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更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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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更改程序

1 目的

规定了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的更改职责、控制要求、控制程序、更改方法、记录表单。其目的是保证所有设计更改的正确、协调、统

一、清晰。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军品、民品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的更改。

3 职责

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的更改由设计部门归口管理。

4 程序

4.1 控制要求

4.1.1 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在更改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当图样上发现有明显描误和影响产品质量的错误时,允许设计部门征得顾客代表同意办理《暂时不按资料生产许可书》,先在生产中实施,而后补办更改手续。

4.1.2 设计文件更改要有依据,弄清原因,在确保产品性能和互换性的前提下进行。

4.1.3 对设计要作较大改动时,应再次进行设计评审,试验验证。

4.1.4 设计更改涉及外单位时,应由设计部门专函提出更改要求和意见,协调一致后再作更改。

4.1.5 借用件、通用件更改时,必须考虑到更改后是否能与其它

部件通用。如不能通用,应另绘新图,另编代号,原图样仍予保留。

4.1.6 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更改必须一致,以确保现场使用的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现行有效,防止同一图样和设计文件、底图和兰图出现矛盾和漏改。

4.1.7 更改后的图样和设计文件应正确、完整、清晰、统一。

4.2 控制程序

4.2.1 设计人员负责收集和分析论证。

4.2.1.1 收集并整理有关质量评审中提出的设计质量问题.

4.2.1.2 收集整理试制或批生产中发现的结构设计、加工工艺性及使用性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2.1.3 收集整理试验或顾客反映的各种技术质量问题、零部件破损情况及维修等方面的问题。

4.2.1.4 对收集并整理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分析论证,以确保是否必要对原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进行补充、更改。

4.2.2 更改的审批权限

4.2.2.1 方案阶段

经“三级审签”和设计评审的方案设计全套白图,是开展技术设计的基础,是技术状态的分配基线,对其更改应控制:

1) 对不影响产品性能和使用,设计者可在白图上进行更改;

2) 对影响产品一般功能特性的更改必须经审查者同意;

3) 对与战术技术指标、可靠性、安全性有关的更改,须提出论证报告和试验验证材料经原批准者同意。

4.2.2.2 工程研制阶段

经技术设计得到的全套兰图,是用来加工试制生产产品的依据。对其更改应控制:

1) 对不影响产品性能的更改经审查者同意;

2) 对影响产品战术技术指标、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更改,应提出论证报告,并经验证及原批准者同意;

3) 对影响工艺性的更改,需经工艺部门会签同意。

4.2.2.3 设计定型后

设计定型后的全套设计资料,是经严格审查、考核和批准的,是指导小批量生产及生产定型的依据,更改时,必须严格掌握,具体审批规定是:

1) 凡属描错、写错和不符合标准等明显错误,经顾客代表会签,工厂主管厂领导批准;

2) 不改变产品基本性能、通用性和互换性的修改,经与顾客代表会签,工厂主管厂领导审批。军品需报使用部门、行业主管备案;

3) 不改变产品基本性能和结构,但影响通用性和互换性的修改,经逐级审批后军品由使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民品产品图由顾客代表会签或按PPAP重新申批。

4) 改变产品基本性能和结构的修改,须重新办理设计定型手续。

4.2.3 更改的形式

4.2.3.1 方案阶段的资料更改,设计人员办理《产品图更改通知单》(军品或民品),按4.2.2.1要求审批后发至有关单位修改。工

程阶段的资料更改,由设计人员办理《试制图纸修改通知单》按4.2.2.2要求审批后,送科技信息部门进行更改。

4.2.3.2 设计定型后

4.2.3.2.1 临时更改

在生产过程中,凡属于设计、工艺等原因,致使零部件不能按产品图样要求生产时,可采用《暂时不按资料生产许可书》作临时修改,先在生产中实施,而后再补办正式更改手续。《暂时不按资料生产许可书》是临时性技术更改文件,有效期最多为一年(即当年有效)。

4.2.3.2.2 定期更改

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一年一次),将要修改的设计资料《暂时不按资料生产许可书》及有关需要修改的问题统一办理《产品图更改通知单》,改入设计资料。

4.2.3.3 所有的更改均需将实施日期记录于相关更改通知单上,如更改影响到顾客的装配、成型、功能或性能,民品则应通知顾客并按PPAP程序予以确认,军品按4.2.2.3进行。

4.2.4 更改办法

4.2.4.1 将需要更改的尺寸、文字或图形等,用细实线划掉,(但被划掉部份应能清楚地看出更改前的情况),然后填注新的尺寸、文字或图形,当划改的部位不能清楚的表达更改后的图形时,可在原图形空白处适当位置用局部视图表示清楚更改后的图形。

4.2.4.2 在靠近更改部位(尺寸或要素等)处须写出与更改标记栏一致的更改标记,并从更改标记引细实线到新填写的尺寸或要素上。

4.2.4.3 填写更改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1) 标记,以带圈的拉丁字母小写体表示。例: ○a ○b ○c ……;

2) 处数,同一更改标记的更改处数;

3) 更改文件号,即修改核准表的编号;

4) 签名,更改人签名;

5) 日期,更改日期。

4.2.4.4 更改标记用的字母在每张图样及每张设计文件的更改栏内,都应从近往远(指从高边框线近的一栏往远的栏填写)按顺序填写。

4.2.4.5 底图的修改及管理

1) 底图修改应及时、正确、清晰,严禁刮改或涂改;

2) 增加或作废的底图,应注明修改核准表的编号和“增加”或“作废”字样,并签上修改者姓名和日期。

3) 作废底图由工厂科技信息部门保管,根据设计、工艺部门确定底图销毁通知,由科技信息部门组织销毁作废底图。

4.2.5 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的更改,在兰图或底图上均用黑色墨水,严禁用铅笔和圆珠笔更改。

4.2.6 对图样更改较大或者经过多次更改或者因破损难以使用的兰图应更换新兰图。

5 相关文件

5.1 Q/DJSⅡQP0502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5.2 Q/DJSⅡQP0210 《工艺文件更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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