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因为疏忽导致他人受伤。
然而,还有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们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一个显著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不需要全部满足这些要件。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还包括警示缺陷。
比如,某款电器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用户在使用时触电受伤,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虽然法律对特殊侵权⾏为做了相关规定,但现实⽣活中有很多复杂情况,那么,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特殊侵权⾏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不同于⼀般侵权⾏为,应适⽤特别责任条款的致⼈损害的⾏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明确加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民法典》第⼀千⼆百零⼆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六条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四⼗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千⼆百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05第五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
❖ 四、个人劳务接受者的责任承担
❖ 1.个人劳务提供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 担
✓ 第35条前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
❖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法释》第9条第1款:“雇员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 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问题1、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 ❖ 问题2、雇员是否为侵权人? ❖ 问题3、雇主是否有追偿权?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 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司考真题
♥ (2014-3-66-多)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 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 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
❖ 3.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司考真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02-3-5-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 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 事责任应则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
四、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 2.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 原则上:应包括全部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
对于损害赔偿,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被监 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 监护人全额补足。 ✓ 被监护人的财产,指价值较大的动产(如存 款、贵重首饰)和不动产。 ❖ 3.监护人责任的减轻 ✓ 第32条第1款,尽到了监护责任。 ✓ 第26条,被侵权人有过错。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 义务理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 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 竞合说等观点。
0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03 违务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也可能是第三人; 2、责任性质:过错责任(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 义务: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 准;特别标准) 3、责任类型:不作为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 维护公共安全;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直接责任)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 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补充责任)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他人遭受了损害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 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为损害发生或扩大提供了 便利和条件)
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
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新旧条文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32条与《民法通则》133条区别:
(1)监护人赔偿范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不足的部分,由 监护人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对于不足的部分监护人的赔偿可以 小于不足的部分;侵权责任法规定,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 偿,也即说必须补足不足的部分;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 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 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 以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
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 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 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 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
(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 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形成的是劳 动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 要件及其理解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 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066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多数是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有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举证),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未成年人现在有财产的很多)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即使举出证据尽到监护职责,虽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注意如下问题:1、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2、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5、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原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委托监护的责任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海运女事件:
• 从艳照门到兽兽门
• 艳照门:
•
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
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不
雅自拍照和其他图片(我们讳称“艳照”),随
后这些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2008年2月20日,北
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
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
对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损害, 被侵权人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用人单位直接 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 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
劳务派遣责任
• 又称劳动派遣、人力派遣或人才租赁,指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 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接受劳务派遣 单位,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指挥、监督下 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
• 答案: C
• 2: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 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 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第37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 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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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返还229万元
• A37:
《侵权责任法》
第3讲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特殊侵权⾏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致⼈损害的⾏为,从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来看,它不同于⼀般侵权⾏为。
那么,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为职务侵权⾏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
侵权⾏为的⾏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作⼈员;侵权⾏为系国家机关或其⼯作⼈员在执⾏职务中所为;侵权⾏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适⽤⽆过错原则归责,受害⼈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为和损害事实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为作为特殊的侵权⾏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政机关,还包括⽴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使国家权⼒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作⼈员。
2、侵权⾏为的发⽣必须是执⾏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职务中或是与执⾏职务⽆关的侵权⾏为则不适⽤职务侵权⾏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义务⽽不为反⽽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为,对因此造成他⼈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为。
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为、个⼈⾏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职务中的不当⾏为。
所谓不当⾏为,是指执⾏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职务不当或滥⽤职权的作为⾏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侵害其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业中,具有特殊责任的主体,其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和特定性。
一、特殊责任主体的概念和特点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业中,由于其特殊地位、特殊能力或者特殊知识,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一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承担更严格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特点主要包括:1. 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业:特殊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通常限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业,例如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交通运输企业等。
2. 特殊地位:特殊责任主体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例如医生在医疗领域中的专业地位、教师在教育领域中的教育地位等。
3. 特殊能力或者特殊知识:特殊责任主体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能力或者特殊知识,例如医生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教师具有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4. 更高的保护义务: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应当以更高的标准对待他人的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二、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严格责任: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常是严格责任,即无需证明其过失或者故意,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伤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反推责任: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常是反推责任,即特殊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故意的责任,否则将被推定为侵权责任。
3. 倒置举证责任: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常具有倒置举证责任,即特殊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故意的责任,而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特殊责任主体过失或者故意的责任。
4. 免责事由: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常具有一些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合法行使职权等,特殊责任主体可以据此主张免责。
三、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案例分析以医疗机构为例,医疗机构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在医疗行为中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知识。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引言概述: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具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责任,其适合范围和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特殊责任主体的概念、构成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特殊责任主体的概念1.1 特殊责任主体的定义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拥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
1.2 特殊责任主体的种类特殊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危(wei)险品生产经营者等,在其特定领域内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
1.3 特殊责任主体的特点特殊责任主体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二、特殊责任主体的构成条件2.1 行为侵权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即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2 伤害结果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伤害结果,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2.3 因果关系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其行为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三、特殊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3.1 赔偿责任特殊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3.2 行政处罚责任特殊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3.3 刑事责任特殊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涉嫌犯罪时,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四、特殊责任主体的责任限制4.1 合法防卫特殊责任主体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合法防卫行为,对于其所造成的伤害可能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4.2 不可抗力特殊责任主体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时,可能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但需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
4.3 受害人过错特殊责任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行为,可能会减轻其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认定遵循着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谁有错谁负责。
但有些时候,会存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情形,其责任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过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顾名思义,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具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比如说,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就算作业者已经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就需要承担责任。
这可不是因为作业者有过错,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们先来谈谈产品责任。
现在商品经济如此发达,大家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产品。
假如你买了一个电水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突然爆炸,导致你受伤,这时候商家或者厂家就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得负责。
销售者呢,一般承担过错责任,但如果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那销售者就得承担无过错责任。
再来说说环境污染责任。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附近的农田,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农民们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作为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哪怕工厂采取了各种环保措施,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环境污染责任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接着聊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马路上车水马龙,交通事故难以避免。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既体现了对行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对机动车驾驶者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
还有高度危险责任。
比如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为了伤害后果,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在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身份下,特定主体因其特殊身份或者特殊职责而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特定责任。
一、特殊责任主体的定义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身份下,具有特殊职责或者特殊权力的主体。
这些主体通常是公共机构、国家机关、法定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事业单位等。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特殊规定。
二、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原则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严格责任原则:特殊责任主体在履行特殊职责或者特殊权力时,应承担严格责任,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所涉及的行为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在确定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时,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考虑。
3. 限制赔偿原则: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通常会受到一定的赔偿限制。
这是因为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利益,过高的赔偿可能会给特殊责任主体带来巨大的负担,从而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
4. 追溯责任原则: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往往具有追溯性,即侵权责任可以追溯到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发生之前。
这是因为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往往具有预见性,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伤害负有预防责任。
三、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案例以下是一些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1. 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的伤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政府部门的侵权责任:政府部门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在实践中,特殊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比方说特殊侵权行为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不是由原告来承担的而是由被告承担,这也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体现。
那么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的含义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三、特殊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第三版)-第四十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填空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2.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中,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的责任()。
A.可以免除B.不能免除C.应当减轻D.可以减轻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司考题)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6.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担侵权责任。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伤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住手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wei)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教唆、匡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教唆、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伤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被侵权人对同一伤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伤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伤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合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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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指的是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职能中具有特殊责任的主体,如医生、教师、公共场所经营者等。
一、医生的侵权责任
医生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因为医生的过失、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医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浮现并发症,医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教师的侵权责任
教师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如果因为教师的过失、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教师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教师在课堂上疏忽看管,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经营者的过失、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商场经营者未及时清理地面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的认定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侵权行为: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过失: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存在过失、疏忽或者不当行为。
3. 因果关系: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伤害结果:特殊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伤害结果。
五、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可以采取经济赔偿、道歉赔偿、精神赔偿等方式进行。
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用于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道歉赔偿是特殊责任主体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错误的方式;精神赔偿是用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六、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的防范措施
特殊责任主体应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
例如,医生应遵守医疗行业的规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看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特殊责任主体应意识到自己的特殊责任,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避免侵权责任的发生。
同时,受害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