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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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无因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种模式 (一)准用委任合同准据法 (二)事务管理地法 (三)弹性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新法: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 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起源 典型案例: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贝克科 诉杰克逊”(Babcock v. Jackson)案 2、立法例: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25 条“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 施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 国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国法律。”



3、评价 (1)积极意义 弥补了传统刚性原则的弊端,赋予裁量空 间,有利于侵权领域法律选择的弹性化,有利于 实现个案的公正 (2)消极意义 标准抽象、模糊,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 权的随意扩大,这种任意性一方面导致判决结果 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容易使得这一理论被用 作扩大本国法适用的借口。 (3)应对策略 在立法中附加配套规定或必要的司法解释, 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强法 律适用的确定性。
新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 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二节 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 侵权行为地 发生在领海 法院地 发生在公海 船旗国 船旗国相同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国际 海事法委员会1977通过)第4条。
我国新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 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三种模式 (一)主张对所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加区分, 采用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主张视不同情形,将不当得利请求权分为 若干种类,每一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三)主张在确定不当得利的准据法时,彻底抛 弃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而采用“个案分析法”




《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关于管辖权的 规定: 《华沙公约》规定了4种管辖权: (1)承运人住所地 (2)承运人总管理处所在地 (3)订立合同时承运人机构所在地 (4)目的地 《蒙特利尔公约》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5)旅客的主要及久居地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以适用事故发生地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车辆登 记国法律为例外。




五、其他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因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 用 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即受竞争 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营业地法 立法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二)通过大众传媒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的 法律适用 一般允许要求赔偿的受害人在以下法律中 选择 ①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②加害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惯常居 所地国法律; ③侵权结果发生地国法律。





二、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 1、法院地法原则 理由:侵权法是“准刑法”(萨维尼) 反对:更接近合同法,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莫里 斯) 2、“双重可诉原则”即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 法院地法 3、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 选法院(forum shopping)。因此,一般作为侵 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原则。
第八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1、理由:侵权行为地由此蒙受损失;可预见 性;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的需要。 2、弊端:偶然性;僵化性。



3、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 地?)” 因相邻或交通等原因,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 生地位于不同国家。 案例:耿某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人身伤害侵权案 立法模式选择: a.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 b.法官根据有利于受害人原则选择 c.有受害人自己选择趋势


(二)船舶内部侵权:船旗国、领海国 (三)海上运输引起的侵权:合同准据法 (四)油污损害:《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1969年订立,1976、1984、1992年通过了三 个议定书。1992年的议定书取代以往的内容。 2、主要是实体内容,也包括管辖权与承认与执行 的内容。






四、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2)侵害地;(3)责 任人的主营业地;(4)取得产品地 顺序: 1、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如果: (1)=(3)或(1) = (4) 2、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2) =(1) 或(2) =(3)或(2) = (4) 3、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原告做出选择



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1、含义 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 们的住所地、居所地、惯常居所位于同一个国家, 由于偶然原因双方当事人到国外,并在国外发生 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 法更为合理。 2、理由 ①当事人具有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或在同一个国家 有住所,一般与该国有实质的联系。 ②侵权案件主要涉及经济赔偿,是否赔偿及赔偿 多少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密切相关,采用共同 属人法原则所作出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更易于接 受。

前瞻: 综合来看,一般侵权法律适用共五大原则, 随着国际社会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加强,可能发 展出保护受害人原则。


六、我国有关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 《民通》146与《民通意见》187: 1、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 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由法 院选择。 2、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国籍或住所) 3、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行为,如果不构成我国法律规 定的侵权行为,不做侵权行为处理(即双重可诉原 则)。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发生在内部的侵权:航空器登记国。 (二)两机碰撞:一般适用受害方的登记地国法; 双方都有过失,适用法院地法;双方在同一国家 登记,适用共同登记地国法。 (三)航空运输: ——主要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1)华沙公约 (2)海牙议定书 (3)瓜达拉哈拉公约 (4)蒙特利尔公约

4、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法。 5、例外:如果责任人能够证明他不能合理地 预见其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侵权行为 地或者受害者的惯常居住地)出售,则应适用 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新法: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 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 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五、意思自治原则 1、立法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 择适用 法院地法律。”(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1999年德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 法立法 第42条:“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 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合意的难度。由于选法的时间发生 于争议产生之后,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根本对立, 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不会发生在合同领域那 样大的作用。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法院地法 (二)属人法 (三)发生地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 (五)合同的准据法 (六)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我国新法: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 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我国有关海上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海商法》 273-275 1、关于船舶碰撞地损害赔偿: (1)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 (2)公海上:法院地法 (3)船旗国相同,不管碰撞发生何地: 共同船旗国法 2、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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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提出人: 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 上发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 基本含义: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 (注意:与合同自体法不同) 理由: 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种各 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是不可能 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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