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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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关于公布《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管理~规范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财务核算~根据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管理~规范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财务核算~根据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包括我校在编教职工、单位人事代理教职工、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子女统筹医疗费按照“门诊统筹~住院保险~挂靠一方~双方负担”的原则~由父母自愿确定一方单位进行管理。

四条本办法的享受对象指我校教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第

市区~自出生,除新生婴儿住院期间,至18周岁的少年儿童,含小学、初中、高中学生~高中包括普通高中和职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挂靠在我校的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

第六条子女统筹医疗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第二章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管理

第七条子女统筹医疗费筹资定额为每人每年52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60元。定额包括门诊费用350元~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120元~医疗补助基金50元。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50元定额包干使用~结算年度内结余部分转入医疗补助基金。

第九条教职工子女至医疗单位看病~凭病历和正式医疗发票,药店发票除外,到总务处医务室办理审核手续~财务处登记报销。

第十条教职工子女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由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一条教职工子女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教职工个人垫付。出院时由教职工到住院结账处领取并填写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给付申请书”~出院后凭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以及保险公司给付申请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在收到教职工子女住院医疗费给付申请单后~按照有关保险办法~审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十二条医疗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掌握~统一使用~主要用于门诊费用超定额由我校承担的部分。

第三章子女统筹医疗费的挂靠办法

第十三条由父母自愿确定一方单位为经费管理单位~按照企事业挂靠机关~企业挂靠事业的原则。

第十四条若父母双方均在我校工作~由我校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五条若父母一方在我校~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我校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六条父母双方离异的~由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职工,不含承担部分生活费的一方,单位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七条若父母一方在我校~另一方在部队或对经认证的单亲,丧父或丧母,~由我校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在我校办理子女统筹医疗的教职工须填写《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申请表》~于每年6月15日前~经职能部门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总务处医务室。

第十九条每年6月15日前~需要变更统筹医疗经费管理单位的教职工到总务处医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结算

第二十条子女统筹医疗费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一个结算年度内~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门诊费超过350元定额部分~独生子女家庭自负10%~非独生子女家庭自负15%~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其余部分的一半。

第二十二条父母一方在我校~另一方在部队或对经认证的单亲,丧父或丧母,~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全部由我校承担。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家庭和对方单位承担的部分资金在教职工报销时由我校先行垫支~但将在每年7月份的教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教职工可凭财务处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向对方单位报销应负担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挂靠在其它单位的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经费~其超定额门诊药费和筹资定额~凡应由我校承担的部分~教职工可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注明我校承担金额的正式发票~到我校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二?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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