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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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的实施步骤

集体谈判的实施步骤

集体谈判的实施步骤1. 确定谈判团队为了确保谈判的顺利进行,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专业的谈判团队。

该团队应由具有谈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以确保其能够有效代表谈判方的利益。

2. 制定谈判目标在进行集体谈判之前,谈判团队需要制定明确的谈判目标。

这些目标应该与谈判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并具有可实现性和可量化性。

制定明确的谈判目标有助于使谈判过程更加有针对性和高效。

谈判目标的制定要考虑以下几点:•确定最低和最高限制:制定一个底线和顶线,确保在谈判中不会超过或低于这些限制。

•确定优先权:确定哪些目标是最重要和优先考虑的,以便在谈判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确定可协商的空间:考虑到谈判中可能需要做出妥协,制定一个灵活性空间来满足各方的需求。

3. 进行前期调研在正式进行集体谈判之前,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对谈判对象的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研究,以及了解市场和竞争情况。

具体的调研工作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收集谈判对象的信息:了解谈判对象的背景、目标和利益,以便更好地理解其需求和立场。

•研究相关法律和政策:了解与谈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谈判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分析市场和竞争情况:通过市场研究和竞争分析,了解相关行业的现状和趋势,为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持。

4. 制定谈判策略谈判策略是实施集体谈判的关键。

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谈判团队需要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谈判策略,以达到预期的谈判目标。

制定谈判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主要议题:确定谈判的主要议题,将重点放在最重要和优先考虑的问题上。

•确定立场和利益点:根据谈判目标确定自己的立场和利益点,以便在谈判中有力地捍卫自己的利益。

•确定谈判风格:确定合适的谈判风格,根据谈判对象和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沟通和协商方式。

•准备备选方案:制定备选方案,以备在谈判中需要做出妥协或调整时使用。

5. 开展谈判准备工作在集体谈判开始之前,进行充分的谈判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制定谈判议程,以及与谈判对象进行预谈判。

第二章商务谈判的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商务谈判的方针和原则

(三)温克勒商务谈判十大原则 美国谈判学家约翰· 温克勒根据对谈判过程 的研究成果,还总结提出了谈判的十大原则, 即: 1.不轻易给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 案例分析:香港主权回归谈判——邓小平
与撒切尔夫人
2.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应避免仓促参与 谈判。
3.要通过给予对方心理上更多的满足感来增 强谈判的吸引力。 4.向对手展示自己的实力时不宜操之过急, 而应采取暗示的方式。 5.要为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造竞争气氛,让对手们彼此之 间去竞争。
(二)三种不同的商务谈判方针 英国谈判学家比尔· 斯科特在其“谈判技 巧理论”中将谈判方针归纳为三种: 1.谋求一致的方针:是使谈判形式、气氛尽 量具有建设性的一种积极的谈判方针。
2.皆大欢喜的方针:主要是以寻求谈判各方 都能接受的、折衷的谈判结果为目的谈判方针。 3.以战取胜的方针:主要是以战胜对方为最 终目的的谈判方针。
“自居作用”——心理学术语,指个人以某 个自以为理想的对象(个人、群体)相自 居,以此掩饰自身弱点的一种自我防御机 制。
“谈判的需要理论”强调,在“自居作 用”出现时,并不意味着个人的需要不再起 作用了,而应努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去发现、 诱导个人的需要,进而影响他的立场、观点 和看法,以使谈判向有利于实现我方目的的 方向发展。
如心理学家亚伯拉罕 · H· 马 斯洛于 1954 年提出的作为人 类行为基本要素的七种需要 类型与层次理论,即: ①生理需要;②安全和寻求 保障的需要;③爱与归属的 需要;④获得尊重的需要; ⑤自我实现的需要;⑥认识 与理解的需要;⑦美的需要。 (后来又提出“发展的需要” 即“存在的价值”)
还有一种叫做“相互性原则”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如果对方对我们表示出尊重、 喜欢与亲密,那么他也会得到我们的尊重、 喜欢与亲密;反之,对方若敌视我们,他 也必将会受到我们的敌视。在相互尊重、 喜欢与亲密的心理基础上,对话者常常不 会那么固执己见,而容易改变立场、态度。

SA8000标准

SA8000标准

SA8000 :2008标准 中文版关于本标准SA8000标准即“社会责任标准”,是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英文简称,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

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SA8000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指定了最低要求,例如禁止雇佣童工和必须消除性别或种族歧视等。

SA800 0标准也有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有一套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但SA8000标准只有一个国际统一认证机构: 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 onal),即社会责任国际。

SA8000标准主要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它是随着发源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而发展起来的。

2001年12月SAI发布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

目前,要加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大都要通过SA8000认证或者该企业的根据SA8000进行的社会责任审核。

这是SA8000的第三版.SA8000是供第三方认证体系所用的统一,可供核查的标准.它制定了雇主在工作场所方面须符合的自愿性要求,包括工人权利,工作环境以及管理体系.该标准的规范性原则基于国家法律,国际人权以及ILO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SA8000标准可以和SA8000指导文件一起用于评审一个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这些标准.SA8000的指导文件用于SA8000标准及其实施,并提供检验符合方法的示例.核查人员以及欲获认证的公司可将其当作手册使用.指导文件可以从SAI花很少的费用获得.目录I.目的与范围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III. 定义1.公司定义2.员工定义3.工人定义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5.下级供应商定义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9.青少年定义10.童工定义11.强迫和强制劳动12.非法雇用定义13.救济儿童定义14.家庭工人定义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16.管理代表定义17.工人组织定义18.集体谈判定义IV.社会责任要求1.童工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3.健康与安全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5.歧视6.惩戒性措施7.工作时间8.报酬9.管理系统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I.目的与范围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国际人权/惯例和国家法律的标准,保护和授权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或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

第07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07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7章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第一节:理解要点第二节:实施要点第三节:法律要求第四节:典型案例SA8000标准条款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向所有员工提供类似渠道以获得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谈判权。

4.3 公司应确保上述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成员保持接触。

第一节:理解要点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属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

结社自由最典型的就是组建和参与工会组织的自由,其中组织工会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广义上说也包括积极推动此项制度的权利、罢工的权利,以及采取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

集体谈判在我国又称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谈判,订立集体协议,确立集体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同时还可以代表工人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节、仲裁甚至诉讼活动,表达和实现工人的意见和主张。

《工会法》(2001年)规定,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我国职工享有广泛的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由,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群众性和自愿性是工会的典型特征。

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阶级范围内最为广泛的组织,只要是工人阶级的一员,都可以组织和参加工会。

自愿性是指在参加工会方面不受任何压迫,是否参加工会,取决于每个人的意志,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自由结社在某些方面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工人不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另外组织一个独立的工会,成立工会需要事先审批。

国内一些专家建议改革现行的工会制度,简化设立程序,降低设立成本。

他们建议废除事前审批的制度,代之以事后登记的制度。

集体谈判——精选推荐

集体谈判——精选推荐

集体谈判第八章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谈判概述一、集体谈判概念集体谈判是指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或雇主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谈判的行为。

集体合同也称团体协约,是集体谈判双方代表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谈判的一般特点首先,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承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谈判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是平等的。

其次,集体谈判制度体现了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劳资自治。

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一种劳资自治的契约形式。

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作用首先,集体谈判是工人的基本权利,也称劳动基本权。

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运行调整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劳工权利问题。

劳动关系中的所有问题都与劳工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劳动者的权利包含许多内容,贯穿于劳动关系的各个具体环节之中,如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而劳动基本权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影响劳动关系运行的整个过程的重要权利,包括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

劳动基本权是使劳动者各项具体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第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调整的基本形式。

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在企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劳动者和企业管理方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指挥和被指挥的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

这种关系导致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很难做到事实上的平等。

加之从整个社会来看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况。

企业方的强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现实中,不公平的、甚至是违法的劳动合同并不罕见。

面对这种状况,劳动者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管理方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借助工人团体的力量,弥补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运做过程中的弱势状况,使双方力量获得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实力。

第9章员工集体谈判管理

第9章员工集体谈判管理
的谈判者,以及来自谈判单位内部的各方代表组成。
管理方:
高层管理人员要从职能部门详细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 问题,收集有关行业趋势、解决问题的办法、工会发 展等有关信息。
在谈判之前,双方要正确理解自己的谈判底线与 对方最后能接受的底线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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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谈判阶段
四个阶段:
“接触” “磋商” “敲定” “扫尾”
积极区域的存在总要依赖于一系列的因素,如双方 的谈判底线、谈判者的专业水平、其成员的态度和 预期等。正确认识协议区域,对谈判的进行以及协 议的达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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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判的准备
工会一方:
举行会议,了解工人的想法和所关心的事务。 碰头讨论、研究其成员的需求和期望,列出一个初步
的谈判事项。 成立工会谈判委员会,通常由上级工会推荐的有经验
区域性集体合同
是指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和区域内的企业管理委员会签 订的适用于全区域劳动者的集体合同。
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有利于调整行业内 或区域内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行业内或区域内 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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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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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的内容
谈判类型:“分配谈判”与“整合谈判”
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 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 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 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 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 所得,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 识,通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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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条款: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 合同期限、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 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以及集体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的协商程序等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分为两类: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98号公约)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98号公约)
第 12 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 准书、声明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 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 13 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 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 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 10 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35 条第 4 或第 5 款送交国际劳工局 局长的宣言应声明本公约规定是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于有关领土;当
宣言声明本公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时,应给出该修改的详细情况。 2.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
部分放弃以前任何宣言中声明的任何修改。 3.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根据第 11 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生效。
第9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送交国际劳工局局 长的宣言应声明: (a)对于哪些领土,有关会员国承诺无需修改便可适用本公约 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承诺经修改适用本公约条款,并 提交修改的详细情况;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在进一步审议其立场之前保留其 决定。 2.本条第 1 款(a)和(b)项所述承诺应被视为该批准书的组成 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任何会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依 照本条第 1 款(b)、(c)或(d)在其原宣言中所做的任何保留。 4.任何会员国,在根据第 11 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 间,可以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 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这种领土的立场。

如何利用集体谈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利用集体谈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利用集体谈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单打独斗很难获得自身权益的保障。

而通过集体行动,群体的力量将大大加强,可以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

集体谈判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协调集体行动,并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与雇主或政府进行谈判。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利用集体谈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集体谈判的概述集体谈判是指雇主和员工或工会之间就集体劳动条件、待遇和利益等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

双方都有权利在谈判过程中阐述各自的利益和需求,并达成共同的协议。

集体谈判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场合,例如企业内部、民间社会或行业联合会等。

无论在哪里,都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平等协商雇主和员工或工会在谈判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

双方均有权利阐述各自的利益和需求,并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同的协议。

2.协商诚信双方应该在谈判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协议,对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3.尊重双方权利雇主和员工或工会都有其权利得到尊重。

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遵守协议,并在协商中体现相互尊重。

二、如何利用集体谈判来维护自身权益1.建立工会要发起集体谈判,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工会。

工会是员工提高利益水平和争取权益的一种自我组织形式。

在工会内部,员工可以共享信息、提出意见、讨论并组织集体行动。

工会可以与雇主或政府展开协商和谈判,并代表员工行使权利和利益。

2.研究合同细节在进行集体谈判之前,重要的一步是研究合同细节。

员工应该了解自己的劳动合同,并了解其中的条款。

合同中可能包含与奖金、加班费、福利和休假等有关的条款。

如果员工发现了不公正的条款,工会可以和雇主重新协商合同,并修改不公正的条款。

3.制定谈判策略制定一个明确的谈判策略是很重要的。

在制定谈判策略之前,员工和工会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他们应该确定他们的诉求和目标,并根据这些因素制定具体的谈判策略。

例如,他们可以决定是坚持自己的诉求,还是谈判达成妥协。

第9章 员工集体谈判管理

第9章 员工集体谈判管理
僵局。如果谈判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 会出现僵局,雇主可能会关闭工厂,但更常见的 是工会领导人可能决定号召工人罢工。
谈判双方还可以通过斡旋、调解和仲裁来裁判纠 纷,避免或缩短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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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集体协商的进程
(一)协商准备
确定谈判代表,拟订谈判方案,组成谈判委员会,预 约谈判内容、日期和地点。
(二)确定协商代表
关于谈判代表,我国法律规定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 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 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 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 意。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 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 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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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的谈判底线
劳资双方在来到谈判桌之前,预先都有一个最低能 接受的谈判底线。如果双方的底线有交叉或部分重 叠,我们说双方之间存在着一个积极的解决问题的 区域,否则,就是一个消极或否定的区域。
能否达成协议不仅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一个积 极的协议区域,同时还取决于这个区域的大小。区 域越大,双方的让步余地就越大,也就越容易达成 协议。
第九章 员工集体谈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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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集体谈判的涵义和功能 第二节 集体谈判的过程 第三节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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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谈判的涵义和功能
一、集体谈判的涵义 二、集体谈判的目的和原则 三、集体谈判的功能 四、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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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谈判的涵义
工人团体或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 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 之为集体谈判。
对工会谈判者而言,他们必须要缓和工会内部的各种矛 盾和冲突,准确把握工人的期望与谈判“实际”之间的 差距。因而,对他们来讲,谈判的过程并不在于是否能 够得到一个最好的结果,而在于使其会员及工会内部各 派别都能接受这个结果。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制度
总则
公司尊重并保护工人自由选择和加入合法的工会组织和社团的权利,包括集体谈判的权利。

建立并维持有效的申诉和投诉程序,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当地法规和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职责
人事部负责建立并维持有效的申诉和投诉程序。

公司规定
1.人人享有结社自由,有权参与工会或其它协会,有权依法进行集体谈判。

2.允许雇员匿名投诉,不需担心管理层或其它个人、团体的报复。

3.设立意见箱,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其有效使用,包括意见箱的开启时间(至少每周开
启一次),以及答复工人的期限。

4.公司成立工会,必要时可以与管理层召开会议交换意见。

5.工人依照当地法律可以自由参加工会和其它与行业相关的协会。

6.任何工人不得因依法加入工会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到惩罚。

7.公司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必要时,提供适当的资源协助员工达到这一目
的。

8.公司支持工会独立开展活动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或打击报复。

9.公司建立并维持申诉和投诉程序,调查和处理员工的意见和投诉,并将结果通报给员工,
意见、投诉和工厂答复存档备查。

申诉方式:
如果员工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工厂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工厂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管理规定5篇

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管理规定5篇

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管理规定5篇第一篇: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管理规定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管理规定1.目的保护公司内员工和利益团体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2.范围本公司员工及利益团体的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等活动。

3.定义无4.职责4.1 本公司员工及利益团体的组织工会具有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公司应保护员工和利益团体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5.内容5.1 本公司员工及利益团体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无须经过核准。

并自由选举工会主席、员工代表及集体谈判的代表。

5.2 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组织的工会应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通报有关的利益团体。

5.3 工会和结社组织的活动应按照工作制度要求进行,原则上其活动不占用正常的工作时间,如必须占用工作时间时应事先通知有关的利益团体,以便做出响应和安排。

5.4 工会组织的活动应有利于利益团体的身心健康、人权保护、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保护。

5.5 公司对工会的合法活动应给予支持,如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必要时协助解决活动经费等。

不得予以解散或中止工会的合法活动。

5.6 与本公司有关集体谈判事宜,工会应自由选举谈判代表或由员工代表与公司相关部门就SA8000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

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SA8000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员工谈判代表提出的问题做出合理回应。

第二篇:工会与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一定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背景下逐步形成,并被认可和追求的共同行为准则。

它是一个企业的指导思想、经营哲学、管理风格、以及企业成员的行为方式的总和。

我们认为,工会组织从企业文化建设入手,用创新精神,搞好工会工作,就可以拓宽其工作空间,起到促进民生银行改革和经营发展,推动创建和谐民生的作用。

一、工会组织可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1.工会组织不同于经营组织,不可能像经营组织那样直接面对银行经营的核心。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I. 目的和原则1. 《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确定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包括促进社会正义、防止和解决工作场所问题、提供平等机会和待遇等。

II. 劳动标准2. 《工会自由和工团权利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确保工人享有自由组织工会并加入工会的权利,以进行集体谈判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3. 《集体谈判公约》(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保障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利,和雇主协商就工资、工时、福利等条件,并为达成协议提供妥善机制。

4. 《儿童工作公约》(Minimum Age Convention):禁止使用年龄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儿童从事任何有害、危险或剥削性质的工作,并确保以适合年龄和能力的劳动方式提供教育和培训。

5. 《强制劳动公约》(Forced Labour Convention):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包括奴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以及设计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6. 《歧视就业和职业法公约》(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制止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

7. 《工时和休息时间公约》(Hours of Work and Rest Periods Convention):确保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工时和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III. 福利8. 《工资法公约》(Wages Convention):要求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公正、及时和足够的工资,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并确保工资与生活成本相符。

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

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

Journal of Qiqihar Junior Teachers ’College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我国的劳资关系变革的制度背景比较复杂,而且在社会经济转型期间,我国社会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分配形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劳资关系也就日趋复杂化。

在我国,劳资纠纷平均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已成为最主要的社会经济矛盾之一。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是解决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集体谈判制度概述(一)集体谈判的概念国际劳工公约对集体谈判的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简单的说,集体谈判就是资方和工会或者雇员代表通过谈判和交涉,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等一系列雇佣关系问题。

(二)集体谈判的产生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英国和德国的工人为了改变受剥削、受压迫的境遇,和资本家展开了一系列维权斗争,产生了部分行业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做法。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工会的地位开始合法化,工会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成为集体谈判的重要一极。

西方国家政府开始认识到劳资关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

从20世纪中叶开始,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集体谈判的公约和建议书,包括:1948年的《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71年的《工人代表公约》、1981年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

这一系列公约的确立,有效的推动了集体谈判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发展,促进了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一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与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

因此,一些工人团体或者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者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与待遇进行谈判与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与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

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与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不管在寻找工作,还是同意或者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

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假如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

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

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

”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

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

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理事会在其第 204 届会议(1977 年 11 月 日内瓦)上通过
并在其第 279 届会议(2000 年 11 月 日内瓦)上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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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在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中提及的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一览表 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 第 204 届会议(1977 年 11 月 日内瓦)上通过 并在其第 279 届会议(2000 年 11 月 日内瓦)上修正 ······························································· 13
4 本宣言所列举的原则是为了向企业本国和企业所在国的政府 雇主 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多国企业自身推荐
5 这些原则是为了指导各国政府 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多国企业 采取可能促进社会进步的 包括以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有关公约和建议书中 规定的原则为基础的那些措施 行动和社会政策
6 就其目标而言 本宣言不需要对多国企业作出确切的立法定义 本 段落是为了便于对宣言的理解而不是为了提供这样一种定义 多国企业包括
7 本宣言规定了关于就业 培训 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劳资关系方面 的原则 建议各国政府 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多国企业自愿遵守这些原 则 本宣言的规定将不限制或影响由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任何公约而产生 的义务
一般政策
8. 所有与本宣言有关的各方将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 遵守国家法律和条 例 对当地的惯例给予应有的考虑 以及尊重有关的国际标准 它们应当尊 重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相应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章 程及其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 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对持续的进步是不可缺少 的 它们应有助于实现 1998 年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 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 它们也应当遵守根据国家法律和公认的国际义务所 自由承担的义务

第十章集体谈判

第十章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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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谈判的法律调整
3、诚实谈判的原则: (1)双方会面并开始谈判; (2)全面讨论双方面临的问题、所处立场和理由; (3)任何—方不得隐匿、扣留和歪曲信息,也不得故 意误导对方; (4)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自相矛盾的方式或者做出简 单毫无意义的让步之举,破坏谈判进程,通常被 称为“表面谈判”战略; (5)雇主不得绕开工会直接向会员允诺条件。
பைடு நூலகம்27
第三节 集体谈判的结构、进程和结果
(二)谈判中的问题 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 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 景,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 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 求双方均有所得。 1、实体性问题:是那些对劳资双方利益直接产生冲 突的问题。实体性内容几乎总是与工会的经济功 能相联系,主要包括需要进行分配的和可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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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谈判的结构、进程和结果
(一)正式谈判结构 是指为集体谈判目的而设立并受到集体协议覆盖 的实际谈判单位。最常见的正式谈判结构有以下 六种: 1.单雇主——单机构——单工会:即雇主与雇员同 在一个工厂,一对一的谈判。 2.单雇主——多机构——单工会:即一个雇主与一 个工会(代表的雇员分布在几个地方)之间。 3.单雇主——单机构——多工会:

2009年以前,对于员工提出的“涨工资”要求,富士康 管理层一直认为“不可能”。该企业一位负责人说,富士 康的国际客户在下订单之前,“已经把所有的成本都算得 清清楚楚,他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出成本。” 制 造业的利润大概只有4%左右,富士康70多万名员工即使 每人增加100块钱,都将是一笔“难以承受”的数额。 2008年9月,深圳市总工会就向富士康发出集体谈判的 要约,但富士康对工资增长一直避而不谈。2009年下半 年,富士康订单上升,急需增加工人,却因薪酬过低出现 招工难。

国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国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瑞典总工会:工资谈判 是一种分配。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产业革命背景下的工会和 集体谈判
(1)萌芽和产生阶段
集体谈判萌芽于18世纪末 的英、美等国,在社会矛 盾、斗争中产生了工会。
资本:血汗工厂;
早期工会功能:工人互助, 保护熟练工人,和资本家斗 争,行业罢工等。
处境:雇主激烈反对,法律 也不承认。
1947年美国《劳工关系 法》又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 同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该法 只适用于商业经营领域的雇 员,而职业体育在早期被认 为是“不具有商业属性的特 殊领域”,因此,并未被纳 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在劳资 关系上也不适用集体谈判机 制。
(三)NBA的集体谈判机制
自1964年始,NBA认可国 家篮球运动员工会,简称 “球员工会”为球员的代 表。
广泛涵盖原则,在大多数西欧国家实行。其 主要特点是集体合同涵盖企业的全体职工, 但有些工会组织和领导人企图剥夺非会员 职工享受集体谈判的好处。
三、国外集体谈判模式与运作过程
(一)国外集体谈判运作过程
筹备阶段 初步谈判
正式谈判
签订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
协调
冷却期 罢工
筹备阶段: 工会谈判资格的认定
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 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作了详 细的规定。
美国1935年颁布《国家劳动关系法》(或称《瓦 格纳法》),也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接着建 立了汽车工会。工会组织工人与资方斗争成为合 法。1937年汽车工会大罢工。
(4)扩展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在西方兴起。 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集体合同覆盖率, 美国为15%,日本为20%,欧盟国家则平 均达67%。其中奥地利达98%,法国约为 95%,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为90%。

【推荐下载】集体谈判活动的主体、机构和筹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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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集体谈判活动的主体、机构和筹备简介下面一篇介绍集体谈判活动的主体、机构和筹备,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强调,集体谈判是由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一般是工会)为另一方的谈判。

 集体谈判活动的主体、机构和筹备简介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强调,集体谈判是由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一般是工会)为另一方的谈判。

也就是说,企业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组织与工会双方。

他们都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

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则由影响大并且会员多的工会代表工人参加谈判。

如果企业里没有工会或会员只占少数时,则由工人选举产生谈判代表。

为了开展谈判活动,企业主和工会要各自成立谈判班子,分为临时性和常设性两种情况,具体成立什么谈判机构由各方自定。

企业主的谈判班子一般由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

工会谈判班子成员应该熟悉企业情况,与群众有广泛联系,并且公正廉洁,有谈判才能。

工会和企业主都依法有权建议举行谈判,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一方提出谈判建议后,另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7日~15日)接受该建议并开始谈判。

如果无故拒绝、拖延或逃避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

如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谈判的倡议方要提出举行谈判的理由、内容、要求和议案,包括对原有集体合同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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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
本公约于1951年7月18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四项所列关于应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7月1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第1条
1.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
(a)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
(b)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
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

第2条
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其设立、行使职责和管理方面,应享受适当保护,以抵抗相互间或各自代理或成员的任何干预行为。

2.尤其那些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为了使雇主或雇主组织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的目的而通过财政或其他方式资助工人组织的行为,此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预行为。

第3条
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旨在确保尊重上述各条规定的组织权利。

第4条
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用条件。

第5条
1.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应适用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加以确定。

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或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

第6条
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方式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

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9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2款规定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
(a)对于哪些领土,有关会员国承诺无需修改便可适用本公约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承诺经修改适用本公约条款,并提交修改的详细情况;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在进一步审议其立场之前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承诺应被视为该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任何会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依照本条第1款(b)、(c)或(d)在其原宣言中所做的任何保留。

4.任何会员国,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间,可以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这种领土的立场。

第10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4或第5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本公约规定是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于有关领土;当宣言声明本公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时,应给出该修改的详细情况。

2.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放弃以前任何宣言中声明的任何修改。

3.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候,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实施本公约的立场。

第11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如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2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声明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3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14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5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
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各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6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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