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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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六、值班制度
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九、法律援助范围
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
业务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
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
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
习,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
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
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
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
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
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
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
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
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2、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