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网共建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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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网共建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江苏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住楼。包括(1)由建设办公室牵头,通过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新建住宅小区、商住楼名单。(2)老小区:本规范发文前已完成小区通信设施建设并已放装用户的小区。通信运营企业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公约生效前签约运营企业已与开发商签订通信配套协议(已在行业协会备案)且正在履行协议的新建小区,不受本细则约束。由签约运营商本着双赢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由开发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包含以下内容:红线内的通信管线和楼内通信暗管(或桥架线槽)、暗线;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通信间(应安装监视摄像头);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楼层过渡盒;单元配线箱和室内弱电箱(需引入市电220V)。配线光缆、入户线光缆。

第三条

为了切实有效执行本公约,在行业协会成立“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设相关事宜,并依照本公约的规定监督各通信运营企业执行本公约。以各地市通信协会作为牵头组织,协调、联络各家运营商的建设需求以及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通信配套设施进行把关验收。各家运营商设置专职联系人员,在通信协会的牵头下协同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相关事宜应由建设办公室与开发单位或相关部门统一谈判、统一签订协议,各个签约运营企业不得与开发单位或相关部门签订通信配套协议。协调省建设厅出台相关规定,强制在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中有关小区配套通信设计方案审核和工程验收由通信协会牵头三家运营商共同完成,完成审核和验收后方能申领住宅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开发商提供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进行会审。通信协会联系三家运营商专职人员共同对方案依据本次FTTH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在所有共同进入运营商签字确认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后期施工环节。

第六条:各通信运营企业在实施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需同步考虑运营企业无线网络信号的覆盖要求,并同时实施。各运营企业在小区具备无线信号覆盖状况测试条件后,在一周内完成测试工作并将建设需求和方案报送建设办公室,由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运营企业对方案进行讨论并确定最终建设方案,并通知施工企业进行及时施工。

第七条:小区通信配套管线和公共交接间线缆成端由开发商委托具有相关通信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也可采用委托三家运营商中任何一家牵头完成。建筑物内暗管暗线和配套机房可由开发商自行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在土建施工阶段一并完成。

第八条:老小区由FTTB向FTTH改造过程中,各运营企业任何一方计划将现有FTTB小区改造为FTTH,应先向通信协会提出申请,通信协会将该需求通知其他各运营商,征询共同建设意向。(1)如有其他运营商有共同建设意向,则采用目前共建方式操作,自行协商由一家牵头完成建设,其他运营商分摊费用。建设标准按本次FTTH标准执行。(2)若其他运营商无共建意向,该运营商的老小区FTTH改造也应遵循本规范执行,做到户线两芯进入、楼道分纤箱采用开放模式。后期其他运营商申请共用时分摊费用。

第九条:老小区已完成FTTH改造,其他运营商申请共用时,对于在苏建房[2005]81号文发布(2005年3月18日)至本规定颁布之间已完成FTTH建设的小区,应严格执行81号文规定,运营商不得与小区签订排他性协议,户线部分(暗管暗线)产权归用户所用。其他运营商欲在小区进行FTTH建设前,应先向通信协会提出申请,由通信协会协调已建FTTH运营商开放小区管道、楼道光纤分配箱。此部分建设费用可由后进入运营商分摊。对于小区管道、光缆确无法共用的,后进入运营商可自行建设。对于楼道分纤箱确无法开放共用的,后进入运营商在原分纤箱旁建设一共用分纤箱,由原运营商将户线皮缆全部引接至该共用分纤

箱,供各运营商共用。

第十条:开发单位和相关部门在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竣工后,将竣工资料文档和验收申请书送行业协会建设办公室,一周内由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运营企业专职人员对竣工资料文档和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分发各个签约运营企业。所有共同进入运营商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作为后期申领销售许可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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