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比质比价管理制度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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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比质比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诺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的质量和价格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有效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根据公司《物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采购的所有物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物资,是指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零件、机电配套产品、工具工装、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专用配套产品及外购外协产品等。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采购物资的价格审查核准,技术质量部负责生产性采购物资的质量审查核准。

第五条采购物资过程中,必须实行“三比”原则,即:同样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信誉。从源头控制质量,从初始控制价格。

第六条物资采购的管理应严格执行NS/QP-704《采购控制程序》和 NS/QP-804《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具有采购权的部门,应建立健全报价、审价、采购的相互制约机制,应由不同的人员进行,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统一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价格申报单中的物资必须在物资采购计划(或补充采购计划)之内。价格申报单的格式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设计确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价格申报单中应填写所购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标准、数量、计量单位、单价、技术要求、用途。

(二)除工艺规定特殊物资,只有一个供方的定点协作配套物资外,价格申报单中应当有三个以上供货单位的报价单。

(三)价格申报单中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及物资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四)价格申报单应一式两份,自存一份,报财务部一份,并要连续编号。

(五)各物资采购部门在采购物资前,必须填写价格申报单。价格申报单由部门按规定的比价控制程序填写,并负责统一编号;

(六)对定点生产、定点采购的物资,在价格申报单中要简要说明。(七)负责价格申报的部门(或人员),应建立价格信息数据库,对价格信息的来源,要标明来源渠道,做好价格信息管理。

第九条各物资采购部门,应当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九条在进行物资采购借款时,借款人必须持一联手续齐全的价格申报单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由财务部门将价格申报单与借款单一同保管。采购时,采购员必须按申报单的数量与金额进行采购,待实际报销时,将发票中的数量和金额与价格申报单中的数量和金额相核对,核对相符后(或低于报价)方可报销,不允许超计划采购。

第十条采购时如遇市场价格上涨,需提高价格的,应重新填写

价格申报单。

第十一条价格申报单不作为财务原始凭证进行装订保管,但价格申报单的编号必须由采购部门填写在验收单上,验收单上没有价格申报单编号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价格申报单必须保管二年以上。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各部门参加的审核组,除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物资采购中的比质、比价工作监督检查外,还要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对大宗物资的采购,应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监督物资采购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关违反公司比质比价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物资采购价值的1%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擅自改变采购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采购物资不能使用,或积压浪费的,将按渎职和失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除按价赔偿外,将给予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或除名处理;若涉嫌经济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擅自更换供应单位,导致所购物资不符合标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延误生产的,根据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当事人除按价赔偿外,将给予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或除名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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