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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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平安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

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意外伤害、特殊病种门诊等的医疗保险。

二、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设校医院)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1.新生入校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

代为收取参保经费。凡没有在新生入校时统一收取的以及在校的2008级、2009级学生,以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交“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2.参保学生以院系班级为单位,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附件一),各院系汇总后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不参加保险的大学生填写《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协议书》(附件二)。

3.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按市社保局医保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申报和核定手续。

4.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社保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统一存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户名: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长沙银行韭菜园支行,账号:800029375711016)。

5.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学校完成缴费15个工作日后,统一发放《长沙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卡》至学校,学校通过各学院负责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三、缴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筹资,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4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学校按国家贫困生标准认定,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30元。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二级以上),政府补助104元,个人缴费16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三无”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的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校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四、就医管理

1.参保大学生因病在校医院住院,由门诊医师开具住院证,凭本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并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办理出院手续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校医

院结算。

2.如校医院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转当地上级医院住院者,由校医院医师开具转院证,学生持转院证、身份证、医保卡等到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院住院的参保学生,按照所住定点医院要求,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所住定点医院结算。

3.大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备案。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当地医院盖章证明、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填报《大学生假期、实习住院申报审核表》,交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初审,再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报备案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局将不予报销。

4.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等原因,本地不能治疗的,填报《异地转院申报审核表》,经湘雅附一医院、湘雅附二医院或湘雅附三医院证明盖章,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费用,可按同级医院标准予以报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统一报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验《异地转院申报审核表》、医保卡、身

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5.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和就医管理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普通疾病住院和报销程序相同。

6.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详见《湖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附件三。

7.大学生特殊病种门诊与意外伤害门诊管理详见《湖南大学学生特殊病种门诊与意外伤害门诊管理办法》(附件四)。

五、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我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及其医保管理办公室。本办法自发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

2.《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协议书》

3.《湖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4.《湖南大学学生特殊病种门诊与意外伤害门诊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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