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法的和谐——读周永坤教授《法理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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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因为要报考苏州大学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我读到了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这本书是迄今为止我读的次数最多,最仔细的一本法理学著作。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应考所迫,但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周教授的这本书一扫国内其他《法理学》教材刻板教条,面目可憎的形象,读来令人酣畅淋漓,爱不释手。

本书于2000年初版时名为《法理学—全球视野》,2004年再版,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去掉了“全球视野”,十分可惜。“全球视野”正是本书的最重要的特色,这以为读者和论者所注意到,如作者从整体的法观念出发,突破了传统法理学教材中仅研究制定法和国内法的局限,初步阐释了判例法和习惯法,将其视为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同时将香港法(及澳门法)纳入我国法理学视野中;从全人类的立场审视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认为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主权高于人权;从法律全球化的视角将法的发展分为部落法时代、国家法时代和世界法时代,一改传统法理学中按照社会发展理论将法的发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旧有格局,等等。这些都是本书的创新和突破之处,但本书的另一大特色却为读者和论者所未注意到,这就是渗透在全书中的追求法的和谐的理念。

使用“和谐”二字并不是要追求时髦,应时事之景,而是,在我看来,除了“和谐”一词再无法表达全书的理念。追求法的和谐包括追求法的形式和谐和追求法的实质和谐。

所谓法的形式和谐是指作者所努力构建的一个秩序井然,安全稳定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这种努力在全书随处可见,突出表现则在第四章法律效力和第十九章法的安定和监督中。

法的效力是各家法理学必备的内容,但本书专辟一章论述“法律位阶”则为其所独有(由苏州大学胡玉鸿教授参与主编的《法律原理与技术》中也有法律位阶的论述,但在本书之后)。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法律必须是按严密的逻辑组成的体系,这些法律不仅在同一平面上排列有序,而且形成不同的层次”,简言之,“一个法律只有找到上位阶法律来源时,它才是合法的”。法的形式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法律位阶的井然有序,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所存在的许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位阶的模糊不清所致。上位法与下位法界限不明,新法与旧法纠葛不清,部门法之间相互“争夺势力范围”,常常使司法者、执法者以及普通公民无所依凭,不知所从,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强调法律位阶的重要性就是要将宪法置于最顶层,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使上下有章,新旧分明,部门法各主其事,各司其职,构建一个和谐的法律体系。

如果说强调法律位阶是在于构建法的静态和谐,那么强调法的安定则在于追求法的动态和谐。法的安定,“指法的安全与稳定,即法律内容和法秩序的稳定以及行为与法律后果结合的确定性。”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它不可能因时而易,顺势而变,但法律又不能不变,不变的法终究会成为死法,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如何协调法的变与不变的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也是”法的安定”之所以提出的逻辑起点。在本书中,作者提出了五个保障法律安定的要素:(1)社会条件,包括合理的社会结构、较丰富的物质资源、适当的社会权力;(2)科学民主的权力结构,包括主权与治权的分离、强有力的中央权力、民主的立法机构、强大的受约束的行政权等;(3)优良的法律;(4)独立的法律科学;(5)公民的法律信仰。这五个要素,一方面为法律的安定提供了优越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从而保障了既存的法律秩序,同时又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性基础,使这种既存的法律秩序不会因循守旧,而是和谐有序的不断变化。

所谓法的实质和谐,是指作者所努力追寻的一种和谐的法理念,并力图使这种法理念成为指导法律实践的理性基础。这种法理念就是批判特权,追求平等,以及反对斗争,崇尚合作的信念。尽管目前任何一种法理学著作中无一不在宣称平等正义,反对歧视和特权,但是如果不能真正厘清法律的本质,揭示法律的目的,那么这些昭示人类理想的大词最终也只能是高呼的口号而已。因此,这种努力,集中表现在作者对法的阶级性的批判和对法的本质的揭示上。诚如作者所言,“我国(传统的)法理学是缺乏作为类的,一般的‘人’这一概念

的,而是阶级的人,对立为你死我活的两个阵营的人”。正是基于这种法理念,“法律被作为权力意志改造社会的,可有可无的工具”,“在前期,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甚至是阶级镇压的工具”,改革开放之后,“法律又变成了发展经济的工具”,因此,作者认为,“正是因为法的阶级性这一法宗教学教条没有改变”,“法律依然是没有精神的存在物,它仍然是权力的创造物与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这种“工具性”的法理念,一旦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就会不择手段,因此才导致了现实中大量不平等的带有歧视性的法律的产生,诸如对身高、性别、户口等的种种限制,更重要的是这种法理念依然在执法和司法上将人人为的分为三六九等,从而产生了诸多司法实践中的不平等。因此,构建和谐的法理念必须要对法的阶级性予以批判,这可以说是贯穿本书的一条红线,而集中的表现则是在第十四章中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一法界人士耳熟能祥的”经典论断”的批判上。作者从该论断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时期的表现,其理论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消极的社会效应上进行了严谨的理论剖析,读来令人茅塞顿开,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是本书最为精彩的篇章。

在批判法的阶级性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他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周教授认为,法律是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这种复合性根源于人类的共同性。理性和意志成分的多寡,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以意志为主体的意志法是农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以理性为主体的理性法是近现代工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法的理性程度越高,标志着人类社会越进步。理性来源于商业和民主,而这两者都要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彼此合作,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中的法应当是理性占主导地位的法,而不是某个统治阶级意志占主导地位,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对法的阶级性的迷信,使法在本质上更加趋于平等和合作,使法的实质和谐有所依托。

周教授年近花甲,但他追求法的和谐,人的平等的信念丝毫未减,这一点在我入学后的这一段时期以来深有体会,每次上课他总要列举新近发生的事件,剖析其中所蕴涵的法理念,畅谈平等,鞭挞特权和不公。“文如其人”,正如他在本书的后记中所说,“布衣的生涯造成我近乎病态的平民性格,视马克思恩格斯提倡的人的自由与解放、人格独立为生命。”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看到周教授所提倡的和谐的法理念正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中一步步走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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