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权利和义务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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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

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

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第七章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七章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七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二、法律权利三、法律义务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无论是就法学理论而言还是就法律实践而论,我们都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以法律规则为主体的法律的基本要素,其内容之所指皆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关;而以法律规则为主体的法律的基本要素的实践运用,其内容和目的也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轴心而展开的。

换一句话说,同时以权利和义务两种机制来规范化地调整和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重大的社会利益关系、权力关系和身份关系,恰恰是法律区别于其它“非法律”的各种社会规范的典型特征。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仅在法学理论意义上居于法律的核心地位,而且在法律实践上也居于法律及其活动的核心地位。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结合意义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这种核心地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乃是法学(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始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矛盾的两个方面。

从历史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包含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矛盾的萌芽。

正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矛盾,成为了法学的基本矛盾。

第二,从法律实践操作与运用的内在逻辑角度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乃是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之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基本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抽象而明确的规定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体(人们)的行为模式宣告,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人们)依照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指引下、社会主体(人们)之间通过各自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具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法律责任则是社会主体(人们)违反法定义务——不当行使法律权利、不履行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义务——而引起并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由有责主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立法者应当合 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应有权利
这需要条件!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 利有重叠 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 (一)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 (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2007,多)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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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内容摘要:所谓法律的义务本位,乃是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法的权利本位有着无可替代的优越性,而且由法的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最终过渡也是当今社会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权利本位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过渡趋势自主性发展规律正文内容: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

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 这一论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和争论的问题,也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作为一个法理学的初学者,对此问题的理解必定是比较粗浅的,在这里,简要的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首先,简要的介绍一下什么是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所谓法律的义务本位,乃是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

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

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

所谓法律的权利本位是指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本位是法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而作为个人权利的基础,个人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

本文将就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和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权益,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给予人们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自主权。

对于一个人或组织而言,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2.1 绝对性绝对性是指权利是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

2.2 主体性权利只能属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使能力的主体,如个人和组织等。

2.3 相对性权利是相对的,即权利存在的同时必有义务存在。

权利的认可要求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法定性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合理性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合理性是个人和组织所应具有的表现正当行为的一种原则。

而义务则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行为标准。

以自我约束的方式,使得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体现一种依法依德的社会文明进步。

义务的特点如下。

3.1 必然性如果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相对性义务是权利的相对概念。

权利存在的同时就必须存在相应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行使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3.3 共同性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行为。

只有当个人和组织共同承担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首先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内生的概念,其关系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当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出现时,权利与义务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相互关系。

4.1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关注的方向是相同的,即权利的情况下,义务必须被履行,而义务则必须与权利对应。

法理学 权利和义务谁优先

法理学 权利和义务谁优先

出版社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细节:2010年年6月,《大迁徙》被《火花》杂志以增刊 形式出版,当杂志运到渭南时,被当地文化部门以“非法 出版物”为由没收。
出版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违反国家 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单方面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护社会意图保 护的个体利益和行为自由。 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 权。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法律规则渊源于国家前的社会契约,由国家 通过立法的方式上升为法律而具有强制保 障。
义务思想的起源
法律义务的思想始于罗马法, 它是一 种作为得到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强 力支持的道德义务。
在历史上,义务思想要早于权利思想。
法律发展的历史顺序
在英国法中,有人向国王控告,国王发给 提供救济的令状。从这种令状中发展出了 诉讼。在诉讼之人们才最终看到义务被执 行,法学家们也看到了义务后面的相关权 利。近来,人们看到,在权利后面的是一 种被法律所确认和界定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
在任何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中的特定社会 中,与该历史阶段的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 平相适应,人们相互间结成一定的生产关 系,这些构成一定的生产方式。既定的生 产方式的维持和运作,是满足人们衣、食、 住、行等基本物质需要的前提,而人们的 行为自由又以这些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 为前提,这样,既定的生产方式的维护和 运作便成为对既定社会中人们行为自由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必然性要求的 行为规则和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行为 规则在最初形成时,都是以道德规则和习 法律规则 惯规则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道德规则 习惯规则 国家产生以后,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将这些 规则 道德规则和习惯规则中的一部分加以明文 规定或在具体司法中加以适用,这些道德 规则和习惯规则上升为法律。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解析: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解析: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硕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解析:法律权利和义务一、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现简要分述如下。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但是,进人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

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

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

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

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确保利益的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

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个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有和发展,一方的存有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有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有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对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法理学 权利和义务谁优先

法理学 权利和义务谁优先

我们的质疑
权利对国家的先在性
≠ 权利对义务的先在性
法律规则渊源于国家立法? 义务是后于权利产生的?
社会契约立法
法律规则产生于社会契约立法,国家不可 以随意立法,而是根据社会成员已经协议 的规则而立法。
从表面上,近代社会很多国家的法律确实 来自于国家立法,而且 这种立法行为只对 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者 而言才有 实施的可能。但是国家立法颁 布的行为 规则只有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被绝 大多数人付诸行为实践时,才成为真正的
我们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法律规则渊源于国家前的社会契约,由国家 通过立法的方式上升为法律而具有强制保 障。
义务思想的起源
法律义务的思想始于罗马法, 它是一 种作为得到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强 力支持的道德义务。
在历史上,义务思想要早于权利思想。
法律发展的历史顺序
在英国法中,有人向国王控告,国王发给 提供救济的令状。从这种令状中发展出了 诉讼。在诉讼之人们才最终看到义务被执 行,法学家们也看到了义务后面的相关权 利。近来,人们看到,在权利后面的是一 种被法律所确认和界定的利益。
规则的表现形式
表现既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必然性要求的 行为规则和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行为 规则在最初形成时,都是以道德规则和习 法律规则 惯规则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道德规则 习惯规则 国家产生以后,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将这些 规则 道德规则和习惯规则中的一部分加以明文 规定或在具体司法中加以适用,这些道德 规则和习惯规则上升为法律。
公安机关的权力及其限制
案情细节:1、谢朝平的妻子李琼称,谢朝平被带走那天, 渭南公安没有出示拘传证。 2、谢朝平于8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9月4日已经14天了,警方仍 未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批捕。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涉及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问题,其中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

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具有主体性和保护性;而义务是个人或团体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从属性和义务性。

权利与义务在法理学中是相对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的存在基于法律的保障和保护,而法律的规定则要求个人或团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对权利的享有有着相应的义务负责的约束,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例如,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

权利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它在法律框架下是有限制的。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行使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个人或团体享有某项权利时,也要对应地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例如,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形成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存在的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义务来维护这些权利,而个人或团体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会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

由此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维护了法律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法理学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的前提下,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和保障。

法理学重点整理6-19章

法理学重点整理6-19章

第六章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和特征(1)概念:法的基本成分,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2)特征: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法的要素的分类(1)命令(2)规则(3)规则、政策、原则(4)律令、技术、理想3.法律概念(重要名词解释)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功能:表达、认识、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5.法律规则(名词解释)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6.法律规则的特点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8.法律原则(名词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了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存在分量问题,即可以部分适用(3)当发生个案不公时可以排斥规则12.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用原则;(2)适用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3)当发生个案不公时可以排斥规则用原则第七章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名词解释)法的体系或法体系。

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简答)(1)一国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有机整体(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主客观统一3.法律体系(静态)与法制体系(动态)法制体系(名词解释)法制系统。

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体系。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名词解释)一国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法学的各个分支学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会成为法律体系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联系(1)都是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同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基本一致。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meta charset="utf-8"/><h1 align="center">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h1><div class="content"><p>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p>&lt;/Script&gt; 作者:彭箭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br/><br/><br/>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社会取得进步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繁荣。

但不管法学研究繁荣到何种程度,我们应该肯定,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

在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以来,许多学者围绕“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这一论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张文显教授的《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一文,可以说也是对这一课题的一次富有成效的探讨。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敢冒昧对该文作出总体评论,但仅就其中某此问题作一浅论或做些拓展。

<br/><br/>一、关于权利的界说<br/>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

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br/>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或者说,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民法基础知识权益与义务的平衡

民法基础知识权益与义务的平衡

民法基础知识权益与义务的平衡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工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民法中,权益和义务则成为了法律关注的核心。

本文将探讨民法基础知识中权益与义务的平衡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权益与义务的定义权益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人或者组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它涉及到人们的自由、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

而义务则是个人或者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人或公共利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履行合同等。

三、权益与义务的平衡原则在民法基础知识中,权益与义务的平衡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具体来说,权益与义务的平衡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性原则:权益与义务的平衡应基于合理的考虑和分配,不能偏袒某一方。

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人们的利益需要,平衡各方的权益与义务。

2. 公平性原则:权益与义务的平衡应体现公平正义,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基本权益。

法律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权益与义务倾斜的情况出现。

3. 效益原则:权益与义务的平衡应优化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赢。

法律应当通过明确权益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确保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和履行权益与义务。

四、权益与义务的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权益与义务的平衡,下面以几个常见案例进行详细分析:1. 雇佣合同中的权益与义务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工作岗位和职责履行义务,同时员工享有获得合理报酬和安全工作环境的权益。

这种平衡关系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同时员工也需要履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2. 租赁合同中的权益与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并保护租赁物的安全,承租人则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益。

这种平衡关系要求双方在租赁期间互相尊重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守租赁物的合理使用规定。

3. 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与义务婚姻关系是权益与义务平衡的典型案例。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阐述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的关系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是组成司法关系内容的不成或缺的两个方面,他们都作为平易近事主体实现好处的手腕和对象,必定在其间消失着如许或那样的关系.归纳综合言之,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有如下关系.
第一.司法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的对应关系是指司法权力一般有相对的司法责任消失.二者配合处于司法关系的同一体中.重要表如今如下方面:(1)在任何司法关系中,一方主体有司法权力,对方主体就必定承担响应的司法责任,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司法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力之时都对应承担一界说务.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涯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力责任的设置是对等的.重要表示在:(1)社会生涯中权力总量大于责任总量,有些权力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轻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司法关系中,权力与责任也是对等的.当权力责任处于分别状况时,一方享有权力的量和对方承担的责任的量是对等的.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
第三.功效施展中互动关系.司法功效经常是经由过程它所设定的权力与责任得以实际表示出来的.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在功效上的互动关系重要表如今:(1)司法责任的实行促进司法权力的实现;(2)司法权力的享有也有助于司法责任的积极实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力为本位.权力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含小我权力本位和社会权力本位.所谓权力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力(小我权力或社会权力)为起点或动身点.以权力为重心是现代司法轨制的特点.我国支撑了权力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司法的请求主如果设定权力和包管权力;市场经济模式的树立表现了权力本位的请求.(2)人权受到了国度和社会的广泛存眷.司法权力就是人权在司法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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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谢朝阳被民警带走,是被执行拘传,则需要出示拘传证, 并在十二小时内释放;如果被执行拘留,则最多可以拘留十天, 而谢朝阳被带走十多天也没有音讯,公众不得不对公安机关 的程序合法性产生质疑。
谢朝平享有《大迁徙》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发 行权。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
谢朝平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细节:渭南警方以谢朝平“非法经营”为由带走谢朝平。
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 当公民违反法律要承担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将被 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不享受人身自由。
2010年8月19日,55岁 的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 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 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 所谓的“非法经营”是因 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 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 》,该作品记录了三门 峡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 和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 问题,而渭南地区移民 是作品的主角。
谢朝平写三门峡移民历史的念头起于2006年夏天,当时身 为记者的谢朝平,在渭南市采访时结识了现任渭南市移民 局工会主席的李万明,和三门峡库区的移民群体。 三门峡库区移民始于1956年,当时库区所在地渭南市下 属的华阴、大荔、华县、潼关等地的农民迁移至渭北、宁 夏等地。1965年,三门峡水量减少,陕西境内的水库库底 露出水面成为荒地,大批移民返迁,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 一直遗留到现在。谢朝平接受移民们的委托,决定写一本 三门峡移民的奋斗史。从2006年到2009年,谢朝平来渭南 市做了6次采访。 2010年5月,《大迁徙》得以出版。6月26日,谢朝平从 北京拉了一万多本书到渭南市,李万明以及华阴的移民代 表董生鑫等人来拿书,准备发给移民看。不料,第二天下 午,渭南市文化稽查大队查抄了董生鑫的数千本书,之后 李万明的书也被查抄;8月底,移民代表马连宝存储的书 也被查抄。稽查大队的理由是“疑似非法出版物”。
公众对“渭南书案”评价:
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标本!
对于“渭南书案”,我们没有态度,我们试 图从这个案子中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影子。
渭南书案
谢朝平
涉案主体
“火花”出版社
渭南公安局
谢朝平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细节:谢朝平自费五万元将其报告文学《大迁徙》在 火花上以增刊的方式付印一万册。
著作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 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 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大迁徙》的出版方为火花杂志社,该杂志由山西文联出 版,半月刊,上半期由火花文艺月刊在山西编辑,下半期 由《火花———文化创意产业》在北京编辑,负责人为执 行社长魏丕植。魏表示,当初杂志社答应以2010年增刊的 形式出版此书,“谢朝平的《大迁徙》是一部反映移民真 实疾苦的纪实文学。” 经过魏丕植和执行主编陈荣麟的审核后,火花杂志社于5 月21日下发了文件,同意出版《大迁徙》,由谢朝平自费 出版,首印一万余册。
出版社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细节:2010年年6月,《大迁徙》被《火花》杂志以增刊 形式出版,当杂志运到渭南时,被当地文化部门以“非法 出版物”为由没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违反国家 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的权力及其限制
案情细节:1、谢朝平的妻子李琼称,谢朝平被带走那天, 渭南公安没有出示拘传证。 2、谢朝平于8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9月4日已经14天了,警方仍 未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批捕。
拘传、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 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案情细节:在出版程序上,《火花》杂志却遗漏了关键
的一环。增刊不同于正刊,依据相关出版政策,增刊出版 前必须向主办主管等相关上级职能部门报批。而《大迁徙 》出版印刷后,杂志社的报批手续还未进行。
增刊
新出报刊[1999]1114号”文件中,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期 刊出版增刊应按照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及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 进行出版。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 对一期增刊有效。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 应逐次报批。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 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期刊增刊必须刊印期刊国内统一刊 号、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 ‘增刊’,不得冠以其他名称或副标识。期刊出版增刊,必 须由本刊编辑出版,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他单 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亦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他变 相方式编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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