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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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制度
为了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有关领导及管理干部应坚持听课制。学校党政领导应带头实行听课制,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
第二条各级领导及管理干部应分别完成以下听课任务:
分管教学和师资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不少于3次;其他校领导原则上不少于2次。
教务处处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科级干部不少于2次;学生处处级领导不少于2次。
学校处级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院系学工办或年级办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系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高教研究所领导、校师资办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第三条教学督导室专、兼职督导员的听课要求,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听课人员听课时应佩带专用听课证(牌)。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第五条听课人员应做好规范化的听课记录,对课堂教学质量及课堂纪律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及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记录及评价表》(以下简称《听课记录及评价表》)。
第六条课间休息或课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及要求,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听课人员有义务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或直接与教学单位沟通。
第七条听课采取随机选择课堂的方式,听课前不预先通知,不得以上课替代听课。根据需要也可由教学单位或教务处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以听本单位(部门)课程为主。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干部可在全校范围内随机选择课堂听课,其中重点以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验课为主。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室有权监督各级领导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学校办公室协调和落实校领导的听课工作,其他单位自行安排落实本单位有关领导的听课工作。
第十条校领导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及评价表》,以部门为单位交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及各系领导、教研室主任的《听课记录及评价表》由各教学单位集中交教务处。
《听课记录及评价表》每学期在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和期末考试之前分两次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应将听课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务处负责检查统计全校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校务会通过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