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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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导语:2012年6月8日,一个晴空万里的早晨,一位打扮时髦的摩登女郎来到位于恩施市凤凰城的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将一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手递给当日值班的胡永红律师,诉说了自己的不幸遭遇,现不知找谁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2012年清明节,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一大型客车,与开出租车的司机张某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相撞(夏利出租车车主系潘某,车籍为某出租车公司,张某某为受雇司机),大型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正常行走的年轻女子凌某某撞伤。之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区大队出具的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司机唐某某、夏利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负本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凌某某无责任”。行人凌某某住院期间,仅公交公司支出了部分医药费,其余的均由自己垫付。6月7日刚出院,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现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均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胡永红律师依法支招维权,索要赔偿。

胡永红律师在认真听取并分析了受害年轻女子的陈述后,当即接受委托,制定了相关的维权方案,将大型客车和出租车二个公司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作为共同的被告,起诉到了法院。在本案中胡永红律师依法在一审辩论阶段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

胡永红律师代理词集锦: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在出租车公司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

一、司机为出租车公司的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全部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和收入。

对于此种情况,因为驾驶员是公司雇员或者职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疑问的。

二、司机为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对于此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一种租赁或者使用权的的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者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租。在出租车的车门外仍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

三、司机为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是名义车主,司机是实际车主,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要低一些。

这种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车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使用费用,或者叫挂靠费用。

四、即所谓的“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

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三种情况:

a 、首先是二驾作为主驾的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驶;

b、其次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的费用,其余的利润归自己所有;

c、最后一种就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目前对于二驾的管理,有些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报出租车公司备案或者登记。但绝大多数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

这种情况是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权人再次与他人次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

在后三种情况下,无论是哪种内部关系,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该车车门上写着的“某某出租车公司”营业,而无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租赁或者使用权转让或者更为复杂的一些法律关系。外人因此会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会以驾驶人本人为判断赔偿的依据。公司的财力相对于单个驾驶员或者某个承包者要雄厚得多,对车辆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更有赔偿的保障,这也正是为什么出租车无论是为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都对外宣称是属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无论采取哪种内部形式,出租车公司都收取了相应的一些费用,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因此应承担出租车因发生交通事故

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相当或类似于雇主责任。当然,若司机有重大过失,也应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也可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者挂靠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承包方、挂靠方、驾驶员的内部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最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支持并采纳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交车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同等的责任,各自赔偿年轻女子凌某某9万元人民币,凌某某共获得赔偿18万元人民币。

胡永红律师对此赋诗一首(其实只能算作顺口留吧!)

七绝撞车

两车相撞路人伤,相互推诿拒赔偿;

妙龄女郎奈若何? 律师出招笑颜开。

作者:胡永红律师

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凰城凤天路2号(恩施市法院旁边1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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