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
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
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
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
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认为。
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
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
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从本质上讲。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刘春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近几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当代,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已受到特别的重视。
同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f*-l题新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82—03侵权行为是指某人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他的损失。
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放在债之下,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不同,对同一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确立较早的一个原则,现为世界很多国家承认和接受。
关于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所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的学者认为,为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虽然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用,但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还存在着分歧。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际经济秩序和创新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保护通常受权利产生国法律的管辖。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侵权纠纷中,完全依赖地域性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要考虑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等。
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侵权行为地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侵权行为地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然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明确单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地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
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这些地点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要活动和利益中心。
但在跨国公司和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拥有住所或营业地,这就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是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即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其次,外国法的适用可能会与本国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为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统一法律适用规则。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白悦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
【年(卷),期】2024()8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有了极大的提升。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各种形式的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
涉外网络侵权主要是指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网络侵权行为,由于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因此涉外网络侵权的处理和解决相对复杂。
打击网络侵权是我国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政策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了解涉外网络侵权的基础理论,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如解决法律适用规定中的立法局限性、完善相关连接点的
规定,以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措施。
【总页数】4页(P157-160)
【作者】白悦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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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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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3.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为中心4.我国涉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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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民法通则》涉外部分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挑战。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2.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优先考虑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
4.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参照国际惯例来确定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法律规范,对于解决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准据法原则。
例如,英国、美国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逐渐出现融合趋势。
一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求。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双重规则的存废思考
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双重规则的存废思考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双重规则”的存废思考任宪龙*摘要:“双重规则”即指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于涉外侵权行为的处理,该原则曾一度成为国际上为数不少的国家采用,该原则有效的弥补了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的不足,但该原则也不是十全十美,细加分析其不足之处也是令人咋舌,尤其在现代侵权冲突规则引入立法后该规则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深思。
关键词: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双重规则”Abstract: "Dual rule" refers to overlap applicable tort law and the courts of law to deal with foreign-related violations. once the principl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large number of countrie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 remedy violations of the applicable only to the*任宪龙,宿迁学院社会服务系法学教研室。
courts of law or under the law, But the principle is not perfect, for detailed analysis of its deficiencies is still staggering. especially in a modern conflict rules violations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ule whether there is need for its existence worthy of careful consideration. Key word: The Lex Loci Delecti The Lex Fori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一﹑概论在传统的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一般存在侵权地法,法院地法和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三种做法。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这类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使得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和关键。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较长,而有些国家则相对较短。
这种差异在涉外案件中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难题。
在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通常被认为与侵权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地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
然而,确定侵权行为地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地点,这就给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其次是被请求保护地法。
这一法律通常是指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特定国家获得预期的保护水平。
但如果多个国家都被视为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适用的选择就会变得复杂。
另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引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来规避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国际条约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的规则。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上仍然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
有些国家倾向于优先适用本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法律主权和利益;而有些国家则更加注重国际协调和统一,尽量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试述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者:桂越乔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单行的、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时代,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该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反映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一、案例:“7·23甬温线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2011年7月23日,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路段,与前行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声明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7·23交通事故遇难的乘客中,一名意大利人和两名美籍华人不同意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数额,要求根据自己国家的标准获得更高的赔偿。
对于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2011年8月5日,铁道部正式表明立场,对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将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与中国籍遇难旅客实行同一赔偿标准。
[1]如果7·23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或其家属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准据法。
那么,根据《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能否得出7·2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呢?关键就在于对其44条的理解和适用。
二、《法律适用法》第44条适用的范围《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而《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两则法条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后者仅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有一定的保留。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摘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同于合同这种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大量的涉外侵权案件开始涌现,正确选择准据法是解决涉外侵权必须探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简陋,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示范法》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理论,对完善现行法律有着借鉴作用。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一、现行立法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于《民法通则》146条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际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这是显然,这仅有的一条条文对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远远不够的。
如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应适用于侵权的哪些方面,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这就使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不够明确。
因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学者们历时数年,拟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与《民法通则》相比,《示范法》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都科学全面的多,从112条至117条详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示范法》的规定及其积极意义《示范法》第112条是对侵权行为的总体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是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的体现。
而《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严格来说它限制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赔偿问题)。
《示范法》改为“侵权行为”,并在127条中明确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人及责任能力、损害赔偿、赔偿方式等问题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支配。
这个规定更明确科学,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特别决定侵权行为能力、责任的条件范围、责任人等事项。
对于侵权行为地法的认定,《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何为侵权行为地,而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了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对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第一篇: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共 10 小题,10.0 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1.0 分)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0 分)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连接因素)。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1.0 分)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1.0 分)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0 分)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 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 3 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0 分)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 分)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0 分)二.单选.(共 18 小题,18.0 分)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_______。
A.国际条约B.国内立法C.国内判例D.专家的学说答案: D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_______。
A.戴西B.孟西民C.库克D.柯里答案: A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_______冲突规范。
(1.0 分)A.单边B.双边C.重叠性D.选择性答案: B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_______法律。
(1.0 分)A.国籍国B.营业地C.住所地D.成立地答案: A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_______。
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二)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 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理由:损失说、预见说、公共秩序说、既 得权说 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 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 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 “对非合同的损害责任,如果对某些情况 没有其他规定,则依行为实行地法律或后 果发生地法律,选择该两种法律中对受害 人最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三)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 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 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 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4年11月 21日)
霍元甲案(2006年) /fun/200610/19/content_5820872.htm
3月,因不满电影《霍元甲》将霍元甲塑造成 为“一个骄横荒诞的恶霸”以及“满门灭绝的 结尾”,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起诉制片方北京电 影制片厂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停止影片上映 并赔礼道歉。尽管《霍元甲》第一编剧王斌向 霍家后人道歉,但霍家后人仍然坚持起诉。4 月,霍自正追加了主演兼出品人和总制片人李 连杰、影片投资制作方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和中 影集团董事长杨步亭、影片发行方中国电影集 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安乐电影发行有 限公司、光盘制作发行方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七单位和个 人为被告,并要求李连杰、杨步亭公开道歉。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化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选择来到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去国外发展,可能由于法律制度,甚⾄是习惯的差异问题,往往会发⽣很多涉外事件,可能⼤家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我国涉外⼀般侵权的法律适⽤1、侵权⾏为地法原则、当事⼈共同属⼈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2、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碰撞的损害赔偿,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外,《民营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有所规定。
3、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三款规定,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
船舶的国籍相同说明碰撞事件与他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
适⽤船旗国的法律很合适。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做法。
⼆、我国涉外⼀般侵权的发展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有限意思⾃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到侵权⾏为领域中。
个⼈认为可以分为以下⼏⽅⾯:(1)双⽅当时⼈均是外国⼈,并且侵权⾏为发⽣在国外。
如果当事⼈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另⼀⽅⾯,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法中确定“意思⾃治原则”的同⾏做法。
⽐如《瑞⼠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当时⼈均是外国⼈,⽽侵权⾏为发⽣在我国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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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 1、法院地法原则 理由:侵权法是“准刑法”(萨维尼) 反对:更接近合同法,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莫里 斯) 2、“双重可诉原则”即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 法院地法 3、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 选法院(forum shopping)。因此,一般作为侵 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原则。
我国新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 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三种模式 (一)主张对所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加区分, 采用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主张视不同情形,将不当得利请求权分为 若干种类,每一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三)主张在确定不当得利的准据法时,彻底抛 弃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而采用“个案分析法”
4、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提出人: 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 上发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 基本含义: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 (注意:与合同自体法不同) 理由: 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种各 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是不可能 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起源 典型案例: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贝克科 诉杰克逊”(Babcock v. Jackson)案 2、立法例: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25 条“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 施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 国有更为密切旗国、领海国 (三)海上运输引起的侵权:合同准据法 (四)油污损害:《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1969年订立,1976、1984、1992年通过了三 个议定书。1992年的议定书取代以往的内容。 2、主要是实体内容,也包括管辖权与承认与执行 的内容。
五、其他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因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 用 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即受竞争 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营业地法 立法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二)通过大众传媒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的 法律适用 一般允许要求赔偿的受害人在以下法律中 选择 ①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②加害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惯常居 所地国法律; ③侵权结果发生地国法律。
四、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2)侵害地;(3)责 任人的主营业地;(4)取得产品地 顺序: 1、适用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如果: (1)=(3)或(1) = (4) 2、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2) =(1) 或(2) =(3)或(2) = (4) 3、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原告做出选择
五、意思自治原则 1、立法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 择适用 法院地法律。”(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1999年德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 法立法 第42条:“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 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合意的难度。由于选法的时间发生 于争议产生之后,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根本对立, 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不会发生在合同领域那 样大的作用。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法院地法 (二)属人法 (三)发生地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 (五)合同的准据法 (六)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我国新法: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 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前瞻: 综合来看,一般侵权法律适用共五大原则, 随着国际社会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加强,可能发 展出保护受害人原则。
六、我国有关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 《民通》146与《民通意见》187: 1、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 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由法 院选择。 2、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国籍或住所) 3、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行为,如果不构成我国法律规 定的侵权行为,不做侵权行为处理(即双重可诉原 则)。
3、评价 (1)积极意义 弥补了传统刚性原则的弊端,赋予裁量空 间,有利于侵权领域法律选择的弹性化,有利于 实现个案的公正 (2)消极意义 标准抽象、模糊,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 权的随意扩大,这种任意性一方面导致判决结果 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容易使得这一理论被用 作扩大本国法适用的借口。 (3)应对策略 在立法中附加配套规定或必要的司法解释, 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强法 律适用的确定性。
新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 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二节 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 侵权行为地 发生在领海 法院地 发生在公海 船旗国 船旗国相同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国际 海事法委员会1977通过)第4条。
4、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法。 5、例外:如果责任人能够证明他不能合理地 预见其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侵权行为 地或者受害者的惯常居住地)出售,则应适用 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新法: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 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 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发生在内部的侵权:航空器登记国。 (二)两机碰撞:一般适用受害方的登记地国法; 双方都有过失,适用法院地法;双方在同一国家 登记,适用共同登记地国法。 (三)航空运输: ——主要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1)华沙公约 (2)海牙议定书 (3)瓜达拉哈拉公约 (4)蒙特利尔公约
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1、含义 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 们的住所地、居所地、惯常居所位于同一个国家, 由于偶然原因双方当事人到国外,并在国外发生 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 法更为合理。 2、理由 ①当事人具有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或在同一个国家 有住所,一般与该国有实质的联系。 ②侵权案件主要涉及经济赔偿,是否赔偿及赔偿 多少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密切相关,采用共同 属人法原则所作出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更易于接 受。
我国有关海上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海商法》 273-275 1、关于船舶碰撞地损害赔偿: (1)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 (2)公海上:法院地法 (3)船旗国相同,不管碰撞发生何地: 共同船旗国法 2、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
第八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1、理由:侵权行为地由此蒙受损失;可预见 性;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的需要。 2、弊端:偶然性;僵化性。
3、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 地?)” 因相邻或交通等原因,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 生地位于不同国家。 案例:耿某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人身伤害侵权案 立法模式选择: a.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 b.法官根据有利于受害人原则选择 c.有受害人自己选择趋势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无因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种模式 (一)准用委任合同准据法 (二)事务管理地法 (三)弹性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新法: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 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关于管辖权的 规定: 《华沙公约》规定了4种管辖权: (1)承运人住所地 (2)承运人总管理处所在地 (3)订立合同时承运人机构所在地 (4)目的地 《蒙特利尔公约》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5)旅客的主要及久居地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以适用事故发生地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车辆登 记国法律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