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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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环保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通用)

2019年环保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通用)

GB/T 28001-2011
2012.02.0
GB/T 28002-2011
2012.02.0
环规财〔2017〕88号
2017.07.1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2007.05.0
国务院令第703号
2018.09.1
GB 18599-2001
2002.07.0
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2016.09.0
国务院令第57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机械安全 防火与消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实施日期 1999.10.0 2002.07.0 2007.10.0 2016.05.3 2018.07.0 2010.09.2 2015.06.0 2011.05.0 2015.03.0 2018.02.0 2015.04.0 2015.12.1 2016.12.2 2011.06.2 2012.06.0 2019.04.0 2018.05.0 2008.10.0 2017.03.3 2019.04.0 2009.06.0 2015.12.1 2016.10.2 2018.04.1 2016.07.0 2017.10.0 2016.02.0 2016.12.1 2014.04.0 2018.03.0 2015.01.0 2015.01.0 2011.10.0 2017.04.0
序号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汇编目录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修改)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2012年2月6日国发〔2012〕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5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13日国办发〔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2月27日国办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30日国办发〔2013〕47号)三、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5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20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水国科〔2012〕5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2005年7月8日修改)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2009年12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550号)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1月4日水利部水建管〔2012〕581号)四、其他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4日国家计委计投资〔1998〕225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51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2001年1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1〕5号)关于印发《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5日中水协〔2006〕11号)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18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3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11〕125号)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月1日水利部水精〔2012〕1号)关于开展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的通知(2013年4月3日水利部办建管〔2013〕4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2013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建管〔2013〕12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2013年6月17日水利部水建管〔2013〕264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解读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解读
(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 (SL239-1999)(现已被《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 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SL634-2012 )废止)
(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一、07规程修订的主要背景 1、国家及行业在1996年以后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工程建设
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如: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
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393号);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8月25日,
水建管[1997]339号);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
利部令第7号);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 日,水建 [1998]16号);
(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 日,水利部令第9号);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建 管[1999]637号)(现已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006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28号)废止);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 评定规程》SL176-2007解读
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7年第5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以下简称07规程)自2007年10月14日起施 行。该规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在1996年颁布 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试行)》(SL1761996)(以下简称96规程)基础上历时三年修改完成,是水利水 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技术管理标 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概念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后评价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生产准备建设实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是生产阶段。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投资估算规划及建设前设计概算施工准备工程招标设计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招标移民征地生产准备年度投资计划生产阶段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348号)。

二、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工作一般要求1.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阶段勘测设计工作,要求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

2.三阶段工作应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的深度要求编制。

3.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 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中型: 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小型: 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4、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和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目前审查单位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7家,2009年取消12家增加21家,目前有46家。

水电:中咨公司、水电总院、水规总院3家水利:中咨公司、水电总院、中水北方3家水利部:水规总院、流域机构(委托事业单位)地方水利厅:有关技术支撑单位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51件,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7、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9、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1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3、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修正)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23、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2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发布)2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3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3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35、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9、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4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4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二、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32件)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1989年4月3日水利部〔89〕水建1号发布,已经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废止)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1989年4月29日水利部〔89〕水建7号发布,已经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3、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 已经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废止)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2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5、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8、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1〕70号发布,规定适用期至1999年底,已经失效)9、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移〔1992 〕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10、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14日水利部水文〔1992〕4号发布,已经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17号发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2〕15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12、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1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9日〔94〕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第345号发布,已经1999年5月25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1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发布,已经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废止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1998年2月9日水利部水政资〔1998〕5号修正,已经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1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16、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17、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4月4日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6〕51号发布,水利部执行的相关内容已经水利部水国科〔2006〕542号发布的《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1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1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废止)21、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45号发布,已经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398号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废止)22、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发布,已经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的《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废止)2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废止)26、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水利部水移〔1999〕13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27.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28、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53号发布,已经2004年3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4〕2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2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3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一、机构与职责水利部职责水利部内设机构及职责二、法规政策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㈡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号)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0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并根据水利部令20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19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27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s[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投资[1998]118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6号)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2002]1322号)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水保[2004]6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05]115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2247号)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2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0号)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水机[1996]317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规范(水规计[1999]259号)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国科[1999]58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关于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关于发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0]251号)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水人教[200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水办[2001]91号)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水规计[2001]9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水农[2001]353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水规计[2002]37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建管[2002]429号)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水人教[2002]541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水电气[2003]15号)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03]60号)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水国科[2003]60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117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国科[2003]130号)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水监[2003]154号)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规计[2003]163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水土保持检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建管[2003]208号)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2003]28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548号)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634号)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水国科[2004]2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4]93号)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4]144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15号)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水农[2004]223号)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84号)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监[2004]496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水电政[2005]40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169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办资源[2005]1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办[2005]210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水利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及培训大纲(水人教[2005]37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三、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计量认证审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甲级)审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格审批四、规划计划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国发[1990]56号)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70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156号)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4]82号)黄河流域近期重点综合开发规划(国函[2002]61号)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水规计[2001]514号)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规计[2003]81号)水利部定点扶贫规划(水规计[2003]165号)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水规计[2003]456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水规计[2003]518号)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规计[2004]100号)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保[2004]332号)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水综合[2005]125号)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水保[2006]86号)“十一五”及2020年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水规计[2006]154号)水利立法年度计划(2006)“十一五”水利人才规划“十一五”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牧区水利建设规划五、行政管理部机关和水利系统政务信息水利部信访工作信息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全国水利统计公报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预案黑河干流年度实时水量调度方案全国地下水通报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水利部公务员考试录用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水利部机构名录水利部表彰决定国家级和部级科技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水利科技计划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水利科技奖励水利科技成果鉴定水利科技推广转化水利科技知识产权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考核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结果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名单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办[1994]6号)漳卫南运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7]7号)海河流域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8]12号)太湖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发[1999]9号)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10号)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4]7号)松花江洪水调度应急方案(国汛[2004]9号)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国汛[2005]6号)黄河中下游近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11号)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工作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含仪器)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国水文统计年报六、技术标准㈠综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水电量和单位SL2.1~3-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5-95水利系统政务信息编码规则与代码(一)SL/T200-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2005㈡水文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9359-2001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9359.8-88转子式流速仪 GB/T11826-2002水位测量仪器第一部分: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E601型系列水面蒸发器GB11829-89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雨量计GB/T11831-2002翻斗式雨量计GB/T11832-2002水文仪器系列型谱GB/T13336-91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15966-199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GB/T18185-2000水文仪器通则第1部分:总则GB/T18522.1-2003水文仪器通则参比工作条件GB/T18522.2-2002水文仪器通则第3部分:基本性能表示方法GB/T18522.3-2001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结构基本要求GB/T18522.4-2002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工作条件影响及试验方法GB/T18522.5-2002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安全要求GB/T18523-2001水文仪器术语、符号及代码GB/T19677-2005水文仪器记录与显示GB/T19704-20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19705-200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水文测验铅鱼SL06-2006悬移质泥沙采样器SL07-2006水文测杆SL09-89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堰槽测流规范SL24-9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SL42-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92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93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SL108-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7-2006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338-2006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339-2006流速流量记录仪 SL340-200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102-95融雪型雨雪量计SL/T107-95水位测针SL/T147-1995水文仪器产品质量分等SL/T148-1995水文数据固态存贮收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L/T149-95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SL/T150-95水文绞车SL/T151-95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遥测终端机SL/T180-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中继机SL/T181-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前置通信控制机SL/T182-1996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超声波水位计SL/T184-1997超声波测深仪SL/T185-1997超声波流速仪SL/T186-1997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地下水位计SL/T198-199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 SL/T208-1998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闸位计SL/T209-1998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SL/T243-1999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验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T244-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水道观测规范SL257-2000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D174-86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D265-88㈢水资源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㈣水环境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SL78-1994矿化度的测定(重量法)SL79-1994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碱滴定法)SL80-1994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酸滴定法)SL81-1994酸度的测定(碱滴定法)SL82-1994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酸滴定法)SL83-1994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SL84-1994硫酸盐的测定(EDTA滴定法)SL85-1994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L86-1994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87-1994叶绿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L88-1994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SL89-1994硼的测定(姜黄素法)SL90-1994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和蓝分光光度法)SL91.1~2-1994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SL92-19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SL94-1994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144-95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水中痕量铜、锌、镉、铅的测定--流动注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L/T220-98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及预处理技术规程SL270-2001水质总汞的测定硼氢化钾还原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L271-2001水质总硒的测定铁(II)邻菲啰啉间接分光光度法SL272-2001水中有机物分析方法痕量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树脂吸附/气相色谱法SL/T273.1-2001水中砷、汞、硒、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SL327.1~4-2005㈤水利水电弧形闸门通用技术条件GB/T814-89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94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94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94电阻比电桥 GB/T3412-94应变控制式三轴仪GB4540-84现场十字板剪切仪GB4933-85击实仪GB7960-87碟式液限仪GB7961-8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渗透仪GB9357-88应变控制式无侧限压缩仪GB9358-88静力触探仪GB12745-91标准贯入仪 GB/T12746-9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GB/T13606-92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6-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技术条件SL15-91全油压控制水轮机调压阀SL16-9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偏心铰弧形闸门技术条件SL37-9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2 安全监理规定
2.3 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 安全监理规定
2.4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监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 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 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 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 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水轮发电机组推力轴承、导轴承安装调整工艺导则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1.3 相关最新规定
1.《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 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5〕267号)
1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 三、建设监理 • 7.加强监理市场管理 • 建立全省水利监理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在建水利工程监理情况公示制度,公
布人员、项目等相关信息,开展监理信用等级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 加强对现场监理的监管力度,查处监理人员空挂、长期不到岗及擅自变更监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 三、建设监理 • 5.强化监理责任 • 加强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
工程现场履行职责,实行监理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变更人员经项目法人书面 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 6.明确监理工作重点 • 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细则; • 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措施; • 加强施工图纸审核,把好设计变更关口; • 适时旁站监理,充分利用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技术措施,强化对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等重点部位监控和管理; • 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得同 意施工,对施工单位投标中单列的安全措施费用,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的, 不予支付; • 加强投资控制,协助项目法人做到概算控制、预算管理,做好原始计量、变 更审签等工作,保证工程价款支付及时、准确。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_水利部令第24号令_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

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

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4.28•【文号】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1│取水许可│《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文)│┃┠──┼───────┼───────────────────────┼───────────┨┃2│水工程建设项目│《水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流域综合规划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查││域管理机构┃┠──┼───────┼───────────────────────┼───────────┨┃3│农村集体经济组│《水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织修建水库批准││行政主管部门┃┠──┼───────┼───────────────────────┼───────────┨┃4│入河排污口设置│《水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同意│《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构┃┠──┼───────┼───────────────────────┼───────────┨┃5│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法》第三十八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工程建│《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流域管理机构┃┃│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6│河道采砂批准│《水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构┃┃││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7│围垦河道审核同│《水法》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意│《防洪法》第二十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8│不同行政区域边│《水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9│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法》第十七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管理机构┃┠──┼───────┼───────────────────────┼───────────┨┃10│护堤护岸林木采│《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河道、湖泊管理机构┃┃│伐审核同意││┃┠──┼───────┼───────────────────────┼───────────┨┃11│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位置和││流域管理机构┃┃│界限审查││┃┠──┼───────┼───────────────────────┼───────────┨┃12│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流域管理机构┃┃│告审批││┃┠──┼───────┼───────────────────────┼───────────┨┃13│城市建设填堵水│《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域、废除围堤审││行政主管部门┃┃│查││┃┠──┼───────┼───────────────────────┼───────────┨┃14│开垦荒坡地批准│《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15│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1993〕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6│水利计量认证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核│《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文)│┃┠──┼───────┼───────────────────────┼───────────┨┃17│堤顶、戗台兼作│《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公路批准││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18│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有关活动批准││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19│江河故道、旧堤│《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原有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设施填堵、占用││构┃┃│、拆毁批准││┃┠──┼───────┼───────────────────────┼───────────┨┃20│坝顶兼作公路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主管部门┃┃│准││┃┠──┼───────┼───────────────────────┼───────────┨┃21│开发建设项目水│《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土保持方案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审批│部令第16号)│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22│水利水电建设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目环境影响报告││主管部门┃┃│书(表)预审││┃┠──┼───────┼───────────────────────┼───────────┨┃23│长江河道采砂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3〕69号文)│┃┗━━┷━━━━━━━┷━━━━━━━━━━━━━━━━━━━━━━━┷━━━━━━━━━━━┛附件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1│蓄滞洪区避洪│《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2│水利水电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工程蓄水安全│(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2项│┃┃│鉴定单位资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认定│〔1999〕177号文)│┃┠──┼──────┼───────────────────────────┼────────┨┃3│水文资料使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政主管部门或者流┃┃││《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文)│域管理机构┃┠──┼──────┼───────────────────────────┼────────┨┃4│水文、水资源│《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或者省级人┃┃│调查评价机构│(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资质认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部门┃┃││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5│水利工程质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省级人民┃┃│检测单位资格│(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文)│构┃┠──┼──────┼───────────────────────────┼────────┨┃6│启闭机使用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可证核发│(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6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文)│┃┠──┼──────┼───────────────────────────┼────────┨┃7│水土保持生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环境监测资质│(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7项│┃┃│认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文)│┃┠──┼──────┼───────────────────────────┼────────┨┃8│建设项目水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源论证报告书│(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者流域管理机构┃┃││委员会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9│建设项目水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或者省级人┃┃│源论证机构资│(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质认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部门┃┃││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10│占用农业灌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源、灌排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者流域管理机构┃┃││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11│水利工程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部┃┃│监理单位资格│(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文)│┃┠──┼──────┼───────────────────────────┼────────┨┃12│水利基建项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初步设计文件│(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13│水利工程开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注:本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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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2005-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
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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