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野下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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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法 本身 也属 于体 系 思考 与 抽 象 办法 , 因 此 萨维 尼
充分利 用体 系思 考 办 法 的优 势 , 对 逻 辑 推 理 的不 足 进行 了弥补 , 从 而 真 正 改造 了罗 马法 。从具 体 的罗 马法 制度 中抽象 出法 律行 为 概 念 , 又 将 法 律行 为 与 民事权 利联 系在 一起 , 于是 生成 了法 律行 为制度 。 法律 行 为 制度 在 全世 界 并 未被 广 泛 使用 , 欧洲
一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些 国家 以合 同代 替 了法 律 行 为 , 甚 至 将 单方 行 为
放入 合 同制度 。但 是 经 过分 析 , 我们 发 现 有 总则 的
民法 典都 对 法 律 行 为 进 行 了设 定 , 如: 日本 民法 典 等 。在 总则与 分则 联 系 的过 程 中 , 只有 法 律 行为 才 能使 其充 分实 现 。
此 不 能一 味地剥 削 自然 。人 需要 充分体 现 自己的灵 性, 使 整个 世界 充满柔 情 、 充满韵 味 。历史法 学派 注 重历史 的个 性 , 反对理性 法 学派 以体 系化 、 抽 象化 的 方法剥 夺 生命 的多样 化 以及历史 的个 性化 。历史 法 学派通 过对 罗 马法 的分 析 来 论 证 自己 的理 论 , 但 罗
Vo I . 1 1, No . 2
F e b . 2 0 1 3
法理学视野下我 国的法律 行为制度
杨雪瑛
( 天 津市政 法管理 干部 学 院 法律 系 , 天津 3 0 0 0 2 0 )
摘 要: 目前 , 从 我 国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特 征 可知 , 其 融 合 了前 苏 联 与 日本 民法 的特 征 。 我 国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从 日本 民法 中 融 合 了 不 采 用 物权 行 为分 离 原 则 与 抽 象 原 则 ; 而 将 法 律 行 为规 定 为 合 法 行 为 , 则 是 从 前 苏 联 吸 取 的 。基 于 法 理 学 视 野 , 对 我 国法 律 行 为 制 度 进 行分 析 , 得 出将 行 为 结 果 作 为 标 准 , 使 其法 律 行 为 成 为 合 法 行 为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结 论 。 关键词 : 法律行为; 合法 行 为 ;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一
要 研究 现在 的法律 , 就必 须联 系过去 , 人 生活在 个客 观 的世界里 , 客 观 的世 界也 必须 由人来 面对 。 人 不 同于动 物 , 不 是机 械式 地遵循 自然 规律 而活 , 因
在 民法 领域 中 , 逐 渐生 成 了法律 行为这 一 概念 , 最早是 由德 国法 做 出 的 巨 大 贡 献 。法 律 行 为 的 出 现, 并 非偶 然 , 其 是 由德 国法理 学在 浪漫 主义 与理性 主义两 大 思潮共 同发 展 的作用 下形 成 的。法理 学领 域 中理性 思潮 的主 要 体 现在 于 理 性 法 学 的 出现 , 并 得到 了前所 未有 的发 展 。理性 主义 出现在 文艺 复兴 时期 , 这个 时期 主 张 以人 为本 , 推崇 人性 的张扬 。人 类在 不断 的发展 过 程 中, 不 可 避免 地 需 要 面 对一 些 问题 , 并试 图寻找答 案 。例如 : 人类 为什 么有 这样 的 行 为?人 为什 么必 须这 么做 ?这种 寻找答 案 的过程 亦是 为行 为 寻找正 当性 的 过程 , 但 是 总有 些 行 为 是 人类 暂时 无法 弄清 楚 的 , 而这 往往被 归 于神 的指示 。 随着 人类 社会 的不 断进 步 , 人 们 逐 渐 明 白神 并 非 万 能, 因而 行为 的正 当性 只有被 置于社 会 的权威 上 , 这 就是 所谓 的皇 权 。文艺 复兴 时期 的任务 便在 于打 破 僵局 、 解 放人权 。基 于理 性 法 学 的 角度 分 析 权 利 的 取得 、 义 务 的承担 , 主要依 据还 是人 本身 的意 愿 。只 有符 合 自己的意愿 , 人才 会 主动承 担 , 只有这 样才 符 合 常理 , 因而是 正 当 的 , 以这 个理 由来追 究法 律应 该 追究 的责 任便 也是 属 于正 当的 。 从 另一 个 角 度来 看 , 理 性 与 正义 总 是联 系在 一 起的, 而 理性 就是 选择应 该合 理 , 只有行 为合 理 的选 择, 才算 是正 当 的。 自古 以来 , 正 当的标 准都 在多 数 人 一方 。直 观来讲 , 多数 人认 为这 个行 为是合 理 、 正 当的 , 它 才算 是正 义 的 。另外 从方 法论 的角 度来 看 ,
第 1 l卷第 2期
2 O 1 3年 2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2—5 3 7 9 { 2 0 1 3 ) 0 2—0 0 3 2 —0 2
促 使 了法律行 为从 罗 马法 的各种行 为 中抽离 出来 。
一
、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二、 我 国 的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 一) 我 国法律 行为 制度 的继 受情况 对 于我 国法 理行 为制 度 的应用 , 孙宪 忠 认 为 ,
首先 , 在 清末 时期 我 国 已经 对 德 国法 律 行 为 理论 进
理 性 主义 总是在 寻 找普 遍 性 的 东 西 , 其 主要 使 用 的 方 法 为 归 纳 法 。这 是 因 为 , 早在 1 8世 纪 初 期 的欧 洲, 自然科 学 兴 起 并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就 , 此 时 物 理
充分利 用体 系思 考 办 法 的优 势 , 对 逻 辑 推 理 的不 足 进行 了弥补 , 从 而 真 正 改造 了罗 马法 。从具 体 的罗 马法 制度 中抽象 出法 律行 为 概 念 , 又 将 法 律行 为 与 民事权 利联 系在 一起 , 于是 生成 了法 律行 为制度 。 法律 行 为 制度 在 全世 界 并 未被 广 泛 使用 , 欧洲
一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些 国家 以合 同代 替 了法 律 行 为 , 甚 至 将 单方 行 为
放入 合 同制度 。但 是 经 过分 析 , 我们 发 现 有 总则 的
民法 典都 对 法 律 行 为 进 行 了设 定 , 如: 日本 民法 典 等 。在 总则与 分则 联 系 的过 程 中 , 只有 法 律 行为 才 能使 其充 分实 现 。
此 不 能一 味地剥 削 自然 。人 需要 充分体 现 自己的灵 性, 使 整个 世界 充满柔 情 、 充满韵 味 。历史法 学派 注 重历史 的个 性 , 反对理性 法 学派 以体 系化 、 抽 象化 的 方法剥 夺 生命 的多样 化 以及历史 的个 性化 。历史 法 学派通 过对 罗 马法 的分 析 来 论 证 自己 的理 论 , 但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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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下我 国的法律 行为制度
杨雪瑛
( 天 津市政 法管理 干部 学 院 法律 系 , 天津 3 0 0 0 2 0 )
摘 要: 目前 , 从 我 国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发 展 与 特 征 可知 , 其 融 合 了前 苏 联 与 日本 民法 的特 征 。 我 国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从 日本 民法 中 融 合 了 不 采 用 物权 行 为分 离 原 则 与 抽 象 原 则 ; 而 将 法 律 行 为规 定 为 合 法 行 为 , 则 是 从 前 苏 联 吸 取 的 。基 于 法 理 学 视 野 , 对 我 国法 律 行 为 制 度 进 行分 析 , 得 出将 行 为 结 果 作 为 标 准 , 使 其法 律 行 为 成 为 合 法 行 为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结 论 。 关键词 : 法律行为; 合法 行 为 ;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一
要 研究 现在 的法律 , 就必 须联 系过去 , 人 生活在 个客 观 的世界里 , 客 观 的世 界也 必须 由人来 面对 。 人 不 同于动 物 , 不 是机 械式 地遵循 自然 规律 而活 , 因
在 民法 领域 中 , 逐 渐生 成 了法律 行为这 一 概念 , 最早是 由德 国法 做 出 的 巨 大 贡 献 。法 律 行 为 的 出 现, 并 非偶 然 , 其 是 由德 国法理 学在 浪漫 主义 与理性 主义两 大 思潮共 同发 展 的作用 下形 成 的。法理 学领 域 中理性 思潮 的主 要 体 现在 于 理 性 法 学 的 出现 , 并 得到 了前所 未有 的发 展 。理性 主义 出现在 文艺 复兴 时期 , 这个 时期 主 张 以人 为本 , 推崇 人性 的张扬 。人 类在 不断 的发展 过 程 中, 不 可 避免 地 需 要 面 对一 些 问题 , 并试 图寻找答 案 。例如 : 人类 为什 么有 这样 的 行 为?人 为什 么必 须这 么做 ?这种 寻找答 案 的过程 亦是 为行 为 寻找正 当性 的 过程 , 但 是 总有 些 行 为 是 人类 暂时 无法 弄清 楚 的 , 而这 往往被 归 于神 的指示 。 随着 人类 社会 的不 断进 步 , 人 们 逐 渐 明 白神 并 非 万 能, 因而 行为 的正 当性 只有被 置于社 会 的权威 上 , 这 就是 所谓 的皇 权 。文艺 复兴 时期 的任务 便在 于打 破 僵局 、 解 放人权 。基 于理 性 法 学 的 角度 分 析 权 利 的 取得 、 义 务 的承担 , 主要依 据还 是人 本身 的意 愿 。只 有符 合 自己的意愿 , 人才 会 主动承 担 , 只有这 样才 符 合 常理 , 因而是 正 当 的 , 以这 个理 由来追 究法 律应 该 追究 的责 任便 也是 属 于正 当的 。 从 另一 个 角 度来 看 , 理 性 与 正义 总 是联 系在 一 起的, 而 理性 就是 选择应 该合 理 , 只有行 为合 理 的选 择, 才算 是正 当 的。 自古 以来 , 正 当的标 准都 在多 数 人 一方 。直 观来讲 , 多数 人认 为这 个行 为是合 理 、 正 当的 , 它 才算 是正 义 的 。另外 从方 法论 的角 度来 看 ,
第 1 l卷第 2期
2 O 1 3年 2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2—5 3 7 9 { 2 0 1 3 ) 0 2—0 0 3 2 —0 2
促 使 了法律行 为从 罗 马法 的各种行 为 中抽离 出来 。
一
、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二、 我 国 的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 一) 我 国法律 行为 制度 的继 受情况 对 于我 国法 理行 为制 度 的应用 , 孙宪 忠 认 为 ,
首先 , 在 清末 时期 我 国 已经 对 德 国法 律 行 为 理论 进
理 性 主义 总是在 寻 找普 遍 性 的 东 西 , 其 主要 使 用 的 方 法 为 归 纳 法 。这 是 因 为 , 早在 1 8世 纪 初 期 的欧 洲, 自然科 学 兴 起 并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就 , 此 时 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