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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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个人寿险
业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
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 (3)
第二节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聘用与离职处理 (5)
第一节业务人员的聘用 (5)
第二节业务人员的离职处理 (5)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7)
第一节展业规范 (7)
第二节差勤管理 (7)
第三节早、夕会管理 (9)
第四节组织归属 (9)
第五节各层级培训 (11)
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晋升与考核 (12)
第一节业务人员待遇 (12)
第二节业务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5)
第六章各级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20)
第七章附则 (21)
附录:名词释义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从事个人寿
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业务人员待遇、晋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八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一级业务经理、二级业务经理;
第三阶为高级经理,包括高一级业务经理、高二级业务经理;第四阶包
括业务总监、区域总经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节 营销组织架构
第六条 各分公司下辖业务系统实行四级管理,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第七条 支公司设支公司经理一名,全面负责本支公司工作,属内勤编制。
第八条 营业区设区经理一名,全面负责本营业区工作。营业区经理由公司从高
一级业务经理以上主管中选拔,也可由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九条 营业部为营业区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营业部经理由按照本办
法规定晋升的高级经理担任。
第十条 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设营业组主管一名,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
的业务经理担任。
第二节 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单位及所属人员,须接受其上级单位及业务相关权责单位或主
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各级业务主管与所属
营业部经理形成行政管理关系。
第十三条 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
1、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
(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
2、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 个人业务部
分公司 支公司 营业部 代理人 营业组 营业区 办事处
3、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
4、增员与育成;
5、按公司规定时间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1、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1-6项);
2、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
3、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
4、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5、报表与活动量管理;
6、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
7、育成业务经理。
第十五条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1、同业务经理的职责(1-7项);
2、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
3、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4、对所辖业务经理的管理与监督;
5、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
6、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
第十六条业务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1、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6项);
2、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
3、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4、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
5、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
6、营业区或其他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聘用与离职处理
第一节业务人员的聘用
第十七条各级业务单位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招募兼职业务人员;
2、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作不实说明;
3、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他业务单位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年龄: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学历限制;
3、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应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一张;
3、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公司《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而被解除代理合同的业务人员一律不得重新聘用。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的业务人员不得重新聘用。第二十三条离职业务人员在离职半年后才可重新入司,其一切权益自新签定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二次入
司的业务人员其推荐人不享受增员奖金及育才奖金。
第二节业务人员离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业务人员,由本人到个人业务部领取《业务人员离职申请表》,报各级主管逐级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交回所发证件、单据凭证、代理合同、公司相关物品等。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
1、《保险代理合同书》、工作证、展业证及单证和保险费暂收据遗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