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主要是通过人工观察、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历史回顾:回顾该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修订过程和实施情况,分析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实地考察:前往使用该计量标准的相关单位或实验室,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
3. 集体研讨: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研讨,评价该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和优缺点。
4. 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和研究成果,了解该计量标准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和认可程度。
5. 常规核查:对计量标准的编制者和执行者进行问卷调查和面谈,了解其对该标准的认识和使用情况。
定量考核主要是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数据统计:收集使用该计量标准的数据,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评估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
2. 比较分析:将该计量标准与其他同类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3. 模型建立:建立数学模型或模拟实验平台,评估该计量标准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4. 误差分析:对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的测量数据进行误差分析,评估该标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5. 模糊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该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地评估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改进的方向和依据,保证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引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量度准确性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标准的考核则是评估计量标准执行情况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
三、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2. 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3. 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4. 计量标准的管理情况。
四、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对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制定依据、程序、参与人员等;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 调查问卷,对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4.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计量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标准。
1. 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2. 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情况;3. 使用情况,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计量标准进行使用,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和误差较大情况;4. 管理情况,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对计量标准进行了有效管理和监督。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且表现优秀的计量标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合格,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但有一定改进空间的计量标准,给予督促整改和指导意见;3. 不合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存在严重问题的计量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考核周期。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八、总结。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促进计量标准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计量准确性,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
计量标准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计量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和检查。
本文将从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
考核人员需要对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进行审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专家组的参与程度、公众意见的征求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制定过程符合规范,结果合理可行。
2. 计量标准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计量标准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考核,包括对产品质量、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察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3. 计量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原有的计量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和修订。
考核办法需要对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标准能够及时跟进,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三、考核方法。
1. 文件审查。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计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
包括标准制定的程序文件、实施后的监测报告、修订的依据和程序等,以便全面了解标准的全貌。
2. 现场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考核人员可以了解标准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3. 数据分析。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标准实施后的效果。
包括产品质量数据、市场监测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等,以客观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估。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计量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合格的计量标准,可以继续保持实施;对于存在问题的计量标准,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同时,考核结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质量提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
徐霄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I标准论坛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徐霄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沈阳110036)【摘要】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31号令,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为了加强计量行 政部门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提高建标单位对新版办法的理解.新修订的条款有变动部分进行对比和分析。
【关键词】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D01 编码】10.3969/j.issn.1674-4977.2021.03.006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ew and Old Versions of Measurement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XU Xiao-feng(Liaoning Inspection,Examination&Certification Center,Shenyang 110036,China)Abstract:In October 2020,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ssued order No. 31, which revised the 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 for the third tim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work by the measurem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and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ew version of the method by the construction unit, the newly revised provisions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Key words: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measurement regulation;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1概述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 工作,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31号令,对《计量标准考核办 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修订稿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一、前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客观公正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 综合评价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全面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4. 激励约束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既要激励执行单位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水平,又要对不合格的执行单位进行约束和处罚。
三、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基本内容。
1. 考核指标的确定,根据计量标准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包括计量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指标。
2. 考核方法的选择,根据考核指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考核方法,包括定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等方式。
3. 考核周期的确定,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和执行情况,确定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考核。
4. 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对执行单位进行奖惩,对合格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罚。
四、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考核计划,根据考核指标和周期,制定计量标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2. 考核数据的收集,收集计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包括计量标准的执行记录、监督检查报告等。
3. 考核结果的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形成考核报告。
4. 考核结果的通报,将考核结果通报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的名单。
五、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可以通过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的考评时间
现场考评时间为1到2天; 重点考评项目(带*号的项目)不符合要求, 则为考评不合格。重点考评项目有缺陷,或 其他项目不符合或有缺陷,可以限期整改, 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整改 期限仍未改正者,则视为考评不合格。 计量标准的考评时间为60个工作日,其中包 括整改时间。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 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
书。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可以立即更正的,更正后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
计量标准考核的考核要求新旧版本不同之处 (五)文件集
– 检定或校准证书
校准证书:
结论:一般校准证书不给结论和复校周期,但当被校对方是计量标准 时或客户有要求时,要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给出相应的判据。
复校周期:(1)计量标准 无检定规程有校准规范一定要给出有效期 ,有效期根据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给出有效期。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 核规范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发 布及实施时间
2008年01月31发布,2008年09月01日实施
修订原因
单一的检定方法难以适应计量标准器具溯源的需要; 部分比较简单且准确度较低的计量标准按原规范考核太繁琐;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于2004年修订了国际文件,对计量标准的批
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 证》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 师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注册计量师注册 证》同时具备才有效。
2022年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计量原则考核规范(JJF 1033-)引言为了加强计量原则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原则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传递一致性、精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精确检定、校准数据或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原则考核办法》关于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原则规定,制定本计量原则考核规范(如下简称“规范”)。
1 范畴本规范合用于新建计量原则考核、已建计量原则复查考核以及计量原则考核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999 《测量不拟定度评估与表达》JJF 1139-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拟定原则和办法》JJF 1117-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JJF 1094- 《测量仪器特性评估》GB/T 4091 -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3.1 计量原则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单位或一种或各种量值,用作参照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照(原则)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原则商定由计量原则器及配套设备构成。
3.2 计量原则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原则测量能力评估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确认。
3.3 计量原则考核在计量原则考核过程中,计量原则考核员对计量原则测量能力评价。
3.4 计量原则不拟定度在检定或校准成果测量不拟定度中,由计量原则所引入不拟定度分量。
它涉及计量原则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不拟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原则中计量原则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原则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原则不拟定度可以由计量原则最大容许误差通过B 类评估得到。
如果计量原则中计量原则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原则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原则不拟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3.5 计量原则精确度级别符合一定计量规定,并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计量原则等别或级别。
计量员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
上报不及时每次扣1分(包括OA发送)
相关部室
出现差错每次扣2分
有涂改每次扣1分
4、进厂物料有明水控净后方可给予计量,尤其精粉拒绝明水上称计量
5分
带水未控收料员扣水0.5吨以上扣5分;扣水0.3吨以上监控图像有明显明、班中做好汽车衡的检查及工器具检查,规范交接班程序,正确填写交接班记录
个人奖:一等奖奖励10分;二等奖奖励8分;三等奖奖励5分
财务部
个人奖、集体奖
集体奖:每人奖励3分
2、受领导表杨
公司通报表扬奖励10分
各项工作受到公司表扬或部门表扬
部门表扬奖励3~5分(如查处车辆带入带水、拒收贿赂等)
计量员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
责任标准
分值
考核标准
信息来源
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计量员技能、安全操作规程》
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出据计量数据,票单齐全
15分
违规操作造成称重数据失真每次扣10分;提出修改数据申请每次扣2分
修改申请
客户反馈
计量科
审监室
入电脑错等考核20元以内的每次扣1~2分
查车不细有未查实或不查每次扣4~8分
10分
上班期间上网做无关工作事情扣1分
保卫科
计量科
发现玩游戏一次扣3分
不准带手机上岗而带的每次扣3分
擅自使用光盘、U盘每次扣2分
随意关闭扭动摄像头每次扣2分
计量无关人员进入一次扣1分
4、廉洁自律:工作中严以律己,禁止吃拿卡要,文明服务,以公司及部《廉政建设管理办法》为标准
10分
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况而定,每次扣3~5分,情节严重扣10分,交公司处理。
财务部
计量科
2、安全培训、岗位技能、消防培训等积极参加,有较好效果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配置
(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 套设备;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 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 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 准工作的需要。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 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 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 持考核。 持考核。
•
△
• 申请考核单位应建立八项计量标准的管 理制度; 理制度;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 含在申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 △
•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 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 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 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1 格式 格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 准规范的要求。 2信息量 信息量:每份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定或校准 信息量 结果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接近的条件下复现。 3填写:原始记录中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检定或校准时准 填写: 填写 确及时予以记录。 4更改: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对电子存储 更改: 更改 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更改。 5签名: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 签名: 签名 6 原始数据真实:在检定或校准时真实记录,不能伪造。 原始数据真实: 7 数据处理正确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 有关规定。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量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0•【文号】•【施行日期】198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准的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8年3月6日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
计量标准考核是为了评估计量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计量标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计量标准工作的水平,保障国家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2. 计量标准技术能力。
3. 计量标准管理体系。
4. 计量标准工作成果及应用情况。
5. 计量标准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通过对计量标准相关文件的审查,评估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和管理体系的健全性。
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3. 业绩评价,对计量标准工作的成果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情况等。
4. 个人面谈,对计量标准工作人员进行个人面谈,评估其素质和能力。
四、考核标准。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计量标准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 计量标准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17025标准要求。
4. 计量标准工作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5. 计量标准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五、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全面符合考核标准,达到优秀水平。
2. 合格,部分符合考核标准,达到基本要求。
3. 不合格,未能达到考核标准,存在较大问题和隐患。
六、考核改进措施。
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2.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
3.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七、考核效果评估。
1. 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综合考核结果,对计量标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八、总结。
计量标准考核是提高计量标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计量标准工作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重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不断提升自身水平,为国家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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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
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四)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
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