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6日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精神,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湖南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
湖南大学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参保大学生就诊时,须凭学生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病历本,挂号后到门诊相应科室诊治。
2.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湖南大学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北校区医院、湖南大学天马学生公寓卫生保健所,到学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就医,必须经学校医院转诊,如因急诊就医必须在次日内报告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3.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物与常规检查,特殊药物与特殊检查费用自付。
4.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执行。
参保学生在学校医院就医,个人自付30%;转诊至其他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支付,集中报销,报销比例为70%,一年最高限额报销500元。
5. 参保学生实习期间,因急诊门诊就医,先由个人支付,回校后集中报销,每月最高限额报销10元。
6.经学校批准休学(只限一年时间)的参保学生,每月限报10元。
7.报销要求:个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急诊病历、收费票据等到“大学生医保办公室”报销。
8.以下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1)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校医院转诊,又未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3)在入学前已患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茎、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费用。
(4)毕业后因疾病原因退回的学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疫苗注射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医疗费用。
(7)已被纳入学生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范畴的疾病治疗医疗费用。
湖大参保学生的待遇及医疗费报销须知细则
湖大参保学生的待遇及医疗费报销须知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和《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大学生医保系统从2010年11月1日启动的实际情况,及与商业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学平险”)协商并达成协议等有关情况,现将今年我校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学生及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学生的待遇及医疗费报销规定如下:1、从2010.11.1.校医院医保系统正式启动后,原公费医疗取消,没有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无论是门诊或者住院的医疗费100%自费。
2、如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的“学平险”)的学生,在报销时先在大学生医保报销,再去商业保险报销。
3、参保学生在2010.9.1.以后的医疗费,如果既没有享受大学生医保的待遇,又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惠的发票可以报销:①校医院门诊和住院发票;②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发票;③异地住院发票;④意外伤害的门诊和住院发票可以报销。
一、参保学生及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学生享受的待遇:(一)普通门诊: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南、北校区医院和天马医疗点)看病时须同时携带医保卡和病历本,其医疗费在缴费时自动享受报销70%,即自付30%;校外门诊全部自理。
(二)住院:凡是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均可享受生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即直接在所住医院报销。
报销比例:除政策自付和起付线外(起付线又称门槛费:校医院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根据所住医院级别不同分别按下列比例报销:校医院和一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除政策自付外的剩余部分:1、参保学生在校医院住院的门槛费校医院给予免除,其余100%自付;校外定点医院、异地住院的医保报销后全部自付。
2、参保学生如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门槛费商业保险报销50%,其余根据医院级别不同按下列比例赔付:校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按100%、90%、80%赔付。
湖大参保学生待遇及医疗费报销须知
湖大参保学生待遇及医疗费报销须知第一篇:湖大参保学生待遇及医疗费报销须知湖大参保学生待遇及医疗费报销须知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和《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大学生医保系统从2010年11月1日启动的实际情况,及与商业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学平险”)协商并达成协议等有关情况,现将今年我校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学生及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学生的待遇及医疗费报销规定如下:1、从2010.11.1.校医院医保系统正式启动后,原公费医疗取消,没有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无论是门诊或者住院的医疗费100%自费。
2、如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的“学平险”)的学生,在报销时先在大学生医保报销,再去商业保险报销。
3、参保学生在2010.9.1.以后的医疗费,如果既没有享受大学生医保的待遇,又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惠的发票可以报销:①校医院门诊和住院发票;②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发票;③异地住院发票;④意外伤害的门诊和住院发票可以报销。
一、参保学生及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学生享受的待遇:(一)普通门诊: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南、北校区医院和天马医疗点)看病时须同时携带医保卡和病历本,其医疗费在缴费时自动享受报销70%,即自付30%;校外门诊全部自理。
(二)住院:凡是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均可享受生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即直接在所住医院报销。
报销比例:除政策自付和起付线外(起付线又称门槛费:校医院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400元、三级700元),根据所住医院级别不同分别按下列比例报销:一级和校医院70%、二级60%、三级50%,除政策自付外的剩余部分:1、如果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在大学生医保报销后:门槛费商业保险报销50%,其余根据医院级别不同按下列比例赔付:校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按100%、90%、80%赔付。
长沙市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
长沙市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和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号)精神,长沙市从2009年11月起将驻长各高等院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优势优势一:缴费标准低。
普通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优势二:政府给补助。
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80元,特困群体有较高补助。
优势三:实行市级统筹。
基金抗风险能力强。
优势四:保障大病兼顾门诊。
重点解决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并按定点管理的原则实行门诊统筹。
优势五:看病较方便。
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百六十余家,大学生所在高校的医疗机构也将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畴内。
优势六:治疗病种广。
包括先天性疾病(影响功能)、参保前未治愈疾病等符合住院标准的各系统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优势七:意外有保障。
涵盖意外伤害住院、门诊医疗。
优势八:报销方便。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须按政策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其他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
二、大学生参保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
三、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大学生参加的商业疾病住院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商业疾病住院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可以自愿参加,但是某些先天性疾病和已有疾病人员不能参加;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其根本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文件和《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长沙市政府于2009年11月3日下达了《关于驻长高校大学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将驻长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二、参保范围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根据长人社发〔2017〕78号及长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xx年度大学新生参加长沙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和补助标准如下(严格按照省、市医保中心收费标准执行)。
1.普通学生每人每年缴费180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校人数20%)每人每年缴费135元,财政补助45元。
3.低保家庭学生(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每人每年缴费0元,财政全额补助。
4.“三无”学生(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缴费0元,财政全额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自办理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参保后办理了休学、退学手续的,在参保时限内仍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参保学生的就医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长政发〔xx〕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摘要)第二章基金筹措第六条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一)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二)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00元。
第三章参保缴费第八条大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其复印件在本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大学生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 日。
第十一条大学生在10月31日后入学、转学或者退学的,各高校应当在1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缴费手续。
大学生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保障待遇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病种范围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
各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为本校(院所)大学生在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手续。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支付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下列规定:(一)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
(三)大学生按照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四)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六条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七条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院所)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医保制度解读
!==================================================================长沙市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根据《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及《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我市从2009年9月起,将驻长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体系,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由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登记流程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填写《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信息采集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参保资格(审核资料:本人身份证)→审查合格后由学校统一收取个人参保费→统一缴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15个工作日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大学生医疗保险卡→将卡发放至参保大学生本人。
低保、重度残疾人员(1-2级)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人员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按相关规定享受参保优惠待遇(见筹资标准);另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相应的参保优惠。
!==================================================================(三)医保结算年度及缴费方式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
大学生在办理首次参保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所有学年的参保费用。
(四)筹资标准大学生筹资标准同城乡居民的参保筹资标准,具体额度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略有调整。
2014年筹资标准为:二、医疗待遇(一)支付范围医保基金只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即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外的费用不予支付。
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XX 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XX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规范》、XX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保障对象及参保缴费办法(一)保障对象1.已缴纳参保费的在XX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2.已缴纳参保费的在XX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办法1.新生入学时由学校按武政规[2014]25号文一次性代收在校学习期间的参保费用,因故延长学制者需按年度相应增缴参保费用,因故提前离校者则按参保享受年限据实结算。
2.在校生按上述文件规定,由学校一次性代收在校学习期间应增的参保费用。
第二条医疗保障方式及医疗保障时间(一)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医疗、门诊重症医疗及住院医疗。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自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至注销学籍之日止。
其中,在校期间的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已缴纳参保费的参保对象因患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与医疗保障待遇(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的治疗。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一个保险年度内,学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二)首诊医院、转诊对口医院及非对口医院1.首诊医院:XX大学校医院。
2.转诊对口医院:市十一医院、普爱医院、XX市中心医院。
3.非对口医院:除首诊医院和转诊对口医院外均属非对口医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湘政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
按照《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省制定主要政策,各地在省定政策框架内制订具体办法,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省境内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保障方式。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属地中小学生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五、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水平。
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城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XXXX学院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长医保发【2020】63号《2021年度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精神,现将我校“大学生医保”参保、续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参保人员类别及个人缴费标准二、办理流程及要求(一)信息录入1.各二级学院组织2021级专升本新生参保及未参保老生续保(未参保老生包含本学年转学、休学复学、当兵复学),按报盘格式录入《2021年XXXX学院学生医保信息报盘表》(根据缴费标准分三类人员:医保缴费学生、医保部分免费学生和医保全额免费学生,每类人员分别做一个表)。
2.上学期各二级学院在医保核查工作中查出的未参保老生的参保,按报盘格式录入《2021年XXXXX学院学生医保信息报盘表》(医保核查出的未参保考生专用),录入要求和格式同上。
(二)材料收集1.符合减免医保费政策的学生需提供的材料:各二级学院盖章的《2021年XXXX学院医保费部分减免和全额减免学生汇总表》,并附带下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复印清晰,各类证件上需有学生姓名。
2.在家已经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不愿在学校参保的专升本新生需提供的材料:各二级学院盖章的《2021年XXXX学院自愿放弃购买大学生医保责任自负名单汇总表》,并附带学生当地医保部门盖章的“参保证明”和《自愿放弃购买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责任自负承诺书》。
(三)报送时间和要求1.各二级学院务必在10月15日前,将《2021年XXXX学院学生医保信息报盘表》、《2021年XXXX学院医保费部分减免和全额减免学生汇总表》和《2021年XXXX学院自愿放弃购买医保责任自负名单汇总表》。
待数据确认无误后,再打印成纸质稿,由各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连同符合减免政策学生的认定材料、放弃在校参保学生的“参保证明”和“承诺书”一起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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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平安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
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意外伤害、特殊病种门诊等的医疗保险。
二、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设校医院)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1.新生入校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
代为收取参保经费。
凡没有在新生入校时统一收取的以及在校的2008级、2009级学生,以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交“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
2.参保学生以院系班级为单位,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附件一),各院系汇总后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不参加保险的大学生填写《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协议书》(附件二)。
3.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按市社保局医保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申报和核定手续。
4.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社保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统一存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户名: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长沙银行韭菜园支行,账号:800029375711016)。
5.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学校完成缴费15个工作日后,统一发放《长沙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卡》至学校,学校通过各学院负责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三、缴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筹资,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40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学校按国家贫困生标准认定,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30元。
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二级以上),政府补助104元,个人缴费16元。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三无”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证明)的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校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3)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四、就医管理
1.参保大学生因病在校医院住院,由门诊医师开具住院证,凭本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并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办理出院手续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校医
院结算。
2.如校医院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转当地上级医院住院者,由校医院医师开具转院证,学生持转院证、身份证、医保卡等到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转院住院的参保学生,按照所住定点医院要求,预缴个人自付费用,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所住定点医院结算。
3.大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备案。
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当地医院盖章证明、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填报《大学生假期、实习住院申报审核表》,交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初审,再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报备案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局将不予报销。
4.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等原因,本地不能治疗的,填报《异地转院申报审核表》,经湘雅附一医院、湘雅附二医院或湘雅附三医院证明盖章,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费用,可按同级医院标准予以报销。
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统一报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验《异地转院申报审核表》、医保卡、身
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5.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和就医管理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普通疾病住院和报销程序相同。
6.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详见《湖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附件三。
7.大学生特殊病种门诊与意外伤害门诊管理详见《湖南大学学生特殊病种门诊与意外伤害门诊管理办法》(附件四)。
五、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我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及其医保管理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湖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
2.《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协议书》
3.《湖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4.《湖南大学学生特殊病种门诊与意外伤害门诊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