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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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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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说
•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 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 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 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 为权利。
自由说
•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 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 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 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 (privilege)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
的差异
• 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 的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 务就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 本质特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 为自由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 的“自由”概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 指一种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 务来予以支持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 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 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 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 求乙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 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 这就是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 德的权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比较相似。

解读权力与权利

解读权力与权利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9卷 第1期解读权力与权利徐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要:权力与权利作为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一直是中外哲人学子不断探索的古老命题。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法理学的核心范畴。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3)01-0047-02收稿日期:2002-12-11作者简介:徐晓明(1974- ),女,黑龙江大庆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

一、权力和权利的概念及演变(一)权力的界定及演变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

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能力说。

“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第二,强制意志说。

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第三,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上述对权力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不同,但我们还能发现一些关于权力的共性东西:权力关系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但这种关系是不平等的,它是管理-服从关系;权力是一种力,是一种支配力或影响力,这种力能使受方的意志受到影响进而服从权力行使方的意志;权力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力在权力受方不服从时表现出来。

从渊源上讲,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笔者认为,权力乃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

它本身是以相应权利为基础,权力的本源在于利益。

阶级社会中的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群体生存、发展和秩序,保障权利,实现正义而产生的。

而为此利益,原始社会氏族中的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便让与一部分权利而形成公共权力,而正是公共权力的出现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才有了法定权力,并有了法定权利。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主体自我利益 的手段。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课件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法理学-课件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权利冲突
(1)权利冲突含义
就是在权利界限范围内发生的权利与权利之 间的重叠现象,而重叠部分的权利表现为不能 共存的一种冲突状态。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性质
首先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正当性的权利 其次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承认的权利
(3)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实质
权利冲突
(4)权利冲突的类型
【权利冲突案例】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 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收了几个学生进行教 学活动。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 多姿多彩,反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 在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 把他告上了法庭。在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 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邻居也没有证据 证明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法庭以“公民在行 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 自由”为由判决被告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 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①从权利主体是否相同的角度出发 ②从权利范围不同的角度出发 ③从权利的不同来源看
(5)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是预防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包括采取立 法上完善权利配置的法律规范和加强人权 教育等手段。
权利冲突
二是事后平衡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即通过 司法途径对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 第一,在双方利益相当的情况下,采取公 平原则 第二,特定情况下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首先,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其次,对一般利益的优先保护 最后,对特殊利益的优先保护
(一)对权利本质的各种解说
1、资格论 2、自由论 3、意志论 4、可能论 5、利益论 6、法力论
(二)权利概念的界定
1、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从词源上 看,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都与“正当”、“正义” 相联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解析——法与法治国家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及答案解析——法与法治国家

法治[5分]
参考答案:
法治国家[5分]
参考答案:
简述人治的特征。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分。

[15分]参考答案:
简述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15分]
参考答案: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20分]参考答案:
试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20分]参考答案:
甲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后有一德国商人来该地洽谈合作项目,但入住宾馆后不久行李被盗。

书记、市长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倾巢出动,设卡排查,第二天就将小偷抓获。

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这个小偷。

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将行李送还德国商人,并表示一定会对小偷严惩不贷。

但之后这个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并离开了当地。

(根据司考试题改编)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的法治现状。

[10分]
参考答案:。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一、权力的概念什么是权力?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能力说。

有人认为这种理论始于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实比霍布斯还要古老。

英文中的权力一词来自法语pouv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potesas或potertia,意指“能力”。

在拉丁文中,这两个词的词根potere 是能够的意思。

这意味着权力是与做一件事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

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

[①]罗杰。

科特威尔也认为:“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②]二是强制意志说。

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

[③]美国学者彼德。

布劳则指出了在权力概念中所包含的三种更为深刻的意义: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他或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用来对反抗进行威胁的惩罚,这种成分使它区别于直接肉体强迫的限制情况。

权力被设想为固有的不对称的和依靠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截留报酬并对他们实施惩罚的基本能力-在考虑到他们能强加给他的限制之后依然存在的能力。

[④]值得注意的是,持强制意志说的学者都将权力与直接的肉体强迫区别开来。

三是关系说。

即强调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也被称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和美国学者艾萨克的观点都属于这一类。

很显然,上述三类观点表面上各执一端,并分别抓住了权力的某些重要特质,实际上它们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提出来的,算不上是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

法理学——法与人权

法理学——法与人权

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 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 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的公 民和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 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恩格斯
古希腊时期提出“平等观念”:
“只有一件事情足使奴隶耻辱,那就是‘奴隶’这 个名字;在所有其他地方——奴隶并不劣于自由民, 所以他也有一个公正的灵魂”。 ——欧里庇得斯 (古希腊悲剧作家)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不过这一平等不是平均,而是 分配时的比例,即按照各人的德、才、贡献大小分配财物、 荣誉、职务”。 ——亚里士多德 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得到一 定的解放,为人权观念的 形成提供了基础。
法治与人权事业相互促进
社保和环境权利为当前重点 中国人权用成就回应抹黑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9月29日发布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确定 了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导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特定群体权利 人权教育和研究 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和监督 …
生命权 财产权 人身自由权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就业、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文化教育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人权的历史演进
人权思想
人权观念 人权观念
• 萌芽时期
• 形成时期
• 发展时期
人权全面进入 • 国际法领域
平等观念的萌芽:
18世纪前,西方是一个充满阶级和等级差别的社 会,因此,人们往往以血统、出身、爵位来评价 人,所以他们对不平等比平等更重视。
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即在基本 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同 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 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 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而资产阶级在人权标准上时而玩 弄弹性标准或多重标准的手法。

法律权利 法理学(含案例)

法律权利 法理学(含案例)

专题四法律权利第一节权利的概念“权利”是法学中重要的一个概念,除了技术性规范外,大部分的法律规范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了当事人的权利。

在拉丁文中,ius既是法的意思,也具有权利的意思。

同样的,在德语中的Recht、法语中的droit,也都同时具有法以及权利的意思。

难怪有法学家称:法学是权利之学。

但是,迄今为止,权利的概念却一直未有定论。

具体而论,客观存在于法律秩序中的权利种类非常繁多,比如,宪法上有选举权,民法中有债权、所有权,诉讼法中会提及诉权,等等。

这些权利的内容与作用方式各不相同。

要对如此纷杂的具体的权利做出一个统一的一般性说明实属不易。

通常认为,对于权利性质的解释有下列几个基本的学说。

一、意志说这种学说偏重于主观面的意义。

这种学说认为,权利的基础在于主体意思的自由或意思的支配力。

因此,权利也就是某人基于权利主体的地位所能支配的势力范围。

细言之,权利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或放弃权利而不受外来的干预。

有两个现象很能说明问题:大量的权利直接就表现为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同时,人们对权利有着既可放弃也可行使的自由。

而倘若某一主体失去了自由意志作为基础,该主体的权利便不复存在。

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有的人认为,乞丐自愿选择流浪乞讨作为其生活方式,法律又没有禁止,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其乞讨,否则便构成侵权。

英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的意志说可以被视作该说的代表。

哈特认为,权利一词的功能就在于它要求人们注意这种关系:法律规则承认在这种关系中,对某人的意志或选择优于其他人的意志或选择。

因此,哈特又将“意志论”称为“选择论”。

“该理论与主权理论密切相关,因此,它认为统合彼此冲突的意志的唯一方式是建构一个至上意志,其将一切对抗消弭于无形。

该理论断定,权利的享有者凭借权力而得以越过存在争议的责任。

他或她能够将其搁置、予以取消、履行之或悬置之。

此种决定,亦即选择。

法理学第五章 法学基本范畴

法理学第五章 法学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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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基本范畴的特点 法学基本范畴是法学范畴中的核心部分,它是 其他范畴得以建立的基础。研究法学基本范畴,是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容 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容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其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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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 畴。其理由是:权利和义务是对法律现象本质属性 、内在联系的最深刻、最全面的反映;权利与义务 全面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权利与义务更准确地反 映了法的主体性;其他法学范畴只有以权利、义务 为其指称范畴或指称意义,才有实质意义,才便于 理解;权利和义务是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这 种以权利、义务为法学基本范畴的观点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在我国法理学界处于权威地位,近 二十年来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都采用了这种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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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党权力 政党权力,指的是政党实际上所拥有的支配力 和影响力的总和。由于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出现的时 间还不算太长,所以自古希腊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 家,在他们的理论架构中鲜有对政党权力问题的关 注。在近现代,如果说政党问题已经走进了政治学 家们的视野,成为了政治学讨论的对象,那么,同 样的问题在法学家那里,几乎还没有得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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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把义务作多种分类。 (1)按照义务的主体范围,义务可分为个人 义务、集体义务与国家义务。个人义务是自然人所 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由于个体差异而呈现出各种 形式,每一个人的义务可能都是不一样的。集体义 务的主体也非常广泛,如机关、学校、工厂、商店 都有自己的义务。国家义务则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文 件规定的国家作为一个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如保障 公民权利的义务、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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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说。认为义务就是责任。法律上的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 行的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承担 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这种说 法把义务与责任等同起来,是用一个词解释另外一 个词。 (3)约束说。认为法律义务是国家规定并体 现在法律关系中的,人们应该和必须适应权利主体 而做出一定行为的负担和约束。这种论说指出了义 务的约束性,但与尺度说一样,对权利与义务的关 系缺少关注。

法理学名词辨析

法理学名词辨析

法理学名词辨析一、权利与权力(注意权力强调的是强制性和支配力量)权利:1.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力:狭义的权力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即国家权力,广义的权利是指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压力进而服从的能力。

区别:从主体上来看,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而权力的主体是公民全体、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从内容上来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再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

而非有正当、合理而充分的理由,权力不得推定,即“法不授权即禁止”;最后,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法的渊源:其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区别: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形成过程而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指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之下而仿造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区别:1.判例地位不同。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2.制定法编纂观有差异。

(大陆法主要是法典化国家,而英美法系大多不具有法典形式。

)3.司法诉讼制度上有差异。

(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英美法系则采取“庭辩式”。

法理学第九章

法理学第九章

第九章权力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力和义务概念一权力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1.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1)权力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力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力和义务贯穿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2.权力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3.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

4.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力和义务。

二.权力和义务的释义1.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和享受的资格2.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的法律效果。

3.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

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

4.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5.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力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定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力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的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7.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8.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其他人的选择或意志9.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在法律关系中,主题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在法律关系中,主题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力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反 要求权---- ----无权利 要求权----无权利 权力权---- ----无权能 权力权----无权能 自由权---- ----职责 自由权----职责 豁免权---- ----责任 豁免权----责任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 注释)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 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 注释
利益; 利益; 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 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这可以称为狭义的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 法律权力; 法律权力; 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 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 指什么是正义的。 指什么是正义的。
在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将 阿奎那首次将“ 理解为正当要求,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格老秀斯指出, 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指出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要求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怀孕7个月 特权(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豁免( ),有权不受某种对待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 自由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权力内涵新释

权力内涵新释

需要法律的赋予,天赋人权” 权” “ 之“ 是权力的权, 而不应是权利的“ ; 权” 法律所赋予公民突关 系产生。
关键 词 : 权利; 权力; 冲突; 共存; 内涵
中图分类号 : D 2 . 90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 38 2o )3 0 2 0 1 0 57 (o6 0 — 0 2— 3 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 的义务的普遍化能 力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王涌 博 士在 其 博 士 论 文 《 权 的 ” 私 分析 与建 构— — 民法 的 分 析法 学 基 础 》 中更 是 主 张 将 pw r 为 “ 力 ” 与 民法 中 “ 为 能力 ” o e译 能 , 行 的概 念 相一 致 。 在我 国 , 力通 常 被 民众理 解 为 “ 权 公权 力 ” 国 即 家权 力 , 国家对 社 会 细胞 ( 是 集体 或 个 体 的人 ) 一 的 种单 向的支配 和控 制 的力 量 。这 主要 是 因为 我 国是 个 有着 中央集 权历史传统 的 国家 , 在古代社 会行 政 权常 常凌 驾于法 律之上 , 国家权力 的过于强大 造成 了 人们 观念 上 的定 型 。而事实 上 ,权力无 处不在 , 随 “ 并 时产生。 [( 福柯认为权力并非来 自一个高高在 ”1 ] 上 的 中心 , 而是来 自底 部无 数个 点 , 它仿 佛 是某 种 自 在 的东西 , 你很 难说 谁 拥有 或 掌握 权 力 , 力 的作 用 权 方式 是通 过无 数 匿名 的话 语 和体 制 的播 散 。社会 学 家 马克斯 ・ 伯也 把权 力 表述 为 一种 具有 普 遍 性 的 韦 内容 , 他认 为权力 是某种社会 关 系 中一个行 动者 将处 于不 顾反对 而贯 彻 自己意志的地 位的概率 , 管 这种 不 概率 所依 据 的基 础是 什 么 。从 学者 们 对权 力 的 阐述 可 以得 出这样 一个 结论 : 仅 仅存 在 国家公 权力 , 不 还 存在 公 民个人 的私权力 。 如果 承认权 力不仅仅 限于 国家权力 , 么权 力 的 那 含义究竟是什么, 是一种能力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二)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二)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二)内部分工,这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问题。

此种分工也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权限划分。

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作了规定,这可以理解为审判权的纵向分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该法所涉及的主管部门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权的一种横向分工。

可以说,严格的内部职权划分是国家权力整体分工能否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

立法权1、立法权的概念人们一般从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立法权这一概念。

一是将立法权作为立法机关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二是将立法权理解为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三是将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内容不限于制定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普遍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权。

我们所说的立法权,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的。

它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和。

2、立法权的性质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

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设计了一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分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其中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致超越其他权力之上。

但是,一个国家总要有一个机关代表主权成为最高权力,否则国家将无法有效地行使统治权。

这是其一。

其二,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是个人最终的真诚的接受者,是最强大的社会力量,是为每一个公民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

”而“如果主权意味着最高权威,从逻辑上就可以这样推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个人、团体或者机构-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内行使主权。

身处最高地位者,从逻辑上讲,必须比任何人的地位都高;不能有任何人的地位高于其地位或与之等同。

”[11]其三,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三)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三)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三)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三)三是以社会制约权力。

权利要想有效地限制权力,必须有一定的中介,这就是市民社会。

因为公民个人是分散的,面对一个巨大的国家,很难有能力与之抗衡。

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它是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

为此,法律应该成为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孵化器,并明确赋予各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充分的权利和权力,使之成为真正自治自律的法律主体。

不过,如所周知,国家权力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支配力量,主要是它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意志,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稀有资源。

因而社会制约权力的关键,首先在于社会直接拥有的资源的多少。

社会拥有的资源越多,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性就越小,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大,从而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也就越大。

而社会拥有的资源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成正比的。

因而社会制约权力也只有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四是以程序制约权力。

法律程序是权力运行的“控制纽”和“安全阀”。

法律程序通过引入分权制衡机制、权力监督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失控乃至滥用。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通过设立行政听证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定程序中听取行政主体决定的理由、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又如在刑事诉讼中,设置公诉、辩护、举证、质证、认证、陪审、合议和严格的审级等程序,都是为了抑制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五是以责任制约权力。

任何一种权力都内涵着义务(即职责),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权力行使者必须对自己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各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从法律上说,以责任制约权力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明确规定权力主体对其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一整套的具体制度予以保障。

责任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自觉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法理学权利义务权力共3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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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权利义务权力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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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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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一、权力的概念
什么是权力?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能力说。

有人认为这种理论始于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实比霍布斯还要古老。

英文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pouv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potesas或potertia,意指“能力”。

在拉丁文中,这两个词的词根potere是能够的意思。

这意味着权力是与做一件事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

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

[①]罗杰。

科特威尔也认为:“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②]
二是强制意志说。

德国学者马克斯。

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

[③]美国学者彼德。

布劳则指出了在权力概念中所包含的三种更为深刻的意义:(1)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他或它的意志强加于
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

(2)用来对反抗进行威胁的惩罚,这种成分使它区别于直接肉体强迫的限制情况。

(3)权力被设想为固有的不对称的和依靠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截留报酬并对他们实施惩罚的基本能力-在考虑到他们能强加给他的限制之后依然存在的能力。

[④]值得注意的是,持强制意志说的学者都将权力与直接的肉体强迫(如强盗手中的刀枪)区别开来。

代写论文
三是关系说。

即强调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也被称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和美国学者艾萨克的观点都属于这一类。

很显然,上述三类观点表面上各执一端,并分别抓住了权力的某些重要特质,实际上它们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提出来的,算不上是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

就连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权力分工制衡理论,实际上也是从政治学而非法学的角度提出来的。

真正具有法学意味的权力概念和权力理论极为罕见。

布莱克法律辞典曾提出三种关于权力的法学定义:(1)权力(Power)是做某事的权利、职权、能力或权能(faculty),权力是授权人自己合法作某行为的职权(Authority)。

(2)权力是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以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改变这种关系的能力。

(3)狭义的权力指为了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处理动产、不动产或赋予某人处理他人利益的自由或职权。

[⑤]另外,英美法还有仅适用于民法的权力,它指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
权利。

[⑥]这些法学上的权力定义有不少合理之处,但最大的问题是将权力与权利混为一谈了。

代写论文
“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⑦]这是国内学者提出的一个真正具有法律意味和法学意识的权力定义,是很值得法学研究者细细体味的。

不过,该定义似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该定义并未将权力与权利完全区分开来。

因为能够改变人际关系,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并不都是权力,“权力”也可以如此。

如民法上监护人的监护权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无因管理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处置被管理物;因企业宣告破产而导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改变,等等。

二是作者特意指出该定义中的权力仅指公法上的能力,而把英美法私法上的权力统统归入权利。

我认为这也是不妥当的。

因为英美私法上的有些权力(如公司法中的公司权力),就是一种社会权力,而不属于公法调整,自然也不属于公法学的范畴。

而法理学历来就承担着为所有法学学科提供普适性的基本概念的任务,法理学对权力的界定也理应能同时涵盖或适用于各法学学科。

也就是说,法理学对权力概念的探讨,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在权力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又要有法学意识,还要充分揭示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暴力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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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
同时又是对方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和价值,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权力具有以下特点:
(1)权力以不平等为内核。

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是与组织机构、职位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意志,代表着一定的集团、阶层或阶级及其成员对社会的影响和控制能力,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具有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社会管理功能。

但与强调平等的权利不同,权力以不平等为精神内核。

也就说是,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权力主体不管权力相对方是否同意,都可以和能够单方面确认和改变一定的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和人身。

(2)权力以公共资源和价值为基础。

作为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权力关系的一方为什么能够影响或支配另一方?对权力的一般解释都只是从权力主体的主观方面着眼,即只是强调权力主体超过对方的能力或能量。

其实,除了权力主体主观上所具有的超过对方的能力或能量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甚至更为根本的因素,那就是能够为权力主体所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权力相对人所必需的公共资源和价值(包括人口、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资金、物品、机会、信息、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等等)。

没有这一点,权力相对人就
会缺席,即设法逃避权力主体的影响与支配,权力关系也就不会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资源和价值既是权力的对象,又是权力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权力大小的量角器。

权力的一个运行机制,就是凭借它所控制的这一部分资源和价值去控制和支配另一部分资源和价值。

此乃权力借力生力、借鸡生蛋的奥秘,类似于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

许多退位后的领导干部之所以有一种虎落平阳、落了毛的凤凰不如鸡之类的感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他们失去了原来可以依法支配的那一部分资源和价值,从而再也不能像原来那样控制和支配其他资源和价值。

换句话说,他们是因为失去了权力的支点,才最终失去了权力这一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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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力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为目的。

就其起源来讲,权力源于权利,它是公众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增进自身利益而以明示或默认方式转让一部分自身权利才凝聚成权力这样一种公共产品。

权力的这种公共性决定了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必须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为目标,不得以权力设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

可以说,权力的公共资源基础和公益目的,正是权力不同于强盗的手枪和赤裸裸的暴力之所在。

(4)权力具有合法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为了维持权力主体自身的生存与运转,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权力这种
特殊的公共产品必须有对权利合法侵害的能力(例如收税、征兵),以及对公共产品的处分能力(例如发救济金、提供公共服务)。

面对此类权力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有权利为抗辩。

但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并非法侵害公民权利,公民在服从权力的同时有诉诸法律请求救济的权利。

(5)权力不可自由选择和放弃。

与权利不同,权力不能自由选择,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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