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主要是通过人工观察、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历史回顾:回顾该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修订过程和实施情况,分析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实地考察:前往使用该计量标准的相关单位或实验室,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
3. 集体研讨: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研讨,评价该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和优缺点。
4. 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和研究成果,了解该计量标准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和认可程度。
5. 常规核查:对计量标准的编制者和执行者进行问卷调查和面谈,了解其对该标准的认识和使用情况。
定量考核主要是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数据统计:收集使用该计量标准的数据,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评估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
2. 比较分析:将该计量标准与其他同类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3. 模型建立:建立数学模型或模拟实验平台,评估该计量标准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4. 误差分析:对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的测量数据进行误差分析,评估该标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5. 模糊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该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地评估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改进的方向和依据,保证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监督百分考核细则
在检定周期内查错率高扣2
分
计量器具是否完成检定计划6
2
没有完成检定计划的扣4分
6
水监测仪
压力表、水流量仪表周检率100%,
2
周检率不达标扣2分
表
检定后的计量器具运行完好率100%
2
在检定期内因维护不当使器
计量器具是否完成检定计划
2
具完好率不能达标的扣2分
6
没有完成计划扣2分
7
报表资料
1在mis网上按时上报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监督百分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标准分
扣分标准
计量监督管理
1、技安部每年年初第一月25日前编计量器具检定年计划
2、每月汇总车间检定计划和完成情况
3.按时向指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汇总上报报表
4每季至少抽查2次计量器具周检计划完成情况并记录
5.抽查监督用户水、电计弟计量表的运行情况
6.每季对于以下的考核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的提出书面的整改报告
2
2
2
2
2
由于计量器具、测量仪器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和测量教据不准确的
2
2
1-4相报表没有按时上报一
计划,
2在mis网上按时上报计量器具检定完成情况报表,
2
项扣2分
3按时上报计量仪器仪表检定计划,
2
4mis网中计量台帐输入完整与实物相符,
2
5计量站标准检定证书齐全、完整,
2
保存不完整、齐全扣2分
6计量标准资质相关资料保存完整、
卒全
7计量站计量器具检定报告保存完
2
资料不全扣3分
整,
2
电能、电测仪表检定的检定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引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量度准确性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标准的考核则是评估计量标准执行情况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
三、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2. 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3. 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4. 计量标准的管理情况。
四、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对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制定依据、程序、参与人员等;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 调查问卷,对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4.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计量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标准。
1. 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2. 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情况;3. 使用情况,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计量标准进行使用,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和误差较大情况;4. 管理情况,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对计量标准进行了有效管理和监督。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且表现优秀的计量标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合格,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但有一定改进空间的计量标准,给予督促整改和指导意见;3. 不合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存在严重问题的计量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考核周期。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八、总结。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促进计量标准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计量准确性,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
徐霄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I标准论坛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旧版本对比分析徐霄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沈阳110036)【摘要】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31号令,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为了加强计量行 政部门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提高建标单位对新版办法的理解.新修订的条款有变动部分进行对比和分析。
【关键词】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D01 编码】10.3969/j.issn.1674-4977.2021.03.006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ew and Old Versions of Measurement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XU Xiao-feng(Liaoning Inspection,Examination&Certification Center,Shenyang 110036,China)Abstract:In October 2020,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ssued order No. 31, which revised the 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 for the third tim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work by the measurem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and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ew version of the method by the construction unit, the newly revised provisions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Key words: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measurement regulation;measurement standard assessment method1概述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 工作,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31号令,对《计量标准考核办 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4.计量标准考核后的监督管理 4.2 计量标准考核的对象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3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4 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
4.3 引用文件 规范引用了八个技术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收集使用该八个常用技术文件
文件集定义来自OIML国际文件D8-2004,是国际上对于计量标准文件集 合的总称。
文件集是原来计量标准档案的延伸,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18 个方面的文件。
5.3.计量标准考评
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 量能力的评价。
计量标准考评是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该环节主要是进行技术评价,由计量标准考评员通过书面审 查、现场考评.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 [JJF1001-2011,7.24]
2.2.修订原则和指导思想 2008框架、格式不变,通过调整补充, 更加科学、合理,增加操作性,提升有效性
2.3.历次修订的情况 1、1992年首次发布,形成JJF1033-1992 2、第一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1 3、第二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8 4、第三次修订,形成JJF1033-2016
注:在JJF1001-2011中将测量范围称为测量区间或工作 区间。
5.6.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引起的 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 确定度。
几个关于不确定度的术语 1. 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 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3.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
JJ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Rul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Measurement Standard2008-01-31 发布 2008-09-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Array Rule for the Examinationof Measurement Standard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月31日批准,并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范由归口单位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丁跃清(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邓媛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参加起草人:倪育才苗瑜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引言 (1)1范围 (1)2引用文献 (1)3术语 (1)4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2)4.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4.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3)4.3 环境条件及设施 (4)4.4人员 (4)4.5文件集 (4)4.6 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 (6)5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6)5.1 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6)5.2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8)5.3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8)5.4 计量标准考核的审批 (9)6计量标准的考评 (9)6.1计量标准的考评的原则和要求 (9)6.2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 (10)6.3整改 (11)6.4考评结果的处理 (11)7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12)7.1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 (12)7.2其它更换 (12)7.3 计量标准的封存和撤消 (13)7.4 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 (13)7.5 计量标准的技术监督 (13)附录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14)附录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 (20)附录 C 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 (31)附录 D 计量标准履历书参考格式 (40)附录 E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53)附录 F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 (54)附录G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格式 (55)附录H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格式 (56)附录J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格式 (57)附录J-1 计量标准考评表格式 (61)附录J-2 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格式 (63)附录 K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格式 (64)附录L 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格式 (6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JJF1033-2019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宣贯
新版本的主要变化
对计量标准考核的工作程序和考评时间进行了调整,实现数据采集
电子化,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要求。
完善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和方法,使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
对部分低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了
考核的可操作性和质量。
为了校准的需要,提出了计量标准器具以校准方式进行溯源时的相
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考核单位的申请资料后, 先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 的内容是否完整;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于2019年修订了国际文件,对计量标准的
批准、使用、保存、文件集、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原规范中的部分管理要求不能完全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要求;
原规范的要求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19年质检总局72号令)中对于计量标准的考核及管理中
的部分内容和要求不相一致。
同时具备才有效。
计量标准考核的考核要求新旧版本不同之处 (五)文件集
文件集是原来计量标准档案的延伸。每项计 量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 应当注明各种文件集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所有 文件集均应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的考核要求新旧版本不同之处 (五)文件集
–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对于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对环境条件 要求不高并纳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 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及检定或校 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栏目可以不填 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修订稿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一、前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客观公正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 综合评价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全面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4. 激励约束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既要激励执行单位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水平,又要对不合格的执行单位进行约束和处罚。
三、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基本内容。
1. 考核指标的确定,根据计量标准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包括计量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指标。
2. 考核方法的选择,根据考核指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考核方法,包括定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等方式。
3. 考核周期的确定,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和执行情况,确定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考核。
4. 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对执行单位进行奖惩,对合格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罚。
四、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考核计划,根据考核指标和周期,制定计量标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2. 考核数据的收集,收集计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包括计量标准的执行记录、监督检查报告等。
3. 考核结果的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形成考核报告。
4. 考核结果的通报,将考核结果通报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的名单。
五、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可以通过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配置
(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 套设备;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 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 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 准工作的需要。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 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 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 持考核。 持考核。
•
△
• 申请考核单位应建立八项计量标准的管 理制度; 理制度;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 含在申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 △
•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 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 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 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1 格式 格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 准规范的要求。 2信息量 信息量:每份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定或校准 信息量 结果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接近的条件下复现。 3填写:原始记录中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检定或校准时准 填写: 填写 确及时予以记录。 4更改: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对电子存储 更改: 更改 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更改。 5签名: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 签名: 签名 6 原始数据真实:在检定或校准时真实记录,不能伪造。 原始数据真实: 7 数据处理正确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 有关规定。 △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引言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复查的考核工作。
2引用文献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术语3.1测量标准计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1.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2.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3.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组成。
3.2参考标准最高计量标准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3工作标准用于日常检定/校准或核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标准)物质的测量标准。
注:1.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检定/检准。
2.用于确保日常测量工作正确进行的工作标准称为核查标准。
3.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恒定的能力。
3.5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或复现值)的能力。
3.6[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偏差对给定的测量仪器,规范、规程等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注:有时也称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限。
3.7比对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进行的比较。
4申请计量标准考核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附表B)的撰写,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附录C;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见附录D);7)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档案(见附录E)。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量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0•【文号】•【施行日期】198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准的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8年3月6日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
计量标准考核是为了评估计量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计量标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计量标准工作的水平,保障国家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2. 计量标准技术能力。
3. 计量标准管理体系。
4. 计量标准工作成果及应用情况。
5. 计量标准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通过对计量标准相关文件的审查,评估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和管理体系的健全性。
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3. 业绩评价,对计量标准工作的成果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情况等。
4. 个人面谈,对计量标准工作人员进行个人面谈,评估其素质和能力。
四、考核标准。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计量标准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 计量标准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17025标准要求。
4. 计量标准工作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5. 计量标准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五、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全面符合考核标准,达到优秀水平。
2. 合格,部分符合考核标准,达到基本要求。
3. 不合格,未能达到考核标准,存在较大问题和隐患。
六、考核改进措施。
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2.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
3.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七、考核效果评估。
1. 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综合考核结果,对计量标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八、总结。
计量标准考核是提高计量标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计量标准工作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重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不断提升自身水平,为国家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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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1 有效的溯源机构:计量标准器应当向经法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主要配套设备可以向具有相应测量 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2 检定的规定: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不 能校准; 3 校准的规定:没有检定规程的或检定规程的不能覆盖其测量范 围的,应当按照有效的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标准溯源的管理要求进行 校准; 4 采用比对的规定:只有当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才可 以采用比对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比对也应当定期进 行,以保证计量标准量值持续一致。 5 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 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三类,故计量标 准只是测量标准的一部分。
测量标准
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 标准物质
我国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计量标准。
国家量值传递体系构成
国家计 量 基 准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 核以下内容:(六个方面)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 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 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 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 合格或者校准;
计量标准的配置
△
1 格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 范的要求。 2信息量:每份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定或校准结 果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接近的条件下复现。 3填写:原始记录中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检定或校准时准确 及时予以记录。 4更改: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对电子存储的 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更改。 5签名: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 6 原始数据真实:在检定或校准时真实记录,不能伪造。 7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有关 规定。 △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要求: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 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 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只有当存在量值稳 定的核查标准,方能进行稳定性考核。 判定标准: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 定性考核;已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 记录。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 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 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 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 标准考核规范》。 2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 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
行考核。
计量标准的定义: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
第四条(监管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主持考核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 持考核;
第八条(申请新建标考核应递交的资 料)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 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 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 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
部门 计量标准
企、事 业 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 校准; 2)部门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非强制计 量检定和校准; 3)企事业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 计量检定和校准。
如果需要超越以上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者执行 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 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和相应 项目计量标准的考核。
第七条(考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 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 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 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 抽查的方式进行。
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相结合 的方式: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基本符合条件的,再进 行现场考评。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如果申 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具有 相应的测量能力,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 的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进行现场考评;对于一个 单位多项计量标准同时进行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 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现场抽查的方式安排现场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 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 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 标准的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术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 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理解要点 计量标准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进行量值传递资格的计量认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
具体要求 1 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表述清 晰。 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测量范围、不确 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检定 或校准机构及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等栏目填写完整、准确。 3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 差等主要技术指标及环境条件填写准确。 4 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 和传递框图正确。 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合理。 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7 其他项目符合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释义
杨湘钢 二O一二年十月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及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 条、第八条、第应建立八项计量标准的管理制度;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含在申 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 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 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 作场地;
环境条件及设施 1 环境条件及设施是保证检定或校准工作正常进行开展,以及检定 或校准结果有效性和准确性的基础。 2 环境条件包括大气环境条件、机械环境条件、电磁兼容、供电和 照明等,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由所开展检定或校准的技术文件,例 如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等给出。 3 设施包括空调系统、消声室、暗室、屏蔽室、隔离电源、防振动、 防辐射等设施,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技术 文件的要求。 4 监控设备及监测记录。 5 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 止相互影响。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 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 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 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 相应资质的人员;
人员 计量标准负责人:负责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溯 源、文件集等日常管理。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如 熟悉计量标准的组成、工作原理,掌握技术规范和 计量标准的使用要求,具有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的能力。 检定或校准人员:每项计量标准,要求至少有两名 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检定资质”是指持有有 效的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持有《注册计量 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 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 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 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 术要求。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要求: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常规的被测对象 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为保证在尽量相同 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因此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 重复性测量。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 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 判定标准: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 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 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 的要求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 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