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法的和谐——读周永坤教授《法理学(第二版)》
1法理学_周永坤_第一章

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 (1)研究对象的部分同一; (2)在学科发展史上,理论法学中的法哲学曾经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3)哲学对法学在方法论和观念方面的影响。 2、法学与政治学 (1)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2)学科发展史法学中理论法学与政治学长期不分。 3、法学与社会学 (1)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2)在法学和社会学中间产生了相互渗透的学科。 此外,法学还与自然科学存在联系,例如,法学与医学、法学与物理学、法 学与化学等等。
(3)17、18世纪,西方法学开始步入近现代。在 启蒙运动中,西方法学逐渐摆脱了神学和专制的 束缚,主张自由、平等、人权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成为时代的骄子。
3、西方法学的沿革
(4)19世纪,西方法学进入了多元的时代。哲理 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派等各领风骚。
特别应当指出,19世纪中期以后产生了马克
一、法学的词源
柏拉图
法律篇
一、法学的词源
• 在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古罗马人给法学的定义是: –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 – 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 现代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或Science of law 和 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目的、功能
四、法理学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大体上有纵向和横 向两个体系。 – 纵向体系是以法律发展史为线索,大体上第一部分介 绍法的本质特征等一般问题,而后按法的起源、奴隶 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一步步下 来,最后到法的消亡。 – 横向体系是以法律问题为线索按逻辑展开,通常分法 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法的运作三 大块。 • 纵向体系有明显的社会发展史痕迹,真正的法律问题被忽 略。
读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天府新论2007年12月读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¹黄英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
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可作为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
一、本书结构分析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法律价值的综合和技术、手段的综合。
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力图对各法理学所关注的问题用,紧紧围绕该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述,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
最后在本书的小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符合自然或上帝的意志、幸福、安全、社会共同福利等不同的回答。
这些不同的价值被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宣称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然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0,随着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构建一门综合法理学,尝试避免根据单一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充分利用过去的一切知识,综合分析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将组成法律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
而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问题则正是构建综合法理学的各个要素,即网上的/点0,为构建综合法理学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听《法理学》心得体会(2篇)

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的学科。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规则和道德有了全新的思考。
以下是我对《法理学》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常常将法律与法规、制度等划等号,认为法律只是一种规范行为的规则而已。
然而,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意识到法律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它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更是为了实现公正和正义的目标。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范行为的优先、约束行为的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行为中遵守规则和原则,以达到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目标。
其次,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规则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之前,我常常将法律与道德划分开来,认为法律只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而道德则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然而,在学习《法理学》课程中,我了解到法律和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既包含了一定的道德规范,又有其独特的规则和制度。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强制力和可执行性,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人们自觉的遵守。
法律的规定往往是通过立法过程来形成的,而道德则更多地是一种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准则。
法律和道德共同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实现社会公正和个人幸福的目标。
此外,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法律的正当性指的是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正义的标准,是否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而法律的合理性是指法律是否能够实现其制定的目标,是否能够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众多法律理论家的观点和论述,了解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思潮。
通过比较和分析,我意识到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而变化的。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需要不断地与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观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二篇)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时光荏苒,我参与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课程已接近一学期。
对于所学,我尚无法确证,但确实产生了一些见解...整个学习期间,通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在线课堂以及东台电大教师的亲自指导,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理解,尽管这可能只是触及了表面。
我时常有这样的感触,理论就如同蒙娜丽莎的微笑,直视时难以捉摸,转瞬之间又似乎蕴含深意。
起初对法律的理解,亦是如此,晦涩难懂却又引人入胜。
法理学初时给我带来的感觉是单调乏味,但内心深处又对其抱有难以割舍的兴趣。
法理学,本质上也是一种理论,它蕴含着美,无需赘言,且能激发人们对未来的期许。
因此,我能理解为何有些学者毕生致力于理论研究,且乐此不疲。
当尝试将其与现实相联系时,这份热情又会因现实的冷酷而冷却,引发我对个人悲观情绪还是社会现实问题的深思。
这种复杂的情感交织,促使我更深入地探索法理学的奥秘。
经过一学期对《法理学》的研读和整合,我已对法学的起源和演进、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理论、法律的分类、法系、法治的内涵等有了初步的认识。
我也对法学和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创制过程、法律的实施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权利理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等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一过程使我首先从宏观层面建立了对法律的整体理解,进而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有了简洁明了的认识。
这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课程对我进行法律和法理学启蒙的有力方式。
以上仅为我在学习过程中提炼并整合的初步观点,其中可能存在的偏颇之处,我亦深感自知。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二)其作为整体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始终将社会成员置于既定的框架之内,既赋予个体自由生存且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又通过限制个人行为来维系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鉴于法律乃人为之产物,难免存在局限性,故法律本身亦非尽善尽美。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之一。
经过2024年的学习,我对法理学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也体会到了它对于我未来法学职业发展的重要性。
在这篇心得感想中,我将介绍我对法理学的认识和体会,并总结我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首先,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义之间的关系。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意识到法律是社会规范和组织的基石,它不仅仅是规定行为的准则,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手段。
法律的建立和实施,不仅要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还要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这种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使我明确了我选择法律专业的初衷和对法学职业的热爱。
其次,学习法理学让我深入理解了法律规则的运作和解释。
法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其中包含了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来源、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使我掌握了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则的基本技巧。
我学会了分析法律文本和案例,理解法律条文的意图和目的,并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这种能力不仅对于我的学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还对于未来从事法律职业具有重大的价值。
同时,通过学习法理学,我也了解到法律的演化和变革是与社会环境和价值观念密切相关的。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其背后的社会背景,让我认识到法律的发展是与社会进步和变革相互关联的。
法律的变革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的改变。
这种认识使我认识到我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需要关注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积极参与到法律的改革和发展中去。
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性的学科,其内容深奥复杂,需要对逻辑和哲学很高的理解能力。
尤其是在学习法律逻辑和法律哲学的过程中,我常常感到困惑和迷茫。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
【最新版】
目录
一、马工程第二版《法理学》教材的总结概述
二、教材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教材的适用对象和教学价值
四、对教材的评价和建议
正文
一、马工程第二版《法理学》教材的总结概述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是一本关于法理学的重要教材,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
全书共分为十五章,内容涵盖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法律价值与法律文化、法律规范与法律解释、法律实施与法律效力等各个方面。
二、教材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系统全面:教材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基本内容。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在阐述法理学理论的同时,还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法律实施与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3.注重案例教学:教材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有助于读者通过具体案例理解抽象的法理学理论。
4.结构清晰:教材共分为十五章,每章都有明确的主题,结构清晰,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
三、教材的适用对象和教学价值
1.适用对象:《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
2.教学价值:教材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既有理论深度,又注重实践应用,对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教学价值。
四、对教材的评价和建议
1.评价:《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是一本优秀的法理学教材,它的出版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1页共1页。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在2024年的法理学学习中,我获得了很多启发和思考。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法理学是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
通过深入学习法理学,我深刻理解到法律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意义,并且对法律运用的原则和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法理学教会我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在课堂上,我们探讨了法律的本质是社会规范的体现,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障人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是社会共同意识的产物,是为了解决社会冲突和维系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通过这一认识,我对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更加珍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
其次,在法理学的学习中,我对法律运用的原则和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通过学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我们可以准确把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
其中,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对于理解法律的一般规律和不同领域的特殊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的适用必须保持统一性,即相同的法律适用于相同的情境;同时,法律的适用也要考虑到特殊情况和不同的领域,从而实现差异性的特殊适用。
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学习和掌握,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奠定基础。
此外,法理学还教会我思考法律伦理和道德的问题。
法律是一门客观的学问,但是它也离不开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们了解到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都需要考虑伦理和道德的因素。
法律的道德性要求体现在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上,法律必须符合大众的道德认同和价值观。
同时,法律也可以对道德进行引导和规范,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中,我们应该在维护公正和追求道义之间寻找平衡。
这让我深思,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应该如何坚守法律的伦理和道德要求,并在法律实践中不断追求公正和道义。
最后,法理学还教会我思考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发展。
法律的变革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法律的滞后和僵化则可能阻碍社会的发展。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了解到法律变革的重要性和方法。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法理学》是一本经典的法学著作,它是近代法理学的重要代表作,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阅读这本书给我带来了很多思考,下面是我对《法理学》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法理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本质是一个价值系统。
作者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堆条文的组合,更是一种具有价值取向的规则体系。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正、公平、公共利益等价值,在实践中引导人们的行为,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
这一观点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启示,它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这本书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法律需要通过理性的推理和论证来确立,其合理性既包括法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也包括法律与社会价值观念之间的一致性。
而法律的正当性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公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
这一观点使我意识到,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外在的正当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第三,《法理学》还讨论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问题。
作者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合法性和社会认可度,而法律的权威性则来自于它的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公正和权威性。
这一观点让我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只有当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法律才能发挥其约束和引导作用。
此外,《法理学》还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作者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和实施的规则,而道德则是个人或社群内部的行为准则。
尽管法律和道德有时会相互重叠,但它们的目的和方式有所不同。
这一观点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最后,《法理学》还涉及到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作者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内在价值和精神去进行,不能仅仅依靠文字的理解和推理。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考虑到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规律,以及各种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相互关系。
法理 周永坤

法理学导论【法学研究方法】一、实证分析法1、概念: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2、特点:①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②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分析3、形态:(1)规范实证分析法: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件或事实的分析从而找出法律的含义,抽象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除了西方规范法学派以外,一切具有实用倾向的法律解释学实际上都采用规范分析方法。
(2)社会调查的方法: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在法学中主要指通过对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做调查并进行实证分析做出结论的方法。
它对立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实施质量的评估具有特别意义。
在采取重大的立法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查从而决定选择何种立法方案,如何在法律中实现利益平衡。
(3)历史考察的方法:是实证分析方法在历史领域的延伸。
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法律本身表现为一个过程,因此认识和评价法律绝不可缺了历史考察这一时间维度。
只有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才能更全面地认识法律。
(4)经济分析法: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的方法。
经济分析法又可以分为实证的经济分析、规范的经济分析和公共选择分析。
法学中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领域非常广,它涉及到:侵权法学、契约法学、财产法学等应用法学,也涉及法理学、法史学、立法学等理论法学。
4、其他实证法学方法还有语言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法价值分析是相对于实证分析而言的方法,实证分析是对法律实在的分析,而价值分析则是对法律的价值评估。
它从价值入手,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么”。
价值分析方法在古希腊法学中早已运用。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概念是其先导。
启蒙思想家用人性、自由、平等、权利来批判封建专制的法律,使用的也是价值分析方法。
19世纪,西方法学中兴起了一股分析实证主义思潮,价值分析方法一度衰落。
20世纪下半叶,价值分析方法再度兴起。
法律通往自由:中国法律、法学和法律文化的反思与重建——读周永坤教授《论自由的法律》

20 年 7 09 月
江 苏警 官学 院 学报
J 0URNAL F JAN GS 0 I U POI 』CE OFFI CER COLLEG E
V 12 o 4 o .4 N .
J l .0 9 u y 2 0
・
法 学理 论研 究 ・
法律通往 自由: 中国法律 、法 学和法律 文 化 的反 思 与重建
读周永坤教授 论 自由的法律
薛 华 勇
摘
要 :法律是 自由而不是枷 锁 ,是拯救 而不是 奴役 。 自由是 法律 的永 恒价值 ,这个价值 却长久
地 在 中国的法律 中失落 ,使 中国的法律难 以完成现代化 的转型 ,使 中国法治社会 的建设 举步维艰 。 因 此 ,深入探 索法律 与 自由的关 系,以 自由为 圭臬改造 中 国的法律 ,进 而影响 中国的 司法实践 ,重 塑 中
各 尝屈辱 。痛 定思痛 ,科技 强 国成为几 代 中国人 的梦想 。 自此 ,科 学成为价 值权威 的源泉 ,成 为判 断 是 非的标尺 ,成为具 有垄 断地位 的话 语系统 。曾几何 时 ,这种 唯科学 主义 的思潮漫 进 了社 会科 学领域, 使社 会科 学患上 了 “ 实证 病 。唯科 学主义 ,将 各种 思想科 学化 ,使 思想 的论 争成为 抢 占科 学殿堂 的斗 争 ,论争 各方 都 以科 学 的名义 强化 各 自思想 的权威 ,为意识 形态贴 上科 学 的标 签 以 占领 思想 的高地 。
收稿 日期:2 0 .50 0 90.2 作者 简 介 :薛 华 勇 (9 2) ,男 , 陕 西临 潼人 ,汉 族 , 苏州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级 专 业 宪法 与行 政 法 博 士研 究 生 , 苏州 17. 06 大 学商 学 院 讲师 ,江 苏 苏州 ,2 52 。 10 1
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 法学理论研究 】
寻求 法 律平 等 的基 础
周 永坤
( 苏州 大学 王健 法学 院 , 江苏 苏州 2 50 ) 10 6
[ 摘
要] 中国当代法律中不乏歧视性 规定 , 它与法学 的科学主义定位有关。科 学在古希腊 只是神学 、
哲 学 和 科 学 话 语 中 的一 支 , 世纪 它一 度 失 去 了 正 当 性 。 在 现 代 科 学 取 得 胜 利 后 , 学 一 度 垄 断 了 话 语 权 , 中 科
20 09年第 6期 N . 2 0 o 6 09
暨南学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Jun l f ia nv r t( hl o h n oi ce c s o ra o n nU ies y P i sp ya dS ca S in e ) J i o l
总第 13 4 期
不可容忍的地步 , 种各样 的重点 中小 学 的存 各
就 是我今 天上 午要 讲 的 问题 , 希望 各位在 听 的
同时找出我存 在 的问题 , 对我 提 出批 评。下 面
就开始我正式 的讲演 。
在就是歧视 ,农 民工 的子女 ” 种说法 本身 也 “ 这 带有歧视性 ) 报酬 领域 , 、 比如做 同样 的工种 但 身份不 同( 比如工人和干部) 待遇不 同。 我在 19 93年写 过一 篇文 章写 的权 利平 等 问题 , 我们人类 在启 蒙运动 中讲 的平 等是很 明
到的却是一 根相形 见绌 的黄瓜 , 那它就会 把黄
[ 收稿 日期 ] 20 1 一 1 09— 0 o
来, 在我们 的法律制度 中的歧视还 有很多 , 我把 它们归结 为十大歧 视 : 户籍歧 视 、 地方歧视 、 血
最新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法学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
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至于正义问题,那是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不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当由伦理学去研究。
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对社会中“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发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等。
我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正义,同时也包括国际法。
2、法学的性质法学的性质问题研究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是“科学泛化”的产物。
法学不属于科学。
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1847年针对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与有用性。
基于这样的表述,从知识分类学的角度出发,法学是规范学科。
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平,正义。
3、法学体系与结构法学包括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含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其中法史学包括法思想史与法制度史;法思想史同样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国外法律思想史;法制度史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与国外法律制度史。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2法理学_周永坤_第二章

•本编是法理学研究的入口,也是法律认知和法 律证人的起点,是法理学中首要的知识板块,它 为后面各编打下基础。
第二章 法律渊源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渊源
一、法律渊源释 义
二、主要渊源、 次要渊源及其 相互关系
四、权威理 论和公认的 价值 三、三种主要法源
一、法律渊源释义
(一)法律渊源的涵义
法 律 渊 源 在 四 种 意 义 上 使 用
(五)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 (1)概念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 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 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六)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据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内发布的命 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业务管辖范围 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只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 源”。
(七)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简称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 地方规章和前述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属 “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 • 我国的地方规章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规章—— 经济特区政府制定的经济特区规章。经济特区 规章的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规章可 以与全国性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的外表形态法律渊源和分类?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法律关系?法律的文化形态法律文化?法律的社会存在方式法律的作用法与社会二主要渊源次要渊源及其相互关系四权威理论和公认的价值一法律渊源释三三种主要法源一法律渊源的涵义我们认为法律渊源指法律的权威及强制力的来源或法律的存在形态
法理学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和法律规范等等。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是为了认识这些现象的本质,认识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性。
法学研究的对象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法的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与手段。
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许多“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的教科书中均有涉及,但是在具体表述上存在差异。
沈宗灵等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他还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概念。
法学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条文的理解,它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功能)、形式、制定和实施等问题。
此外,作为一门科学,法学既应研究法律本身的结构,还应研究法与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的相互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等重大问题。
张文显等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法学的性质和职能法学属于社会科学,法律现象又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现象,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着紧密联系,因而,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而言,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二及答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二及答案苏州大学法理学课程试卷(B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选择题(1—5题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6——1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分)1、重要事项只能由议会以法律形式规定,这一原则称为()A.合法性原则B.法律保留原则C.法律位阶原则D.合理性原则2.表明法律责任的归责从复仇过渡到为了预防违法和惩罚非道德行为的归责要素是()A.行为B.过错C.因果关系D.损害3.“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这一规则属于()A.客观性规则B.裁量性规则C.调整性规则D.构成性规则4.下列组织中,不是司法机关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局D.军事法院5.“一件事件的陈述就是对另一事件的排斥”这是法律解释方法中的()A.反对解释B.当然解释C.目的解释D.整体解释6.对法律强制性的理解正确的有()A.法律的强制性源于正当性B.不是所有法律都具有强制性的C.法律的强制力就是指国家强制力D.法律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强制E.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之一7.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通常有()A.引用习惯法B.类推适用C.目的性扩张D.引用公认的价值观念E.目的性限缩8.属于可以由国际社会予以强力制裁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A.劫持人质B.酷刑C.非法剥夺人的生命D.发动侵略战争E.奴隶买卖9.有关英美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它是继承古罗马法传统发展来的B.它的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C.制定法不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D.它的庭审方式有职权主义的倾向E.法学家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生成活动中影响最大10.下列行为中应追究王某相应法律责任的有()A.税务局稽查员王某查处一公司漏税1万元事件时,拿了公司的1000元钱后只往上报漏税金额3000元B.王某的小孩(11岁)在学校将同学张某打伤C.王某在自己的日记中丑化、侮辱同事张某D.监狱管教队长王某的妻子与刑满释放人员成某合伙做生意。
一部探寻习惯法法理意义的开创之作——评《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

为其准备一个完备的法理学体系 来自 目的仅仅在于理 其论 创新 吗 ?显然 不是 !我认 为 , 作者 隐藏 在上述 理论 作 为背后 的 一个 “ 心 ” , 掘 习 惯法 在 新 的 时代 野 是 挖
背景下的法理意义 , 以为 当代 中国的法治建设 出谋
划策 !
二 、 彻始 终 的法理精 神 贯
上述 方面研 究 的空 白 。书 中的许 多 观点 , 比如 习惯 法
本质 和特 征 问题 既是 一般 法研究 的核心 内容 , 也 是 习惯法 研究 上 的重要 内容 , 它至少 和 以下两个 问题 紧 密相连 : 一是 习惯 与 习惯 法 的差 别 问题 , 即如 何从
纷繁复杂的习惯中将 习惯法识别 出来?二是习惯法
首先 , 作者推陈出新 , 在否弃传统法律强制论 的 基础 上 , 出 了 习惯 法 作 为 “ ”, 须具 有 “ 能 的 提 法 必 可 强 制力 ” 。长 期 以来 , 人们 一 直认 为 , 对 于 具 有 国 相 家强制力作保 障的“ 国家法 ” 而言 , 障习惯法实施 保
的机 制都 是软性 的 , 暴力 的。 而 这 也是 习惯法 法 非 ④ 律性 质遭 人置 疑 的重 要原 因 。但 是 , 者在 分析 了大 作 量实 证资 料 的基础上 发 现 , 习惯 法在 一些 特定 的场合
是说 它 既可 以是物 质 的 , 也可 以是 精神 的 。值 得注 意 的是 , 习惯 法 所 具 有 的强 制 力 并 不 是 物 理 强 制 力 , “ 是一 种 ‘ 它 可能 的强 制 力 ’ 是 一 种 备 用 的 强 制 力 , ,
式 上 的“ 规范 性 ” 体现 为 内容 上 的 “ 权利 义 务 性 ” 这 ,
新的命题。 诚如作者如言 , 读罢全 书, 我认为 , 书 该 在 众 多习惯 法论 著 中 , 确实 不 同凡 响。与其 它 同类著
法理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
主编:葛洪义 副主编:张光杰 林来梵 王圣诵 撰稿人:葛洪义 胡玉鸿 孙莉 张光杰 王圣颂 丛广林 魏清沂 张朝霞 林来梵 刘治斌
教材封面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学及其体系 法理学的对象 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的作用概述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的条件
第二十五章 法治国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家 法治的概念 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成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葛洪义教材封面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及其体系第二节法理学的对象第三节法理学的意义第四节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性质第一节法的定义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特征第三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概述第二节法的主要价值第三节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第四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法的局限性第五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与经济第三节法与政治第四节法与道德第五节法与科学技术第六章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分类概述第二节法的一般分类第三节法的特殊分类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概念第二节法律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第八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部门第二节法律体系第九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法律程序的类别第三节正当法律程序第十章法的创制第一节立法与立法权第二节立法原则第三节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第十一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生成第二节法的实效第三节法的实现第十二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四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十三章法的执行第一节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法的执行的种类第三节法的执行的原则第四节法的执行的体系第十四章法的适用第一节法的适用的特征第二节法的适用的原则第三节法的适用的地位第十五章守法与违法第一节守法第二节违法第三节法律责任第十六章法律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的概念第二节法律监督的构成和分类第三节法律监督的体系第十七章法律方法与法的渊源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第二节法的渊源第十八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说第二节法律推理的形式第十九章法律解释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说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第二十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演进的历史第二节法的演进的动因第三节法的未来第二十一章法的起源第一节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第二节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第三节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第二十二章法的发展第一节前资本主义的法第二节资本主义的法第三节社会主义的法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第二十三章法的传统第一节法与文化第二节法律意识第三节法系第二十四章法的现代化第一节法的现代化的含义第二节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第三节法的现代化的条件第二十五章法治国家第一节法治的概念第二节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成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一、引言法理学是我大学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学习这门课程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升自己在法律领域的素养和能力。
今年我有幸选择了《法理学》这门课程进行学习,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我深刻地认识到法理学在法学中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学习心得。
二、理论知识的学习在课堂上,我们首先学习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理性解释和重构,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法理学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明确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深入了解了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
掌握这些理论知识,对于理解法律规范和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案例分析的实践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进行了大量的案例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系统地学习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法理学观点的运用。
例如,在学习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个名为“温州门”的案例,关于一个电动车与货车相撞的事故。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了解到了法律原理在解决复杂情况中的作用,还深刻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
四、与同学的探讨和交流在课堂上,我们还进行了许多小组讨论和班级讨论。
通过与同学们的交流,我有机会听取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从而拓宽了自己的视野。
例如,在一次小组讨论中,我们讨论了是否应该将死刑废除的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伦理、法律和社会等多个领域,大家各抒己见。
其中,有的同学认为死刑具有震慑作用,可以维护社会治安,而有的同学则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原则。
通过这次讨论,我意识到法理学是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学科,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进行思考和分析。
五、学习心得与收获通过学习《法理学》,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学习心得和收获。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法理学在法学中的重要性。
在法学研究中,法理学是对法律规范的理性解释和重构,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只有充分理解和运用法理学的观点和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自己在法律领域的能力和素养。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范本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
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
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为了达到安定的目的,我们就得完善我们的法律,但是法律毕竟是人来制定的,人无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
因此,为了维____的公正性,我们就得有一个原则或是中心,让法律围绕着它,当法律出现不合理的时候就按照它来判别,这就是法的价值。
而法的价值主要有三个基本价值。
第一,安定性的价值;第二,正义性的价值;第三,合目的性的价值,其又分为符合社会发展的目的与符合国家发展的目的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离不开这三种价值之间的平衡,三项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博弈的结果就是让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实施法律的时候对社会或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决。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法律可以说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规范了所有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对于违____律的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正是这种强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法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成是道德的底线。
所以法律永远不是第一位的。
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而终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
如果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将是法治路上一个最大的误区。
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要愚忠于法律。
轻判案例在国外并不罕见,法律背后有许多当事人自身无法承受的现实之重,但为何在我国却引起连番呼声原因在于,在我国司法状况并不理想的今天,民众时常难以辨别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协,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让步,既然难辨真伪,还不如一网打尽来得干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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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因为要报考苏州大学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我读到了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
这本书是迄今为止我读的次数最多,最仔细的一本法理学著作。
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应考所迫,但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周教授的这本书一扫国内其他《法理学》教材刻板教条,面目可憎的形象,读来令人酣畅淋漓,爱不释手。
本书于2000年初版时名为《法理学—全球视野》,2004年再版,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去掉了“全球视野”,十分可惜。
“全球视野”正是本书的最重要的特色,这以为读者和论者所注意到,如作者从整体的法观念出发,突破了传统法理学教材中仅研究制定法和国内法的局限,初步阐释了判例法和习惯法,将其视为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同时将香港法(及澳门法)纳入我国法理学视野中;从全人类的立场审视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认为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主权高于人权;从法律全球化的视角将法的发展分为部落法时代、国家法时代和世界法时代,一改传统法理学中按照社会发展理论将法的发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旧有格局,等等。
这些都是本书的创新和突破之处,但本书的另一大特色却为读者和论者所未注意到,这就是渗透在全书中的追求法的和谐的理念。
使用“和谐”二字并不是要追求时髦,应时事之景,而是,在我看来,除了“和谐”一词再无法表达全书的理念。
追求法的和谐包括追求法的形式和谐和追求法的实质和谐。
所谓法的形式和谐是指作者所努力构建的一个秩序井然,安全稳定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
这种努力在全书随处可见,突出表现则在第四章法律效力和第十九章法的安定和监督中。
法的效力是各家法理学必备的内容,但本书专辟一章论述“法律位阶”则为其所独有(由苏州大学胡玉鸿教授参与主编的《法律原理与技术》中也有法律位阶的论述,但在本书之后)。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法律必须是按严密的逻辑组成的体系,这些法律不仅在同一平面上排列有序,而且形成不同的层次”,简言之,“一个法律只有找到上位阶法律来源时,它才是合法的”。
法的形式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法律位阶的井然有序,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所存在的许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位阶的模糊不清所致。
上位法与下位法界限不明,新法与旧法纠葛不清,部门法之间相互“争夺势力范围”,常常使司法者、执法者以及普通公民无所依凭,不知所从,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强调法律位阶的重要性就是要将宪法置于最顶层,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使上下有章,新旧分明,部门法各主其事,各司其职,构建一个和谐的法律体系。
如果说强调法律位阶是在于构建法的静态和谐,那么强调法的安定则在于追求法的动态和谐。
法的安定,“指法的安全与稳定,即法律内容和法秩序的稳定以及行为与法律后果结合的确定性。
”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它不可能因时而易,顺势而变,但法律又不能不变,不变的法终究会成为死法,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
如何协调法的变与不变的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也是”法的安定”之所以提出的逻辑起点。
在本书中,作者提出了五个保障法律安定的要素:(1)社会条件,包括合理的社会结构、较丰富的物质资源、适当的社会权力;(2)科学民主的权力结构,包括主权与治权的分离、强有力的中央权力、民主的立法机构、强大的受约束的行政权等;(3)优良的法律;(4)独立的法律科学;(5)公民的法律信仰。
这五个要素,一方面为法律的安定提供了优越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从而保障了既存的法律秩序,同时又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性基础,使这种既存的法律秩序不会因循守旧,而是和谐有序的不断变化。
所谓法的实质和谐,是指作者所努力追寻的一种和谐的法理念,并力图使这种法理念成为指导法律实践的理性基础。
这种法理念就是批判特权,追求平等,以及反对斗争,崇尚合作的信念。
尽管目前任何一种法理学著作中无一不在宣称平等正义,反对歧视和特权,但是如果不能真正厘清法律的本质,揭示法律的目的,那么这些昭示人类理想的大词最终也只能是高呼的口号而已。
因此,这种努力,集中表现在作者对法的阶级性的批判和对法的本质的揭示上。
诚如作者所言,“我国(传统的)法理学是缺乏作为类的,一般的‘人’这一概念
的,而是阶级的人,对立为你死我活的两个阵营的人”。
正是基于这种法理念,“法律被作为权力意志改造社会的,可有可无的工具”,“在前期,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甚至是阶级镇压的工具”,改革开放之后,“法律又变成了发展经济的工具”,因此,作者认为,“正是因为法的阶级性这一法宗教学教条没有改变”,“法律依然是没有精神的存在物,它仍然是权力的创造物与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
这种“工具性”的法理念,一旦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就会不择手段,因此才导致了现实中大量不平等的带有歧视性的法律的产生,诸如对身高、性别、户口等的种种限制,更重要的是这种法理念依然在执法和司法上将人人为的分为三六九等,从而产生了诸多司法实践中的不平等。
因此,构建和谐的法理念必须要对法的阶级性予以批判,这可以说是贯穿本书的一条红线,而集中的表现则是在第十四章中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一法界人士耳熟能祥的”经典论断”的批判上。
作者从该论断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时期的表现,其理论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消极的社会效应上进行了严谨的理论剖析,读来令人茅塞顿开,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是本书最为精彩的篇章。
在批判法的阶级性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他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周教授认为,法律是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这种复合性根源于人类的共同性。
理性和意志成分的多寡,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以意志为主体的意志法是农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以理性为主体的理性法是近现代工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
法的理性程度越高,标志着人类社会越进步。
理性来源于商业和民主,而这两者都要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彼此合作,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中的法应当是理性占主导地位的法,而不是某个统治阶级意志占主导地位,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对法的阶级性的迷信,使法在本质上更加趋于平等和合作,使法的实质和谐有所依托。
周教授年近花甲,但他追求法的和谐,人的平等的信念丝毫未减,这一点在我入学后的这一段时期以来深有体会,每次上课他总要列举新近发生的事件,剖析其中所蕴涵的法理念,畅谈平等,鞭挞特权和不公。
“文如其人”,正如他在本书的后记中所说,“布衣的生涯造成我近乎病态的平民性格,视马克思恩格斯提倡的人的自由与解放、人格独立为生命。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看到周教授所提倡的和谐的法理念正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中一步步走向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