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学分制实施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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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关于对本科生试读,退学规定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本科生试读,退学规定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本科生试读、退学规定的补充说明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试读、退学工作,现对我校《学分制实施规定》中试读、退学相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说明:一、各类本科学生入学二年末,所选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30%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予书面试读通知。

1、相关计算公式为:前二年应修学分=第一年应修学分+第二年应修学分应修学分=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包括实践环节)+选修课总学分/开课学年数2、“开课学年数”举例:中医学专业(基础医学方向七年制)开课学年数为5年,中医学专业(中医方向五年制)开课学年数为4年,中药学专业(四年制)开课学年数为3年。

3、凡接到试读通知的学生在新学期选课前须向二级学院提交《试读学生学习与选课计划表》(附后)。

二、学生在试读一年期间,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只能选修第一、第二学年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限选课程(特殊情况需选第三学年课程须经教学处批准)。

试读一年后仍未能达到规定学分者,则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校长批准。

1、“规定学分”是指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前二年应修学分(计算公式同上)。

2、若前二年应修学分未达要求,但试读一年期间已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平均学分者,可允许继续学习。

其平均学分的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规定总学分/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举例:中医学专业(基础医学方向七年制)可允许的修学年限为9年,中医学专业(中医方向五年制)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为7年,中药学专业(四年制)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为6年。

三、七年制本科生第四年末,所选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30%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不得选修第四学年以后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其它必修和限选课程。

四、每学年所选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30%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予以书面警示。

学分实施细则

学分实施细则

学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分实施细则是指在高等教育领域中,为了规范学分的获取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要求。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单位,通过学分的获取和积累,学生可以达到毕业和获得学位的要求。

二、学分获取要求1. 课程学分要求:学生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才能毕业。

例如,本科生需要完成总学分达到120学分,研究生需要完成总学分达到30学分。

2. 必修课学分要求:学生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必修课学分才能毕业。

例如,本科生需要完成必修课学分达到80学分,研究生需要完成必修课学分达到20学分。

3. 选修课学分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需求选择一定数量的选修课学分。

例如,本科生需要完成选修课学分达到40学分,研究生需要完成选修课学分达到10学分。

三、学分管理要求1. 学分计算方法:学分是根据课程的学时和学习成果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每个学时对应1学分。

学生需要通过考试或者其他评估方式来获得学分。

2. 学分积累要求:学生需要在规定的学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毕业和学位的获得。

例如,本科生每学期需要完成至少15学分,研究生每学期需要完成至少6学分。

3. 学分转换要求:学生可以通过课程的学分转换来满足学分要求。

例如,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者实习来获得学分,并将其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四、学分管理流程1. 选课阶段: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要求和兴趣选择相应的课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

2. 学习阶段: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参加课堂学习,并完成作业、实验和考试等评估活动。

3. 学分认定阶段: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学分认定。

学生可以通过学分认定系统查询自己的学分情况。

4. 学分补充阶段:如果学生在某个学期没有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可以通过暑期学校、选修课程等方式来补充学分。

5. 毕业审核阶段:学生在即将毕业时,需要提交毕业申请并进行学分审核。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分情况来确定是否符合毕业要求。

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院教字[2001]1号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决定学生的学程及毕业时间。

学分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多规格的需求,有利于在人才培养上贯彻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理工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优化人才的知识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为做好我校学分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第一条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师资和相关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创造有利学生个性发展的各种条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力争快出人才,多出人才。

第三条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能够有创造性地进行学习的学生,提前达到了总学分量,可申请毕业,或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对于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方法的教师,受学生欢迎,选课人数多,开课次数多,可以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评职晋级上也应优先。

第四条实施学分制的条件下的教学管理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建为主。

第五条坚持贯彻《哈尔滨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按着“基础扎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去构建和设计课程结构体系和学分分配比例,以及学分制的各个环节和教学过程安排。

二、课程分类与学分比例第六条我校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结构为“平台+环节”,即由公共基础课平台、专业教育课平台以及实践环节(含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构成的本科教学体系。

第七条我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本科学分总量为165—175学分(专科为125—135学分)。

其中公共基础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30%(本科为25—30%、专科为28—34%);专业教育课的学分约占50%(本科为54—61%、专科约为53%);通识教育课,约占总学分的10%;实践环节约为总学分的10—20%。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标准学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适应高等教育改形势,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推进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为核心的弹性教学制度,它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教师专长的发挥,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合理、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我校实行的是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

在构建学分制教学计划时,参照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证基础为前提并注重科学和人文素质、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以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修业年限第三条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8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培养方案应突出“人本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增强课程的开放性,优化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保证学生的专业基础,建立起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素质与能力培养的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课程结构为“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包括通识通修平台课程、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模块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1.通识通修平台课程是对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课程主要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军事理论、就业创业课程、分类分层次通修课程以及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1个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1个学分、《思想和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中3个学分均纳入实践教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数学实行分类分层次教学,满足不同专业以及不同水平学生的需要;素质与能力拓展选修课程是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修满10学分。

XX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的通知

XX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的通知

XX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专业系、公共教学部(思政课部)、全体学生: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提升学生对课程考核(学分)的重视度,促进学生学业成长,根据《XX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XX艺术学院学分制改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补(缓)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非学分制管理学生(五年制大专、中职)1.非学分制管理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仍实行补考制。

即当期考核不合格之课程,可在下期期初参加当期补考(当期补考不超过6门),当期补考不需要缴纳补考费;补考仍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年同期期初补考,第二次及以上补考须按X元/门缴纳补考费,直至第七条情况出现。

2.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当期课程考核,应事先向学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进行补考,成绩视为本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

3.未履行缓考手续的学生或考试违纪被取消成绩的当期课程考试计零分,取消当期期初补考资格,并推迟一年参加补考,直至第七条情况出现。

4.原则上超过学院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15天后,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已被录取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的学生,最迟不超过4周时间必须来校办理入学就读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5.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不允许学期中段转专业,且在当期须参加本专业规定课程考核,具体按照《关于在籍在校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的通知》等办法执行。

6.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在学院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2年(不含经批准的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

7.在规定学历获取时间段学生未能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学生不能获取毕业证,按照《XX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可申请发放肄业证或结业证。

二、学分制管理学生(三年制高职)1.学分制管理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实行补考+重修的办法。

即当期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在下期期初参加当期补考(当期补考不超过6门),当期补考不需要缴纳补考费;补考仍不及格,必须按XX艺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参加重修(当期重修不超过5门),重修须按X元/学分缴纳重修费,直至第七条情况出现。

学院学生补授学士学位补充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补授学士学位补充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补授学士学位补充管理规定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XX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部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代表学校获取省级及以上荣誉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现就学校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补充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因下列条件之一取消学士学位者,方可使用“代表学校获取的省级及以上荣誉者”这一条款申请补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2. 考试作弊的。

3. 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的。

(二)因上述第1、2条款取消学士学位者,必须是在违纪情节发生后,代表学校获取了省级及以上荣誉,方可补授学士学位,在违纪情节发生之前获得的荣誉,不能作为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依据。

二、荣誉内涵省级及以上荣誉原则上包括“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与科研活动等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在所学学科内取得突出成绩的荣誉”,对于文体活动、评选优秀等荣誉不在补授范围内。

三、荣誉类别我校认定可以做为补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荣誉包括以下四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学术论文论文必须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署名必须为“XX学院”或“XX Medical University”字样。

论文内容须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1. 被SCI、SSCI、A&HCI收录或被《XX文摘》《XX文摘》《XX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论文作者限前3名。

2. 被EI、CSCD、CSSCI录取的论文,论文作者限前2名。

3. 在经我校认定的国家一级学会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论文作者限前2名。

4. 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论文作者限第1名,其中文科为独著。

(二)科研成果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科研项目必须为正式立项的省级或国家级课题(技术发明除外),课题完成人员必须与立项人员一致。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学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通过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绩进行定量评估和综合评价,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面、公正、灵活的学习和评价体系。

学分制度的实施细则是对学分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下面将对学分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学分赋予与获取学分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量化评价,学分的赋予应符合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学分可以通过课程和其他学习活动来获取,学生需要根据学校制定的学分获取规则,根据学习内容和难度,计算出相应的学分。

1.课程学分:学校制定的每门课程应有明确的学分赋予标准,一般来说,学分应根据课程的学时、学习深度和难度来确定。

2.实践学分:实践是培养学生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实践学分获取规则,包括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

3.科研学分:科研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的重要方式,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科研学分获取规则。

4.学业竞赛学分: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在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二、学分计算与转换学分计算和转换是学分制度的核心环节,它需要明确的规则和方法。

1.总学分要求:学校应设定学生须要达到的总学分要求,以确保学生的学业过程和学习质量。

2.课程学分计算:学校可以使用加权平均计算法或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以保证学生在不同课程中的成绩能够综合起来评价。

3.学分转换:学校应设定不同课程间的学分转换规则,以保证学生在跨学科或跨专业选修课程时,能够将已获得的学分得到合理转化。

三、学分管理与监控学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管理与监控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1.学分管理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分管理机构,负责学分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对学生的学分获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审核。

2.学分记录与查询:学校应建立学生学分的记录与查询系统,确保学生的学分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更新。

3.学分追溯与补充:对于误差产生的学分或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学分缺失等情况,学校应设定相应的学分追溯与补充规定,确保学生的学分不因任何原因被遗漏或减少。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3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3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了推动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能力培养,制定本细则,明确学分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核心的教学管理体系,通过学分评价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根据学分的积累和学业指标,确定学生的毕业要求。

第三条:学分制实行学分计算、学分认定、学分转移和学分累积四个环节。

第四条:学分计算是根据课程的学时和难度进行量化,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值。

学分认定是通过考试、论文或其他考核方式评价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成果,确定学生所得学分。

学分转移是指学生在不同学校之间或不同专业之间转学时,能够将已获得的学分在新的学校或专业中予以承认。

学分累积是学生通过学习一定数量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第五条:学分计算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课程的难度和学时,确定课程的学分。

学分认定应根据教师的评价和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学生所得学分。

学分转移应由学生提供相关学习材料和学分认定证明,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审核和转移。

学分累积应以学生在学期内完成的学分为基础,考虑课程的学分值,对学生的学分进行累积。

第六条:学分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分制实施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教师和学生对学分制的认识和理解。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分制的管理机制,建立学分课程库和学分认定库,规范学生的学分管理和毕业要求。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学分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学分制的实施办法,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学分制的全面实施,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2)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学分制教育政策,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规范学分的获取与认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实施学分制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学分制是指学生在学校进行学习和实践活动时,根据一定的制度和标准,根据学习成果和学业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学分,累计达到规定要求方可毕业。

xx学院学业警示、留级、退学管理实施细则

xx学院学业警示、留级、退学管理实施细则

xx学院学业警示、留级、退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根据《xx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有关“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
计划的要求,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学生学业考核每学期经补考后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应予学业警示。

第四条学生学业考核每学年经补考后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应予留级:第五条学生学业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每学年经补考后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40%;
2.第二学年末累计取得学分未达到应得学分50%;
3.一学期内旷考达三门(含三门)以上的;
4.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由教务处统计学业警示学生名单,将名单发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填写《xx学院受学业警示学生告知书》,于第五
周前由各二级学院学管院长送达被警示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由教务处统计上一学年受过2
次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按照学校留级、退学的有关规定,下发相关学生学业处理的决定,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正式文件向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的学生下达《xx 学院学生留级、退学告知书》。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各二级学院对应予留级、退学的学生组织召开学业反馈会,参加人员包括应予留级、退学的学生及其家长,所在。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实现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教育学分评价是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应具备的道德要求、行为规范及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实际表现逐项进行量化考核,给每个学生以定量的评价。

第三条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由本实施办法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学生素质教育学分评价每学期根据本实施办法进行一次。

各二级学院应在积极做好学生学期总结及评优评奖工作动员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

第五条学生素质教育学分评价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依据,同时作为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就业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生素质教育学分评价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行政负责领导本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的评价工作。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的学生素质教育学分评价小组,负责本班同学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评价依据及要求第九条本办法是学校实施学分制试点的进一步深化,是对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本办法所涉及的素质教育学分,主要是指高职人才培养目标中除专业课程学分之外的内容,涵盖军事国防教育与入校教育、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体艺术与体育运动、技能培训及专业拓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个人风纪操行量化考核等八个方面。

具体评价标准见《评价表》。

第十条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八个方面的内容按照《评价表》所确定的标准累加计分,以学生三年素质教育总学分为最终评价依据。

校区第二课堂学分补充规定0(文)

校区第二课堂学分补充规定0(文)

江科大张家港校区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评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张家港校区管[2010] 号根据《本科培养方案第二课堂要求选修学分评定管理办法》(江科大校教〔2009〕21号)文件精神,为更加符合校区情况特点,作为对文件的有效补充,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活动证明单位调整《本科培养方案第二课堂要求选修学分评定管理办法》(江科大校教〔2009〕21号)附件:《本科培养方案第二课堂要求选修指定项目一览表》中,活动证明单位一栏中提及的“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校级”相应改为“校团委或校区团委”、“学生处或校区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或校区教学工作部”、“校级或校区级”。

二、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补充选修项目根据校区学生素质培养特点,增设:“校内义工”、“助教、助研”、“习惯养成”三类补充选修项目。

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素质拓展得分评定办法调整学生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成效的申报受理和分值、成绩认定,由所在校区团委具体负责,工作程序如下:1.校区团委通过班主任面向学生宣传学校相关管理政策和制度;2.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获得活动项目的书面证明材料;3.每学年末,学生填写本学年的《第二课堂活动分值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各班团支部对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班内公示、核实后,提交所属校区团委;4.校区团委对申报材料复核、确认后,登记学生申报的项目及分值,并于下学年初将学生累计分值情况向学生进行通报。

5.校区团委在学生拟毕结业学期的第15周,依据其所获累计分值评定第二课堂成绩。

由班主任将及格以上获得该项学分的学生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并做好相应成绩书面评定材料的保管工作。

四、附则本补充办法自2009级学生执行。

2007级、2008级学生参照执行,本补充办法所增加的项目,已完成者可以追溯。

附件:校区素质拓展(第二课堂)补充选修项目一览表注:校内义工、助研、助教工作期间领取报酬不获得相应学分。

学分制实施细则(3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3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引言学分制度是目前许多高校教育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和学习质量的方法。

学分制度将学生的学业成果分为若干个学分,通过学分的积累与交换,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并推动学生学业发展。

本文将对学分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学分的划分与积累、课程设置与安排、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等方面。

一、学分的划分与积累1.1 学分的定义学分是对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学业成绩进行量化的指标,是学生学习成果的度量单位。

1.2 学分的划分原则学分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学分应依据学业目标和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划分;(2)学分应具备逐级递进的特点,高年级或高级课程的学分应高于低年级或低级课程的学分;(3)学分应与学生的实际学习量和学习质量相一致,不得人为提高或降低学分标准。

1.3 学分的积累学生通过参加并顺利完成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学分应进行积累。

学分的积累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课程学习、学术研究、实践实习等。

学生需按照学校制定的学业规划和学分要求完成相应学分的积累。

二、课程设置与安排2.1 课程设置学校按照学科方向、专业方向和综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设置各类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践课等。

课程设置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需求和专业特点。

2.2 课程安排学校应合理安排课程的学习时间和学分分配。

课程的学习时间应合理分配,避免冲突和过分集中,充分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2.3 选课与退课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规则和时间,在选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

一般情况下,学生选课后不得退课,但可根据学业规划需要和特殊情况,向学校申请退课。

三、学分的转换与认定3.1 学分转换学分转换是指将学生在其他学校或国外学习的相应课程学分,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转化为本校学分。

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学校认可和审核。

3.2 学分认定学分认定是指学校对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和认可。

学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规则和程序,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关于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计入学分的

关于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计入学分的

关于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计入学分的补充说明(怀院团发(2009)1号)根据《怀化学院人才培养方案(2008版)》第五项:“怀化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能力培养计划”第六条“技能培训及其他项目”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工作,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力,对我校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纳入素质拓展和创新能力培养范围,计入相应的学分,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怀化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能力培养计划》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学校‘素质拓展和创新能力培养认证中心’认定的10学分才能毕业,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养与其他六个项目上,每个项目须获得至少1.5学分。

”经研究决定,凡我校2007级及以后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经本人申报可计算相应的学分,纳入素质拓展创新能力培养总学分之中。

第二条计算学分的职业资格证,必须是2009年以后获取的证书,在此之前考取的资格证书不在计算之列。

二、职业资格证计算学分规定第三条学生获取“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员级和高员级全国专业技术人才证书、初级从业资格证书,计1学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助师级证书、中级从业资格证书,计2学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师级证书、高级从业资格证书,计3学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全国专业技术人才高师级证书,可计4学分。

第四条计算学分的职业证书种类认定办法按《怀化学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分目录(试行)》中规定的专业执行。

第五条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纳入计分范围;第六条取得多个同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其中最高等级的证书计取一次学分,同类证书不能累计学分;第七条凡在怀化学院职业培训中心参加各类职业资格培训,没有取得证书的学生,可按同级证书50%计学分。

高校学分制度管理办法

高校学分制度管理办法

高校学分制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高校学分制度管理办法作为一种管理学生学业的方式,旨在促进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本文将探讨高校学分制度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管理办法。

二、学分制度的定义学分制度是指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学习内容和要求,将学生的学习成果量化,以学分为单位进行管理。

学分直接影响学生是否能够顺利毕业,是高校学业规划的基础。

三、学分的获取途径学分的获取途径主要包括课程学习、实践实习和社会实践等。

学生通过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对应的学分将被累计。

四、学分的计算方式学分的计算方式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种。

定量学分通过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的要求来计算,而定性学分主要是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评价。

五、学分的转换和转移学分的转换和转移主要指的是学生在不同院校之间或不同专业之间的学分互认。

根据不同学校的规定和协议,学生可以将之前获得的学分引入新的学校或专业。

六、学分的管理方式学分的管理方式包括学分监控、学分核实和学分认定。

学校通过学生选课系统和教务系统进行学分的监控和核实,教师和教务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学分进行认定。

七、学分的调整和补充学分的调整和补充是指学生因各种原因而需要对已获得的学分进行修改或增加。

学生可以通过重修、转专业或其他特殊认定的方式来调整和补充学分。

八、学分制度的优势学分制度的优势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能够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

同时,学分制度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

九、学分制度的挑战学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学分的定量化评价可能降低学生对综合素质和创造力的重视。

其次,学分的转换和转移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局限性。

十、改进高校学分制度的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高校学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定详细的学分计算和管理规定,加强学分的传递和转换,鼓励学生参与实践实习等课外活动,提供多元化的评价方法等。

十一、学分管理的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学分管理也可以得到创新。

学分实施细则

学分实施细则

学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分实施细则是指在教育体系中,为了规范学分的获取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成绩和学习进度的重要指标,对于学生的学业发展和毕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学分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学分的获取途径、学分的计算方法、学分的使用规则等,以确保学分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二、学分获取途径1. 学分获取途径的多样性学生可以通过参加课程学习、实习实训、科研项目、社会实践等多种途径来获取学分。

不同的学分获取途径对应不同的学分权重,以反映不同途径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贡献程度。

2. 课程学习学分的获取学生在完成各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课程学习学分的获取方式可以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3. 实习实训学分的获取学生在完成实习实训项目后,经过评估和考核,可以获取相应的学分。

实习实训学分的获取方式可以包括实践报告、实习成果展示、实训考核等。

4. 科研项目学分的获取学生在参与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科研项目学分的获取方式可以包括科研报告、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

5. 社会实践学分的获取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社会实践学分的获取方式可以包括实践报告、社会调研报告、社会实践成果展示等。

三、学分计算方法1. 学分计算规则学分的计算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以确保学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般而言,学分计算可以按照学分权重和学分绩点两个维度进行。

2. 学分权重学分权重是指不同途径获取的学分在学分计算中所占的比重。

通过权重的设定,可以体现不同途径对学生学业发展的重要性。

学分权重可以根据教育机构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3.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指根据学生所获得的学分和相应的成绩,计算出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一般包括成绩等级和学分的加权平均计算。

四、学分使用规则1. 学分的累积和转换学生所获得的学分可以累积,并在学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转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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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学分制实施的补充规定
为确保学分制顺利实施,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消对学生降级重修、转专业降级重修的学籍处理,学籍处理包括学籍警示和劝退。

二、学生劝退以不及格课程门数和学生表现为依据,具体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根据年级学习总体情况共同确定。

2008年秋季标准为:2门至10门课程不及格,或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给予学籍警示处分。

1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给予劝退处理。

另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也一律给予劝退处理(10门不及格、且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9门不及格、且受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8门不及格、且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7门不及格、且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任选课(包括专业任选课5学分和公共任选课10学分)不组织补考,允许学生任选17个学分,超过的学分(含未通过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必修课、限选课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重修。

四、未正常毕业的学生,在第四年以各学院为单位组班学习,按学年学费收费。

第五年、第六年如不住校学习,可继续申请课程重修,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兑现奖、助、贷、减、补等助学政策后,欠交学费的学生不能参加选课。

重修课程由教务处整理名单交学生工作处下发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到财务处交费后,凭盖章后的《重修课程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网上选课。

六、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必须按期选课修读,对漏选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按重修处理。

七、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可向任课教师说明,免于考勤。

八、以上规定从2008年下学期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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