目分数: 5此题得分: 5.07.按照《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旳规定,证券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 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1到3节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第一部分一、《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发布201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正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简称《指引》《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1年1月1日施行二、指引的制定过程(一)证券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2009年组建后,即成立专题研究组,着手研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等基础性制度课题(二)2010年6月,合规专业委员会成立《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三)《指引》起草工作在证券会机构部的指导下进行,经过半年的反复研究论证,并两次向全行业证券公司和证监会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2月下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指引》三、制定《指引》的背景(一)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范内部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是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一贯要求。
(二)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1,因内幕交易不当流动和使用二因钱的内幕交易时有发生2,证券公司有些业务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受到了社会的质疑(三)尚福林在2009年10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推进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四)证券公司普遍希望出台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的行业指导意见1,行业内对信息管理器的一些概念理解不尽一致2,各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不尽相同四、制定《指引》的目的(一)防范内幕交易控制内幕信息在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得当流动和使用(二)采取适应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世界的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公司月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五、信息隔离墙知道的缘起,案例(一)1966年,美国国际投行道格拉斯飞机公司的主承销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仍为该国际投行违反了证券法反欺诈跪着,对其提起诉讼。
(二)SEC与投行和解,防止其承销部门将所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销售人员(三)投行的承销部门和其他部门建立隔离屏障,犹如一道“信息长城”,因而被称为“中国墙”六、指引全称(一)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关于“中国墙”的定义中国墙是证券公司内部实施的,隔离公司各部门以限制重大非公开信息在部门间流动的制度。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证券公司需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本指引旨在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和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信息隔离墙的定义信息隔离墙是指在一个机构内部,根据不同业务和职能需求,对不同部门或岗位的人员之间进行物理或技术上的隔离,以确保敏感信息不被非相关人员获知。
三、信息隔离墙的目的信息隔离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客户隐私,防止内部员工利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同时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通过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内幕交易、滥用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证券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信息隔离墙的原则建立和管理信息隔离墙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运作;2.保密性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严禁内部员工将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3.公平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确保公平交易,禁止内部员工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4.全面性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覆盖所有与客户互动的部门和岗位,确保每个员工都遵守相关规定。
五、信息隔离墙的建立和实施建立和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风险评估和监测证券公司需对内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哪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风险和滥用风险。
同时,需建立风险监测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步骤二:制定信息隔离墙政策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隔离墙政策。
该政策应明确规定信息隔离的范围、隔离标准、权限管理等内容。
步骤三:物理隔离措施物理隔离措施是实施信息隔离墙的重要手段之一。
证券公司可通过设置独立的办公区域、使用密码和指纹锁等方式,实现不同部门或岗位之间的物理隔离。
步骤四:技术隔离措施技术隔离措施是另一种实施信息隔离墙的重要手段。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企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 防备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制定本指导。
第二条证券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各项业务。
本指导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 是指证券企业为控制敏感信息在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业务之间不妥流动和使用而采用旳一系列措施。
本指导所称敏感信息, 是指证券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旳内幕信息或者也许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旳尚未公开旳其他信息。
第三条证券企业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采用有效措施, 健全业务流程, 对与业务经营有关旳敏感信息和也许产生旳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加强对工作人员旳培训和教育, 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企业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 并根据状况旳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旳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企业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旳职责。
证券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旳重要负责人对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旳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企业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 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征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企业采用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防止利益冲突旳, 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旳, 应当采用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企业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时, 应当遵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看待客户旳原则。
第六条证券企业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 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旳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建立和执行状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旳一般规定第八条证券企业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 保证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旳工作人员知悉。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证券公司在处理大量交易信息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等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重视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本文将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和指引为基础,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
然而,由于证券公司业务涉及投资银行、自营交易、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信息交流的频繁发生也导致了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的风险增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规范证券公司内部信息的流动和使用。
二、隔离墙的原理与功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以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为基础,将证券公司内部的交易信息、研究报告、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进行分类、隔离和监控,以防止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隔离墙的主要功能包括信息隔离、权限控制、交易监控和审计追踪等。
1. 信息隔离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将内部的信息分为公共信息、私人信息和敏感信息三个级别,并将其隔离存储。
公共信息是指那些无涉密性质的信息,可以在公司内部自由流通和使用;私人信息是指个人的用户信息,应受到保护并严格限制使用;敏感信息是指交易信息、研究报告等与公司业务和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应在隔离墙内进行存储和使用。
2. 权限控制隔离墙需要设立相应的权限控制机制,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可以访问敏感信息。
证券公司应设立权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权限策略、新增或撤销用户权限,并进行权限审批和监控。
同时,员工的权限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需求进行适当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冲突和信息滥用的发生。
3. 交易监控隔离墙还需要具备交易监控功能,对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通过交易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5篇)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5篇)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5篇)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不知道大家都了解多少呢这部分制度我们需要记住的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内容,希望那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到大家。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篇1)新员工入职指引制度1.总则1.1 制订目的为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员工试用期表现,使试用期员工尽快进入该岗位角色,减少公司用工风险,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试用期员工考评管理工作,为员工转正和调整薪资提供有力依据。
1.2适用范围公司行政区域员工试用期考评均依本办法管理,制造部员工除外。
1.3权责单位(1)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考评管理2.2员工试用期考评流程进入试用期的.员工,需自行制定《试用期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一),包含三个月内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将未完成的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
部门经理对应该员工的工作计划进行逐条考核,填写评语。
试用期满,由该员工填写《员工转正考评表》,小结试用期的工作表现。
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人事专员与该员工进行面谈,就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胜任标准等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填写考评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3主管以上人员试用期考评主管以上人员试用期的工作计划统一由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负责跟踪进度及考评。
2.4试用期考评结果运用试用期内,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工作,或工作完成情况未达到预期标准,由该部门经理向办公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并和人事专员一起与试用人员进行面谈。
员工如工作完成出色,可由部门经理提出提早转正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组织面谈,并报总经理审批。
转正人员调整薪资的幅度以该员工试用期间工作完成情况决定,具体如下:工作表现超出岗位任职要求胜任岗位任职要求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转正情况提早转正正常转正正常转正延期或解除劳动关系薪资调整加薪2档加薪1档薪资不调整2.5资料存档《试用期工作计划》、《员工转正考评表》作为员工档案的内容,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2019)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指引》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11.08
•【文号】中证协发〔2019〕274号
•【施行日期】2019.11.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274号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等改革措施及证券行业的一系列发展变化,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进行了修订,并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联系电话:************、66575802
附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11月8日。
最新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年修订)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定义适用《证券法》及《刑法》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管理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六条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四)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九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5修订版)与旧指引逐条对比及解读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5修订版)与旧指引逐条对比及解读写在最前面:中国证券业协会于近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5修订版),通过对比分析,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指导思想的变化。
旧指引(指2011版)虽为《信息隔离墙指引》,但其出发点或者指导思想较为多样,不单单是对敏感信息(内幕信息或非公开信息)进行管理和约束,还强调对利益冲突进行管理;而且在敏感信息来源上强调业务性。
新指引则从信息管理本源出发,不再区分业务类型,以敏感信息为出发点,加以规范约束和管理;基本删除原有的利益冲突管理条款,不在本指引中加以规范和约束。
2.进一步强化原则性,突出指导性,淡化具体措施条款,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措施上给予证券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3.加强信息区分和甄别,采用“公开侧”和“保密侧”的新提法,划分标准较旧指引更为清晰。
4.完善追责条款,健全责任体系。
5.进一步明确除外情形,更具操作性。
6.完善相关条款描述,新指引更准确,更合理。
一、修订及新增条款(说明:左边为新指引条款,右边为旧指引条款)解读:新指引删除“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描述,与指引名称更吻合,指导建立健全制度,将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职责归到证券公司身上,避免因其指引不到位引起问题而惹火烧身。
解读:新指引对“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定义中删除“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的业务”,扩大了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而是以“敏感信息”作为出发点来加以规范和管理。
解读:新指引将旧指引第八条关于敏感信息知悉的范围提前到第三条,同时强调了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增加并明确了外部服务商的保密义务。
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信息知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解读:新指引在本条删除“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进一步弱化并非利益冲突才进行规范和管理,强化从敏感信息出发并强调“管理流程”。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一、制度背景该制度指引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基础上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和满足监管要求。
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等改革措施以及证券行业的一系列发展变化。
二、制度意义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三公”秩序以及维护证券行业诚实守信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
三、制度内容该制度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1.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2.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包括制定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敏感信息和内幕信息得到严格控制,防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和沟通,确保各业务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协调合作,共同应对潜在的合规风险。
5.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定期审查和评估机制,对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相关规定。
7.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防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8.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制度指引解决了前述法规冲突的问题,更加明确地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C11003《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100分)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中国证监会• C.证券交易所• D.中登公司多选题(共1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董事会• B.经营管理• C.各业务部门• D.分支机构判断题(共8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在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证券公司应当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对错2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前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对错3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情况进行严格保密。
()对错4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证券公司都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之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对错5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跨墙人员在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后即可回墙。
()对错6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合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对错7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错8 . 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掌握敏感信息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Association, CSA)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保护客户利益,防止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
该指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信息隔离墙的定义和基本原则:信息隔离墙是指为防止内幕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泄露、制止利益冲突,建立的企业内部信息隔离与管控机制。
信息隔离墙应建立在法律、道德和行业规则的基础之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信息隔离墙的建立与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与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设立信息安全与隔离管理岗位,负责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3. 信息隔离墙的划分与权限设置: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需要,划定不同层次和部门的信息隔离墙,并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不同层次和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传递和交流的制度和规则,限制敏感信息的传播和使用。
4. 信息隔离墙的监督与管理:证券公司应加强对信息隔离墙的监督和管理。
包括严格许可制度,规范对敏感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建立信息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5. 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处罚措施:对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行为,证券公司应予以处罚,包括警示、罚款、暂停营业等。
该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提高了证券公司的内部运作透明度和合规性。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确保敏感信息在公司内部得到妥善管理和控制,防止信息滥用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2. 证券公司应明确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管理责任,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同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承担领导责任。
3.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分类和标识制度,对不同级别的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和标识,明确各类信息的知悉范围和保密要求。
4. 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审批流程,确保敏感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得到严格控制和管理。
同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敏感信息的存储、使用和销毁进行记录和监控。
5.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信息保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信息保密意识和能力。
同时,公司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行为。
6.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公司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以上答复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和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下面是一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旨在规范证券公司内部信息流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制度体系证券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职责、信息流动管理、违规处罚等关键内容,确保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责任主体证券公司内设专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部门,负责整个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并建立一支高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团队,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信息流动管理1. 严格的信息分类: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划分不同的级别,明确不同级别的信息流动规则和权限。
2. 信息壁垒:对于不同级别的信息,设置信息壁垒,确保关键的内部信息不被泄露。
3. 认定和记录:对于敏感信息的泄露和使用,要能够准确追溯责任人和时间,并建立相关记录。
4. 严禁内部交易:内部人员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于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应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核。
五、防止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内设内部控制机构,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监测和干预,确保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六、内部培训和宣传1. 证券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加强对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制度。
2. 强化问责机制:对于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人员,应进行严肃的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七、监督和评估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监管和评估,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八、外部审计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评估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九、持续改进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优化信息隔离墙制度,不断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总结:信息隔离墙制度是保证证券市场公正、公平、透明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信息流动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并进行监督和评估,证券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增强市场信心,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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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九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掌握敏感信息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进行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避免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
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防止墙上人员不当使用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人员跨部门调动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防止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三章具体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二)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二)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
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第二十九条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权益类证券持有量占发行量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隔离机制。
证券公司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
证券公司为其子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公司提供证券发行保荐服务的,应当严格履行保荐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四章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和监控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工作人员可以买卖或者禁止买卖的证券和投资产品。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工作人员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
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一体化管理或者与子公司人员、业务往来密切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采取措施防范与子公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