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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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正案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三条: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以经纪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非经纪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五十条豆粕、黄大豆2号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一)包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二)散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入仓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第五十一条玉米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一)包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1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20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二)散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1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入仓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船舶运输:20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非港口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出库时,如果客户选择船舶运输方式,在交付船舶运输费用后,该指定交割仓库应负责完成标准仓单对应商品由仓库到船舶的所有平仓操作费用。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四⼗⼀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

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

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条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四⼗三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排序,当买⼊价⼤于、等于卖出价则⾃动撮合成交。

同⼀交易编码同⼀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

第四⼗四条集合竞价采⽤最⼤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成交量。

⾼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或者卖出申报,⾄少有⼀⽅申报量完全成交。

若有多个价位满⾜最⼤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交易⽇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盘基准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五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六条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价(bp)、卖出价(sp)和前⼀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个价格。

即: 当bp ≥ sp ≥ 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 ≥ cp ≥ 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 ≥ bp ≥ 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五章交易编码制度 第四⼗七条交易所实⾏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于客户进⾏期货交易的专⽤代码。

第四⼗⼋条交易编码分⾮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三十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

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会员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

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盘基准价。

(二)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DCE)是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之一,主要交易农产品、金属、能源和化工等期货品种。

手续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期货品种和市场情况有所变化。

截至2023年前的最新信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手续费标准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固定手续费和交易额手续费。

固定手续费是每手固定的费用,而交易额手续费则是根据交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以下是一些大连商品交易所常见的期货品种的手续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请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1. 黄大豆一号(豆一):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5%。

2. 黄大豆二号(豆二):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5%。

3. 玉米:
- 固定手续费:约为1.5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05%。

4. 铁矿石: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4%。

5. 聚乙烯(PE):
- 固定手续费:约为2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

6. 聚氯乙烯(PVC):
- 固定手续费:约为2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

请注意,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政策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而且不同的期货公司和交易方式(如日内交易和平仓交易)可能会有不同的手续费优惠政策。

因此,建议在交易前咨询您的期货公司或查看最新的交易所公告,以获取准确的手续费信息。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鸡蛋品种除外。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若提交的是仓库标准仓单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在交易日的14:00前提交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六十六条一次性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交割月份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鸡蛋、黄大豆2号以外的品种,卖方会员按时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鸡蛋品种,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不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黄大豆2号品种,标准仓单按时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但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的,卖方会员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若卖方会员在最后交易日后第1个交易日(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前,将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交到交易所,并通过交易所审核,则交易所在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若未按时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则按照本条第七项规定处理;(二)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三)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四)最后交易日后第1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卖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五)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六)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会员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七)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给买方会员。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则介绍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则介绍

套利交易的保证金制度
总结词
规定了套利交易的保证金要求,保障 市场稳定和参与者利益。
详细描述
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套利交易实行保证 金制度,要求参与者在交易前按规定 缴纳保证金,以降低市场风险,保障 交易的顺利进行。
套利交易的交易费用
总结词
规定了套利交易的交易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等。
详细描述
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参与者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等。这些费用有助于维持市场的正常 运行,降低交易成本。
案例二:统计套利策略
总结词
统计套利策略是利用历史数据和统计规律进行套利的一种策略。
详细描述
统计套利策略基于历史数据和统计规律,通过分析历史价格走势,发现价格之间的相关性 或回归关系,并利用这些关系进行套利。
成功案例
某投资者利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玉米和豆粕价格走势,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两者价格存在长 期均衡关系,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买入低估品种、卖出高估品种的策略,成功获取了稳定的 套利收益。
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逐步 成熟,套利交易将更加普 及,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 资策略之一。
技术进步的影响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 套利交易的技术手段和工 具将更加丰富,为市场参 与者提供更多选择。
监管政策的调整
未来监管政策可能会更加 注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 度,为套利交易提供更加 规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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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交易的作用
增加市场流动性
套利交易有助于增加市场的买卖双方,提高 市场的流动性。
促进价格发现
套利交易通过利用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有 助于促进价格的合理发现和稳定。
提高市场效率
套利交易有助于消除市场之间的不合理价格 差异,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1.1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2号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当日开仓交易保证金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结算时,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新上市期货合约挂牌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以外品种期货合约,自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种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

第六条交易所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改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改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改说明
一、第三十七条的修订
由于闭市后强制减仓的成交价和交易量不计入结算价,因此将本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结算价明确为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闭市后强制减仓的成交量仍计入当日成交总量,因此删除本条第
(十二)“交易期间”字样将成交量的概念明确为“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二、第三十八条的修订
增加了交易指令的种类:市价指令、市价止损(盈)指令、限价止损(盈)指令。

由于套利指令需根据上述指令价格进行推导,因此将上述指令定义为基本交易指令,以与套利指令相区分。

三、增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对基本交易指令的属性和套利指令进行了描述。

其中,基本交易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
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

套利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
套利交易指令只能为限价指令,并且不能附加任何指令属性。

大商所的交易规则

大商所的交易规则

大商所的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并实施新章程与交易规则,以巩固交易所战略转型成果,进一步充实多元开放发展内涵,加强国际化发展深度,拓展场外市场建设广度,提升自律监管水平高度。

主要修改包括以下方面:
- 明确交易所中央对手方的身份,并满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即PFMI的评估要求,交易所在理事会下增设风险管理专门委员会。

- 根据境外交易习惯调整了境外机构开户规定,提高相关规定的可执行性。

- 明确交易所和会员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为其开展场外业务提供制度支持。

- 完善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在《章程》和《交易规则》中明确交易限额、风险警示等重要制度,增加交易所化解风险的措施,规范交易所向证监会上报违规线索等行为。

此外,此次修改还补充和调整了理事会与理事长相关法定职权、重要会议召开方式、交易所自身廉洁性制度等内容,并对《交易规则》中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优化。

大商所将持续做好规则优化工作,不断满足国际化和场外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快场外市场建设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增强国内外交易者参与大商所市场的信心,积极努力打造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鸡蛋品种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鸡蛋以外的品种,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鸡蛋品种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二十八条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

构成交割违约的,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三十四条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鸡蛋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第三十八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

鸡蛋以外的品种,卖方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鸡蛋品种,卖方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

第三十九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对于鸡蛋以外的品种,交易所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对于鸡蛋品种,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交易所在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某个交割仓库某批次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该批次鸡蛋复检,该交割仓库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全部货款暂不支付。

最后交割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公布争议复检结果,若复检合格,交易所在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附件18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3的规定,卫生指标复检不合格,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在原交割仓库或买卖双方协商交割地点更换合格货物,换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对鸡蛋全部交割质量指标检验,并且检验合格,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卖方不能按时提供合格货物,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将卖方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提货通知单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货款。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鸡蛋品种除外。

第六十四条交割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鸡蛋品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十五条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 %。

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

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六十六条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方交割保证金;(六)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对于鸡蛋品种,买方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 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有凭证》。

对于鸡蛋以外的品种,交易所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易所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 %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若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有异议或发生疫情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七)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八)鸡蛋以外的品种,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鸡蛋品种,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8.24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46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3〕46号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2022年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相关实施细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2: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8月24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生猪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生猪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生猪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生猪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9月21日交易时起,生猪期货交易限额调整为,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生猪期货各月份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手。

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和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9月19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优化期货、期权对冲业务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优化期货、期权对冲业务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优化期货、期权对冲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优化期货、期权对冲业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提升相关业务操作便利性,我所自2024年3月22日交易时(即3月21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对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双向期权持仓对冲平仓功能进行优化。

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二、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的申请时间为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期权到期日的15:00-15:30。

三、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的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双向期权持仓对冲平仓的申请在撤销前始终保持生效状态。

四、期货对冲在会员服务系统中“结算报表-成交表”报表成交类型为FC。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完成柜台系统升级,并与相关系统开发商确认所使用的结算系统支持期货对冲业务,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03月21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棕榈油、液化石油气和焦煤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棕榈油、液化石油气和焦煤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棕榈油、液化石油气和焦煤
期货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棕榈油、液化石油气和焦煤期货合
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5月22日交易时(即5月19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棕榈油期货各月份合约上的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0手;在液化石油气期货各月份合约上的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0手;在焦煤期货各月份合约上的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手。

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和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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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根据2021年1月2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4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月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04年1月16日《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2000年4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

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第三章经纪与自营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应当经交易所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规定,对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交易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并应当确保其技术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办理开户手续。

客户分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等类型。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开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审慎选择客户,并确认客户承诺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对于客户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客户提供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客户有权向交易所投诉。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应当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应当签署合同。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禁止混码交易。

期货市场参与者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交易编码:(一)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三)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二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接受交易委托时,应依序编号,并标记时间。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置交易指令,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在交易指令成交前变更和撤销指令。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申报费、撤单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

该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代收国家规定由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上交的税费。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其客户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充分、持续了解客户信息,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

客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其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第三H^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以其名义进行的相关期货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对其从事的期货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应当在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账户,按照交易所规定存入资金。

第四章交易业务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可以采用期转现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或者实施细则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三十九条期货、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四十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及时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竞价交易,不得进行私下对冲等交易。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

第四十三条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第四十四条交易指令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其客户。

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依照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四十五条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按照规定方式获得成交记录。

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交易所将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交易、结算和交割方面的资料、凭证和账册、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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